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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题(1)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1)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1)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之属各千。

2、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为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为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玩童,时为乱风。“十愆”: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玩童。

3、五过之疵: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

4、明德慎罚:用德教来治理国家,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

5、宗法制度: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确保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它确立于夏,发展于商,完备于周,影响深远。

6、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二者使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统一起来,以自然的人伦关系来确定社会政治上的尊卑上下的名分。

7、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被称为“周礼”。

8、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9、圜土之制:西周“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1、质剂:质剂有别,“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12、傅别:傅别,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13、六礼: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徵⑤请期⑥亲迎

14、七去: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15、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听:辞听:观察其语言谈吐能否明确表达意思,理直则辞达,反之则否。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理直则气足,理屈则色变。气听:观察其气息呼吸,理直则气壮,理屈则气促。耳听:观察其听觉,理直则不惑,理屈则惑。目听:观察其眼神,理直则神色坦然,理屈则失神。

17、九章律: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的罪名、刑名基本沿袭秦律,后来的修改举措清除了一些苛法,使汉律在一定程度上向着宽缓的方向发展。

18、董仲舒:西汉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汉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19、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六赃:《杂律》将凡需要累计非法收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罪名统称“六赃”,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将“六赃”改为常人盗、窃盗、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

21、六禁:①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②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③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④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⑤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⑥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官名)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24两)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22、六杀:①谋杀②故杀③斗杀④戏杀⑤误杀⑥过失杀

23、八议: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大德行者)、议能(大才艺者)、

议功(大功勋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议勤(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后裔)。

2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

25、云梦秦简:关于秦代法律,具备了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内容。对农田水利、牛马饲养、粮食贮放、徭役征发、刑徒服役、工商业管理、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物资账目、军官任免等都有规定,而以刑法最为成熟。

26、具五刑: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27、廷行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

28、决事比: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

29、亲亲得相首匿:一定的亲属之间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直系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汉宣帝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

30、同居相为隐: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

31、律令科比:律: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令: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颁布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箠令》。科:“事条”“科条”,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诠释或补充。比:“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如《春秋决事比》

32、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适用范围广。令:“以设范立制”,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是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律,内容广泛。“律无正文者,则行令”。格:“以禁违止邪”,(永格:制、敕中永为法则者才能入编),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是律、令之补充。式:“以轨物程式”,是令(律、格)的实施细则,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33、连坐与缘坐: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缘坐,是指在中国古代法时代存在的,以家族本位、罪人以族的观念为基点,正犯本人和相关亲属连带受罚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

34、秋冬行刑理论:死刑必须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黄老学派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或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以顺应天时。

35、女徒顾山:已判刑女犯,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不服苦役。

36、廷尉:负责诏狱、复审上诉、疑难案件。廷尉是中央司法审判长官。

37、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引用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解释和适用法律。

38、名例律:名例律产生的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39、魏律: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统条理。

③“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三等、作刑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⑤缩小连坐范围,凡“大逆不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及隔代之辈。

40、泰始律:晋武帝(司马炎)命贾充、杜预依据《新律》于泰始3年制定《晋律》共20篇,通行全国。1.体例更加合理,将《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置于律首2. 引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把服制引入律典。3.再改刑制,减少重法条款,将魏律七种刑名37等减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并再次缩小连坐范围。4.增加律疏:张杜对《晋律》逐条注释,诠释概念含义和区别,使概念更规范准确,(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作了界定),阐述立法意图,弥补律文缺陷,且该注释具有法律效力,后世将注释与《晋律》合称《张杜律》。

41、北魏律:北魏孝文帝亲自主持,崔浩、高允、游雅等数十律学家等奉诏编修,太和9年颁行天下,共20篇,但至唐朝即失传。指导思想:“纳礼入律”。它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继承了汉魏晋以来律学的成果和汉律儒家化的传统,在刑名、罪名、刑法原则方面皆有新发展,“集当日之大成”,“实有广收博取之功”,开隋唐法治之先河,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42、北齐律:北齐取代东魏以后,经过14年的努力,于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12篇《北齐律》,今已散失。形成12篇的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将《名例律》由刑名、法例合成,冠于律首,统摄定罪。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首次确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43、八议与官当:“八议”: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高级权贵)、勤(为国家或君主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指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容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抵罪并折抵徒刑的制度。

44、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宗法伦理下的丧服制度,以丧服为标志,根据亲疏关系,把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直系、旁系亲属及姻亲分为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五等。服制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了亲属相犯(奸、盗)时刑罚适用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准五服以制罪”使礼刑完全结合,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是中国传统伦理法的集中体现。

45、留养制度:存留养亲:对非十恶死罪或流、徒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照料,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执行或改判。

46、开皇律:文帝于开皇元年命尚书左仆射高熲(囧)等人“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削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12篇500条。还有《开皇令》27篇30卷。(1)继承《北齐律》12篇500条的体例,并加以调整和完善。(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①总则在前,分则在后;②重者在前,轻者在后;③实体在前,程序在后(2)确立新五刑:死流徒杖笞为基本刑罚。①减少条数,删除死流徒杖罪1000余条,全律仅剩500条;②死刑只留斩、绞二种,废除枭首、车裂③减少流刑距离,废除附加鞭刑,增加劳役刑④减少徒刑年限⑤废除鞭刑,增加笞刑。(3)确立“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将反逆、大逆改为谋反、谋大逆,叛、降合为谋叛,增加不孝)。(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特权制度①完善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②完善赎刑制度,规定赎铜数额。③规定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6)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47、封建制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48、贞观律:贞观元年-11年,长孙无忌、房玄龄奉命修订:○1废斩右趾刑,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2缩小缘坐的范围,区分“兴师动众”和“恶言犯法”两类反逆罪:“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役;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即以配官为奴或配流取代兄弟皆死之法。○3减少了重刑数量:死刑、流刑数量大为减少。○4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当、赎、免以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

