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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选报--民航气象飞行管制

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标准化、规范化,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的相关标准、建议措施及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天气报告,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SPECI电码格式报告:向本机场以外发布的特殊天气报告(简称SPECI报);主要用于飞行计划、VOLMET广播和D-VOLMET;
(二)SPECIAL缩写明语格式报告:供本机场使用的特殊天气报告(简称SPECIAL报);主要用于航空器进场和离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凡未指明SPECI或SPECIAL标准,而冠以"特殊标准"时,包含SPECI和SPECIAL两个标准;凡未指明SPECI或SPECIAL报告,而冠以"特殊报告"时,包含SPECI和SPECIAL两个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均应遵守。
第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 特殊观测:用于补充例行观测的观测。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RVR)、现在天气和/或云等出现特殊变化或某种气象要素达到气象部门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承运人及其他有关用户商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
(二) 特殊天气报告:当特殊观测完毕,按SPECIAL明语格式立即向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承运人及其他有关用户发布的报告,或按SPECI电码格式向本场以外发布的报告,统称特殊天气报告。
(三) 能见度:指主导能见度。它表示观测点四周一半及其以上的视野内都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能见距离。
(四) 云高:指云底距机场跑道标高或地面的垂直距离。
(五) 跑道视程:简称RVR。指在跑道中线,航空器上的飞行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距离。
(六) VOLMET广播: 对空气象广播。它是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的例行广播,视情况,包括当前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七) D-VOLMET: 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指通过数据链提供当前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章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由所在机场的气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制定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气象部门应参考本场运行最低标准、助航设施等,与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
第八条 SPECI报标准,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中规定的统一国际标准,制定时,应根据本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数值。
第九条 当跑道两端运行最低

标准不一致时应分别制定跑道两端接地地带的特殊天气
报告标准。
第十条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须报所在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应组织气象、管制及有关部门协商后审批;批准件应报总局空管局并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当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机场助航设施发生变化时,应对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办法和程序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SPECI报标准
第十三条 当本机场下列气象要素发生变化并达到以下规定的标准时,应发布SPECI报:
(一) 地面风
1、当平均地面风向比最近报告的风向有≥60°的变化,且平均风速在变化前和/或变化后达到≥5m/s时;
2、当平均地面风速比最近报告的风速有≥5m/s的变化时;
3、当平均地面风速变差(阵风)比最近报告的风速变差已增加5m/s或以上,且平均风速在变化前和/或变化后已达≥8m/s时;
4、当风速变化通过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数值时,其阈值应由气象部门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协商制定。制定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应制定使用变更跑道的风速阈值;
(2)跑道顺风和侧风分量的指示已变化,并通过代表机场上飞行的典型航空器的主要飞行极限的数值时。
对上述标准,可选择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二)能见度
1、当能见度数值由≥800米变为<800米,或由<800米变为≥800米时;
2、当能见度数值由≥1500米变为<1500米,或由<1500米变为≥1500米时;
3、当能见度数值由≥3000米变为<3000米,或由<3000米变为≥3000米时;
对上述三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二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4、当机场有大量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使用以下标准:能见度数值由≥5000米变为<5000米,或由<5000米变为≥5000米时;
(三)跑道视程
1、对I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600米变为<600米,或由<600米变为≥600米时;
(2)当RVR数值由≥800米变为<800米,或由<800米变为≥800米时;
2、对Ⅱ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600米变为<600米,或由<600米变为≥600米时;
(2)当RVR数值由≥350米变为<350米,或由<350米变为≥350米时;
3、对ⅢA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350米变为<350米,或由<350米变为≥350米时;
(2)当RVR数值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时。
(四)天气现象
1、在本场当下列天气现象任何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或强度有变化时:
——冻降水
——冻雾
——中或大的降水(包括阵性降水)
——低吹尘、沙或雪
——高吹尘、沙或雪(包括雪暴)
——尘暴
——沙暴
——雷暴(伴有或

不伴有降水)
——飑线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2、当机场周围8KM范围内有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天气现象同时发生、终止但本场没有时:

——尘暴
——沙暴
——雾
——龙卷云
——阵性降水
——高吹尘
——高吹雪
——高吹沙
——雷暴
——尘卷风
(五) 云
1、当≥5/8个云量的最低云层的云高有以下变化时:
(1)由≥30米变为<30米,或由<30米变为≥30米;
(2)由≥60米变为<60米,或由<60米变为≥60米;
(3)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
(4)由≥300米变为<300米,或由<300米变为≥300米;
对上述四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三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5)当本场在大量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情况下:
由≥450米变为<450米,或由<450米变为≥450米时;
2、当云底低于450米的云量有以下变化时:
由≥5/8个云量变为<5/8个云量,或由<5/8个云量变为≥5/8个云量。
(六)垂直能见度
1、由≥30米变为<30米,或由<30米变为≥30米时;
2、由≥60米变为<60米,或由<60米变为≥60米时;
3、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时;
4、由≥300米变为<300米,或由<300米变为≥300米时;
对上述四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三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第十四条 当结合本场运行最低标准选择SPECI报标准时,标准中的数值应是本章第十三条(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数值。
第四章 SPECIAL报标准
第十五条 发布SPECIAL报的标准是,当本机场及其附近地区下列气象要素发生变化并达到以下规定的标准:
(一)地面风
1、当代表正在使用的跑道上的风向风速的变化,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2、当平均地面风速由<17m/s变为≥17m/s,或由≥17m/s变为<17m/s时;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二)能见度
1、当主导能见度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2、当主导能见度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三)跑道视程
1、当跑道视程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2、当跑道视程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

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四)天气现象
1、当本场出现下列天气现象中的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或强度有变化时:
——冻降水
——冻雾
——中或大的降水(包括阵性降水)
——低吹尘
、沙或雪
——高吹尘、沙或雪(包括雪暴)
——尘暴
——沙暴
——雷暴(伴有或不伴有降水)
——飑线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2、在进近着陆和爬升区域,当下列天气现象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和强度有变化时:
——雷暴
——中度或严重颠簸
——风切变
——雹
——强烈颮线
——中度或严重积冰
——冻降水
——显著地形波
——沙暴
——尘暴
——高吹雪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3、当机场周围8KM范围内有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天气现象同时发生、终止但本场没有时:
——尘暴
——沙暴
——雾
——龙卷云
——阵性降水
——高吹尘
——高吹雪
——高吹沙
——雷暴
——尘卷风
(五)云
1、在进近和爬升区域有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存在;
2、本场内有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存在;
3、当≥5/8云量的最低云层的云高变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4、当云高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5、当云量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6、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六)垂直能见度
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根据本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七)空气温度
当空气温度比最近的一份报告增加2℃或以上,或者达到气象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同意选取的阈值时。
(八)其它
满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需要的其它气象要素。
第五章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编发
第十六条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由所在机场气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 当一种气象要素转坏而伴有另一种要素转好时,只发布一份特殊报告且须作为一份转坏的报告对待。
第十八条 机场天气一旦具备SPECIAL报标准,不论是表示转好还是表示转坏的SPECIAL报必须在特殊观测完毕后立即传递给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最迟发出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时刻;此类报告必须备供有关承运人和在机场的其他用户。
第十九条 机场天气一旦具备SPECI报标准,表示转

