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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小河头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五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辖内村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村及其有关单位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各村、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村及其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为本行政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是:

(一)本镇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驻本行政区域县以上企业,县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单位,忻州地区和本县县直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三)镇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合资、合作经营、民营、股

份制等非国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建筑施工工地)。

(五)镇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地、县对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指导村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

(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

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相关单位联合检查制度,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督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十二)领导和组织指挥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

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增强识灾、防灾能力。

(十五)定期向社会、上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镇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会议就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同级督查机构跟踪督查。各有关单位每月也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镇政府对有关单位和所属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督促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做出书面记录或下达执法文书,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督促及时整改。对拒绝接受检查、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

(一)日常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状况的综合性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为解决阶段性突出安全问题,在一定时间内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执法检查:

(一)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七)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八)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方面。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频次

镇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工业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明确各单位、各级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不留责任盲区,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以及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各负其职,互不代替”的原则,各单位各级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和管理范围内,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安全受控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生产指令。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熟悉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履职检查评价,以促进各部门、各级人员提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各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职责 (一)集团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其他集团公司领导为成员。安委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决定。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环保部)以及生产安全组、防火防爆和交通安全组、防汛防垮塌和防雷避电组、职业健康组四个专业组。安全环保部部长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集团集团公司办公室、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制造技术部、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行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履职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审批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上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 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1〕21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按照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开展以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认真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有关企业要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确定适用于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条款,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逐条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原则整治自查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并结合自查结果完成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自评结果符合达标评级条件的,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申请。 (三)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审机构要建立评审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完善评审工作机制,组织评审专家队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认真查阅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运行记录和参数、电力设备设施有关台账和试验报告等,并经实地检查验证,确保现场评审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现场评审是否规范、评审结果是否完整和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授予牌匾。对于申请单位隐瞒事实、不符合条件、评审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以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不予认定申请级别,并视情况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达标评级审核相关工作。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目录 4、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工守则 (12) 4.1、职工安全职责 (12) 4.2、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要点 (12) 4.3、施工现场入场须知 (13) 4.4、变换工种时安全教育要点 (13) 4.5、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4) 4.6、施工现场“十不准” (14) 5、主要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6、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3)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 8、“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66) 9、“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66) 10、安全纪律 (67) 11、高处作业纪律 (67) 12、拆除安全技术要求 (68) 13、变动工种时安全教育要点 (69) 14、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岗位职责 (70) 15、管理干部安全岗位职责 (82) 1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8) 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13) 18、工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18) 19、施工现场检查及隐患记录 (120) 20、安全工作会议纪录 (121) 2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2) 22、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123)

23、安全教育制度 (126) 24、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164) 25、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128) 26、施工设施台账 (129) 27、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 (131) 28、职工工伤事故台账 (133) 29、职工工伤事故月报表 (135) 30、安全文明工地的表彰情况 (137) 31、表彰安全生产企业的通知 (138) 32、意外伤害保险 (139)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工守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和有检查、有督办、有整改、有奖惩、有总结的开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主持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总结、相关报表和奖惩决定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具体承办公司安全监督联合检查的计划、通知、组织、总结和汇报工作。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向被检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三)承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汇总、起草、编制、上报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参与本单位安全监督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办、总结和奖惩建议工作。 第八条本级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承办整改事项的计划、提报、落实、总结和本单位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

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 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界面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界面划分, 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目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6 附则 (13) 附录A:“说清楚”管理流程 (14) 附录B: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 (15) 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 (16) 附录D: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问责标准 (18) 附录E:事故(事件)经济处罚标准 (24) 附录F: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 (24)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明确了问责事故事件范围、问责方式、问责对象与依据、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工作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安监部门综合安全监管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部省属驻扬单位、市直生产经营单位和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检查人员、被查单位各一份),逐项填写被检查单

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一式二份,被查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一)能当场处罚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实施当场处罚。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罚: 1、由职能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三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办案监督人员各一份),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3、调查取证完成后,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监督人员、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4、由职能处室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式二份,职能处室、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主要责任指承担管理、次要和一定责任;自然灾害事故等级参照国务院493号令中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章考核评价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根据各公司经营领域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评分体系,并实行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一)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 承担非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2起。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主业为非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

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安全生产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设备制造类超过3人次)。 承担非主要责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标准分均为200分。 (一)投资、勘察设计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1; (二)建筑施工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2; (三)设备制造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3; 第六条评分表采用单表设基准分,单项不设基准分,单表基准分减去单项所扣分即为本表得分,单表不得负分。 第七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劳务合同为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号令 3月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统计、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电力行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

