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公厕建设标准规定》DB

《公厕建设标准规定》DB

《公厕建设标准规定》DB
《公厕建设标准规定》DB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public toilets

DB11/T190-2003

前言

为使北京市的公共厕所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的特点制定了《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以使北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和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接轨,提高城市建设的水平。

北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本标准是在CJJ 17—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基础上,采用英国BS 6465《卫生设施》标准的《第一部分卫生洁具的供应、选择和安装规范》和《第二部分卫生洁具需用空间的要求》中有关公共厕所的内容,结合北京市的特点编制完成。本标准与CJJ 17—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

——增加了规划原则和附建式公共厕所规划的具体要求。

——设计原则由“卫生、适用、经济”,改为“文明、卫生、方便、适用、节水、防臭”。

——增加了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建设的要求。

——增加了无障碍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卫生洁具需用空间的要求。

——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要求。

——在具体指标上,本标准在CJJ 17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对男、女厕位设置比例作了调整。

下面列出本标准与英国标准BS 6465相对应的部分:

——本标准中公共厕所规划的表1至表6对应于BS 6465 Part 1的表4,表5,表7,表8,表9和表10。一致程度为等同。

——本标准中卫生洁具的需用空间对应于BS 6465 Part 2中有关公共厕所的内容。一致程度为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提出,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锡弟、梁广生、马康丁、吴文伟、刘竞、俞志进、刘建平、麦绍在。DB11/T190-2003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城市化管理地区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化管理地区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非城市化管理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001-2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2956 卫生间配套设备

GB/T 18092-2000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T 50100—2001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J164—200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J1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11/147—2002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DBJ01/603—9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

3 术语

3.1厕所toilets

用于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3.2 公共厕所(公厕)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3.3 独立式公共厕所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它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3.4 附建式公共厕所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它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3.5 无障碍厕所toilets for disable pea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3.6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vab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3.7固定式公共厕所fixup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3.8单体厕所monocase public toilets

只包含一套卫生器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9组装厕所movable combination public toilets

由多个单体厕所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0拖动厕所drag-movble public toilets

由其它车辆拉动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1汽车厕所busses public toilets

能自行行驶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2冲便器water closet(WC)

水冲便器。

3.13居民厕所domestic public toilets

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的厕所。

3.14卫生间toilets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或建筑物。在有住宿功能的建筑物内,卫生间应配置洗浴设施。

3.15公共卫生间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应具有较完善的卫生设施。

3.16盥洗室(洗手间) washroom

用于洗漱功能的房间,可设于卫生间内(一般设置在出入口与厕所间之间),也可单独设置。

3.17厕位WC cubical

在厕所内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的隔断间,高处开敞用于空气循环。即蹲(坐)位的通称。

3.18厕所间WC compartment

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和洗手盆的独立的房间。

4 公共厕所的规划

4.1 规划原则

4.1.1 北京市公共厕所是首都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经济活动的重要辅助部分,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卫生设施,各级规划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充分重视公共厕所的规划和建设。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4.1.2公共厕所规划原则:逐步建立以独立或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

4.1.3附建式公共厕所是附属于公共建筑物的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是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

4.1.4为改善居民上厕条件,在不影响排放和运输的条件下,对有条件的居民户,修建户内厕所,做到厕所进户、进院。

4.1.5为满足大型活动(如大型体育活动、节日庆典、集会)对辅助设施的需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

4.2 规划要求

4.2.1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

a) 广场四周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广场应按一般节假日人员进行规划,重大节日活动时可设置活动厕所);

b) 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c) 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公共休闲绿地、街心花园(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农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d) 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e) 上述独立式公共厕所亦可用等量的附建式公共厕所代替。

4.2.2 城市中下列公众活动的建筑场所应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

a)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其卫生设施设置要求详见表1);

表1 商场和购物街为顾客服务的卫生设施

表2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c)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其卫生设施设置要求详见表3);

表3 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和展览馆为观众配置的卫生设施

d) 饭店、宾馆(其卫生设施设置要求详见表4);

表4 饭店(宾馆)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其卫生设施设置要求详见表5);

表5 机场、(火)车站、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f) 对内外共用的附建厕所应参照表6的要求增加卫生设施的配置。

4.2.3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 m~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00 m~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新建居民区为300 m~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4.2.4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a) 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 m2~25m2;

b) 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 m2~10m2;

表6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它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

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4.2.6 选择独立式公共厕所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

4.2.7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如下表:

