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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16年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

答: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

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

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

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王师傅:报案人;王某: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案例2答:有错误。

1、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就无权强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自己无权直接指定。

3、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且没有规定是委托的辩护人,还是指派的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都可以被被告人当庭拒绝。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嫌疑人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2、鉴定意见

答: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

3、监视居住

答: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传

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

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1答: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2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3答:首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面,明确写明辩护人也有权申请,以前没有提到。第二,增设了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这个是法案的第69条。对于公安机关监管取保候审人提供了更多的口实,这是一个细化的规定。第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方式问题。第四,保证金的监管。第五,逮捕的适用条件。第六,羁押期限。最后,对被逮捕人家属的知情权也做了修改。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1、侦查阶段不能称呼被告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2、刑事诉讼法第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3、吴某有权聘请律师。4、这是一种典型的诱供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严厉禁止的行为。5、侦查人员可以交代政策,但不能未经审判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

案例2答:1、本案收集到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摔坏手表的时针指在6点05分;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立案

答: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答: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3、通缉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4、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5、公诉

答: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1答: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2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

(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以上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

3答: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反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不正确。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

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案例2答: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证明对象

答: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简易程序

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3、延期审理

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4、死刑复核程序

答: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5、暂予监外执行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简答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该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

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答: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案例2答:1、案件的受理。公、检、法都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

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管辖。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理由是:(1)陈甲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案中,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辱骂、禁闭等形式,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刑法》第257:“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此项规定,陈甲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受害人死亡,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18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附加三严三实专题文档一篇——云南省国税局扎实有力完成专题学习研讨

自专题学习研讨这一关键动作开展以来,云南省国税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认真围绕“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和“严以用权”三个专题,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深入扎实开展专题学习研讨。每一个专题既有规定学习篇目,又有交流学习感悟;既提前自学,又集中学深悟透。严格按照局领导领学、处级干部交流发言、党组书记总结并提出下一步要求的三个环节进行。同时,安排各处室(党支部)学习,充分彰显了中央要求、国税特点、云南特色,确保了专题学习研讨亮点纷呈、成效明显。

打牢思想根基,学习有力。一是抓好经常性学习,固本强基。开展自学和集体学习,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举办了全省国税系统党建暨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有力提升了税收工作新常态下支部书记对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的认知和掌握能力。二是抓好先进性学习,比学赶超。向焦裕禄、杨善洲、沈浩、高德荣等先进典型学习,学习他们恪守信念、对党忠诚

的政治品质和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借助《云南国税道德讲堂》举办了省直机关“感动在身边最美机关干部”先进事迹报告会,激发了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决心和信心。三是抓好创新性学习,以赛促学。开展了以“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为主题的网上知识竞答活动,有效拓展了对“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认知;举办了以“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崇尚道德和谐国税”为主题的第七届硬笔书法比赛,不仅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书法文化传统而且充分展示了云南国税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精气神。四是抓好警示性学习,警钟长鸣。组织学习了《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以案说法-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选编》等书籍,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人生不能重来》,从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和税务系统反面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警惕长存;同时,全省16个州(市)局、140个县(市、区)局还采用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等方式抓实廉政教育,筑牢干部职工为税清廉、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而奋斗的思想自觉。

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有力。7月13日至7月31日,省局领导分别带领9个督查工作组深入全省16个州(市)对上半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省局领导看望慰问了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听取意见

建议,并与政府领导就国税工作进行了沟通交流。详细了解基层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并通过实地察看、翻阅资料、窗口咨询、与纳税人交谈,深入了解组织收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三个《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金税三期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回应了州(市)局提出的工作难点问题,对帮助基层发现和解决问题、坚定基层信心、鼓舞基层干劲。在督查期间,省局领导参加了各州市“三严三实”第二专题学习研讨,深刻阐述了“三严三实”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把“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末梢神经”。并将基层反映的67条意见建议情况,反馈到省局各个处室,进行问题认领,并启动督查机制,督促立行立改、确保实效,为促进基层国税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感悟革命情怀,引导有力。一是在中国共产党94周年华诞到来之际,云南国税精心组织,开展了系列活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集力和战斗力。二是7月31日和8月7日,组织省局机关24个党支部146名党员干部分两批前往禄劝县皎平渡红军渡江纪念馆和寻甸县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开展以“传承红军精神砥砺严实品格”为主题的第二专题学习研讨配合活动暨

