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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财政学》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财政学》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复习与思考

1. 用图线表示说明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问题。

答:关于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原则是否适用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问题,是研究公共物品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已知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

线,就可以根据供求分析法得出公共物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于是公共物品的生产问题

就会像私人物品一样迎刃而解。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从经济学的学习可知,个人需求的市场需求曲线是将同一市场的所有个人需求曲线水平相加得出,而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则不同。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有个人对公共物品愿意支付的价格等于每个个人愿意支付的价格的总和,因此,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不是像私人物品市场需求曲线那样通过水平相加求得,而是通过垂直相加求得,如图2—1所示,di, d2, d3是公共物品的个人需求曲线,D是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

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曲线可以用生产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曲线来表示,如图2—1中的S曲线,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公共物品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图中的均衡产量Q是社会有限资源下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产量,价格P等于边际成本。

Q数毘

图2-1 公共物品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均衡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分析并没有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是立足于许多不可能存在的假设条件,其中假设条件之一是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说

明其对公共物品价格和需求量的关系,而这一假设显然不符合事实。事实上,公共物品的消

费者说不出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价格,而且都想免费搭车享用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可能通过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方式来决定,必须寻求决定公共物品提供的特殊方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学者提出了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效益与成本的比较来选定和评估经济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公共物品占社会产品的比重明显升高之后,

又提出公共选择理论,探索通过改进政治决策来优化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将在本章的第二、三节做专门的介绍。

2. 一般来说,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请解释其理由?

答: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

行机制的不同所决定的。

其一,市场是通过买卖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在市场上,谁有钱就可以购买商品或享用服

务,钱多多买,钱少少买,无钱就不能买。总之,市场买卖要求利益边界的精确性。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个量化。

其二,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不适于提供纯公共物品。一方面,从公共物品提供的角度看,非竞争性意味着:如果公共物品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就得不到他所期望的最大利润,所以私人投资者不会自愿提供纯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从公共物品消费的角度看,非排他性意味着一个人使用公共物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同时使用,即使从技术上可以排他,但花费成本太大。因此,消费者不会自愿花钱消费这种物品,而是期望他人购买自己从中受益。

其三,政府的性质和运行机制决定了他可以解决市场提供公共物品所存在的难题。一方面,政府具有社会职能,因而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追求社会目标,是政府本来应当承担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政府拥有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税收是保证纯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得到补偿的最好途径。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场适于提供私人物品,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纯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财政学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市场提供私人物品之间的恰当组合、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以及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和财政支出的规模。为此,我们需要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政治决策程序,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尽可能减少效率损失。

3. 准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及其选择。

答:准公共物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同时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

对于第一类准公共物品来说,一是通过征税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二是由收费弥补,这是市场提供方式。最终选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

对于第二类准公共物品来说,首先在于判断外部效应的大小。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物品,采取公共提供方式。其实,大多数公共物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过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并为了适当减轻政府负担,对多数混合物品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是一种较佳的选择。当采取收费方式时,政府所要关心的问题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严加管理,避免利用垄断地位滥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居民负担,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准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 政府授权经营。对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私人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中标的私人企业去经营,但政府部门对这一领域实行政府规制,一方面禁止其他企业自由进入,另一方面又禁止中标企业制定垄断价格。(2) 政府参股。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通过控股参与建设。(3) 政府补助。对于那些提供教育服务、卫生服务的私人机构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私人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

4. 简述公共定价。

答:公共定价是指公共物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公共定价的对象自然不仅包括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且包括私人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

从定价政策来看,公共定价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二是管制定价或价格管制,即政府规定涉及国计民生而又带有竞争性行业的价格。政府实施公共定价的目的和原则,不仅在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公共物品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益,而且是保证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措施。

公共定价方法一般包括平均成本定价法、二部定价法和负荷定价法。平均成本定价法是

指在保持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和事业对外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

