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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制度与社会安定和王朝更替紧密相连,各代统治者无不关心小农的土地问题,2000多年来,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授田、均田、屯田和限田等,这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贯穿封建社会始末,但都没法从根本上解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兼并问题。

一、土地国有制

各朝代开国建制时,统治者都会竭力控制一定面积的土地,他们将土地分配给少地无地的佃农,从而维护税收和巩固政权。为限制封建地主土地兼并、更好地利用土地,各代统治者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1、王田制:托古改制取消土地私有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诏书中。

西汉末期王莽掌权后,注意到当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农民大量丧失土地沦为佃农,他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

这道诏令的意图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假如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要退出超额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的人,则可以根据上述制度受田。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

所受到的阻力必然很大,失败也是意料之中。作为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在西周末年就走到了末路,到战国时已彻底崩溃,让位于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兼并也随之产生。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不是依靠行政力量就能改变的。

这一变革引起各级贵族官僚和大地主的强烈反对,同时破坏了社会的经济基础,造成了“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的后果,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

虽然王莽托古改制失败,但是,“王田”的名号却被后世帝王所沿用,于是有了天下百姓皆为皇帝子民的说法。

2、屯田制:组织士兵、农民垦种以征收田租

屯田亦称屯垦,简单说来,是国家组织士兵或农民垦种国有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主要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

屯田制源于西汉,至东汉末年、三国鼎立时,各方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军粮问题,曹魏实行屯田。

民屯就是招募流亡农民,把他们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几十人为一屯,在屯田官吏管理下,垦荒种地,与国家按四六或对半分成,不服徭役,但不许离开土地。让士兵一面戍守,一面屯田,叫军屯。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曹操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基础。

魏建国以后,继续推广屯田制,并使它更加完善。唐宋时,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军屯、民屯外,并有军民混合屯。明代掌于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规模更大。历代所行屯田,组织性强,耕种面积大,便于水利建设,变大片荒地为良田,对当时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发展生产、开发边疆起到积极作用。

3、占田制

太康元年,西晋灭吴统一全国后,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颁布了占田制度。

占田制对社会各阶层土地占有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16以上至六十为丁,15以下至13、61以上至65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50顷,至第九品占10顷,每品之间递减5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占田制并不是官府分配土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分配给农民,而是在存在大量撂荒地而屯田制又难以维持下去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地主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承认,是在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的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较于屯田制,占田制具有几方面的优势。其一,在占田制下,农民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自己组织生产,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农民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扩大生产。

4、均田制

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由农民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即均田制。均田制始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至唐前期都以此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1)北魏时期的均田制

北魏时期的均田制规定,凡是男子,年纪15岁以上的,可以分配露田(种植各类作物的耕地)40亩,女子分配20亩。奴婢同样接受田地。有牛一头分配田地30亩,但是一家

一户最多只能分配4头牛的田地。接受分配的土地不准买卖。年老不能耕种,或者死后,需要把田地归还给官府。

此外,第一次接受土地分配的男子还可以分配桑田20亩,终身不还,还可以在死后传给子孙,也不得买卖,但如果有余(超过20亩)可卖,桑田不足的可以购买。

(2)隋唐的均田制

隋代基本继承了北周的均田制度。“人民十八岁起受田至六十五还田,有室者受田一百四十亩,单丁受田百亩,凡十人以上受宅地五亩,七人以上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另外借鉴了占田制的某些规定,如贵族官僚可以根据他们的品级另外分配永业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倾,少者至40亩。”唐朝则延续了隋代的均田制规定。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的封建土地制度。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保障了农民对无主荒田的权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及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造成了中国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局面。

三、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1)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2)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前言: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 1:夏商周时期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国有 土地制度,一切土地属 于国王所有(性质公有). 周王把土地赐给诸侯臣 下,受田者只能世代享 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兵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内容)。那时耕地沟洫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由来)。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注: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所以在井田上是成千上万

的庶人一同耕作。井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 2春秋战国时期的过渡: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春秋:井田制瓦解 直接原因:各国税制的改革 根本原因: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 表现:由公田到私田。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现井田制公田之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 战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 确立原因:1:生产力的进步促使井田制瓦解。(根本原因) 2各国的税制改革和变法使土地私有合法化 表现: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的初税亩 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依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