五复奏等原则。

49、名例律:《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解释:“名”是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例”是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明确了,所以将《名例》列为第一篇。

50、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历代立法和注律经验,继承了汉以来德主刑辅思想和礼律结合传统,使封建法律达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经唐末至元朝,定名为《唐律疏议》,是迄今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封建成文法典,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51、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及情节给于不同处罚的制度。即指行为人在殴伤、故杀、谋杀、盗窃伤杀他人后,由官府依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伤应承担的责任。

52、官当:有议、请、减身份者若是官员,可以其官品抵当徒罪或流罪。

53、义绝:A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B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C妻子殴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丈夫的缌麻以上亲属奸,或欲害夫等。

54、三司推事:唐中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中央或地方重大疑难案件。此制有利于加强审判效能,三司间的相互制约又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55、会审制度:A三司推事 B小三司 C都堂集议制

56、录囚:皇帝或上级长官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机关的审判进行监督,以平反冤案的制度。

57、宋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和苏晓等人依《显德刑统》修律。次年完成《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令、格、式、敕177条,起请条32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58、条法事类:南宋谢深甫编纂的一部法典。它以事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

59、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60、折杖法:宋太祖创制,脊杖代替流、徒,臀杖代替杖、笞:①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②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③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④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

61、刺配:先刺面,后脊杖,再流配,以弥补死刑和杖刑间的刑差,实质上是肉刑的复活。初适用杂犯死罪(非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真犯死罪:危害严重的犯罪)、减赎者及累犯,对杂犯死罪者的宽贷。后成为常用刑。

62、务限法:农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63、翻异别勘制度:含义:翻异别勘: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包括:A移司别堪:移送本机关内另一部门审理。B差官别推:移送临近司法机关审理。限制:翻异可3-5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评价:此制是慎刑精神的表现,尽管会影响审判效率。

64、理雪: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理雪”的时效限制:判决生效已过三年者,不许理诉。

65、洗冤集录:《洗冤集录》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内容有三:A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B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C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观察和归纳较科学且很精细。《洗冤集录》是

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66、大明律:朱元璋在位31年间共五次制定和修改正典,最后形成洪武三十年律:《大明律》,计7篇30卷460条:①名例律1卷47条②吏律2卷33条(职制、公式)③户律7卷95条(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④礼律2卷26条(祭祀、仪制)⑤兵律5卷75条(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⑥刑律11卷171条(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⑦工律2卷13条(营造、河防)

67、明大诰: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共四编:大诰一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68、刑部则例:中央为加强对刑部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制定的法规。

69、问刑条例:《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陆陆续续制定许多条例,最后将这些条例整理为问刑条例。

70、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71、厂卫司法:厂卫是中国明代各种直属皇帝的侦讯机构的总称,其作用是侦察各级官员的言行举止,在皇帝的特许下可以不经由正式司法机构的的审判过程,而处理审判并处罚犯人。“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72、大清律:第一部《大清律》:顺治2年(1645)设修律馆,3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完成,计30篇457条,附例430余条。采取明后期“集解附例”的体例。康熙28年将康熙19年编成的《刑部现行则例》与律合编,康熙36年刑部奏呈修订的律例,但“留览未发”。第二部《大清律》:雍正5年颁行大学士朱轼等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分类编纂成《大清律集解》,共436条,附例824条。第三部《大清律例》;乾隆5年(1740)三泰等修订完成并颁行,将律文各条改称“门”,删去各条之后条文的“总注”,仅保留律内夹注,重点修订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排列于律文之后,计436门、律文436条、例文1049条,篇章结构一如明律。至此,历时百年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修订工作完成,此后历代恪守“祖宗成法”,律文部分至清末未作改变,而附例、则则“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自乾隆至咸丰初,附例定期修订,条数逐年增加。到乾隆二十六年增至1456条;同治九年(1870年),增至1892条。

73、秋审:由各部院长官于每年秋天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

74、大清新刑律:宣统3年12月(1911年1月)公布,宣统5年施行,包括总则、分则,53(17+36)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75、清末礼法之争: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新刑律》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76、沈家本: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77、预备立宪: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

78、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共4章21条。内容:①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②行政机关:包括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③立法机关: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④中央审判所:临时中央审判所为司法机关。

79、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7章56条。内容:①民国政体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参议院为中央立法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包括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③规定人民权利与义务。④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⑤规定了极其严格的修改程序。80、领事裁判权制度: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81、会审公廨: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

82、五权宪法:“五权”,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

83、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种法规汇编。即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称。

84、1923年宪法(贿选宪法):是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任总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85、一告九不理: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除命其补正外,法院驳回不予受理。程序不合法有九种。

86、保安处分: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87、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和宪法之实施与修正等8章148条。

88、1946年宪法:1946年12月25日,经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l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章175条.它不过是在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名义下实行总统个人独裁统治以维护官僚资产阶级的垄断经济利益而已。

89、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二、简答与论述

1.中国法的产生方式与特点

中国法的产生方式:

①法源于天说。

②皋陶造律说:尧舜时代,任命皋陶为司法官,创制五刑,发明监狱,创立象刑、流刑、赎刑和故意惯犯从重、过失从轻等刑罚适用制度,并“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

③法源于苗民说: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④法源于天道与神意。《汉书·刑法志》:“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魏书·刑罚志》:“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

