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

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

1.罪名:不孝、违命、昏、默、贼

2.圜土:夏商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徙以及一些未决犯。商朝以后监狱称囹圄。

3.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4.封建制五刑:笞杖徙流死。

商:

1.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

2.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

西周:

1.傅别: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是一种竹板。借贷双方将接待内容写于板上,一分为二,各为半文,债全人与债务人各执一份。

2.质剂:西周时期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字半而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济。大买卖如买卖牲口,用质,小买卖如买卖食品,用济。

3.书契: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其中狭义书契又可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泛指一般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的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

4. 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5.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六礼、七出三不去)

1)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

2)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履行六礼。(唐律对有私约进行一定保护)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报婚书或受聘财则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秦律与唐律取人亡妻;不得取所监临女。)

5)婚姻解除:违律、义绝;夫妻合离;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

盗窃)

6)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

6. 周礼: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的总结;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登记制度;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忠孝为核心。

7. 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8. 吕刑:西周中叶,周穆王为了挽救统治危机,下令司寇吕侯做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订吕刑,史称吕侯作刑。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叙述了吕刑的起因及经过。其次系统地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确立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第三部分重申了德行关系。

9. 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10. 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11. 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

12. 八辟制度是魏律八议入律之渊源。

13. 明德慎罚的思想对汉影响深刻。

14. 刑事诉讼缴纳*金,三十斤铜;民事诉讼缴纳束矢,一百支箭。

15.刑罚适用:三赦(幼弱、老耄、愚蠢)三宥(不识、过失、遗忘)

春秋战国:

1.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

*郑国子产主持下,铸刑鼎,最先公布成文法。晋国叔向反对郑国,鲁国孔子责难晋国。孔子倡导父子相隐。

2.李悝《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1)内容: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前两篇规定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中间两篇规定缉捕盗贼的方法。杂法是盗贼意外犯罪的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的原则。

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法典的编纂起到了重大影响;秦律之蓝本;开创中华法系。

3)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公私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秦:

一.法律形式:(与其它朝代的区别?)

1.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命令制诏: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由于他们是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

文法典之上。

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4.式: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

侦破笔录即“爰书”

5.课:检验、考核、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

*秦:诬告反坐(故意)

6.法律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解释与法有同等效力。

7.判例(行事):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秦朝刑罚(主要是劳役刑)

1.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

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实用。

3)隶臣、隶妾:罚做官府奴婢

4)司寇、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司察寇盗,警戒敌情。

2. 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赀、赎、没)、流放刑、身份刑.

3.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汉:

1.汉律六十篇。《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

1).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上增户兴厩三篇。共

九篇。

2).傍章律:十八篇,叔孙通兼采先秦古礼及秦仪,制订的属于朝觐、

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3).越宫律:张汤制订。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

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二十七篇。

4).朝律(朝贺律):赵禹制订。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进一步闺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2.职官管理制度

察举和征辟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察举是地方向中央推荐人

才,如贤良方正、孝悌力田、茂才异等。征辟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

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皇帝聘任的叫征召,高级官吏聘任的叫辟

诏。

3.春秋决狱

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

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

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4.亲亲得相首匿。

5.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德主刑辅、上请、儒法合流、刑制改革、三纲原则法律化。

6. 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

7.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

8. 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

1.魏律:首创《刑名》。“集罪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及北齐律采纳;八议入律,一直沿用到清末。存留养亲。九品中正制。2.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

废止宫刑

3.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

4.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首创“重

罪十条”,即隋唐十恶制度的前身。科条简要. 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地位,使律典结构更加规范;

5.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

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

6.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

7.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8.晋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根据亲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在刑法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惩罚越轻,以卑犯尊惩罚越重。服制越远,则相反。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首创法例篇。张斐、杜预是著名的律学家,注释晋律,故晋律又称张杜律。

9. 唐律对该时期法律的继承:唐律篇目仍十二篇,同北齐律;刑名虽有增损,

仍为五等,同北齐律;十恶重罪。

10.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陈律正式创立官当之法。

11.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

隋:

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

唐:

*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1.八议制度

周礼中称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曹魏律正式入律,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重罪”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即规定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2.亲属容隐(重要)

对汉朝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扩大。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产共居可以香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