3:秦朝至清朝时期的土地私有制 注: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土地都变成私有土地了。 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1;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2:君主土地私有制(即国有土地)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2020年整理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复习提纲.pdf

1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生物及社会经济要素等组成的自然、经济和历史的综合体,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结果。 土地基本特性: ·自然特性: 面积有限性;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永续利用的相对性 ·社会经济特性: 供给稀缺性;用途多样性;增值性;区位性;权属性;政策法规性等社会经济特性 2国土地资源共分类: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3 土地评价: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调整土地收益分配,进行利用规划和科学管理土地,根据土地的自然生产能力或其它方面利用潜力的高低对土地的质量作出评估。 土地管理:国家为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而采取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 二者关系: 1)都是土地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2)土地评价作为土地资源调查的组成部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依据,为土地管理服务3)土地评价是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4)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是土地评价的主要目的 1、简述《土地评价纲要》中土地评价的原则。 (1)要将土地利用对土地的要求与土地的质量进行比较(不同土地利用对土地质量要求不同) (2)要将土地利用的效益和所需的投入进行比较(投入水平相同) (3)因地制宜,根据研究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风景林地资源的评定依赖不同区域;土地的适宜性在不同经济条件地区有所不同) (4)要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作出比较(一般为单一土地利用方式评价,不宜比较和优化;在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时,应作多种土地利用方式评价) (5)要以土地的持久利用为前提(评价时应确保不因这种利用而导致生态环境退化或恶化,一般要进行经济、社会和生态的综合评价) 2、简述土地性状和土地质量的异同和关系。 土地特性:可以直接量测或估测的土地属性。 坡度、等 气候特性:总辐射、短波辐射、日照时数、年降雨、蒸散量、温度等。 土壤特性:土壤质地、有效深度、 pH值、土壤容重等。 水文及地质:洪害频率、洪水量、地下水埋深、地下水矿化度 地貌、地形:海拔、坡度、坡向、坡长、相对起伏 土地质量:由一种以上土地特性构成的、反映一定方面土地性质的综合属性。 土壤水分有效性:土壤质地、土壤孔隙度、降雨量、土壤水分蒸散量 扎根条件:土壤有效厚度、石砾含量、土壤质地 不同土地利用方式需要不同的土地质量 农地:水分有效性、扎根条件,养分有效性 草地:牧草生产能力、牧草营养价值、草地退化状况、饮水条件 土地质量与土地特性 (1)一种或几种土地特性决定某种土地质量,例如土壤水分有效性是由降雨量、土壤质地、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 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 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5章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沈阳建筑大学教案用纸

第5章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就明确了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国务院。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国有土地的客体是:①《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即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评价与管理