⑤法源于自然规律。《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⑥法源于“理”(绝对精神)。朱熹:“法者,天下之理”;“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⑦法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君书》:“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通典·刑》:“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

⑧刑起于兵说《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⑨法源于习惯说。

特点:

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2.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礼: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典章文物制度与礼仪规范的总称。

刑:一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法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二是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共同性:①礼和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②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予以保证,而刑的适用以礼的精神为指导,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一方面,礼本身包含了刑的规范要求,即“寓刑于礼”;另一方面,礼是纲,刑是目,礼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刑是保证礼实施的强制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即“律出于礼”。

差异性:①作用不同: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是对犯

罪的制裁,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违礼行为的事后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故“出于礼则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②适用对象与原则不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①悼耄不刑(7岁以下;80、90以上)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尚书》:“人有小罪,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③罪疑唯轻、从赦:《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④同罪异罚:八辟丽邦法。

⑤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⑥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轻重诸法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依时势的变化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

⑦宽严适中,刑当其罪

4.如何理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即有关宗法、分封、爵位继承等方面的重要礼仪不能下之于庶人,礼是为有相当身份地位的贵族而设,尽管庶人不适用这些礼,但不能侵犯这些礼,一旦冒犯,即要严刑镇压。故“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相反,庶民以下的百姓既要遵守礼,又不得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礼。

刑不上大夫:意是指大夫尊礼守法,无需对其用刑,进而表示大夫尊贵,不可刑辱,即使用刑,也享特权,但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而是说制定刑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主要是针对庶人。

5.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结婚的构成要件)。

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B “同姓不婚”:原因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C六礼: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徵⑤请期⑥亲迎

另外,新妇要取得子妇的地位,还要举行成妇之礼,一是次日拜见舅姑,二是三月后行庙见之礼。

6.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法制指导思想。

①以法治国(管子)一断于法(史记)缘法而治(商鞅)事断于法(慎子)以法为本(韩非)

②布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行法,令明白易知(商鞅)

③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史记)

④重刑轻罪: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无从至矣。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商鞅)

⑤法、术、势相结合(韩非)

⑥重农抑商

7.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影响。

成文法的公布:

①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②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歂,以其“私造刑法”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公布其竹刑,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

③其他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

晋国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晋文公(重耳)四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但未公布。

第二次:赵盾(赵宣子)为执政时作“夷嵬之法”,以为常法。

第三次: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制刑书,但未公布。

第四次: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这是继郑国之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一是楚文王作“仆区之法”,再是楚庄王作“茆门之法”。

影响:

①宣告了“刑不可知”“临事制刑”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终结,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

②破坏了“礼治”“德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为新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将零散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标志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进步。

④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8.《法经》的制定、内容、阶级本质、历史意义。

制定: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内容:《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阶级本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历史意义:①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②体现封建立法的根本宗旨和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③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④对秦汉以后的刑法编制体例、罪名刑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⑤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9.商鞅变法的内容、意义。商鞅为何要改法为律?

内容:

A、改法为律: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

①贯彻法家主张,“明法”,“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宣传、教育、普及(悬金移木),强调“令行禁止”。②轻罪重刑,以刑去刑。

③不赦不宥,一断于法。

④鼓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建立相互监督的社会防范机制

⑤实行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

B、实行郡县制,取代分封世袭制。

C、剥夺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打破了“贵贱不衍”的原则。

D、奖励耕织,奖励军功,以富国强兵。

①颁布《恳草令》令民归农,奖励垦荒。

②《为田开阡陌令》废井田,平赋税。

③奖励耕织:“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④纳粟买爵令:“民有余量,使民以粟出官爵”

⑤《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⑥奖励军功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意义:

①商鞅变法对秦国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秦朝建立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②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打击了秦国旧势力,也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秦嬴政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③商鞅提出的“法治”理论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

改法为律的原因:

①法强调公平,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律,均布也”,强调刑无等级。

②《法经》六篇内容有限,且主要调整刑事法律关系。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秦国的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保障,而且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的适时调整。这些法律不仅内容上已超出《法经》,且在性质上也与《法经》有很大的

差异。

10.秦代、汉代、唐代的法律形式。

秦:

律:是成文法,带有普遍性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

令:国家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政策、命令;制、诏:是以皇帝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廷行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汉:

律: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

令: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颁布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箠令》。科:“事条”“科条”,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诠释或补充。

比:“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如《春秋决事比》

诸儒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

唐:

律:“以正刑定罪”,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适用范围广。

令:“以设范立制”,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是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律,内容广泛。“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格:“以禁违止邪”,(永格:制、敕中永为法则者才能入编),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是律、令之补充。

式:“以轨物程式”,是令(律、格)的实施细则,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11.秦代的刑罚种类与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罚种类:由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构成的刑罚体系。

①死刑:弃市、生戮、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定杀(将患有疾病的死刑犯投入水中淹死)、坑、腰斩、车裂、枭首、凿颠、体解、赐死、绞、族、具五刑(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者,又先断其舌—汉书·刑法志)

②身体刑:笞、黥、劓、膑、刖、斩趾、宫、笞,(与劳役刑合用)

③劳役刑:城旦舂(4-6年),鬼薪白粲(3年),司寇(2年),罚作复作(3月-1年),隶臣妾(罚为官奴)

④赀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赎

⑤耻辱刑(髡: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完:仅剃去鬓须,而保留头发)

⑥流放刑:迁和谪,是指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谪刑适用官吏犯罪)

定罪量刑的原则:

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男子约6尺5寸为成年、女子6尺2寸以上;(相当于16-17岁),而完全责任年龄是身高6尺(相当于15岁)

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③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④并脏以论:并合论罪:数罪并发时,把数罪并合在一起判刑。

⑤共犯(集团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⑥累犯加重:

⑦教唆犯加重处罚;

⑧自首(自出)从轻:

⑨区分既遂与未遂

⑩诬告反坐:诬告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⑾刑罚时效: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定期限。

12.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与汉朝刑法的儒家化(如何理解评价春秋决狱?)

