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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目标

1、知道法律的内涵及我国法律的本质,了解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知道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

2、学会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二、教学难点

1、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三、教学过程

(一) 法律的定义、特征

1、小尝试

请一位同学用圆规画一个圆,请另一位同学只用笔画一个圆。

教师问:哪一个圆更标准、更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

通过学生的尝试和自由发言,老师引导学生认识到只有用标准的圆规才能把圆画的更标准、更圆。

教师过度:从小游戏中我们可以领悟到“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也是离不开规矩的。社会生活中的这种规矩我们称之为:行为规范。那么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行为规范呢?请同学们细心寻找。

2、生活搜集

学生以组为单位搜集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教师在各小组倾听指导,帮助学生找全各种类型的行为规范。

预测: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规范有:法律、法规,道德,宗教教规,民俗村规,团体章程、党纪,等。

3、比较分析

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有哪些基本特征?(请同学们结合生活中的实例来比较以下几种行为规范的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法律的特征: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法理学定义是增强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思想起点和认识基础。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要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准确法律定义。

4、议一议:我的生活与法律有关系吗?

1)、知识拓展—公民权利大搜索

通过以下法律规定,你发现了什么?

第34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2)、让学生结合自己一天的生活,来寻找自己的生活中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规定我们应尽的义务。

预测:从进入教室开始,我们开始学习,是在行使受教育的权利,也是在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当在课堂上发言的时候,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同时,我们的言论不可以伤害到他人,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午的时候,我们就餐是在行使自己的休息权和生存权,以保证我们的生命健康。另外,我们的学杂费、书本费都已经全部免掉了,这是我们在享受国家的物质帮助权。

教师引导: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结合的,同时,引导学生认识到是周围更多的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的受教育权才能得到保障,所以要珍惜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5、请你判断:

A有的同学说:我们应该先履行义务再享受权利

B有的同学说:我们应该先行使权利,后履行义务

C有的同学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仅要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D有的同学说:我只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

E有的同学说:我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

请你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判断以上同学谁的说法正确,并说明理由。

通过以上观点的判断,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三)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6、问题探究

材料一:职工江明到东方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公司每月给他1500元工资,但未签定劳动合同。江明工作的前三个月,东方公司按时付给他1500元工资,此后的几个月,公司以不景气为由,就只付给江明600元工资。你认为江明会怎么做?并对江明的行为进行评析。

材料二:王鑫,初一5班学生,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出车祸去世了,随后母亲改嫁,他就随奶奶生活。此后他母亲就再也没给过他生活费了。奶奶与母亲为此经常吵闹…有一天在班上,他的同桌刘明发现丢了10元钱,在多次没找到的情况下,他就向全班同学散布消息:“这钱肯定是王鑫偷的,因为他家里穷,母亲也不管他了,他一定是偷了我的钱去买好吃的去了。”其他同学也说:“就是,你看他平时在学校口水乱吐,纸也随地乱扔,品行本身就差,肯定是他。”很快这消息也就传到了王鑫耳朵里,他感觉自己的自尊很受到伤害,于是课后,他就暴打了刘明一顿。事后,王鑫就干脆自己辍学了。离开了学校,王鑫就溜进一网吧,在那待上了整整一夜,天亮时,网吧老板跟他要上网费,而王鑫根本就没钱,于是老板就对他大打出手,手被网吧老板拧得骨折。你对王鑫母亲的做法怎么看?并说明理由。

教师总结:过以上两则材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法律提倡的事情,我们要积极去做;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必须去做;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一定不去做。

第一课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

第一课时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导学案

学习目标:

1、学会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不做违反法律的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提高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

3、(1)记住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记住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学习重点

1、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2、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学习难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导学过程

自主学习

1、什么是法律?法律与道德有什么区别?

2、在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自觉履行哪些义务?

3、怎样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公民应怎样正确行使权利?

5、在我国,公民应怎样履行义务?

填一填

1、法律是由制定,靠保证实施,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我国法律是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3、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

4、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越,不得损害的合法权益,要尊重,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

5、凡是的行为要积极去做;凡是,就必须去做;凡是的行为,就坚决不做。

合作探究:

1、案例分析课本P4-P5页胡长清材料:

说一说:胡长清被判处死刑说明了什么?

2、活动三:读图回答

想一想:课本P7页

图1,图3,图4中的公民在享有什么权利?

说一说:图1,图2,图4中的公民正在履行什么义务?

3、情境活动五:查一查——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中,我们都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应自觉履行哪些义务?4、案例分析课本P9页农民章某的材料

你认为章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为什么?

当堂检测:

单项选择题

1、“乱放鞭炮”被列为2008年过年最不雅行为,因为它影响了别人正常的生活,告诉我们()

A.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

B.乱放鞭炮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要做法律禁止的事

C.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D.放鞭炮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应当给予取缔

2、下列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①行使监督权②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③维护国家统一④依法纳税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3、以下属于法律要求我们做的是()

①维护国家统一②见义勇为③遵守公共秩序④依法纳税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

4、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继陈良宇、杜世成等人之后法律对严重违法的高官再次做出的严厉判罚。上述案例启示我们( )

①凡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我们应坚决不做②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建设和谐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少享受权利,多履行义务④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二、辨析题

5、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同学们说法不一,甲同学说:“权利我喜欢,义务我讨厌。”还有乙同学说:“义务如同河流的源头,权利如同河流中的水。”

谁的观点是正确的呢?为什么?