的定价方式。二部定价方法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或按年

支付的“基本费”;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负荷定价法是指对不同时间段或时期的需要制定不同的价格。在电力、煤气、自来水、电话等行业,按需求的季节、月份、时区的高峰和非高峰的不同,有系统地制定不同的价格,以平衡需求状况。在需求处于最高峰时,收费最高;而处于最低谷时,收费最低。

5. 财政支出的配置效率。

答:回答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首先需要选定一个更为可行的效率标准。这样的效率标

准就是社会净效益(或净所得)最大化标准,即当改变资源配置时,社会的所得要大于社会的所失,其差额越大越好。财政支出所取得的各种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计)应当大于聚集财政收入过程中对经济所形成的代价或成本,也就是要取得效益剩余或净效益。

首先,财政支出的配置效率首先是财政支出占GDP勺比重适度问题,也就是指政府的资

源配置与市场的资源配置的恰当结合问题,参见图2—2。

图2 —2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中的关系

我们用Z表示社会总资源,X表示民间部门配置的资源,Y表示财政部门配置的资源,

则Z= X+ Y。从图可知,资源配置存在着各种比例的组合(X/Z%, Y/Z%),如果公众期望的配

合点在A,那么实际的资源配置组合点又恰好落在A点,此时便达成了一项社会均衡的资源

配置,公众的个人需求与社会公共需求在A点上均可以获得满足。如果公众期望的组合点在

A点,而实际的资源配置组合点在B点或C点上,则预示着公众的期望未能实现,社会资源

的配置处在非均衡点上。因此,若要财政决策符合公众意愿,必须选择在A点的社会资源配

置组合。

其次,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要把居民的消费需求集合为“社会的”(或政府的)需求。也就是说,政府按照居民的意愿进行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率的。这套有效

率的政治制度就是“公共选择”制度。然而现实的困难是,公众的愿望并不完全一致,公众是一个集体的概念,每个人的选择在实际生活中存有差异,因而体现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决策

机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般来说,为了提高公共支出的配制效率,财政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基本要求:(1)财政支出的来源是受严格立法的约束;(2)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都有制度的严格规定;(3)公共部门是非盈利性的部门,不以追求利润而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4)财政资金

的安排是高度透明的,财政民主不仅是政治民主的一个重要要素,而且是政治民主的集中体现;(5)居民有财政支出的状况和公共物品提供状况的知情权,不仅政府要定期公告,而且

居民有随时查询权。

6.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支出效益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答:(一)评价方法

由于财政支出项目繁多,而且性质各异,对不同项目必须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下面只是简略地介绍通常应用的两种评价方法。

1. 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又称成本—收入分析法,最早产生于美国《1936 年防洪法案》,目前在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间广泛应用。这种方法是将一定时期内项目的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更多地用于公共支出决策程序中。它通过多个预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对边际社会效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对比,选择最优的支出方案。例如,政府有建造一座体育馆、建设一条公路和建设一所中学3 个方案,由于其效果不同,投资额也不同,因而通常认为不可比,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就试图通过项目的成本计算,由不可比转向可比,从而为决策部门提供一个量化的评估结果。这一方法的要求是:必须将项目的收益(包括内部收益和外部收益)全部量化,同时也将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全部量化,然后再比较其效果。

该分析法是将项目的受益收入与支出成本、经营成本相对比,用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率来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适用于项目发生的收益能用货币计量的情况。

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对折现率r 的选择,应采用社

会折现率。这种折现率值一般比私人企业的投资收益率要高。这是因为社会折现率是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对其投资所应达到的收益率标准,它不但要考虑该项投资在当代的收益,还要考虑下一代人的获益,即使不考虑下一代的因素,私营部门也往往较为短视,因而将投资的收益率估计过低;公共支出项目往往会带来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也要纳入项目效益之中。(2)对公共项目的投入、产出物的价格应采用影子价格,所谓影子价格是指当社会经济

处于某种状态下,能够反映社会劳动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情况的价格。将影子价格应用于公共支出项目评价中,有利于促使资源配置向优化的方向发展。