坏的SPECI报发出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时刻开始后并在1分钟内完成;当气象要素转好时,应在好转情况维持10分钟以后开始特殊观测,在特殊观测后的第5分钟时刻开始后发布SPECI报并在1分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在SPECIAL报中,不编发趋势着陆预报和近时天气;编报时使用明语格式,编发相关的英文
缩写或全称。
第二十一条 经气象部门和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达成协议后,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编发SPECIAL报:
(一)在本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设有与气象部门气象参数显示器上的任何气象要素都一致的显示器,并且使用这种显示器作为满足SPECIAL报告需要的观测是有效的;
(二)当跑道视程(RVR)所使用的报告尺度的一个或几个的变化,都是由机场观测员向本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报告时。
第二十二条 在飞行量少的机场(每周航班量5个及其以下),报告SPECIAL报的手段可以是口头、电话、传真方式,报告时可以不使用英文缩写。
第二十三条 在整点和例行半点观测时段,当气象要素达到发布SPECI报标准时,报告一律使用METAR报头;当达到发布SPECIAL报标准时,本场报告一律使用SPECIAL报头。
第二十四条 不进行例行半点观测的机场,在半点观测时段当气象要素达到发布SPECI报标准时,报告使用SPECI报头;当达到发布SPECIAL报标准时,本场报告使用SPECIAL报头。
第二十五条 在SPECIAL报中,应使用明语报出气象要素名称及所在位置,如:WIND(风)、IN APCH(在进近区域)。
第二十六条 当使用2条及以上跑道,必要时,每一条跑道上可用的风、能见度、RVR值都应在SPECIAL报中给出,并标明对应这些数值的跑道编号。
第二十七条 配置自动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机场,SPECI报文按电码FM16 -X Ext. SPECI格式编发;SPECIAL报文使用明语,编发除最高/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外所能测得的所有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未配置自动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机场,SPECI报文按电码FM16-X Ext.SPECI格式只编发相关组;SPECIAL报文使用明语,只编发相关组。
第二十九条 风、RVR的SPECI报只编发正在使用的航空器接地地带的情报。
第三十条 使用自动观测设备测风的机场,SPECI报编报紧接观测前10分钟时段的平均值,SPECIAL报编报紧接观测前2分钟时段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其它观测设备测风的机场,SPECI、SPECIAL报均编报自观测风开始后2分钟时段的平均值。
第三十二条 能见度的报告,在SPECIAL报告中,用于航空器离场时,应代表起飞区域的情况;用于航空器进场时,应代表着陆区域的情况;在SPECI报告中,应代表机场及其附近区域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RVR的报告,在SPECIAL报中,用于航空器离场时,应代表起飞区域的情况;用于航空器进场时,应代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情况;报告的数值应是观测前1分钟时段的平均值;在SPECI报中,应代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情况,报告的数值应是观测前10分钟时段的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 在SPECI中报告RVR时,当10分钟时段内RVR突然而又持续地变化且维
持2分钟或以上,其值变为以下情况时,应使用变化后的平均值代替10分钟时段的平均值:
(一)当RVR数值由≥800米变为<800米,或由<800米变为≥800米时;
(二)当RVR数值由≥600米变为<600米,或由<600米变为≥600米时;
(三)当RVR数值由≥350米变为<350米,或由<350米变为≥350米时;
(四)当RVR数值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时;
第三十五条 云的报告,在SPECIAL报告中,用于航空器离场时,应代表起飞区域的情况;用于航空器进场时,应代表着陆区域的情况;在SPECI报告中,应代表机场及其附近地区上空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天空不明且有垂直能见度信息时,有自动观测设备的以仪器测量的数值为准判断是否发布特殊报告;无自动观测设备的或当自动观测设备故障时,以目测数值判断是否发布特殊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发布云高的特殊报告时,有测云设备的应结合目测情况判断是否发布特殊报告;无测云设备或当测云设备故障时,应以目测结合航空器报告、雷达资料等发布特殊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仅在进近着陆区域或爬升区域出现第十五条第(四)款第2节所列的重要天气现象及积雨云和/或浓积云,本场其它要素达不到发布SPECIAL标准时,SPECIAL报告只发布进近着陆区域或爬升区域的重要天气现象及积雨云和/或浓积云组。
第三十九条 SPECI报必须按照地区航行协议传递给国际飞行气象情报(OPMET)数据库和地区航行协议指定的航空固定服务卫星分发系统运行中心。
第四十条 有关技术说明见附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零时(北京时)实施;1995年下发的《机场特选报的标准及规定》(总局空发〔1995〕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民航总局空管局。



附篇:有关技术说明
一、下列情况只发布一份特殊报告:
(一)转坏和转好的要素在同一时刻出现;
(二)转坏和转好的要素在2分钟时段内出现,例如0811能见度转坏且达到发布特殊报告的标准,而在0813冰雹正好停止达10分钟(2分钟的具体时段为0811-0813,不含11分钟时刻,含13分钟时刻);
(三)一种以上的气象要素在同一时刻转坏或转好且达到发布