土地评价与管理 绪论: 1,土地的概念: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的自然综合体,是指上自大气对流层的下部,下至地壳一定深度的风化壳这一立体空间的,有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全部自然地理要素以及人类活动对它们作用的后果。 2,土地的功能:(1)生产性功能(2)承载性功能(3)提供原料的功能(4)观赏性功能(5)储蓄和增值功能。 ,3,土地的性质:(1)土地是自然综合体(2)土地是陆地表面具有一定厚度和范围地段(3)土地是一种历史自然体,具有发生于发展的过程(4)土地具有经济利用价值(5)土地的神会经济属性(6)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4,土地与土壤、生态系统、土地资源、土地资产、国土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土壤的区别:从发生学观点看,气候、地貌、母质和生物等式土壤形成的因子,土壤只是反映了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并且只是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特征产物。土地则是在一定地段内全部自然因素作为它本身的组成部分,并通过这些成分的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整体,从而具有综合自然特征。从相互关系看,土壤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从本质特征看,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生长提供和协调营养条件及环境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特征是生产力,是在特定的管理制度下,对某种用途的生产能力。从形态结构看,土壤处于地球风化壳的疏松表层,有覆盖层、淋溶层、淀积层、母质层、基层等组成,而土地是由地上层、地表层、地下层组成的立体垂直剖面,土壤只是其表层的一部分。 (2)与生态系统的区别:生态系统是指特定地段中全部生物和物理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是以生物群落为中心,以直接影响生物群落的各环境因素的整体作为生境。生物群落、生境、处境三者相互结合,构成比生态环境更高一级的系统——自然地理系统。土地是自然地理系统的低级单位。 (3)与土地资源的区别:土地资源是指土地总量中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所用的那部分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具有质和量两个内容。土地资源与土地概念的关系,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 (4)与土地资产的区别:土地资产概念的提出,是认为土地不仅使社会进行物质生产的重要自然资源,而且是一笔巨大的财产。土地是人类劳动或投入的载体,凝聚了大量的人类劳动成果,并提高人类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产生超额利润。 (5)与国土区别:国土是包含有政治学、经济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意义的、概括性综合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土概念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的政治地域概念。广义的国土概念还包括国家所用的一切资源,主要指自然资源,也包括人口、劳动力等社会资源。 5,土地科学;是一门研究土地利用及形成、演化和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6,土地评价与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农学林学城市建筑交通运输等应用学科的有机结合,从而对自然综合体土地内在性质和生产和其他方面有一个透彻的了解是进行土地利用、开发、治理保护的桥梁。 第一章: 1,土地构成要素及其农业利用关系:气候要素【光能条件(光能的意义、太阳辐射和日照指数、作物类型、光能利用率);热量条件(热量对作物品质及产量的影响、积温与无霜期);降水条件();地形因素(地貌类型;海拔高度;地面坡度;地面坡向);土壤因素;水文及水文地质因素;植被因素;社会经济因素。 2,土地构成要素与城市用地发展:自然环境要素条件评价(地质条件有地基承载力、滑坡崩塌地震等自然地质现象对建设的危害,采矿造成的沉陷。;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地面水源、地下水位

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制 即国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经济命脉。 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个体农民的土地。个体农民拥有的土地虽然不多,但人数最多,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能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主要基础,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和扶植”,凡是明君圣主都非常懂得爱民、养民,以民为本。 地主土地所有制 即地主拥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是人人向往的社会角色。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优势,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 特点 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 土地买卖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并不占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土地买卖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 土地兼并

土地评价与管理

土地评价与管理 绪论 土地的功能和性质分别是什么?P5 生产性功能;承载性功能;提供原料(资源)的功能;观赏性功能;储蓄和增值的功能;第1章 农业用地评价的选择要素有哪些? 第2章 土地利用:在特定的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社会需求下,人类对土地所施加的各种活动,是一个把土地自然生态系统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复杂过程。 土地利用类型:基于一定土地类型经过长期开发改造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土地用途、利用方式的地域单位。 土地利用系统的目标有哪些? 1)经济有效性;2)生态安全性3)系统协调性4)结构适宜性 简述土地利用分类的理论基础 1)水平地域分异规律2)垂直地域分异规律3)地方性分异规律4)城乡分异规律 按八大类进行分类的土地利用类型包括哪些类型? 1)耕地2)园地3)林地4)牧草地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交通用地7)水域8)未利用地 第3章 土地评价:是根据不同的用地目的来评定土地的适宜性和生产潜力,其实质是对土地质量的评价,是对土地生产力高低的鉴定。 土地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什么? 1)土地资源调查的组成部分;2)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3)为土地管理服务;4)为土地税费征收服务。 土地评价的原理有哪些? 1)多样性原理2)综合性原理3)限制性原理4)系统分析原理5)相对性原理6)可比性原理 土地评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比较原则——是土地评价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在土地评价时应:比较土地利用的需求和土地质量;比较土地的投入和产出效益;比较不同的土地利用做出抉择。 2)针对性原则——针对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的土地评价原则。 3)区域性和综合性原则——土地评价必须针对特定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综合条件。第4章 土地利用现状的分析方法有哪些? 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静态分析,动态分析,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统计分析,系统分析土地开发利用程度:指在当前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条件下,在土地资源中已开发利用土地所占的比例。 土地垦殖率: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它反映了土地开垦程度和种植业发展程度。 复种指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它反映了耕地在一年内被重复利用程度。 容积率: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它反映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及其经济性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影响地价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专题一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1、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内容: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