法律指导思想:

①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

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②汉武帝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恩威并用,宽猛相济。实“阳儒阴法”。

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引用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解释和适用法律。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止于唐朝。

经义决狱影响长达二千年,且能处理一般不能断决的疑案,也比较平允,又反对连坐族诛,其意义、作用和影响,毋庸置疑。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

A、积极性:

①汉代士大夫实现其公平正义之理想的一个途径。

②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

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局面,启动法制文明的进程。

④推动了律学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B、消极性:

①对后世法制极具破坏作用,增加司法主观性,导致司法擅断、“罪同而论异”。

②导致用儒家法学观来改变法律规定,使法律失去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律虚无主义打开方便之门。

③使儒家思想中消极因素(三纲五常)得以扩张,强化了思想控制。

13.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文帝十三年,批准臣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的改革方案:当完(髡)者,完(保留)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即:

①废肉刑三:墨、劓、刖。②以徒刑取代黥,以笞刑300取代劓。

③以笞刑500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

此外,还改革劳役刑,废除终身劳役:“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髡钳城旦舂5岁刑、完城旦舂4岁、鬼薪白粲3岁、司寇2岁、隶臣妾1-2岁、复作罚作1岁刑),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文帝时期还废除了宫刑,只是在废肉刑三之前或之后)

景帝即位后又进行了两次改革:内容有:

①将劓刑减为笞200,后又减为笞100;斩左趾减为笞300,后又减为笞200。

②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箠令》规定:箠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

历史意义:

①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改革后的刑罚,主要是死刑、劳役刑和笞刑。

②改革后,肉刑作为完整的刑种,从刑罚体系中被废除,尽管没有根除,有的甚至保留到清末,但作为单独的刑种再也没有被恢复过。

③劳役刑成为主刑,笞、髡、耐成为附加刑,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逐渐建立。

④教育刑思想的出现表明当时刑法思想已非常先进。

1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制成就。

A.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

B.法典体例设置更加科学。①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②确定12篇的体例。

C.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作了界定

D.改革刑罚制度,基本确立封建五刑。

E.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15.封建五刑的形成、封建五刑的等级。

封建五刑的形成:

西汉文景以后,劳役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名,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刑罚体系初步形成:

魏律:定七种刑名:死(枭首、腰斩、弃市)、髡四等、完三等、作三等、赎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计37等。

晋律:定五种刑名: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二十余等。

北魏律:定六种刑名: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定五种刑名:死、流、徒、鞭、杖十八等。

北周:定五种刑名:死(磬、绞、斩、枭首、车裂)、流五等、徒五等、鞭五等、杖五等二十五等。

五刑二十等:

A死刑:绞、斩二等。

B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

C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D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E笞刑:笞十至笞五十五等。

16.隋朝《开皇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1)继承《北齐律》12篇500条的体例,并加以调整和完善。(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①总则在前,分则在后;

②重者在前,轻者在后;

③实体在前,程序在后

(2)确立新五刑:死流徒杖笞为基本刑罚。

①减少条数,删除死流徒杖罪1000余条,全律仅剩500条

②死刑只留斩、绞二种,废除枭首、车裂

③减少流刑距离,废除附加鞭刑,增加劳役刑

④减少徒刑年限

⑤废除鞭刑,增加笞刑。(3)确立“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将反逆、大逆改为谋反、谋大逆,叛、降合为谋叛,增加不孝)。

(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特权制度

①完善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②完善赎刑制度,规定赎铜数额。

③规定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

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17.《名例律》的含义是什么?并简述其名称的沿革及发展。

名例律由《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商鞅改为《具律》。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制定《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

18.唐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及通例。

①严惩十恶

②八议、上请、例减、赎、官当、免官

③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

④贵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⑤划分公罪与私罪

⑥区分故意与过失

⑦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⑧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⑨同居有罪相为隐

⑩更犯累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

⑾自首减免刑罚

⑿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⒀类推(轻重相举)

⒁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

19.唐律的基本精神、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基本精神:

①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②立法宽简、划一。宽:宽大;简:简约;划一:要求断罪量刑准确。

③执法审慎,对死刑尤其慎重。

④“法令不可数变”。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违差,吏得以为奸”。唐律“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以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主要特点:

㈠一准乎礼

“一准乎礼”:以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①所有条文都以“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②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结合为一体。

③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条文的“疏议”部分。

㈡得古今之平

①重罪条款大为减少: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死、流较大为减少,将隋五刑次序改为由轻到重

②废除酷刑、肉刑

③株连范围最窄

㈢法制臻于完备

①法制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②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有分工有联系

③法律内容的空前完备:民、刑、经、行政、诉讼审判等

④法律解释精当: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

⑤立法技术空前完善:体例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内容上所涉广泛,多而不乱,名例与各篇相互呼应,纲举目张,条条之间、各项之间紧密相扣,且文字简约,疏而不漏。

历史地位:

㈠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总结和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和成果,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封建五刑的刑罚制度以及一系列刑法原则、诉讼制度,使封建法律在体例、内容、技术方面,大大超越前代,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㈡后世修律的蓝本

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

①《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

②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

③大明律体例上作了改变,但篇目一准于唐;其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

④大清律内容、原则也基本因袭唐律,其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的也不少。

㈢广泛的世界影响

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①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大宝律令》一如唐律。

