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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早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一条受理申请

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支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本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二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

(一)客户经理根据本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内勤。

(二)营销内勤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

统测评工作。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信息录入与测评完成后,查询和打印客户贷款卡、征信等信息。

第三条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根据行内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申请资料,并在《XX银行______ 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附件1-1)上签署调查意见。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应参与所在营销部门全部公司授信客户(不含低风险业务)的现场调查;分管营销行长至少应参与上报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和总行审批的客户的现场调查;行长至少应参与授信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客户的现场调查。

区域管理总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外汇业务部等营销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上述管理人员参与贷前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替代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责任。

第四条业务审查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审阅客户经理送审资料,并在《XX银行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对于属于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权限或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由支行行长在授信

业务审查表上就是否同意该笔业务进入审批程序签署意见,低风险及风险敞口5000万元以下的授信业务,支行行长可授权分管营销行长签署意见。

第五条信用评级

(一)客户经理在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的同时,应对首贷客户进行

客户信用评级初评(存量客户每年定期、批量开展评级工作)。

(二)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将信用等级测评表、财务报表、客户信用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

(三)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对评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校验,对评级结果进行复评。

(四)信用评级的认定

小企业评级为C级或D级、大中型企业评级为AA级以下(不含)的,以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作为最终评级认定结果。

AA级(含)以上大中企业客户、B级(含)以上小企业客户,应由风险监控部牵头成立的评级认定小组集体审议,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审核确认。其中,评级结果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企业客户,应报总行风险监控部进行最终认定。

(五)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录入CRM系统。

第六条业务报批

支行行长或分管营销副行长对授信业务审查通过后,营销内勤应向区域管理

总部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及业务资料。区域管理总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岗负责接

收,对照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2、1-3),查看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提示客户经理补齐缺失要件,并登记台账。

第二章评审、审批、审核

第七条审批受理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授信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单位报送审批的业务,并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规定确定后续的评审、审批模式,同时将送审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审批人员的授权,分配给相应的评审、审批人员。

第八条评审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评审岗对提交的授信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业务集中度、借款人基本情况、行业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担保、贷款效益、前次授信期内业务评价、贷款风险等,并提出同意与否定的明确意见及相应的控险措施,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1、2-2 )。审批人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具体评审要求可参考相应的评审细则(《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评审细则(2012版)》(XX银行风管〔2012〕3号)、《XX银行对公国际业务授信评审细则(2011年版)》(XX银行风管〔2011〕60号)、《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XX银行风管〔2010〕61号)、《XX银行票据业务评审细则(2010版)》(XX银行风管〔2010〕59号)、《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XX银行风管〔2010〕60号))。

对于调查报告不完整、不全面的,评审岗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评审岗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的,客户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审批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批采用单人审批和贷审会集体审议两种形式。

(一)单人审批

属于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由被授权审批人个人出具同意(可包括增加若干先决条件、减少额度、提高利率等要求)、不同意或者补充调查后再报的审批意见(格式见附件2-3),并提交授信部负责人签批。

单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属于需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单人审批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二)贷审会审议

1、属于信贷审查委员审议范围的授信业务,根据审批规则分别提交三人、五人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1)授信管理岗应在贷审会召开前1—2天将会议议程及授信评审报告提交贷审会成员,并通知相关支行人员准时参会。

(2)贷审会应对审议的贷款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形成贷审会结论,并由授信管理岗在贷审会结束后公开唱票。

(3)评审人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附件2-

5), 在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6)内填写讨论要点及决议记录,由评审、审批岗双签后交由授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2、贷审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属于应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

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

3、贷审会审议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第十条审核

授信审核部对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的程序合规性、政策合规性、重点信用风险和授信方案审慎性进行审核(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及部分低风险业务和标准化小企业“便捷贷”业务除外),对审核项目提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明确意见(无附加条件),具体审核要求见《XX银行授信审核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

(一)业务受理和分配

对于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由授信部授信管理岗填写XX银行授信审核业务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7),经主办审批人及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意见后,连同送审资料报授信审核部审核(送审核资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4、1-5 )。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核单位报送审核的业务,并对报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及送审核业务的审批层级确定审核模式,将送审核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分配给相应的审核岗人员。

(二)初审

授信审核岗对送审核资料进行初审,及时就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与送审核单位审批人员进行沟通,并取得反馈。审核岗人员在前述基础上,按照审核内容及标准,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撰写授信审核报告(附件2-8 )。

(三)双签及授信审核会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核采用双签和三人审核会两种形式。

1、按双签审核模式的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交有权复审人进

行复审。其中,单人审批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风险总监及上述人员的授权人;三人贷审会审议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双签业务,须得

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2、对于五人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父授信审核部负责人进行复审并召集三人审核会审议,审核会的会议组织及投票表决规则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签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进行签批,审核会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进行签批。

(四)出具审核意见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出具《XX银行授信审核意见书》(附件2-9、2-10)并加盖审核专用章,通知送审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和送审核资料,将相关审核资料归档。

第^一条阅示

对于经履行授信审核程序并获通过的业务,授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业务的权限,将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交由有权阅示人阅示。根据阅示意见,出具审批通知书。

第十二条签发审批通知书

在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后,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

区域管理总部出具的授信业务批复意见应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公司业务审批专用章由授信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复议

支行在收到否决批复后可提请复议,复议需填写《XX银行区域管理总部授信业务复议、调整、再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11),复议流程与原业务审批流程一致,复议规则按《关于规范审批否决授信业务后续受理规则的通知》(XX银行风管〔2012〕7号)执行。