电力行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试卷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10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填写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可带电灭火的器材有、、、。 3、按触电事故发生频率看,一年当中月份事故最集中。 4、运行中的电动机停机后再起动,在热状态下允许热起动次;在冷状态下允许连续起动次。 5、触电紧急救护法时,首先应进行;然后立即进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__ _起施行。( ) A、2002年9月1日 B、 2002年10月1日 C、2002年11月1日 2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__ _缴纳。( ) A、从业人员 B、生产经营单位 C、地方财政拨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于__ _的安全生产活动。( ) A、生产经营单位 B、道路交通 C、水上交通 4 、被电击的人能否获救,关键在于()。 A 、触电的方式B、人体电阻的大小 C、触电电压的高低 D、能否尽快脱离电源和施行紧急救护 5、消防器材的使用年限一般是()年。 A、1 B、2 C、3 D、5 6、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类不包括()。 A、职业病危害轻微 B、职业病危害一般

C、职业病危害严重 D、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 7、接受倒闸操作命令时()。 A、要有监护人和操作人在场,由监护人接受 B、只要监护人在场,操作人也可以接受 C、可由变电站(所)长接受 D、可由电工接受 8 、保证电气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最有效的措施是()。 A、悬挂标示牌 B、放置遮栏 C、将检修设备接地并短路。 9 、从安全角度考虑,设备停电必须有一个明显的()。 A、标示牌 B、接地处、C断开点。 10 、设备或线路的确认无电,应以()指示作为根据。 A、电压表 B、验电器 C、断开信号。 11 、配电盘(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得()。 A、设放灭火器 B、设置围栏 C、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 12 、一般居民住宅、办公场所,若以防止触电为主要目的时,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为()mA 的漏电保护开关。 A 、6 B、15 C、30 13、移动式电动工具及其开关板(箱)的电源线必须采用()。 A、双层塑料铜芯绝缘导线 B、双股铜芯塑料软线 C、铜芯橡皮绝缘护套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线。 14、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引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米。 A 、2 B、3 C、4 15 、长期搁置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要求I 类手持电动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低于()M Ω。 A、2 B、0.5 C、1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题有多个正确答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_ __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用版

YF-ED-J212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施 工,实行逐级安全检查,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检查的类型 1.1定期安全检查。施工处月查,主要领导 带队;施工队周查,队长组织带队;工段(班 组)日查,工长(班组长)负责;作业人员班 查。

1.2经常性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则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给予消除,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1.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由各级施工作业队伍,根据季节、节假日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1.4专业性(专项)安全检查。是对某个专业、专项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向定性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者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求,用于难度较大的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录 1、岗位责任制 (2) 2、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7)

岗位责任制 一、端面铣操作者岗位责任制 端面铣由专人负责,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具备一定操作能力。 1、使用前必须熟悉设备情况,准备工作做好后方可进行加工。 2、加工前要熟悉图纸及加工方法,掌握设备的调整方法及图纸的技术要求后方可操作。 3、严格遵守工艺纪律,按工艺操作。 4、要贯彻三检制度,首件三检(自检、互检、检验员)合格才能批量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操作者要经常自检,检验人员要抽检。 5、严格贯彻质量管理制度,做好三检记录,工作区要保证规范整洁,对于废品,成品半成品要严格分放。 6、操作者要熟悉本安全操作规程,对于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排除。 7、操作者要对设备进行三级保养,工作前,工作结束,要对设备的润滑部位加油润滑。 二、下料工岗位责任制 下料工使用设备有双头锯、方箱锯,设备由专人负责定岗定位。 1、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的情况,开机前开机后要对设备进行保养,在设备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再进行操作。 2、下料时材料加工的第一道工序,操作者必须认真熟悉图纸,图纸不清楚,有疑问必须清楚后方可工作。 3、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如果在加工中遇到必须对工艺进行更改的情况,要通过技术部门下达工艺更改单。 4、要贯彻三检制度,首件必须通过检验人员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随时随地抽查。 5、严格贯彻质量管理制度,做好三检记录,对于废品要严格管理,要隔离放置。 6、工作区要保证规范整洁,成品、半成品要严格分放。 7、操作者必须熟悉本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能及时排除。 8、操作者要及时对设备进行三级保养,工作前与工作结束要对设备的润滑部位加油。 三、冲床磨具操作者岗位责任制 1、冲床磨具由专人管理,对于设备的情况必须掌握。 2、提前十分钟上岗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1.总则 (1)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13)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5)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8) 6.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25)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33) 8.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38) 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44) 10.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45) 11.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51) 1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69) 13.生产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80) 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8) 15.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95) 16.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102) 17.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05) 18.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111) 19.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118)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8个管理办法,针对集团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事故管理、费用使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消防、防汛、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各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本部的12个管理职能部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全资和控股公司。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 五、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格防控安全隐患,全面建设安全标准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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