②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亦采唐律;

③越南《刑法》、《国朝刑律》“遵用唐宋之制”。

④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有渊源关系

20.十恶是中国古代社会十种严重的犯罪。请问十恶是指哪十恶?可分为几类?在定罪量刑上有何特点?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大类:①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君主权力、损害君主尊严的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②破坏封建伦常关系、严重侵害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

不睦、不义(部分)、内乱。③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如不道、不义(部分)。

定罪量刑上的特点:①十恶中的不少罪名只要有预谋、犯意即构成犯罪②处刑从重,十罪均可适用死刑,谋反、谋大逆还要缘坐③决不待时④为常赦所不原⑤不享受特权⑥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主管长官州刺史或受弹劾。

21.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

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

22.宋代的典当制度及其在明清时期的发展。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宋代确定这一制度。明清两代成为最大的民间借贷组织。

清朝:

①明确典的性质。

②规定典当回赎权的期限

③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负担

23.明代犯罪与刑罚发展的特点。

①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②继承宋代凌迟刑、刺配。

③创设充军刑:五等:沿海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和烟瘴(均四千里)五等,称“五军”;按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

④廷杖制度: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时,刘瑾承帝意,杖责大臣,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赵翼《廿二史札记》: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⑤枷号:强制罪犯在监外或衙前戴枷示众,以羞辱折磨之。始于唐末,宋元广泛使用。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十几斤至几十斤。原本用于轻微犯罪,但时重达150斤。

24.明、清代息讼制度与会审制度。

明:

息讼制度:

①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②限制起诉时间:明中叶以后各地方政府自创“放告日”制度,只有在放告日(每月的三六九日)民间才可以起诉。

③调解制度:先是申明亭制度,后是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每半月由约正、约副主持调解本约内的轻微纠纷)。

会审制度:

①会官审录

洪武30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及驸马都尉共同审理大狱及冤案,奏闻皇帝。仁宗时又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

会官审录的案件包括两类:

A、京师上报的案件

B、地方上呈报的案件。

②九卿圆审

明朝时凡是重大案件两次翻供不服判决的,根据皇帝诏令,可以由九卿会审,会审后交由皇帝审核裁决。

九卿:指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③朝审

明代对死刑犯在秋后处决时加以审核的一种制度。

每年霜降以后,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附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死囚,结果一般都得到一定的宽宥。如原判决

无误,就在当年秋后处死。

明代朝审是清代朝审制度的开端。

④大审

明代形成的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审录囚犯的一种特殊的会审制度。

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17年成为定例。

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⑤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刑部会同大理寺、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在押的囚犯的一种会审制度.

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疏通监狱以宽待罪囚。清:

息讼制度:

①时间上限制:清朝规定在“词讼日”或“放告日”(每月三、六、九日,后为三、八日),允许平民就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起诉.

②形式上的限制:起诉采书面形式,诉状要由指定的“代书”书写,盖上官方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要求。

③对讼师的限制:讼师是专门为人代写诉状的人。代书诉状要经过官府考核批准,并发给“官代书”凭证,若不据实书写即构成诬告罪,若受人财物则按受财枉法罪惩处。会审制度:

㈠秋审

①由各部院长官于每年秋天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由明代朝审制度发展而来。

②秋审前,各省督抚将省内斩、绞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情实、缓决、矜疑等处理意见。然后向皇帝上奏题本,皇帝转交刑部总办秋审处,刑部各司审核后,然后于八月中旬在金水桥会审一天,然后刑部领衔向皇帝具题,皇帝览毕,下令分别处置。③秋审结果:情实,于秋后处决;缓决,则继续关押等待次年秋审。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宽恕的情节,也可免死减等发落;“留养承祀”:若罪犯是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过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并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回家侍奉父母。

④体现了礼法并用、恤刑慎杀的精神。

㈡朝审

①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会审复核。由明朝朝审发展而来,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

②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朝审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程序上有区别。时间晚于秋审。秋审主要是书面审,而朝审时监候犯要押解过堂。

③朝审案件也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四种情形,后奏报批准。

㈢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会同刑部,都察院等审理京师在押的笞杖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

目的:加快笞杖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㈣九卿会审

清朝时,凡是全国性重大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可以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会审后交由皇帝审核裁决的制度。

九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以及六部尚书。

25.清末修律的方针、特点、实质。

方针:

①1902年5月11日,清廷发布上谕:“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

②沈家本据此又提出“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修律方针。

特点:

①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

②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③改变法典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颁、起草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近代法律体系雏形。

实质:

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26.《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结构、内容及特点。

制定、结构:

宣统3年12月(1911年1月)公布,宣统5年施行,包括总则、分则,53(17+36)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内容:

①删除比附,采用罪刑法定,取消法律适用特权。

②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与过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作规定,明确既遂与未遂、累犯与具发的概念。

③采取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绞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还确立假释与缓刑的制度。

④明定刑事丁年,凡未满12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⑤规定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制度。

⑥删除十恶,增设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妨害卫生等新罪名。

特点:

①抛弃“诸法合体”编纂形式,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内容一概排除。

②确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的体例,下设各章、逐条罗列,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规定罪名与刑罚。

③采用近代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采用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感化教育的办法。取消因官秩、良贱、服制刑律适用上的差别及“八议”制度。27.礼法之争的代表人物及焦点。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

争论焦点:①“干名犯义”存废问题②“存留养亲”制度③“无夫奸”及“亲属相奸”问题④“子孙违反教令”问题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2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及评价。

内容:①民国政体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参议院为中央立法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包括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③规定人民权利与义务。④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⑤规定了极其严格的修改程序。