机关党委、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让“三严三实”入脑以触动思想、入心以触及灵魂。使党员干部牢记历史、珍惜现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组织干部职工收看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进一步塑造爱国心、凝聚民族魂。各州(市)局利用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一系列配合活动,重温抗日战争的苦难与辉煌,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夯实思想根基,锻造了严实品格,凝聚了前行力量。

心系贫困山乡,帮扶有力。开展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扶贫攻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生动实践。10月22日,在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树学的带领下,省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许光烈和省局机关部分处室负责人、昆明市局负责同志一行长途跋涉深入到东川区因民镇桃树坪村开展省市区三级联动的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工作组分别与村干部和老乡谈问题,挖穷根,找出路,了解掌握结对帮扶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填写访谈问卷,完善建档立卡资料。在贫困户家中,张局长认真倾听记录老乡的困难,并表示一定找准“贫”根、找对“困”源,做到“不脱贫不脱钩”。10月28日,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杰一行又奔赴桃树坪村开展遍访,并代表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为因民镇中心小学捐赠了10余万元的教学仪器设施。至此,我

局“挂包帮”“转走访”第一轮走访任务圆满完成,在扶贫攻坚路上又一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使得党员干部进一步锤炼了党性品格,提升了党性修养。

唱响时代旋律,感召有力。为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三严三实”教育扎实开展,我局积极组织参与省直机关工委举办的“我的梦﹒中国梦”-“感动在身边”微故事征集讲演和“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系列活动。动员号召干部职工深入发掘并撰写了发生在身边的机关党员干部践

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的感人故事,组织了评选,并向省直机关工委报送了优秀获奖作品。9月23日,在直机关工委举办的“红土地之歌”演讲比赛省直单位复赛中,我局作品《我们的大阅兵》有力展现了“金三”团队的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昂扬风貌,得到了大赛组委会和评审团体的一致好评,并荣获了比赛组织奖和选手优秀奖等两项荣誉。

坚持问题导向,整改有力。云南国税系统专题学习研讨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又有一定的实践深度,与边学边改实现了无缝对接。

一是针对存在的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加强做好上下联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做得不够和网络申报系统的运行速度和稳定性有待提高,系统模块有待进一步优化,国税、地税、工商、经信、住建、药监等部门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滞后等情况,省局党组亲自主抓,成功解决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实际效果取信于基层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在全系统内形成上下联动,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全省国税系统21个处级以上机关、省局机关24个党支部坚持开诚布公找问题、集思广益理思路、齐心协力抓整改,通过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讲党课、走访纳税人、走访基层国税机关、走访党政机关、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建议401条、梳理归纳列入边学边改项目清单253项,对查找出的问题,一条一条梳理、一项一项分析,坚持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一起解决:属于律己不严、担当精神缺乏的,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提振精神状态;属于能力不足的,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能力;属于作风漂浮、花拳绣腿的,通过批评教育,认真执纪问责,形成倒逼压力。目前,云南国税系统针对“不严不实”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396项、提出建立和完善制度102项、已完成边学边改项目143项、已建立和完善制度90项、已出台强化内部管理措施106条、已出台规范税收执法措施23条、已出台优化纳税服务措施79项。

围绕三个专题云南国税系统21个处级以上税务机关党组集中开展讨论交流87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配合活动,将“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领导干部晓事理、

辨是非、明责任、长知识、开眼界、提境界,自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以专题教育成效有力助推了税收现代化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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