6、小胡非常喜欢听音乐,常常深夜了还把音响开到最大声,邻居纷纷向他提意见。小胡认为在家里听音乐是自己的权利,邻居无权干涉。小胡的看法对吗?为什么?

三、情境分析题

春节郭某准备回家,但公司还欠他2500元钱。于是他去找领工的车某,车某说老板想给大家结账,但有几笔钱没有收回来,还要再等等。过了不久,郭某进车某房间看到车某6岁女儿在家。他便以“找妈妈”为由骗走车某的女儿,让车带2500元钱赎孩子。由于孩子认生,在出租车上大哭,引起司机的警觉。当车行至公路收费站时,司机把疑点告诉了收费员,出租车被拦下,民警很快赶到。郭某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觉得委屈,自己没有伤害车某女儿的恶意,也不是为了勒索额外的钱财而带走她。自己是真正的受害者。结合课本所学的相关知识,分析郭的行为,帮助郭某认清问题。最后,再给他一些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的建议。

五、收获平台

教学反思

1、在法律层面上,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一方面,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践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在教学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引导学生区分“权利”和“权力”的差别。

2、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我国公民享有人身的、家庭的、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广泛的经济、政治权利以及依法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等权利;同时,我国法律又规定了公民必须相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3、懂得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有助于增强我们的国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权利观念,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既是增强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题中之义,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和学习法律常识的落脚点。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D 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正确答案:B,C,D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正确答案:A,B,C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来源:考{试大}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正确答案:A,B 5、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权益包括下列哪些? A.政治权利 B.文化教育权益 C.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 D.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正确答案:A,B,C,D 6、下列人员中有选举权的是哪项?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4课公民义务复习习题

第二单元第四课公民义务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义务;依法履行义务。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和依法履行义务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维护国家利益,主要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定义务须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5.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6.违反义务须担责。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王某从职校毕业后,自筹资金开了一家饭馆,他不仅手艺和服务态度好,而且坚持依法纳税,被评为“守法经营户”,这一事实说明 ( ) ①王某行使了劳动权②王某自觉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③王某收入高④王某法制观念淡薄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依据题干描述,王某“在职校学习”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也履行了受教育的义务;“开饭馆”享有了劳动的权利;“依法纳税”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由此说明了王某的法制观念很强。所以①②符合题意;③与题不符,故排除;④说法错误。 【答案】A 【例题2】如图所示漫画中的人 (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

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2]”。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5.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共三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 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 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板书)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板书)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阅读教材P12—13,结合“法律导航”思考P13问题1: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板书)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五大类) 3、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三大类) (学生阅读教材将内容划起来) “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 ●案例分析: 小明从小爱好绘画,经常参加各种绘画比赛,有不少作品获奖。一天,班主任告诉小明:“你的那幅获奖作品编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啦!”但小明发现这本书出版了半年了,还

义务权利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

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

最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初中思想政治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课题: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教学难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络作业参考答案图文稿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络作 业参考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络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两大基本价值。 E儿童权主要包括户口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F法官的理想人格是__公正_。 D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 G“公民是一个共同体政治的概念,作为一项制度,它发源于古希腊。 L零上访、零判决背后彰显的是特殊的司法目标息讼。 P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规范的平等,二是事实的平等。S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司法当以公正为最高目标。 X宪法中的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 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Z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叫理官。 二、判断题 B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错) F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对) 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 法院在判案时定罪量刑应考虑民愤。(错)

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对) “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多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对) G公民就是人民。(错) 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对) R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错) T调解是东方社会特有的。(错) 调解是东方的优秀诉讼文化。(错) L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错) W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错)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这是非常正确与重要的。(对) 我国的法律制度已赋予了公民环境诉权。(错) 我国教育经费近些年快速增长,教育投入已经赶上世界中、上等收入国家水平。(错) Y 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错) 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错) 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错) Z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对) 三、简答题(或填空题)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 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目录 摘要 (1)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 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 参考书目 (12)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

如何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试述我国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伴随着每个公民的一生,从其出生到其死亡,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所有的权利和所应尽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每个中国人都了解应该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既然如此,本文有就拥有了它的作用,不是没有用的东西,说不定它就是知道人们的路灯。 如果要了解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行使和履行方法,那首要的就是了解权利和义务。权利 (1) 权势和货财 《荀子?劝学》:“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羣众不能移也。” 《后汉书?董卓传》:“稍争权利,更相杀害。” 明方孝孺《崔浩》:“弃三万户而不受,辞权利而不居,可谓无欲矣。” (2) 法律用语。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

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因此,权利有着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 义务 1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 2在道德或伦理上的一般强制的应尽责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 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 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

法律教育专题复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识梳理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①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③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④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政治权利,(1)凡年满十八周岁;(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财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3、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1)、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采取非诉讼和诉讼的方式予以维护。 非诉讼的途径有:寻求学校老师、亲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帮助等。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①按时人学的义务, 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③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 (1)我国公民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③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维护权利。 (2)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5、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6、我们应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①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7、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那些法律保护? 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保护。例如: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严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学校要保护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等。 (3)向暴力说“不”。不做侵害别人生命与健康的事情,学会运用法律武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8、智力成果权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权等。 9、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权(2)知情权(3)求偿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权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保障自己合理的权利不受侵害? (1)提高维权能力,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2)树立维权意识。 (3)掌握维权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部门申诉;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重点(记忆)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2、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讲课讲稿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

宪法中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法律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的侵犯。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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