评价:进步性:①废除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用根本大法形式,赋予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②用根本大法破除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③在亚洲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局限性: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没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

29.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考察宪政与宣示预备立宪

①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1905年宣布“仿行宪政”,派载泽、端方五大臣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得出四点结论:1.立宪乃时代发展潮流;2.立宪可“安宇内,御外侮,固帮基”;3.立宪“利于君,可使皇权永固”;4.立宪应取法德日。并奏请立宪,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②当年9同1日,颁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基本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原则,并设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设立咨议局

1907年10月令各省筹设咨议局,1908年7月颁布《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1909年10月,各省咨议局成立并召开一届会议。

谘议局是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本省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的权力,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

从总体观察,咨议局不失为地方权力机关,督抚是执行机关,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既分立又制约的政权组织形式。

?设立资政院

1909年8月颁布《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1910年9月正式成立资政院。

资政院是中央“咨询机关”,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皇帝可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议员大部分是“钦选”的宗室王公、高官显贵,“民选”议员则是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产生,但最后要由各省督抚“圈定”。

尽管资政院的权力只是纸上的东西,但还是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①正文:“君上大权”14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君上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宣告戒严,发布命令,,统帅军队,宣战媾和等。

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臣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权利和自由;同时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法律的义务.

③评价:重君权轻民权;第一次将君权纳入根本法,赋予人民一定民主自由权利,尽管有很大局限性,但作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使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

?颁布《十九信条》

1910年,立宪派三次请愿,要求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1911年5月《内阁官制》颁布,成立皇族内阁(13名内阁大臣中满人占9名)。10月10日,武昌起义,各界要求清廷于年内开国会,制宪法,重组内阁。清政府下“罪己诏”,解散皇族内阁,并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11月3日,清廷被迫让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内阁对国会而不对皇帝负责。

特点: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30.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特点:

①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

②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③改变法典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颁、起草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近代法律体系雏形。

影响:

①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②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对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③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引进和传播,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④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刑法民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刑法:

①《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职之日下令将清末制定但未及实施的《大清新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4月30日,“法律编查会”完成删修工作,因没经必须的立法程序,故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变化有:一是取消《暂行章程》五条;二是删除、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款和用语,包括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及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

1914年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加重对内乱罪、外患罪的处罚,加强对伦理秩

序的维护。

②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刑法修正案”:由“法律编查会”拟订的,1915年完成。它迎合袁世凯复辟伐的需要,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亲属加重”各一章及“奸通无夫之妇”罪、私盐罪等。

第二部“刑法修正案”:1918年段祺瑞政府执政期间,北洋政府设立以董康、王宠惠为总裁的修订法律馆编纂第二次刑法修正案393条。这次更多地吸取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条文,使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强化军阀专制和封建礼教的内容得到调整。

两部“刑法修正案”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第二部“刑法修正案”以“参考各帮立法,斟酌本国情势”为原则,吸收许多近代西方国家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减少了具有封建性质的条款,“实较前有显著进步,为民国以来完备之刑法典”,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的蓝本。

③重视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

主要有:《戒严法》(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预戒条例》(1914年)、《惩治盗匪法》(1914年)、《私盐治罪法》(1914年)、《陆军惩罚令》、《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等。

特点:

第一、维护军阀专制统治,限制人民民主权利。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采取重刑主义,扩大适用范围。如“强盗罪”与“匪徒罪”广泛得多,量刑加重,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人民群众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用刑事特别法取代普通刑法典,加强刑事司法镇压的方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承袭。

第三、复活部分封建旧刑罚。1914年《徒刑改遣条例》恢复清朝的“发遣”刑,同年《易笞条例》恢复笞刑。

第四、确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如规定妨害国交罪

民法:

①《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及《户部则例》之沿用:1912年4月3日参议院决议:“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无从沿引,嗣后有关民事案件应按照前清现行律规定办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条款,连同清末《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租税等条款,共同构成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主体,一直沿用到1928年。

②“第二部民律草案”:为适应经济发展、应付列强考察司法以决定领事裁判权的存废,修律馆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历经十余年拟订,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1522条。它既吸收西方民法学原理,又注重同固有习惯结合,如将“典权”列为专章;“亲属”、“继承”则基本遵循中国法律的传统精神。但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颁行,只作为条例援用。它是南京政府民法典的蓝本。

③单行商事法规:1914年颁行《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商业注册规则》、《证券交易所法》,1921年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商标法》等。这些商事法规只有少数几部正式颁行,大多停留在草案阶段,但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对适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商法进行进一步探索,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这为南京政府相应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特点:

①确认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②初步引入传统商法未涉及之领域,如著作权、商标权、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破产等。

③否定或变通传统民法的封建民商事习惯,以趋于近代民商法精神。

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家长主婚、买卖婚姻、宗祧继承)

32.中华民国的立法思想、法律体系、立法特点。

立法思想:

①三民主义

②建国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③以党治国(训政保姆论):立法机关为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中政会实际上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司法党化)

④权能分治

⑤五权宪法

法律体系:

①成文法:“六法”。

②援用前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

③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立法特点:

①以总理“遗教”作为立法根本原则。

②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③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优于普通法。

④继受法与固有法相混合。

33.唐宋时期三法司与明清时期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唐:

①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中央文武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大理寺和地方各州上报的徒刑以上重罪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③御史台:中央行政监察机构和司法监督机关,除行使行政监察权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以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宋:

①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评断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后分左右两部,右治狱(审理案件事实部分),左断刑(决定法律适用)。审判官也因而分为断司与议司二职,实行“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②刑部:复核大理寺评断的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案件.

