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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江苏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

目录

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

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3)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5)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9)

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3)

1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阅案卷,审核检察官助理提出的意见;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

(四)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六)复核主要证据;

(七)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八)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和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

(九)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十)口头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

(十一)制作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审阅案卷,提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四)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起草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以及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

(六)起草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七)起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

(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制作各类笔录;

(二)开具侦查监督类程序性文书;

(三)权利义务告知等宣告性工作;

(四)送达侦查监督类法律文书;

(五)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

(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

2

3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

(三)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四)复核主要证据;

(五)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六)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决定书;

(七)组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活动;

(八)主持刑事和解;

(九)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等;

(十)出庭支持公诉;

(十一)口头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行为;

(十二)审核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和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

(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审阅案卷,提出案件审查意见;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接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听取意见;

(五)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六)起草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七)起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

(八)参与出席法庭;

(九)填制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起草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

(十)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办理换押、换保手续;

(二)权利义务等程序性告知;

(三)制作讯问、询问、案件讨论笔录和出庭记录;

(四)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

(五)开具公诉类程序性文书;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接收、保管、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八)卷宗装订、归档;

(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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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审阅案卷;

(二)开展对重点人员实地调查;

(三)听取监管机关与被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对诊断、检查、鉴别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参加相关评审会议,根据需要发表检察意见;

(六)制作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刑事执行监督文书;

(七)制作出庭文书并参加庭审,发表检察意见;

(八)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审查;(九)跟踪监督执行机关对检察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

(二)开展对一般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

(三)起草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提出参考性审查意见;

(四)起草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文书;

(五)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案件信息;

(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收案并制作案件流转单;

(二)根据检察官助理安排,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部分案件信息;(三)制作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记录;

(四)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等;(五)填录信息化平台与系统;

(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

(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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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听取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

(四)听取受害方和办案机关(部门)意见;

(五)主持公开审查评议会;

(六)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七)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八)跟踪监督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

(九)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

(十)对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结案,制作审查意见书;

(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提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建议;

(二)查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

(三)参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方及办案单位意见;(四)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表现;(五)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六)起草纠正违法通知书;

(七)将办案机关是否采纳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

(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

(二)接收羁押必要性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建立工作台帐;(三)查阅、复制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四)做好调查、提审笔录;

(五)执检智能辅助平台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填录;(六)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七)卷宗整理归档;

(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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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调查核实关键性证据;

(二)主持公开听证、和解工作;

(三)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四)制作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

(五)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六)案件息诉和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审阅案卷,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根据检察官安排,调阅材料、收集核实证据;

(四)起草审查终结报告;

(五)起草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

(六)参与出席法庭履行相关职责;

(七)参与息诉和解;

(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调阅诉讼卷宗,接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办案人员信息等事项;

(三)制作案件讨论、听证、调查等笔录;

(四)文书校对、用印、发送;

(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

(七)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

(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

10

11

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摸排、评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制作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关键证人;

(四)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

(五)制作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及请示;

(六)制作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公益诉讼起诉书;

(七)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八)制定庭审预案;

(九)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十)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

(十一)口头或书面监督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起草立案审查报告;

(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询问证人;

(四)参与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

(五)起草起诉层报审批表、公益诉讼案件请示;

(六)起草诉前审查报告、起诉审查报告、支持起诉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公益诉讼起诉书等文书;(七)参与出席法庭;

(八)起草撤回起诉决定书;

(九)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制作公益诉讼调查、询问、案件讨论等笔录;

(二)公益诉讼类文书校对、用印、送达;

(三)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四)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

(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法院移送卷宗;

(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

(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益诉讼办案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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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

(一)审查受理刑事申诉、控告、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二)调查、收集、核实关键证据;

(三)制作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

(四)审核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及时答复信访人;

(五)制作国家赔偿审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

(六)主持案件公开审查;

(七)依法处置突发信访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八)单独组织或会同律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

(一)听取信访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

(二)根据检察官安排,调查、收集、核实证据;

(三)起草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四)对于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提醒、催办、督办;

(五)接待处置一般信访;

(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

(一)调取案件卷宗;

(二)告知信访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办案期限;

(三)制作公开审查、听取意见、接待及答复信访人记录;(四)制发、送达信访案件告知类法律文书;

(五)收集整理各类材料,装订卷宗;

