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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刻录)

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刻录)
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刻录)

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发供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现状,特重修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试研院为公司技术监督执行部门。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要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来适应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需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和时效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设计、制造、施工企业。

第七条凡在湖南电网上网运行的发电厂、电力用户应保证涉网设备的安全及电能质量,应依据《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加强网厂安全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等接受电网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对涉网设备安全及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

第八条技术监督的范围

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力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水工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对并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涉网安全部分,对涉网设备的电力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金属、热工、节能与环保、水工、汽(水)轮机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九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第十条技术监督内容

(一)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内容

单一设备技术监督是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其内容应包含电网输变电(含发电)主要一、二次设备、发电设备、自动化、信息、电力通信系统和设备等各方面。

应逐步制定具体的、主要的一、二次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将全过程技术监督贯彻到单一设备中。

(二)专业技术监督内容

技术监督工作从专业上划分为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电测、热工、金属、化学、节能与环保、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水工等十个专业。

各技术监督专业应制定本专业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明确本专业技术监督指标和技术监督管理内容、方法和考核。

各专业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电能质量监督。

电网频率和电压质量。电网频率质量包括频率允许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质量包括电压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影响电网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管理;非线性负荷的入网管理等。

2.电气设备性能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包括外绝缘防污闪)、通流能力、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等,主要包括对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消弧线圈、耦合电容器、串、并联电容器、输电线路、电力电缆、接地装置、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母线、高压直流输电换流设备、晶闸管等电气设备及检测试验设备、带电作业及安全工器具的技术监督。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电力用气、燃料品质;生产用各种药品质量;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和停、备用设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电气设备的化学腐蚀。

4.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测量装置的检验率、调前合格率;计量标准装置的准确率;互感器、变送器、厂站端测量设备、二次回路、传递系统;检验用仪器仪表。

5.金属监督。

电气设备的金属部件、电瓷部件、压力容器和承压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转动部件的材质、组织和性能变化分析、安全和寿命评估;焊接材料、胶接材料、焊缝、胶接面的质量,部件、焊缝、胶接面和材料的无损检验;金属材料性能检验检测用仪器仪表。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等检测装置的检验率、调前合格率;热工计量标准装置的准确率;自动调节、控制、显示、保护、连锁设备和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测试仪器仪表。

7.节能与环境保护监督。

输电线路及变电设备损耗;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变电系统电磁辐射与变电站环境噪声污染,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检测,环保设施效率试验;测试仪器仪表。

8.保护与控制系统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直流电源系统;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串联补偿装置、静止无功补偿装置等各类电力电子设备控制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辅助控制系统、调速系统的控制范围、特性、功能;水轮机保护的投入率、动作正确率;仪器仪表及安全保护设施。

9.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监督。

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系统的性能、运行指标等,包括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费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配电管理系统;厂、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信息系统、网络等;电力系统各类通信设备,通信电路等。

10.水工技术监督。

大坝安全监测及分析、水工机电设备。水工观测率、可维护观测设备完好率、应检定观测仪器的检定率、水工启闭系统设备完好率等技术监督。

(三)并网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设备特殊试验项目技术监督

为确保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并网运行安全,除上述相关的技术监督外,还应对其发、供电设备如下试验开展技术监督,包括:一次调频试验、AGC试验、调节系统特性和参数测试及建模、调节控制系统特性试验;发电机(进相、空载阶跃、调差系数整定、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和表面电位、转子通风孔检查)试验;水轮发电机组调节、控制及稳定性试验;励磁(系统灭磁、静差率测试、负荷阶跃、相频和幅频特性)试验;系统电抗Xe计算试验;PSS功能整定试验;电能质量;发电机、汽轮机重要转动部件质量等。

第三章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发展策划部、农电工作部、水电技术部、营销部、物质部、科信部、调通中心、信息中心以及试验研究院

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督办公室,技术监督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主任兼任。