成本—效益分析法可以广泛应用于成本和收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的评价,如公共工程项目等,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即不能应用于成本和收益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支出项目的评价。

2. 最低成本法。最低成本法,又称最低费用选择法。这种评价方法与成本—效益分析法的主要区别是不用货币单位计量备选项目的社会效益,只计算项目的有形成本,并以成本最低作为择优的标准。因而,最低成本法适用于评价那些成本易于计算而效益不易计量的支出项目。

运用最低成本法来选择支出项目,其基本原理与成本-效益分析法大体相同,只是由于免去计算支出效益和无形成本的麻烦,操作程序要简化得多。首先是根据已确定的建设目标提出几种备选方案;其次是分别计算各种备选方案的有形费用,如果是多年持续的支出项目,还要采取贴现法折算出“费用流”的现值;最后是按费用的高低排列顺序,供决策者选择。

最低成本法多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以及政治、军事等支出项目。

(二)评价体系

1.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基本原则。财政支出效益必须通过评价指标予以体现,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取得正确的评价结果的先决条件,因而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应体现完整性、科学性及易操作性等特点。

一般而言,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上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经济性(economy)、效

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兼顾的原则,即所谓"3E原则”。“3E原则”是

为许多西方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了的财政支出评价的有效原则,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充分借鉴

这一原则,使我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一开始就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一个高的起点。(2)针对性与兼容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对财政支出管理关注重点的直接体现,为

此,指标设置的选取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又要注意指标选取的兼容性,也就是把握好共性与

个性指标的衔接问题。(3)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和相衔接的原则。定性分析就

是对财政支出效益做出判断,而定量分析则是判断的客观依据,定量分析可以使定性分析更加准确、层次分明,因此,在评价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定量分析,力求定性分析以定量分析为依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合理、准确。但是,如上所述,财政支出项目执行的结果,有的不能用量化标准进行衡量,或者量化指标难以明确显示效益的状况及其程度,如公众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等,对这类支出项目不必勉强依靠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做出判断。(4)工作需要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从一项评价工作开展来看,指标设置越细,

评价结果越趋于合理,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有些数据无法取得,有些数据受时间限制无法完成等,所以设置具体评价指标以及选取指标的数量还要考虑现实性及可操作性。

2.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由于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复杂性,财政支出评价指标的设置必须遵从政府的宏观性方案以及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一个单独的评价指标应该与具体目标的实现相联系,而且通常每个工作目标都应该有相应的评价指标。

根据前面所讲的财政支出效益的内涵和范围,可以考虑设计支出规模、支出结构、项目及部门(单位)效益四个指标体系。在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子指标体系。一般而言,可设

置以下指标体系:(1)规模效益指标体系:财政支出(分类别支出)占GDP的比重=当期财政支出(分类别支出)/当期GDP< 100% ;财政支出(分类别支出)贡献率=当期GDP 的增加值/当期财政

支出(分类别支出)总额<100 %;财政支出(分类别支出)公共物品产出率=当期公共产品总额/当期财政支出(分类别支出)<100%。(2)结构效益指标体系:本级财政支出占本区域财政支出的比重=当期本级财政支出总额/当期本区域财政支出总额<100%;各类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当期某类支出总额/当期财政总支出<100%;各项

目支出类别的比重=当期某项目支出总额/当期类别支出总额<100%。(3)支出项目效益指

标体系:支出项目的成本收益率=期间支出项目的经济收益/期间项目支出总额<100%;

财政资源使用成果率=财政支出项目成果/财政项目支出总额<100%。这两个指标仅提供

了一种思路,在具体的指标设计中,还需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环境的保护、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区域性经济发展战略等,针对不同支出项目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与此同时,还要找出各有关支出项目的外源性制约因素,以期能提供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的模式,建立起科学的支出项目评价指标子系统。(4)公共部门(单位)效益指标体系:履行职能的标准成本率=履行某项职能的实际成本/履行某项职能的标准成