表7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每一卫生器具服务人数设置标准

道宽度及洗手盆等其它设备)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 m2~9m2。(一类厕所7 m2~9 m2,二类厕所为5 m2~7 m2,三类厕所为4 m2~6 m2)。

5 公共厕所设计建设的基本要求

5.1 设计原则

5.1.1 公共厕所的设计要以人为本,其原则是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

5.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协调,适当注意美观。

5.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5.1.4 公共厕所的建筑分类标准:独立式公共厕所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11。附建式公共厕所根据其服务对象分为二类,见表13。活动式公共厕所根据其结构分为五类,见表14。

5.1.5 根据女性上厕时间长、占用空间大的特点,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蹲(坐)位数。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以1:1~2:3为宜。独立式公共厕所以1:1为宜,商业区以2:3为宜。

5.1.6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JGJ50的要求。

5.2 设计规定

5.2.1 为达到公共厕所的文明要求,在进行公共厕所的平面布置设计时应将大便间、小便间(不准露天)和盥洗室分室设置,使各室具有独立功能。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或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的顶端在顶棚之下,并且从地坪起高度应大于1.5m~2.0m(一类公厕大于2.0m、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0.8m高度隔断板。

5.2.2 为使公共厕所达到卫生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考虑到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要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使用坐便器时,应提供一次性垫纸。为避免交叉感染,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也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洗手后应使用烘干机进行干燥或用一次性纸巾擦干,避免使用毛巾擦手。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5.2.3 为使公共厕所使用和维修时达到方便的要求,在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

示牌;上厕时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设计、建设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厕所的平面布置宜将附属设施(管道、通风设施等)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以便集中检修不影响使用。

5.2.4 为使公共厕所达到适用的要求,厕所内部应有合理的空间布置,加大采光系数(必要时增加人工照明)和空气的流通量。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的布置在坑位的适当位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均有规定的空间。各种卫生器具在厕所内的布置应满足图1~图10中有关卫生洁具使用空间尺寸的要求。一类公共厕所冬季配置暖气、夏季配置空调。

5.2.5 为达到节水的目的,应尽量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宜采用喷射(或旋涡)虹吸式坐便器。应推广使用每个便器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技术,但处理后的水必须达到城市杂用水的水质要求,不得散发异味。

5.2.6 为减少厕所产生的臭味,应合理的布置通风方式,以增加厕所的换气量(每个大便位不小于40m3/h,每个小便位不小于20 m3/h)和提高换气效率。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在完全依靠机械通风的情况下,换气频率要达到每小时3次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通风口的通径应根据相对风机的距离进行变化,以保证各蹲(坐、站)位的风量一致。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坑低位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

5.2.7 卫生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见表8。

表8 卫生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单位:mm)

和地面宜采用陶瓷制品。

5.2.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8,如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

5.1.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3.5m~4.0m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5.2.11 每个大便厕位尺寸为长(1.00m~1.50m)×宽(0.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0.75m(深)×0.70m(宽)。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70 m~0.80m。

表9 排水管道的标准坡度和最小坡度

开门走道宽度以1.50~2.10m为宜。

5.2.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1.50m。

5.2.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 m~0.25m。

5.2.15 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10个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5.2.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1.50m。

5.2.17 男、女厕大便蹲(坐)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5.2.18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5 m2~12m2,工具间面积为1 m2~2m2。

5.2.19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5.2.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首层。

5.2.21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二类厕所应加英文)和图象。应符合GB10001-2001标准的要求。

5.2.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5.2.23 公共厕所设计应采用节水的卫生器具,节水功能应达到CJ164—2002标准。在有中水条件场所,冲便水应优先采用中水,但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禁止将中水用于洗手。

5.2.24 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安装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二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以避免长期使用后,出现门框移位,难以启闭的故障。门框上部内边缘离台面高度不小于2.00m。

5.3 卫生洁具的需用空间

5.3.1 卫生洁具使用的空间尺寸

5.3.1.1 洁具空间

洁具空间是指设置卫生洁具和其它相关管道及设备安装所需空间。表10列出了常用卫生洁具的洁具空间。

表10 有代表性的洁具的设施空间和使用空间

碗型小便器400×400 700×500

水池(桶/清洁工用)500×400 800×800

擦手器(电动或毛巾)400×300 650×600 注1:使用空间为宽乘以进深。

注2:表中的坐便器,类似的使用空间也可用蹲便器代替。

5.3.1.2 使用空间

使用空间是指除了洁具占用的空间,使用者在使用时所需空间及日常清洁和维护所需空间。表10亦列出了常用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与洁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