公司所辖各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如生产技术部)为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本企业所辖各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生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一人负责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工作,或由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并明确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负责各专业的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专业设备状态评价。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专业工作的内容。各企业应建立以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的企业、车间(县局、专业所)、班组三级技术监督网,建立企业、车间(县局、专业所)、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按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技术监督的领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召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技术监督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电网建设和生产运行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的管理规定,公司生技部、安监部、基建部、发策部、农电部、水电部、物质部、科信部、营销部、调通中心、信息中心作为相应技术监督的责任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别对电网建设、生产运行的不同阶段以及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涉网安全部分负有技术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3.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4.督促和指导公司所辖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

5.负责制定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全省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重大异常情况和分析处理报告。

6.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在设计审查、主要设备

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

7.对设备重大事故和电网事故,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并组织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

8.组织检查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9.下发湖南电网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技术监督执行部门负责或组织开展具体的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并网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开展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

2.根据湖南电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开展技术监督的工作细则,依据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的要求,开展具体技术监督工作。

3.根据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电网发展、新设备和新技术应用情况,研究有效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每三年制定一次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监督仪器设备配置规定,并对技术监督仪器设备进行入网检测,不断完善和充实技术监督的技术手段和装备。

4.了解和掌握电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的主要输变电设备、发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受监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5.参加电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

6.发现有违反规程制度、标准及技措、反措的行为,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按照告警制度要求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告警,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7.参加公司系统220kV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主要设备选型、监造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负责公司系统技术监督指标核实、汇总,定期向技术监督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技术监督报告、年度计划及总结、技术监督异常情况、技术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并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公司系统技术监督工作考核。

9.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10.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开展相应检测工作和量值传递工作。

11.对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2.依据并网协议、供电合同,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用户开展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

13.对技术监督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14.负责公司系统状态检修相关文件的宣贯与培训,状态评价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所辖各单位、并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

2、组织、安排、督促本单位所属各部门落实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单位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信。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报告。

3、建立单位、车间、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按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下发本单位所属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4、组织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5、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消除。组织、参加对本单位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并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

6、定期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事故调查报告、异常情况和分析处理报告。

7、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并参加上级部门的技术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使之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

8、组织召开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所属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车间(县局、专业所)、班组是三级技术监督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间(县局、专业所)须设技术监督专责人,同时应在车间或班组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分别负责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必须从事该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熟悉专业工作的内容。

车间(县局、专业所)和班组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规定、制度、导则和技术措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考核细则。

2、参加基建工程验收和设备监造、检验、检修质量验收,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

3、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项生产指标,研究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在具体技术监督工作中实施。

4、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达不到监督指标的,提出具体改进措施;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设备状态评价的技术监督工作。

5、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要确保年度技术监督指标的按时完成,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靠。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部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报告。

6、推广和采用技术监督新技术、新方法,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设备,建立健全各类合格的试验室。

7、努力做好专业技术培训,通过参加上级部门的技术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使之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

8、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设备健康状

态档案。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技术监督工作要实行全面、全过程、闭环的监督管理方式,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工厂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技术改造等所有环节都应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同时,在设备调试、检修、技术改造等重点阶段,以及在高峰负荷、雷雨季节、重大节假日、故障后等对输电线路、变压器等重点设备,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术监督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重点阶段、重点设备存在的问题。

1.分级、分专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提出技术监督意见和建议;

2.分级、分专业参与审查主要电力设备和试验设备选型原则和设备警戒线制度,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具有否决权;

3.分级、分专业参与重要设备或新入网使用的设备工厂监造或工厂试验;

4.分级、分专业参加电力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改造的验收工作,提出技术监督验收意见和建议。

5.公司各单位分级、分专业定期及动态对电力设备进行状态评价和风险评估监督,及时发现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处理建议或措施;

6. 对电力设备检修完成情况、检修质量(试验报告的督核)、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缺陷情况及处理进行统计、检查和通报,提出技术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处理。

7.根据湖南省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重点阶段和重点设备的技术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十九条在开展全过程技术监督中贯彻执行技术监督预警、告警和跟踪制度、技术监督评估制度、技术监督报告制度、技术监督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电力设备技术档案。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对电力设备的有效、及时的监督。要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实行执证上岗,促进技术监督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电公司生〔2006〕1282号《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条文修订说明

