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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目录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

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

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

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

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

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行程

第一节决策动议

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

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

第八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县长、副县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

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有关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

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五条县司法局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县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决定程序由县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县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扩大公众参与权。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事项应当报党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执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监委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县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及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及对决策咨询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县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县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决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行政决策依法、民主、科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和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司法局履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负责对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和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和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依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范围,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施。

下列事项不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范围:

(一)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二)依法须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先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再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事项,执行《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程序执行。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中存在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或者存在经济、社会和环境风险因素的

事项,需要单独开展论证、评估和决策的除外;

(四)县政府组成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事项,由其自行决策或者依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五条起草单位或者县政府办公室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在决策事项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有关程序时,可以同步商请县司法局提前参与。

县司法局对提前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有关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报送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据;

4.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

审查和单位集体讨论意见等情况;

5.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的意见;

(四)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五)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报送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决策草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将决策草案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向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要求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就所涉专业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职责权限范围;

(二)决策草案的拟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条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县司法局提前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完成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形分别对决策草案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县政府法定权限,决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提请县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裁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与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营事项; (二)重大投资事项; (三)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置换; (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建生产线; (五)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对子公司投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未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 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赠与或受赠财产,经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讲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要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就必须实现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找到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过程,可以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第二,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第三,行政决策方案的评估、选优;第四,行政决策方案的试点;第五,行政决策方案的执行;第六,追踪决策。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 政府的存在是以社会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社会问题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或者政府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是以发现现存的和即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条件。 (一)行政决策问题的含义 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政府决策的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1.问题的定义: 在行政决策中所说的“问题”,是指需要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现状的差异而引起的,是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差异。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行政决策中的“问题”,就是从社会现状、期望状态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的。 2.形成问题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类:解决这两种差异,就是行政决策要达到的目标。 (1)由于维持社会状况引起的 (2)由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引起的 3.政府的决策问题与公共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1)政府决策问题属于公共问题,它不涉及个人问题 (2)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问题均是政府决策的问题 4.行政决策问题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 (1)政府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 (2)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被认知的状态 (3)行政决策问题是大多数人认识或关系到大多数人利害关系的一种状况 (4)行政决策问题是政府权威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而加以解决的一种问题 5.行政决策问题的特点 (1)相互依赖性 (2)主观性 (3)历史性 (4)动态性 6.行政决策问题的类型 (1)依据决策问题的性质和领域,将决策问题分为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2)依据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和管理领域,将政府决策问题划分为提取性的、分配性的和管制性的问题以及还有象征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政治价值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X城建投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X城建投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某城建投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定: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决策方面 1、公司的发展规划; 2、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3、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的选定及其报酬事项; 4、监事会成员的委派和更换; 5、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委派; 6、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0、重大诉讼等法律事项; 1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1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员工的福利、奖惩方案; 14、公司先进部门和个人的确定; 15、公司员工的调动; 1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3、公司员工的聘用及解聘; 4、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 3、公司投融资、产权转让、贷款担保等事项。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制度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临沂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成员 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助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或是合约部负责人)和监事组成。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规定 由总经理召集重大事项委员会成员召开; 由办公室作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有关重要事项,经相关参会人员审核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有影像资料记录; 会议开始前,由办公室整理需要汇报的议题材料。会议应安排充足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原则上重大事项委员会全部人员必须参加相对应类型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讨论表决可采用投票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重大事项类型 项目立项、项目执行。