尽管这些尺寸标注为矩形,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不同的使用者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图1~图10列出了主要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的尺寸要求。

图例

图1 蹲便器人体活动空间图

5.3.1.3 交通空间

进入某一洁具而不会影响其它洁具使用者所需的无障碍通道。该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00mm,见图4、图6。

5.3.1.4 行李空间

通常设置在厕位隔间用来临时存放私人物品。这一空间也可用来临时停放婴儿车或手推购物车。空间的尺寸应依照行李物品的式样,易于使用。在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许多使用者携带着大量的行李和其它物品。建议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这一区域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为了设置这个区域,坐便器便盆建议安放在非中心的位置,靠近门安装合叶的一边,这样,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会少于400mm,能方便使用,见图8、图9。

5.3.1.5 无障碍圆形空间

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能画出的最大的圆。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直径为450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是用于出入必须的使用空间,见图7、图9、图10。

5.3.2 使用空间的交叠

一般同时使用两个相邻的洁具的可能性较小,有些临近的空间可以重叠,并不会引起任何不便,同时利于节省空间。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00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见图10。

5.3.3 厕所间便器设置

应在有大便器的厕所间内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尽管使用空间可以重叠,450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占据。

这些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至少应为400mm。在提供了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大便器(和水箱,如果不是固定的冲水管道)提供在便盆前800mm宽600mm 深的使用空间,这样就不会影响门的开启。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并且不能占用圆形无障碍空间,见图9。

5.3.4 相邻洁具间隔

为方便清洗,洁具之间应提供至少65mm的间隙,见图6。

图2 水箱式坐便器人体活动空间图

图3 小便器人体活动空间图

图4 烘手器人体活动空间图

L-范围的总宽度

n-洗手盆的数量

图6 组合式洗手盆人体活动空间图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表汇总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分 部 工 程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备注 1 地 基 与 基 础 无支护土方 土方开挖 土方回填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有支护土方 排桩 降水、排水 地下连续墙 锚杆、土钉墙 水泥土桩 沉井与沉箱 钢或混凝土支撑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降水与排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地下连续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沉井与沉箱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地基及基础处理 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碎砖三合土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重锤夯实地基 灰土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砂和砂石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粉煤灰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

强夯地基 振冲地基 砂桩地基 预压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强夯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振冲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砂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桩基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 预应力离心管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 水下混凝土灌注) 混凝土预制桩(钢筋骨架)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预制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灌注桩(混浆护壁钻孔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灌注桩(套管成孔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地下防水防水混凝土 水泥砂浆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金属板防水层 塑料板防水层 细部构造 防水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卷材防水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涂料防水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细部构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

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 苗木种类SeedlingType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 苗龄SeedlingAge 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 苗批SeedlingLot 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 (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完整版)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表填写标准汇总

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表填写标准 一、单元划分 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具体划分详见各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编号附表。当本专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缺项时,可借用其他专业相同或类似工程表格填写。 二、验收程序 工程质量验收采取分层次、逐级验收。 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所有验收的基础就是检验批验收记录。 ㈠、检验批 验收组织: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验收。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各项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 ⑴实物检查 ①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②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③验标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点数符合验标规定的百分

率检查。 ⑵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验收标准: 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⑴主控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⑵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不合格的处理: ⑴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后的检验批,重新按验标验收。 ⑵当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邀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标准不统一的处理: 当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部分设计规范条文和设计文件对质量的要求与验标不一致时,应以设计文件为准。 ㈡、分项工程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工程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验收。 合格标准: ⑴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学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0: School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768.10—2009 I 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精品文档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 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定稿版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 定发展与协调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 【颁布文号】浙政令〔2010〕273号 【颁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正文】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 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文章发布时间:2005-10-21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且于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鼓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营者标准化工作的 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生产运营者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于本省范围内统壹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于本省壹定范围内统壹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能够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原则,有 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9〕15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2019年一季度).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036.6-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6部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19-01-15 2019-02-15

2 DB33/T2036.7-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2019-01-15 2019-02-15 3 DB33/T2176-2019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康复训练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4 DB33/T2177-2019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5 DB33/T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6 DB33/T2179-2019 互联网广告标注与传输技术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7 DB33/T2180-2019 公共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建设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8 DB33/T2181-2019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9 DB33/T2182-2019 公共文化跨区域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10 DB33/T2183-2019 家蚕核型多角体病抗性鉴定方法 2019-01-15 2019-02-15 11 DB33/T2184-2019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

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局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