第十四条调整

(一)支行对已审批的授信业务可提出调整申请。

(二)按照各调整事项的风险程度,调整流程分为简化程序和正常程序两种。适用于简化程序的调整事项包括:

1、利率、费率调整;

2、缩短还款期限,或原贷款期限内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

3、授信品种调整中高风险业务额度转为低风险业务额度;

4、同类抵押物替换,替换后抵押率不变或下降;

5、审批通知书涉及企业名称、地址等错漏更正;

6由于超过规定期限未签约,导致《审批通知书》失效,在3个月内提出

的申请。

(三)对于简化程序的调整,属于区域管理部权限内的业务,由营销副总经理(或被授权人)核准,无需进入审核流程;属于总行权限的业务,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对于正常程序的调整,应按照原业务审批、审核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额度登录

区域管理总部权限内审批通过的业务,由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批复意见

在T24系统内录入审批信息及额度。

第三章签约与落实担保

第十六条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一)对于需要采集印鉴的客户,应由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共同办理采印手续。

(二)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预约采集制作印鉴样本时间并提前通知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于约定时间当面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三)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办妥印鉴样本交接手续。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负责将印鉴样本在信贷验印系统中进行注册建档,每天营业终了,将整理好的印鉴样本移送至相关信贷档案保管人员处单独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签约及合同审核

(一)客户经理按要求填妥授信业务的各项合同文本,并与借款人、担保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将合同文本、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业务资料提交本单位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相关用印审批程序,经有权人(支行行长或被授权委托人)签批后,由营销内勤统一送至支行综合部办理相关用印手续。

(三)办妥用印手续后,综合部将全套授信材料按重要文件进行密封,并

递送至区域管理总部。

(四)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对收到的全套授信材料进行签约后合同审核(含验印)、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等的审核

(五)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审核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下角加盖“签约审

核通过”章;如合同未通过审核,则在未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上角以及合同签章处加盖作废章后,退还客户经理。

第十八条额度、合同信息录入

(一)全套授信材料审核通过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CRM系统中录入

相关额度、合同信息,在T24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并换人(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或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复核。

(二)信息录入完毕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需留存的授信材料及合同

文本归档保管,其余的合同文本以及抵质押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返还客户经理。

第十九条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在收到合同文本及抵质押申请等材料后,按照最终审批意见,办妥抵质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对于保证担保类业务,应安排双人核保。

第二十条押品入库

(一)客户经理对收妥的抵质押物权利证明或抵质押权登记文件(以下简称“抵质押物权证”)等文件正本进行初审并复印,提交所在支行营业部进行入库

审核。

(二)营业部在和原件比对一致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签字。客户经理和营业部双方将押品当面装封,在填写好的“抵押或质押物保管清单”上签字确认,营业部加盖业务章,并将“抵质押物权证” 入库保管。

(三)客户经理将第一联“保管清单”退还客户收执,作为领取相应抵质押物的凭据,并将第四联“保管清单”以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提交区域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进行放款审核。

第四章放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支付前放款审核

(一)受托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提款申请、借

款凭证、与交易对手相关交易资料等。自主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用款计划、借款凭证等。

(二)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提出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

提交营销部门负责人、营销分管行长审核签字。受托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填列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核单”(附件4-1),提出支付审核意见;自主支付方式下客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3号》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始终竖持"风险第一, 效益第二"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XXXX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银行)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提高信贷业务审批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信贷业务审批责任,规范信贷审批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各支行、营业部的各类信贷业务审批。 第三章定义 第三条信贷业务:是指XXXX银行开办的以自然人、企业等为借款人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四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指XXXX银行有权组织审查、审批信贷业务的信贷审批部或信贷管理后台部门。 第五条信贷审批会议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根据权限召集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会议审批信贷业务的方式。 第四章市场经营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客户评价与信贷业务报批材料; 第七条客户经理为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 第八条客户经理负责审核信贷业务报批材料; 第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录入信贷业务电子版信贷业务申报信息; 第十条客户经理对申报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上报信贷审查审批部门。 第五章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报材料信息,审查材料信息要件,确保申报材料全面、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材料,从新申报。对申报的信贷材料,审批部门要进行考核,作为对客户经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分管行长。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审批会议审批方式的,组织有权审批人员进行审批;负责汇总有权审批人员审批决策意见,提交分管行长审定,形成最终信贷业务审批结论。 第十四条负责形成信贷业务文书,及时下发审批通知于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集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文书,进行分类归档与妥善保管,并做好信贷业务审批档案的保密与移交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建立业务审批台帐,及时登记受理审批信息。 第十六条负责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认定。 第十七条负责研究、制定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规范信贷业务审批工作程序,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信贷会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负责终审后待出账业务的审查,确保信贷材料齐全、合规后,在《出账通知书》上签字、借款合同及借据盖合同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出账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拒绝出账。出账后,及时整理信贷资料,录入信贷业务台帐,按科目归档管理。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范

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 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利 (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只是分享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 (七)贷后管理 (八)贷款收回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 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 13.公司近三个月的水、电费票据、完税证、员工工资表等复印件; 14.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抵押贷款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3.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车辆所有人个人征信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车); 10.授权委托书(公车); 11.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借款业务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借款人名下房产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借款人名下车辆登记证(若有车辆的); 6.借款人个人征信资料; 7.借款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合同、订单等); 9.担保人资料如下。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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