特殊报告标准时;
(四)一种以上的气象要素在2分钟时段内转坏或转好且达到发布特殊报告标准时;例如:0811能见度转坏且达到发布特殊报告的标准,而在0813又出现冰雹,应合并发一份特殊报告(2分钟的具体时段同样为0811-0813,不含11分钟时刻,含13分钟时刻)。
二、表示天气情况转好的SPECI报,应在好转后的第10分钟进行观测,观测时段结束后方可进行报告;例如:某特殊天气在01分结束,应在第11分钟开始
后进行观测,第16分钟开始后发布SPECI报;如有必要,在发布之前应予以修订,以指明这是在10分钟时段结束时的主要情况。
三、天气现象中的积冰、颠簸等,由于目前还不能在地面进行满意的观测,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一《国际航空气象服务》第5章5.5.1节规定,应从爬升或进近着陆阶段的航空器观测中获取。
四、风切变的获取、报告方法,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一《国际航空气象服务》7.6节风切变警报。
五、制定SPECI报标准时,不得出现诸如能见度1600米、云高70米等标准;如果本场最低运行标准能见度为1600米、云高为70米,可以在SPECIAL报标准中规定。
六、编报特殊天气报告时,编报方法可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2001年3月修订)之附录2。
七、若跑道两端的风、RVR达到特殊天气报告标准,SPECI报只发布正在使用的接地地带的情报;如果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不够特殊天气报告标准而跑道另一端达到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则不发布SPECI报;上述情况下,如何发布SPECIAL报,由所在机场气象部门与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共同协商决定。
八、执行第十五条第(四)款第2节时,对进近和爬升区域的颠簸、风切变、雹、积冰、冻降水、地形波等天气现象,从目前条件讲,要提供准确的情报是困难的。为了飞行安全,应尽可能地利用天气雷达和飞机报告提供上述信息。如果机场内没有特殊天气现象,仅在进近和爬升区域存在第十五条第(四)款第2节中所列的特殊天气现象,也应编报SPECIAL报。
九、执行第十五条(五)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1、对进近和爬升区域的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各地可根据本机场的气候条件量化并决定什么情况下报告。为了飞行安全,对进近区域积雨云和/或浓积云的信息,应尽可能地利用天气雷达和飞机报告提供。
2、对本场内有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存在,各地可根据本机场的气候条件量化一个具体数值。
十、关于能见度的报告,在SPECIAL报告中,用于航空器离场和进场区域的能见度,可从配有自动测量能见度的仪器中获取;在SPECI报告中,配置自动

测量能见度仪器的,应参考仪器测量的数据报告主导能见度。上述情况下,没有配置自动测量能见度仪器的.一律报告主导能见度。
十一、关于云的报告,在SPECIAL报告中,用于航空器离场和进场区域的云,可从测云设备中获取,并结合目测情况进行报告;在SPECI报告中,配置测云设备的,应参考测云设备测量的数据及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结合目测情况进行报告。上述情况下,没有配置测云设备的,应参考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结合目测情况进行
报告。
十二、SPECIAL报编报举例
例1.某机场(虚构代号为YUDO)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商定,当代表正在使用的跑道上的顺风(跑道方向90°~270°)风速达到或超过6m/s时,气象部门应发布跑道上所有的气象情报。某22日风向80。,使09号跑道起降,在世界时02点15分测得09号跑道接地地带平均风向270。,风向在240。-310。之间变化,平均风速9m/s,最大风速15m/s,最小风速7m/s;中间地带平均风向260。,平均风速7m/s,最大风速10m/s,最小风速6m/s;停止端平均风向250。,平均风速5m/s;09号跑道接地地带能见度1800米,停止端1600米;09号跑道接地地带RVR2000米,中间地带1400米,停止端1600米;中度高吹尘;09号跑道4SC1200米,停止端1CU900米;温度1℃,露点-3℃;QNH1002hPa,编报如下:
SPECIAL YUDO 220215Z WIND RWY 09 TDZ 270/09MPS BTV240/310 MAX15 MNM07 MID 260/07MPS MAX10 MNM06 END 250/05MPS VIS RWY 09TDZ 1800M END1600M RVR RWY 09 TDZ ABV1500 MID 1400M END 1600M MOD BLDU CLD RWY 09 SCT 1200M
END FEW 900M T01 DPMS03 QNH 1002HPA=
说明:
1、风速、温度、露点在附件三附录2中,编报实际数值,如风27/09编报为270/9;本规定仍采用不足十位时十位补0的办法;
2、本例若没有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且只在观测场测得平均风向270?,风向在240。-310。之间变化,平均风速9m/s,最大风速15m/s,最小风速7m/s;应编报为:
SPECIAL YUDO 220215Z WIND 270/09MPS BTV 240/310MAX15 MNM07=
3、本例若用于进场航空器,且配置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若在进近区域有龙卷云存在,应在QNH后加发:FC IN APCH。
例2、某机场(虚构代号为YUDO)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商定,当在进近着陆和/或爬升区域出现中度以上积冰等重要天气现象时,气象部门应发布SPECIAL报。某月26日世界时08点20分,根据飞行员报告,在爬升区域有中度积冰,而本场内的气象要素均未达到SPECIAL标准,若用于离场航空器时,编报如下:
SPECIAL YUDO 260820Z MOD ICE IN CLIMB-OUT=
例3、某机场(虚构代号为YUDO)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商定,当在进近着陆和/或爬升区域出现CB云和/或TCU

云时,气象部门应发布SPECIAL报。某月26日世界时08点20分,根据飞行员报告,在进近着陆区域有CB云,而本场内的气象要素均未达到SPECIAL标准,若用于进场航空器时,编报如下:
SPECIAL YUDO 260820Z CB IN AP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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