本<100%;政策目标(计划)完成率=政策目标(计划)数量/政策目标(计划)完成数量<100%。对公共部门(单位)的评价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无论是行政管理成本的高低还是政策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其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且具有不确定性。“标准成本”的制定

也只能是一个大致的状况,因而要进行准确的评价,其难度是相当大的。

7.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对我国财政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借鉴意义。答: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关系、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避免政府干预的失效,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首先,该理论对合理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会失灵,

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或调节,然而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并非总能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不能解决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得好;市场存在失灵,政府机制本身也不

是完美无缺和无所不能的,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失败。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限度、范围和内容。基本思路应是:政府干预是弥补市

场机制的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避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

其次,该理论对政治体制及行政体制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按公共选择理论的思路,经

济过程与政治过程是相互联结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不可分的,要求二者的改革进程相

互协调,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将制约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财政体制的影响尤为明显。因此,政治及行政体制的改革是改革和完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的重要前提。

再次,该理论对实现公共决策(政府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公共

选择理论强调立宪改革,注重宪法、法律、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在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注意公共决策的法制化,将公共政策的制

定和执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优化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系统,完善决策体制和决策规则,提

高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

最后,对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正视政府行为的“经济人”特征具有借鉴意义。社会主义的国家政府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工作人员应是人民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但也不应回避或忽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利益追求,应该承认其合理

的自利动机,把理想与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调动其积极性,抑制寻租及腐败。同时,

导致政府机构低效益的一方面原因是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因素,缺乏经济效益的审计。根据

公共选择理论,我们可以用经济方法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公共开支项目)进行损益分析,以此评价项目的净收益及政府及官员的政绩。

8. “成本一效益”分析法。

答:成本-效益分析法,也称为成本-收入分析法,最早产生于美国《1936年防洪法案》目前在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得到了广泛应用。这种方法是将一定时期内项目的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更多地用在公共支出决策程序中。

它通过对多个预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边际社会效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对比,选择最优的支出方案。成本一收益分析法通过项目的成本计算,由不可比转向可比,从而为决

策部门提供了一个量化的评估结果。这一方法的要求是,必须将项目的收益(包括内部收益

和外部收益)全部量化,同时也将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全部量化,然后再比较其效果。

该分析法是将项目的受益收入与支出成本、经营成本相对比,用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率来

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适用于项目发生的收益能用货币计量的情况。

假设一个项目的寿命为n年,第i年的折现率为ri ,第i年的效益和成本分别为Bi和Ci, i=0 , 1, 2, 3, , , n,则第i年的净收益为Bi-Ci。那么该项目未来净效益的现值(NPV 为:

\P 1/= \ —匸

’纟(1 +沙

式中,Bi为第i年的的收益;Ci为第i年的成本,ri为第i年的贴现率,n为该项目使用年限。

根据上式计算出来的结果,我们就可以对某一项目的投资可行性做出判断:如果NPV> 0,该项目可行;如果NPV= 0,计算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如果内部收益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该项目可行;如果NPVC 0,该项目不可行。对于不同项目进行选择时,则比较它们的NPV取值大小,同等条件下选择NPV高的项目。

9.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答:完善我国财政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过程主要包括

两方面内容:

(一)完善我国财政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序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而市场与政府两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不同的。私人物品是满足每个人的特殊需要,人们通过购买商品或劳务来表达他们的意愿,所以市场是通过买卖配置资源,即所谓“货币投票” 。公共物品是满足全体公民的一种集合性需要,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要有不同的偏好,同时对承担提供公共物品成本存在漠不关心或“搭便车”的心理,所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居民的买卖来做出决定,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做出决策,即所谓政治投票。财政领域的民主化与法制化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

是确定国家预算收支规模,实现国家预算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国家预算方案一经法律程序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立法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擅自更改和变动,具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威性。二是按国家的方针政策确定公共项目的种类,包括公共支出项目和公共投资项目,确定各公共项目的支出数额及其所占比例。三是通过立法确定预算收入的筹资方式和制度,即确定税种、税率、纳税人和合法收费等事项。四是对预算执行实施日常财政监督,审核国家决算。