③御史台:主司法监督,还审判重大案件,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下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还受理官员犯法的重大案件或奉旨审讯皇帝下达的案件。

明:

①刑部:中央审判机关,受理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案件,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死刑案件须经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奏请批准。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还代表皇帝录囚

②大理寺:复核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

③都察院: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案件

清:

刑部:主审、参与或主持重要立法、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大理寺:负责复核重案、申理昭雪。

都察院:“台谏合一”,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会谳”(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参与秋审、朝审。

3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越来越显示出“人文关怀”的精神。我国古代的法制也具有这种“人文关怀”的精神。请根据所学的中国法制史,谈谈传统法制中的“人文关怀”及对我国现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梁某酒后将邻居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 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

的那些内容即(D )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 ) 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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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大中刑律统类 2、大清律例 3、刺配之法 4、奸党 5、热审 6、重法地 7、编敕以敕代律 8、流杖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5 C C A A C 6-10 D B B B C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BCD BC ABCD ABCD BCD AD ABCD CD AB ABCD 四、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10 分。) 2、7、9错误,其他的正确 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 1. ,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2. 。 3. 4. 5.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 6.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法。 7.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8.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徒、笞。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等。 A. 三 B. 四 C. 五 D. 六 2. 充军最早创设于()。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3.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 A. 红契 B. 质剂 C. 乞鞫 D. 傅别 4.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皇祐法 D. 折杖法 5. 汉唐以来,虽然盐禁法网日密,但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始于()。 A. 《宋刑统》 B. 《元典章》 C. 《大明律》 D. 《大清律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 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狱。 2.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3.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4.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5. 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大诰》。 6. 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7. 《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8.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

岁。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c )。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2.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B )。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三司会审 3.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B)。 A. 《大唐六典》 B. 《大中刑律统类》 C. 《武德律》 D. 《贞观律》 4. 朱元璋编制大诰的主要目的是( D )。

A. 预防官吏犯罪 B. 预防平民犯罪 C. 惩治官民犯罪 D. 进行法制宣传 5.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D)。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D)。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7.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B)。 A. 三司使 B. 三司推事 C. 小三法司会审 D. 大三法司会审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6 交卷时间:2017-09-23 08:36:47 一、单选题 1. (5分) 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谋危社稷的行为 答案C 2. (5分)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 A. 按职位 ? B. 按资产 ? C. 按丁男数 ? D. 按人口 答案D 3. (5分)

《大明律》完全定型时的律是()。 ? A. 《吴元年律》 ? B. 《洪武七年律》 ? C. 《洪武三十年律》 ? D. 《洪武二十二年律》 答案C 4. (5分)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 ? A. 圆审 ? B. 三司推事 ? C. 三司圆审 ? D. 三司会审 答案B 5. (5分) 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 A. 理藩院 ? B. 大宗正府 ? C. 宣政院 ? D. 大理寺

答案C 6. (5分) 汉代政府调剂物价的措施是()。 ? A. 算缗令 ? B. 均输法 ? C. 平准法 ? D. 专卖法 答案C 7. (5分) 《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 A. 杂法 ? B. 具法 ? C. 囚法 ? D. 贼法 答案B 8. (5分)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A. 官府

? B. 发现人 ? C.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 D. 原主人 答案B 9. (5分) ()是明朝最重的死刑,一律“决不待时”,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犯罪。 ? A. 枭首 ? B. 腰斩 ? C. 凌迟 ? D. 斩立决 答案C 10. (5分) 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 ? A. 4个月 ? B. 6个月 ? C. 无限期 ? D. 1年 答案A 二、多选题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 A. 自诉 B. 越诉 C. 直诉 D. 亲属代诉 2.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枉法赃 D. 折杖法 3. 清朝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包括()。 A. 《回疆则例》 B. 《苗律例》 C. 《蒙古律例》 D. 《西宁番自治罪条例》 4.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 大理寺 B. 刑部 C. 都察院 D. 御史台 5. 宋朝法律规定,地租采取两种分成方法,即()。 A. 对分制

B. 二八分成 C. 三七分成 D. 四六分成 6. 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以下措施()。 A. 设立审刑院 B. 限令各州十日一报囚账 C. 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 D. 派御史台的推勘官分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7.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 A. 新律 B. 开皇律 C. 大业律 D. 开皇令 8.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 A. 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B.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C. 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D.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9. 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 钞法 B. 钱法 C. 盐法 D. 茶法

10.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免官等法律特权。 A. 请 B. 减 C. 赎 D. 官当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大明律》最后完成()。 A. 吴元年 B. 洪武元年 C. 洪武二十二年 D. 洪武三十年 2.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3.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A. 成 B. 廷行事 C. 断例 D. 比 4.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中国法制史》作业2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共道试题,共分.每空分) .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律》. 正确答案:). 酎金 .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正确答案:). 三公九卿制 . 公元前216年秦朝颁布了()地法令,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正确答案:). 使黔首自实田 . 北魏、北齐将()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地中间刑. 正确答案:). 流刑 . 北齐律地篇目为()篇. 正确答案:). 杂抵罪 . 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地典型判例叫做(). 正确答案:). 比 .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正确答案:). 秋荼 正确答案:). 凝脂 .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和()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正确答案:). 谋反 正确答案:). 大逆 二、单项选择题(共道试题,共分.) . 汉代地买卖契约叫做(). . 质剂 . 傅别 . 券书 . 红契 正确答案: . 汉代致仕地年龄是(). . 六十 . 六十五 . 七十 正确答案: .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 . 大逆无道 . 首匿 . 通行饮食 . 见知故纵 正确答案: . 汉初至文景时期地法制指导思想地主导是(). . 黄老思想 . 法家思想 . 儒家思想 . 道家思想 正确答案:

. 两汉地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地(). . 傍章 . 左官律 . 九章律 . 约法三章 正确答案: .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 . 罚作 . 鬼薪 . 城旦 . 复作 正确答案: . 汉武帝之后,汉朝地法制指导思想地主导是(). . 黄老思想 . 法家思想 . 儒家思想 . 道家思想 正确答案: .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地皇帝是(). . 汉高祖 . 汉武帝 . 汉文帝 . 汉景帝 正确答案: . 秦朝关于案件地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地文书程式地法律形式是(). . 令 . 式 . 法律答问 . 廷行事 正确答案: .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地一种,称作(). . 编敕 . 廷行事 . 决事比 . 科条 正确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共道试题,共分.) . 汉朝定罪量刑地原则有(). . 亲亲得相首匿 .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 罪疑从赦 .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中国法制史电大历年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中国法制史 2008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赎刑 2.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 D.宗正府 3,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 A.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六典 4.首次规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 A.开皇律 B.大业律 C.唐律疏议 D.唐六典 5.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 A.《开皇律》 B.唐律 C.《宋刑统》 D.《大清律例》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唐律疏义》 D.《宋刑统 7.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清吏司 8.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 A.合挥 B.聘书 C.婚约 D.合约 9.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条。 A.21 B.20 C. 22 D.24 10.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 A、《中华民国临时约》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朝的监狱叫做( )。 A.图固 B.圜土 C.均台 D.牖里 2.四周的婚姻制度有( )。 A.六礼 B.七去 C.三不去 D.五听 3.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受到( )的批评。 A.孔丘 B.商鞅 C.魏文候 D.叔向 4.秦朝的法律思想有( ), A.法令由一统 B.事皆决于法 C.以刑杀为威 D.严刑峻法

《中国法制史》作业3_0010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3_0010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 宋朝施行了一种刑罚,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这种刑罚叫做。 正确答案:1). 刺配之法 2.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正确答案:1). 厂卫 3. 明朝统治者为严惩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专设了罪。 正确答案:1). 奸党 4. 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正确答案:1). 附会汉法 5.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会审。 正确答案:1). 三法司 6.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 正确答案:1). 武德律 7. 明《大诰》由、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组成。 正确答案:1). 御制大诰 正确答案:2). 御制大诰三编 8.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正确答案:1). 编敕 正确答案:2). 以敕代律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明《大诰》共()。 A. 二篇 B. 三篇 C. 四篇 D. 五篇 正确答案:C 2.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正确答案:C

3.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律。 A. 《卫禁》 B. 《职制》 C. 《户婚》 D. 《斗讼》 正确答案:C 4. 充军最早创设于()。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正确答案:C 5. 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 A. 折杖法 B. 刺配之法 C. 凌迟 D. 盗贼重法 正确答案:B 6.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 篇目改为七篇 B. 名例律列于律首 C. 律后附敕 D. 律疏结合 正确答案:A 7. 隋朝以()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A. 大理寺 B. 刑部 C. 御史台 D. 宣政院 正确答案:B 8.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三司会审 正确答案:B

中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学生姓名常海兵学号 200910640027 一、为什么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鼻祖。 1.《法经》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作用。 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 封建社会的开端。这段时期,在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是重要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为主体的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大国占据了统治地位,正在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或已经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为了巩固经济方面的成果,开始致力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他们以法律为武器,继承了春秋末期的公布成文法的传统,主张以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礼治”,要求建立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当时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组成“法家”站在时代的前列,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以法治国”、“一断于法”。他们在不断认识新的社会关系,总结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完善、充实了自己的法治理论,指导着战国时期的封建立法和执法。 在此大背景下,魏国当时的宰相李悝集诸国成文法之要而作成的中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应运而生。 李悝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在变法的过程中总结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经》的篇目及其内容。2.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根据史料记载,大致可以了解《法经》的篇目结构为: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是《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根据记载,其内容为所谓的“六禁”。一日“淫禁”,是关于惩治奸非行为的规定;

2020年10月全国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 ) A.《甘誓》 B.《左传》 C.《汤誓》 D.《周礼》 2.西周时期的民事诉讼称为( ) A.狱 B.傅别 C.讼 D.质剂 3.春秋末期,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者是( ) A.邓析 B.孔子 C.叔向 D.荀寅 4.战国时期,“改法为律”者是( )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5.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 ) A.非所宜言罪 B.乏徭罪 C.以古非今罪 D.盗徙封罪 6.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官是( ) A.廷理 B.廷尉 C.卫尉 D.御史大夫 7.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者构成( ) A.出界罪 B.左道罪 C.阿党附益罪 D.非正罪 8.“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9.两晋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 A.纳礼入律 B.以刑为先 C.无为而治 D.听命于神 10.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 ) A.五刑 B.五听 C.五丧 D.五服 11.隋朝的《大业律》共有( ) A.12篇 B.16篇 C.18篇 D.20篇 12.唐朝把国家机关广泛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称为( ) A.律 B.令 C.格 D.式 13.宋朝中央派出的监督各路司法审判工作的机关是( ) A.制置三司条例司 B.提点刑狱司 1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1本章要点 ●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影响都及于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此外,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深处找到踪影。故而,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传承之中,西周法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周统治者利用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新提出的“德”观念顺理成章地解释了“小邦周”兴起和“大邦殷”灭亡的原因。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里起指导作用的,则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 (一)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因此,“天命”不会专归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这就是“天命靡常”或“惟命不于常。”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有德之人有“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在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只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同时又敬“德”才能“受天命”。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所以周公言:“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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