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2、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三种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姓名:曾强 单位:江西应用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11土管01班 摘要: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根据历史发展形成的,符合了一定的中国土地国情,并且有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好多问题,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很多缺点和不足。为此本论文通过分析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征收程序,借鉴国外发达资本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其中的弊端,提出完善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

一、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 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现状和征收补偿办法 (一)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

秦汉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秦汉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哀帝纪》。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所谓“臣妾”,当即奴婢。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术》卷三,如下的一例:[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曾赐予田宅。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简述土地评价与管理1

1、简述土地评价与管理在土地科学中的地位(第一章) 2、简述土地评价与管理的发展历史(第一章) 3、实例分析某一地区的土地资源概况及存在的主要土地问题(第一章) 4、如何理解土地评价? 土地评价是以不同土地利用为目的,对土地质量高低进行鉴定、分类、评级和估价的过程。 5、试述土地评价的作用。(2) 6、土地评价的基本单元有哪些类型?(2) 7、土地评价的原理有哪些?(2) 8、举例说明地质、水文及气候条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的影响。 1.气候条件:城市气候除受大气环流和海陆位置不同形成的大气候控制外,还存在地方气候和小气候的特点。主要因素:太阳辐射的强度和日照率(建筑的日照标准、间距、朝向及热工设计的依据);风向与风速(工业区的布置)… 2.地形条件:不同的地形条件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平面结构、空间布局、道路走向、工程建设和建筑组合等。由于城市需占有较大地域空间,多数城市选址在平原、河谷、缓丘和盆地等具有地势平缓的地貌形态。海拔和坡度影响着工业、交通和城市建筑用地布局,土地开发利用的难易程度,以及建设成本。地面高程和用地间的高差,是用地竖向规划、地面排水和防洪设计的依据。坡向则通过制约光照和温度等影响建筑物的微环境。 3.地质条件:由地层的地质构造、土层堆积状况和组成物质等因素的不同造成的地基承载力的差别,对城市用地选择、建设项目分布及工程建设的经济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城市用地选择还需注意岩溶、滑坡、坍塌、冲沟和地震等地质灾害对建筑的危害和防治,以及采矿造成的地面沉陷对城市建设的影响。 4.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江河湖泊等水体不但可作为城市水源,在水运交通、调节气候、稀释污水和美化环境等方面也发挥作用。一般来说,滨海临河等条件被认为是城市发展的优越区位。同时,某些水文条件可能会对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水体分布影响城市的形态和城市地域结构。水文地质条件主要是地下水状况。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上层滞水、潜水厚度、矿化度、硬度、水温及水的流动状态等方面的状况都会对城市用水和建筑工程的适用性有重要影响。 9、如何分析一个地区土地利用现状特点? 1、林地面积大分布广,森林覆盖率高。2、耕地比重小,且以坡耕地为主,分布零散、面积破碎。3、建设用地构成不合理,村庄用地比重过大,基础设施用地比重偏小全市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城镇村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域中的水库、沟渠和水工建筑物占地。4、土地利用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 10、辨析土地利用率、土地垦殖率和复种指数。 土地利用率,已利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是反映土地利用程度的数量指标。 ①土地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势的高低,土壤的肥瘠,降水的多少,气温的高低,②经济条件与利用技术水平。土地利用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很大,这又和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土地的利用程度可因技术条件改变。技术进步可以使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垦殖率又称土地垦殖系数。指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反映土地资源利用程度和结构的重要指标。土地垦殖率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密切相关。复种指数是指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的百分比。一般情况下,它与热量高低成正比。计算公式为: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经济发达和农业科学技术水平高,则为复种指数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11、简述美国农业部土地潜力评价系统及其特点,并作出评价。(P87) 12、土地潜力评价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P99) 13、简述FAO《土地评价纲要》土地评价的步骤与方法(P109)。 14、论述土地适宜性评价与土地潜力评价的联系。(P126) 15、简述中国土地潜力评价系统及其特点。(作业) 16、谈谈你对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土地适宜性评价系统与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评价系统的认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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