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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XXX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XXX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XXX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发包与大宗物品采购,降低成本费用,规避法律风险,依照《招标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和“执行、监管、决策”相分离的内部管理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或大宗物品采购过程中,单项或者年累计金额超过限额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广告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大宗设备、配件、原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项目。

2 职能部门及职责

2.1 公司招标委员会是招标管理的决策机构,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控股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各子公司实施细则;

(二)负责招标项目投标对象与中标结果的确定;

(三)派员参与下属公司或项目单位限额以上项目的招标活动。

2.2 财务部及公司纪委是招标管理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一)对招标活动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对招标项目(工程)是否已经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审查;

(三)对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分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串标、虚假招标、泄露招标信息或标底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招标结果是否根据制度规定已经上报控股公司备案或审批等进行监督。

2.3 招标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或项目组是招标管理事务的执行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

(二)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发布招标公告,衔接有关法定手续;

(三)负责投标单位登记、发放招标文件、受理标书;

(四)负责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

(五)负责审查招标文件、招标规则解释与补充文件;

(六)负责起草并提交评标报告;

(七)参与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以及编制答疑补充文件。

2.4 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与技术难易程度,招投标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担任评标

专家,招投标委员会在招标对象资格审查与招标结果确认时应听取专家顾问意见。

2.5 公司需招标项目应事前应上报财务部及纪委,财务部及纪委应派参与评审工作。

3 管理权限

3.1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单项工程或者年累计采购金额超过万元的勘察、规

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广告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配件、原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项目,列入招标管理。

3.2 公司列入招标的工程项目或物品采购,单项或年度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并且已经编入年度预算获控股公司认可的,由各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自行确定招标结果,报控股公司审计部备案。

3.3 子公司列入招标的工程项目或物品采购,单项或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各

公司应将《评标报告》呈报控股公司审计部,递交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确认招标结果。

3.4 各子公司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应招标项目,在确定招标前,应先向控股公司申

请增加预算的审批手续,获准后进入招标程序。

4 招标

4.1 招标方式

4.1.1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1.2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4.1.3 委托招标:对具有特定招标条件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4.2 招标信息发布

4.2.1 公开招标的应提前10日以上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招标信息;

4.2.2 邀请招标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4.2.3 委托招标的严格按照国家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 资格预审

4.3.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执行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作为选择投标人的依据,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介;

(3)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状况;

(4)自有资金及财务状况;

(5)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6)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7)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8)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9)合同履约情况等。

4.3.2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与公告

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后,各潜在投标单位统一到项目执行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准备各种资料、证书。

4.3.3 接收意向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

招标执行部门统一接收各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证书和文件,审查预审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是否达到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4.3.4 确定投标的入围单位

招标执行部门依据各投标单位的预审资料进行资格评审,按时完成编写资格预审报告工作,并提交招标委员会审议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如果需要进一步考察投标单位,则由招标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察,并向招标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4.4 发标

(一)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1)标书,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

(2)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

(4)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5)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6)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7)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8)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9)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查发放招标文件

执行部门组织拟定招标文件后上报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委员会)审批后,即可将正式的招标文件发给各投标单位。如果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保函,招标执行部门应在验明投标保函后,才能发放招标文件。

(三)组织踏勘答疑

如投标单位提出有不明事项要求现场踏勘答疑时,由招标执行部门汇总招标单位意见后,组织现场踏勘答疑。此项工作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两周前完成。答疑时必须通知所有的入围投标单位参加,就各投标单位的不明事项做出解答。如有影响到投标结果的关键事项,必须编制答疑补充文件,报招标执行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的统一标准。

3.4 制订和管理标底

(一)根据标底的重要性及制作的难度,可以委托外部咨询公司制订,也可以由招标项目执行部门部编制。

(二)审查通过的标底作为正式的评标依据。

(三)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要求:

(1)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

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2)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

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是公司的重大机密,必须遵循最少人知晓的原则,所有知道标底的人都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对标底的保密性负有连带责任。标底的管理必须严密控

制,标底的封存必须经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现

场签字认可后,锁入保险柜;标底的开启必须经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

公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才能当众进行。

五、投标

5.1 招标执行部门负责接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和样品,对投标书应该妥善保管,不

得开启;对样品应做好标识,送达公开的样品陈列间保管。

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5.3 投标的报价单应单独密封,招标人签收后不得提前开启。

5.4 投标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区间报价、浮动报价及附加条件报价等不确定方式投标

的无效。

六、开标

6.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好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执行部门组织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6.2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

众拆封,并宣读主要内容。

6.3 招标执行部门负责开标过程记录,记录完毕后由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委

员会)对该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6.4 开标过程中,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委员会)或聘请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

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评标

7.1 评标由总裁办公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委员会)与聘请评标专家组成。评委应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公司权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2 评标的方法:

(一)打分法:即按事先制定的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分别进行打分,然后汇总计算给每一投标人的最后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即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及其他物品关联不强的招标;

(三)最高投标报价法:即以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一般适用于资产出售等。

7.3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

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7.4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7.5 招标执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

较和评审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详细列明各投标单位的

优劣。

八、定标

8.1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各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招标项目的定标权力机构,

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超过50万元以上或预算外招标项目,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审基础上编制《招标报告》报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8.2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

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8.3 如果公司收取投标保函,则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执行

单位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同时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

函。

8.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九、罚则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应扣减年度考

核得分:

(一)应当采用招标而未采用,或将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监管的;

(二)未及时报送招标文件,或填报资料不实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影响公司信誉的。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罚款,取消考核工资,情节严重者,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标前泄露标底或在核价前透露底价的;

(二)与投标或报价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报价的;

(三)接受投标或报价的请吃,收受钱物及其他好处的。

十、附则

10.1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10.2 本制度自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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