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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能够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部门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掌握各室、各部门的动态,要做到及时掌握、准确汇报;

5、认真接听承租户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6、配合经租办对于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协议以及解除租赁关系的承租家庭或单位实施住房清退。清退未果的,负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7、对配租家庭的动态监管工作,做好查台帐记录,并将实施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住房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经租管理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心中有数;

3、协助持有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资格认定通知单和实物配租房屋调拨单的配租家庭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4、每月向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或单位收取房屋租金,并按户建立配租家庭的租赁台帐记录,并将实施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变化情况及时向综合协调办通报;

5、配合综合协调办做好对配租家庭的动态监管工作,配租家庭实施季度巡查,做好查台帐记录,并将实施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住房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6、对于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协议以及解除租赁关系的承租家庭或单位实施住房清退。清退未果的,负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负责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

3、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与修缮;

4、对于房屋报修的承租家庭或单位进行登记、安排派工单与维修;

5、维修记录每月统计,材料购进与支出建立台帐,杜绝浪费、分类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经租管理人员中物业管理分工的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负责秩序维护(保安)员与保洁绿化人员的选聘、管理工作;

2、对秩序维护(保安)员与保洁绿化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负责秩序维护(保安)员与保洁绿化人员的考勤、日常考核、工作分工、岗位调整等工作;

4、变化中不断完善秩序维护(保安)员与保洁绿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组织结构图

表1

第四节运营管理中的管理办法

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问题要以管理办法的形式体现,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租赁管理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的签约主体、合同期限要明确,要规定承租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要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模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XXX 承租人:XXX __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___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___号)、《______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2011]___号)和《______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___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通用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539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月日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本市______区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号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_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 ________,户型_________。(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_第__页,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_____年___月,租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29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道)小区号楼门号居室(一/二)或(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XX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XX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XX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doc

合同编号: 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街、巷)号幢单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第页,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年月,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标准 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缴纳时间 租金按月缴纳,乙方应在每月 20 日前(含本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 第六条租金缴纳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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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公用住房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6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公用住房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公用住房租赁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

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村栋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该房屋是甲方通过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政策问答1)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作者:田秀国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 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 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 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 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 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 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 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社会单位版)(北京市2019版)

BF-2019-0610 合同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社会单位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单位(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筹集、面向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合同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三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认真核对乙方、丙方信息,发现乙方、丙方信息与配租信息不符的,甲方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后,方可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 4.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正文条款、相关附件及承诺书内容等。乙方、丙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涉及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乙方应填写真实信息,以便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7.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完成后,应确保各签约方至少都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甲方可结合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甲方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乙方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二、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根据国家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乙方承租使用行为特别提示如下: (一)按照政策规定的正当程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觉爱护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装饰及设备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 (六)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 (七)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乙方若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及上述提示,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三、丙方应认真履行协助管理义务,就乙方的就业等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与调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助监督管理乙方使用房屋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和资金筹措。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2019年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最新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服务站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乙方:资格审核备案编号: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及邮编: (共同承租人可相应增加,共同承租人应注明和承租人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 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关于进 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号) 及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属暂定编号的,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房屋主体结构为【钢混】【砖混】,地上建筑层数为层,该房屋套型为居室。 (二)该房屋【预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该房屋已经有实测建筑面积,应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签约。按照预测建筑面积签订合同的,当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的房屋租金按预测面积计算。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第三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租期起始日7日前(即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届时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查验房屋状况,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水卡和燃气卡及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交房时间以《房屋交割清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的,甲方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房屋,但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不变。 如因乙方未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或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收房而致使甲方未在租期开始日7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则乙方仍应承担自本合同约定租期开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三)甲方交付房屋质量、装饰、设备及室内设施标准,应不低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甲方提供家具家电给乙方使用的,家具家电租金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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