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
其他说明事项)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
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
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
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
的有效凭证。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
2.50%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
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
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
依据。
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201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1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3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捐赠支出12%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业务招待费(60%,5‰)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
借款)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据实扣(有关联关
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
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该期间借款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扣(非关联企业间
借款)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可扣除。 并
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
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
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
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
际贷款利率。
权益性投资5倍或2
倍内可扣(关联企
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
投资的5倍内,其他行业2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
付给境内关联方的
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
方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同期同类范围内可
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权益性投资5倍或2
倍内可扣(有关联
关系自然人)
住房公积金
据实规定范围内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补充医疗保险
5%工资总额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不得扣除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
据实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可以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经营租赁租入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
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合理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扣除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5%工资总额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林木类10年,畜类3年法律或合同约定年
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未经核定提取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不可扣除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低值易耗品摊销据实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一次性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审计及公证费
据实
税金
可以扣除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据实差旅费据实会议费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据实印刷费据实咨询费据实诉讼费据实邮电费据实租赁费据实水电费
据实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公杂费
据实车船燃料费
据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据实修理费
据实安全防卫费据实董事会费据实绿化费
据实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
摊销)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准予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
的手续费、佣金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5%(一般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
则不可扣
15%(财产保险企
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
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不得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0.5%~5%营业收入的0.5%~5%
不得扣除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
除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25%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
险种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1%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当年担保费收入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预提不得在税前扣
除交易所会员年费据实票据交易席位费摊销按10年分摊同业公会会费据实票据
信息披露费据实公告费据实其他
视情况而定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费用在税前扣除
明细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同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5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号)(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
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同上)
(同上)
(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2011年——2013年
(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注: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同上)
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