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
中華民國76年11月30日衛署食字第70305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77年10月17日衛署食字第76204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82年01月04日衛署食字第8189322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第三條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
5.0%以下。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第五條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