(六)填录苏检e访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案卡信息;(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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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省、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科、局、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一节各科室共同职责 第三条:按照检察院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组织好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每年每人完成调研或经验材料1—2篇,信息及宣传稿件2篇,并根据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条: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发挥团结协作精神,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节各科室分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 日常工作 1、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催办、督查以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密等工作。 3、负责统计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调研及技术工作。每年编写《检察情况反映》10期以上,负责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装备、赃款赃物管理、车辆管理、枪支弹药保管等工作。 5、来宾接待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调研工作 1、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运用法律、执行政策提供依据和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案例分析、经验材料、调查报告的编写和审阅工作。 3、负责全院性的综合材料、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介联络工作。’ 4、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检察委员会案件的讨论、开展检察工作和法制宣传。 技术工作

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_文秘知识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对每个岗位都是很重要的,橙子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最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 / 6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处岗位职责: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脏贿赂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脏、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指导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2、组织并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协作。 4、负责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协工作; 4、侦查监督处岗位职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2 / 6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院职能+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个人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高克林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谭政文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任)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梁国斌谭政文李士英黄火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任)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9年4月-1965年1月)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周兴李士英黄火青张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任) 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张鼎丞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副检察长张苏黄火青 (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任)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黄火青 (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喻屏张苏(1978年5月任职) 王甫李士英(1978年12月任职) 郗占元(1979年11月任职) 陈养山(1979年2月任职) 关山复张灿明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任)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杨易辰 (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李士英王甫王晓光江文冯锦汶中华人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公务员考试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检察官的等级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院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到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查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2\程序一般为:制定侦查方案、侦查的方法和策略、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3.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方法之一是派驻检察室。(对)理由: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有主要有:①派驻检查(包括:A、建立派驻检察院;B、派驻检查室)②实行“三化”检查(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③办案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两类: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力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申述;二是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都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最高人民检察院(B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 领导和监督 B.领导 C. 指导 D. 监督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B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 3.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包括口头通知纠正、(C )和追究刑事责任。 A.电话通知纠正B.派人通知纠正 C.书面通知纠正D.三种方式都可以 4.下列情形中,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是(D)。 A.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的 B.法院宣判后没有按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C.量刑畸轻畸重的 D.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 5.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是( A)。 A. 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 B. 检察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决定拘留的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 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 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 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检察机关职能任务

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职表态发言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职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以诚挚的心情对组织给我的信任和鼓励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将努力做到: 一、牢记宗旨,执法为民。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为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坚持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好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部署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利民”。 二、恪尽职守,维护稳定。我要立足本职,在执法思想上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监督意识;在执法观念上,要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把遵守程序法作为第一要则;在执法行为上,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在执法作风上,要全力提升司法文明程度;在案件处理上,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维护大局,当好助手。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我要事事以大局为重,以班子集体利益为重,维护班子的团结。一要自觉支持和维护检察长的工作,当好助手和参谋。二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干警意见。三要坚持集体领导原则,维护检察长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团结协作,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讲支持,生活讲体贴。在共同为检察事业奋斗中精诚团结,共谋发展,努力维护班子的整体形象和威信。 四、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廉洁

从政不仅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一条纪律。我要严守党纪国法,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清心寡欲,淡泊名利,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与时俱进争上游,与人共进比贡献,做一名让党放心和人民满意的检察官。 各位领导、同志们!任职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使命,在各位领导、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正确领导下,我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回报组织和人民的信任。 以上承诺,请各位领导、同志们监督。 谢谢大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责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 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者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

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受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人民检察院职责

人民检察院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xx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 (一)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

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二、内设机构机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香格里拉县人民

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检察院书记员 职业概述: 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 工作内容: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职业要求: 在专业方向和学历要求上,书记员需要具备法律、文秘、法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应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相应的整合归档能力、迅速的反应辨识能力及较强的判断自控能力等基本素质。尤其是在电脑日益普及、网络迅速更新的今天,无论是审判庭上快速高效准确地完成记录,还是在此之外各项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都越来越趋向“无纸化”方向发展。因此,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对于书记员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薪资行情: 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福利、津贴等待遇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3000元之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书记员收入分级管理,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以北京市为例,一级书记员的基本工资稳定在2000元以上。 职业发展路径: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纵深推进,都将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书记员工作将摆脱过去处处受制于检察官的附属地位,表现出一定的职业特性。同时,随着书记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书记员工作将在推进整个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和保证检察官的中立裁判活动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一般来说,要想成为一名检察院的书记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检察院组织的笔试、面试。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有望晋升为助理检察官,进而晋升为检察官,直至检察长。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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