●项目立项 承接项目前必须项目立项研讨审核,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本预估和项目利润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书面《可行性报告》,提交总经理。 项目工程量在20万以内总经理审批,工程量超过20万(含),总经理召集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表决(需参会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长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联合审批后执行。 ●项目执行 1、《施工合同》确定流程 2、原材料采购 采购金额在5万以内总经理审批,采购金额超过5万(含),按照采购招标流程执行。 采购招标流程: 采购流程财务部和采购部必须全程参与; 采购招标确定会议参会人员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采购负责人。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A卷、B卷) 一、填空题(注:题目关键字词填空容) 1、领导决策化的特征是(决策观念)(决策研究) 2、行政决策科学化的特征(决策思想科学化)(决策程序科学化) 3、古代行政决策的对象和容(政治)(军事) 4、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的各国体制(君主制) 5、行政决策集团包括(年龄)(素质)(知识)(气质) 6、行政决策按所处客观条件和后果的确定程度不同(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不确定 型决策) 7、优先决策方案步骤(筛选法)(归避法)(决策树法) 8、行政决策者个人素质结构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 9、行政决策执行过程(计划制定)(协调控制) 10、行政决策控制实施经历(确定控制标准)(实施控制) 11、行政决策方案类型、3钟(积极方案)(应变方案)(临时方案) 12、决策者、国家行政体系中层次划分(高层决策者)(中层决策者)(基层决策者) 13、行政决策反馈条件类型(对问题和机会的反馈)(对目标的反馈)(对方案的反馈) 14、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类型(违宪责任)(刑事责任) 15、现代行政决策创造思维表现形式(想象)(灵感) 16、可行性决策方案、研究、分析(经济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 17、决策问题结构分为(结构优良问题)(结构适中问题)(结构不良问题) 18、行政决策国际环境包括国际(社会环境条件)(自然环境) 19、依据法定程序、授予而拥有行政决策者要素(主体) 20、现代行政决策评估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束阶段) 21、决策议程将决策问题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 22、决策议程分为(系统议程)(政府议程) 23、行政决策抉择的任务,对各种备选方案(权衡)(比较) 24、决策议程模型分为(外在提出模型)(动员模型)(在提出模型) 25、运筹博弈(人一机)(人一人) 26、行政决策拟定阶段、任务、针对决策问题依据(决策目标)设计实现目标 27、西蒙认为模式(协作)(决策) 28、行政决策评估5个(生产力标准)(效率标准) 29、系统工程在决策中的基本程序(系统分析)(系统决策) 30、决策问题、性质、领域(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 31、行政决策社会环境包括(物质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精神文明环境) 32、现代行政决策、基本原则(系统性原则)(择优原则)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决策方案:就是一个或一组解决决策问题,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准则,它规定了实 现决策目标的步骤、途径、方法。 2、行政决策: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面临要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与选择行 动方案作出决定活动。 3、行政决策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将决策中枢系统所输出的决策指令付诸实施,从而实现 行政决策目标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把决策由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已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涉及的若干实体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下文是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 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 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 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

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 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 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 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决策机关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经理会议事规则》和《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提高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质量和水平,促进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明确责权,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前充分酝酿、多方论证,会上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类别 (一)贯彻执行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 2、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措施,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决定的主要措施、重要决议、及所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二)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类 1、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综合计划,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重

大事项; 3、体制改革、生产能力布局及其调整方案; 4、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与推广方案。 (三)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 1、公司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2、管理的基本流程及其重大调整方案; 3、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重大调整方案。 (四)组织人事类 1、派往所属各单位的出资人代表、董事、监事的任免、更换、考核、奖惩等的建议; 2、公司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3、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4、所属单位薪酬绩效管理方案及工资、人工成本总额控制方案。 (五)财经类 1、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金方案; 2、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的支付和内部大额资金的调度; 3、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重大担保事项; 4、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长期资产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2013]105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府[2013]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区人民政府就本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主要内容: 1.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任务; 2.公司内部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3.涉及公司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涉及公司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5.涉及公司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内容: 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与奖惩;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 3.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轮岗; 4.评先评优与奖惩处罚; 5.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重大项目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本公司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购置、装修改造; 2.本公司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内容: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四章议事要求 第七条会议名称: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与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必要时中层管理人员列席。 第九条会议记录部门:办公室。 第十条会议通知送达时限:两天。 第十一条须到会人数比例:研究重大问题二分之一以上,讨论人事问题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决策形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表决。 第十三条通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四条纪要抄送单位和领导: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国资办,有关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目录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 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 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 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 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精)

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尽量减少决策的失误,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公司决定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订制度如下: 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通过最高决策层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才能最终确定。公司最高决策层办公会议成员的组成,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组成。若是个别专题讨论还可邀请个别专业人员参与;参加人员名单最终由董事长确定。 二、公司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的部长各岗位的责权划分,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的经营决策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制定,由经营决策小组会议研究,经副董事长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签署后执行。 四、凡公司较大项目的投资(10万元以上)或商贸活动,必须经营决策小组会议研究分析后确定;副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公司各部门的机构设置的改变,人员编制和部门副职级以上人员的调整,必须经经营决策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总经理签署后执行。下属子公司的增设或撤销也必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董

事长批准后执行。 六、公司部门副职级(含主管)以上人员的招聘、晋升或开除、辞退,必须经由用人单位拟定书面申请报告,报经营决策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确定,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执行。如是各二级单位总经理级以上人员还需报董事长签字后执行。 七、年度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或激励方案的兑现等都要经经营决策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操作程序是:年度员工的工资调整先由人力资源部做好初步方案,交经营决策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年终奖金分配和激励措施的兑现,总经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作出初步方案交经营决策小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和董事签署意见后执行;激励措施的兑现,具体奖励方案必须事前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后3天之内由人力资源部搜集各种意见并汇总整理好各种意见,交经营决策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若意见分歧较大时交董事长最终裁决,裁决后执行。 八、各部门或下属各单位对外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各单位经营责任目标和经济指标的确定,必须经经营决策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九、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 (第154号)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汪泉 2015年12月15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并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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