3.六杀

谋杀(两人以上的和谋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故杀

(无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斗杀(无心杀人,因相斗殴而杀人)、戏杀

(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误杀(因斗殴而误杀旁人呢)、过失杀(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允许以钱赎罪)4.唐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禁止随意变乱妻妾之位,维护嫡长子继承制;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义绝属强制离婚;唐

朝七出无子为首

2)家庭:三纲五常的原则。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充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

权和处置权。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主婚权,公婆有强迫儿子休弃

其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子女违命则不孝

重罪。丈夫打妻子没事,妻子打丈夫不睦重罪。

3)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立嫡必须依法进行;财产诸子平分。5.十恶制度

谋反:预谋推翻皇帝、夺取皇位,是对皇权乃至国家政权的最大危害。

谋叛:背叛朝廷、投靠他国;以所领国土,改旗易帜,归属外邦。侵害国

家主权。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故、兄、姊、外祖父母、夫、夫兄、夫之祖父母、父母。

以上被称为三谋一恶,大赦不赦,不秋冬行刑。

6.刑法原则:德本刑用

7.刑律统议:

宋: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

1.法律形式:

《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始创

于唐宣宗大中七年编定的《大中刑律统类》,完备于后周的《显德刑统》

首例律条、律疏,其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

2.务限制度

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可

以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如果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判完

毕,可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三月底后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

3.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四个要素:先问亲邻;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过割赋役;离业。

4.折杖法:变相减轻刑罚的办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等犯罪。

5. 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

6. 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谳分司。

元朝

1.宣政院

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权势很大。

2. 《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朝大明律的滥觞。

明:

1.法律形式

1)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体例变更,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

(洪武七年,律文修成,在篇目上采唐律十二篇体例),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七编,名例加六部),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洪武三十年变为七篇。

简明扼要,7 20 460。变更体例,按照六部编排。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诰:《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朱元璋为了整顿吏治、

境界陈敏、扭转世风,亲自编纂并先后颁行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组成。明初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量刑较大明律为重,法外用刑。主要内容为惩治贪赃官吏和地方豪强,重视法律宣传。

3)条例:问刑条例。明初在司法实践中,除律、诰之外,曾运用条例。

明中期以前,问刑条例一直与大明律并行,万历以后,又以条例附于律后,律例合编,为清沿用。

4)会典: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

2.廷杖

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无,但太祖朱元璋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毙于杖下,开廷杖先河。此后,皇帝经常于殿廷之上,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廷杖,太监监行,锦衣卫行刑。

3.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变成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复合。督察院监督。

4.厂卫制度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司法适度上的表现。厂,指东、西厂和内行厂。卫,指锦衣卫。

*有关皇帝专制导致宦官专制的原因:皇帝对大臣、将军的不信任导致其

对宦官的倚重。

5. 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

6. 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

7. 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

8. 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

清前期:

1.《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条例)笞刑、杖刑同一刑具。迁徙、充军法律化

《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

2.则例:清朝针对特定机构和事务制订的部门性行政规章,种类繁多数量庞大。

3.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

4.事例:皇帝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各部门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则。5.条例:条例一般指刑事法规,由刑部或其他机关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或具体案件提出立法建议,经刑部律例馆草订和皇帝批准,编入律典,附于相关的律条之后,故又称条例。

6.则例事例条例之不同:事例一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可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则。条例附于律文之后,则例与事例附于大清会典之后。7.独子兼祧:一家之独子在继承本族宗祧的同时,可以过继给昭穆相当的亲族,继承其亲族的宗祧,于是一人继承两房的宗祧。

8.会审制度

1)秋审: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始。九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领

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行会审复核。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须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3)热审:每年小满后十天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

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

9.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

10. 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

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11. 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

12. 胥吏、幕友干预司法。

清后期:

1.《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者、背景、内容以及评价(评价不一定要说坏话,也要正面说哦)。

1)制订:1908年清廷迫于内外压力颁布,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制定。

2)背景:

3)内容: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则人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规定了皇帝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而对人民权

利则附加诸多限制。

4)评价: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在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君权的限制;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

愿望。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责任内阁制

1)制订:清廷迫于革命压力1911命资政院制订。

2)内容: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对皇权进行诸多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利。

3)评价: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清末预备立宪的最高成就,但来得太晚,无法改变清末预备立宪的