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决策程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而把最具决定性的职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宪法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按时对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

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的时候,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我国于1994 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预算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各级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有:预算、决算的审批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职权有: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根据授权,对决算进行审批;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明确各级预算一经法律程序批准,即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切实杜绝预算执行中任意开口子、批条子等使预算约束软化的现象,保证国家预算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针对过去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监督,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门做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主要是针对当前预算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管理资金分配的部门利用职权挪用财政资金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现象,采取了编制部门预算、加强预算监督的几项措施,随后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支两条线” 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国家预算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率,而且有利于财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建设

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围绕并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使一切财政活动及财政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法制建设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行政复议等方面内容。财政法制化要求就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这三方面的内容。

1. 财政立法。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财政立法活动。

我国财政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遵循《立法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决策要求。(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参与财政立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3)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地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财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体系。

2. 财政执法。财政执法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主管财政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

和财政职能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领导、组织和管理财政工作的过程中,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简而言之,财政执法就是国家财政执法主体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政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也称依法执法原则,是指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一切财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也就是说,财政执法权的存在、运用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违法要求。合法原则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核心,体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厉行法治的宪法原则。(2)适当原则,又称合理原则,是指财政执法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适当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执法的目的自主选择适当行为的权力。从形式上看,执法主体基于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仅属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问题。但是,严重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造成比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客观、公正、合理、适当。(3)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也称权力制约原则或执法监督原则,是指对财政执法权力的运用或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依

法执法原则和适当原则要求财政执法主体行使财政执法权应当合法、适当。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禁止权力滥用的机制,即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或者其他制约机制,财政执法权的合法、适当行使便失去了可靠的保障。禁止权力滥用既是依法执法原则和适当原则的有力保障,也是与之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3. 财政行政复议。财政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财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时,财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或者制定法律、法规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财政机关在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财政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为行政相对方,被申请人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的请求,有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复议。财政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的一种,必须坚持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财政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财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复议的要求,具体包括复议主体合法、复议范围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合法等各方面。(2)公正原则。公

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补充,要求行政复议必须合理、适当,既包括复议过程的公正,也包括复议结果的公正,即行政复议的结果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情节相当。(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它要求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据、过程等都应对当事人公开。(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的保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及时,做出复议决定及时,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等方面。(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时提供便利条件,使复议申请人节省费用、时间和精力。

10. 财政监督的内涵、作用及其构成要素。答:(一)财政监督的内涵。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检查活动。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财政管理有机联系,不可分离,是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与财政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因此,凡有财政收支与财政管理业务的领域,就必然有财政监督。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收支执行的全过程,有事前审查、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检查稽核。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财政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理财、切实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财政监督,对于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促进财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在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中,由于可能出现决策失误、政府扩张、官僚机构的低效率以及寻租行为,从而形成政府干预失败的问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

的公共监督体系,防止政府滥用公民赋予的权力,是摆脱“政府失败”的一个重要手段。财政部门主管国家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是政府的理财机构和重要的权力机构,由于财政部门在整个政府公共决策及其执行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有效的财政监督是公共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决策和执行中的偏差,保证国家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和有效,圆满地实施国家的财政政策。

从财政管理的实践来看,财政管理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财政监督机制的薄弱相联系的。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有助于发挥财政运行“监测器”的作用,及时发现运行中的偏差和问题并予以纠正,可以有效地防止财政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同时,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各项财政改革及其实施的成效。

(三)财政监督的构成要素(1)财政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主管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的主体。一般而言,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督的职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督专门机构,财政部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督机构,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财政机关的领导,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督中的情况和问题,另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督的业务指导。

(2)财政监督范围。监督范围主要包括:①预算监督。《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

施预算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预决算草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督,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按国家政策监督财政收支的协调。②税务监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一项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③国有资产监督。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④财务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是财政机关依照

《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

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督,包括对会

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合法执业的监督。⑤预算外资金监督。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职能的实现。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主要是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

取之有道,用之有效,杜绝一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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