本质,也无法挽救清朝统治。

3.资政院和咨议局的作用

1)资政院:预算决算;税法公债;除宪法外的新订法典及嗣后修改。

为设议院而做的准备。

2)咨议局:地方各省设立,地方自治域中央集权的枢纽。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本省预算决算税法公债;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

事件;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

4.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晚清刑事法律的改革,从1904修订《大清律例》开始。大清现行刑律

是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于1909年编纂完成,并于1910年颁

布。30篇,389条,主要内容是对大清律例的删改,删改依据四条原

则:删除总目;修改刑种(罚金、徙刑、流刑、遣刑、死刑);纂修

章程;简化例文。

2)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1906在沈家本主持下开始起草,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协助,于190

7年完成。折衷各国通行的良法,采纳世界上最新的刑法学说,而不

违背我国历代相沿的礼教民情。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

罚金;褫夺公权,没收。

5.会审公廨

清廷在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延伸,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又一标志。

6.法院编制法

1906年清朝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审判独立原则;四级三

审制;审检合署(各级检察厅在审判厅辖区内负检察责任,但不得干涉审判事务)

7.清朝法律颁布实施的、颁布的、有争议的有哪些?

颁布实施的:公司律;法院编制法;钦定大清刑律。

未颁布实施的:民事刑事诉讼法案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政府组织法,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行总统制,参议员的议员由各省选派,非民众选举产生,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华民国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国体,宣告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帝制的结束 VS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时期唯一一部既颁布又实施的法律,约法规定,以人民选举议员组织立法院,立法院形式议决法律、议决预算之权,并可以对大总统提起弹劾,但正因此而在袁世凯执政期间始终没有选举成立。1.地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7章56条。

2.内容特点: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力及义务;

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意义:结束君主专制,正式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使民主共和深入人心。

4.局限:缺乏双反的原则。因人立法的局限性引发袁世凯的不满。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强调民主共和国体、采取责任内阁制、缩小大总统个人权力、实行名义上的地方自治)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区别在于其刑事特别法数量最多,如:《惩治盗匪法》《徙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

县知事兼理司法实际上成了县级地方的主要司法模式

四级三审

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未实施)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援用新刑律中除与国体相抵触的各章条,公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恢复封建刑法原则;两次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北洋政府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基本法,后编纂《民律草案》: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北洋政府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为大理院,平政院执掌行政案件的裁判,四级三审制,县级地方依旧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司法人员大量)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形式上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宪法性文件(党的绝对领导、党治原则):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3 5年“新刑法”(罪刑法定主义、保安处分制度);《中华民国民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35年后三级三审制(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

1.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内容

1)由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的精神

2.《训政时期约法》内容

1)以国家根本发的形式确认党治原则

2)规定了广泛的人民的权利但又加种种限制

3.五五宪草时间 1933.1成立宪法委员会 1933.8 完成一草 1936.5.5公布4.中华民国宪法时间、内容

1947.1.1公布,同年12.25开始施行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但总统权利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8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依据民生主义,规定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5.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时间

1935.4 公布。(旧刑法为1928.3通过 1928.9.1施行。)

6.社会防卫主义,保安处分(新刑法新规定)

社会防卫主义的要义在于国家对罪犯定罪科刑不是对恶行的报应,而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保安处分,即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民国政府法西斯化之。7.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1)立法原则上,采取社会本位。即在民法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

加以一定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2)法典编纂体例上,民商合一。

3)具体民法制度上,吸纳整合外国闽发之最新学理和最新立法例。8.民国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审判、司法行

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以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1947年以

后大法官会议专门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院(1933年六月成立,掌

行政审判职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32.4成

立)、司法行政部(先属司法院,后属行政院)

2)1932法院组织法改变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

中国法制史 2012年法制史 、西周时期(前1066 —前771)―― 以德(礼)治国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 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 8 ) A.傅别 B.质剂 ?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 “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 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 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B

三、秦代的法制

【的专制特色?()(2011年)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 “失刑”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专制。 ( )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中国法制史讲义01_jy1011

第一章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时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名词解释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 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 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 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登闻鼓: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 检法议刑。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明太 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 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续表 二、天坛宪草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1-21)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答疑编号5067052021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项A错误。《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例题·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0-1-14)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答疑编号50670520210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选项B说法错误。《大清新刑律》抛弃 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 唯一内容。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疑编号50670520210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钦定宪法大纲》。选项B正确。《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 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03-1-35)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