湖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基层进行了大班组改革,实行了标准化作业和专业化管理,实施了电网设备状态检修等,原湘电公司生〔2006〕1282号《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已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条款。为指导开展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参考了行业标准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国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华中电网技术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总体上与原2006年版“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了一致,重点增加了并入湖南电网运行的非直属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义见行业标准DL/T1051-2007)涉网设备的技术监督、水工技术监督,强化了新入网设备的技术监督,补充了对试验仪器仪表、安全工器具的监督,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现状态检修和技术监督的无缝链接,明确了公司各相关部门、调通中心在技术监督中的作用和职责。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的主要差异条款如下:

1、第五条。根据华中电网公司2006年186号文补充了第二句和第三句:要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来适应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需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和时效性。

2、第六条。原条文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设计、制造、施工企业。目前公司系统各电网企业已含供电企业,删除原条文的“供电企业”。

3、第七条。原条文为:凡在湖南电网上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用户和参与湖南电网工程的电力设计、施工企业按本办法执行。修订后的条文见第七条,主要依据为:华中网公司2006年186号文第六条:依法对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安全部分实施必要的技术监督,依据《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加强网厂安全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对华中电网内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安全部分实施必要的技

术监督,通过并网协议明确实施技术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的第五部分技术监督。1)对电网中直接涉及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发输配及重要用电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包括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包括PSS)、AGC与无功调节能力、一次调频、通信、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升压站电气设备等系统或专业。2)并网电厂应按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内容包括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检查的执行、预防事故措施的落实等情况以及技术监督指标等。

电力行业标准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的5.5条规定:试

研院参加并网发电厂和重要用户的并网技术条件审查和技术监督评估。

4、第八条,技术监督的范围。1)由于湖南电力公司不仅有电网企业,还有3个直属水电厂,因此将电网生产全过程和电网设备改为电力生产全过程和电力设备,同时增加水工内容;2)增加了一段关于并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技术监督范围。

修改依据为:1)行业标准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第4.3条发电企业的主要监督内容;2)国家电网生[2005]68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各专业技术监督规定。

5、第十条,技术监督内容。1)增加了水工技术监督,并在保护与控制部分增加了水轮机保护技术监督内容;2)各专业的内容中增加了测试仪器仪表;3)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增加了带电作业及安全工器具。4)考虑电厂和电网的差异性,增加一段对“并网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设备特殊试验项目技术监督”。

前3点的修改依据同第八条。第4点的修改依据为:

1)华中网公司2006年186号文的3.10 条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一次调频试验;发电机(进相、空载阶跃、调差系数整定、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和表面电位、转子通风孔检查)试验;励磁(系统灭磁、静差率测试、负荷阶跃、相频和幅频特性)试验;变压器(局放耐压、绕组变形)试验;大地网接地电阻测试;系统电抗Xe计算试验;PSS功能整定试验等。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

的第五部分技术监督第一条:对电网中直接涉及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发输配及重要用电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包括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包括PSS)、AGC与无功调节能力、一次调频、通信、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升压站电气设备等系统或专业。

6、第十一条。1)根据公司目前的部门设置,领导小组成员增加了物质部、科信部、信息中心。2)增加了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监督专责人和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的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一人或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并明确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负责各专业的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专业设备状态评价。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专业工作的内容。

7、第十三条。新增内容,依据:1)根据华中网公司生2006年186号文第十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电网建设和生产运行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的管理规定,网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建设部、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安全监察部、市场营销部和科技信息部作为相应技术监督的责任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技术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下,分别对电网建设和生产运行的不同阶段负有技术监督的责任,避免在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技术漏监的现象……。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的第五部分技术监督,见第七条修改说明。3)电力行业标准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第5.3条电网企业职责:

8、第十五条。 1)将第一段中“对电网输变电、供电、发电、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开展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2)在本条第3点增加一句:每三年制定一次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监督仪器设备配置规定,并对技术监督仪器设备进行入网检测,不断完善和充实技术监督的技术手段和装备;3)在第4点和第5点增加发电厂和重要电力用户;4)增加14点:负责公司系统状态检修相关文件的宣贯与培训,状态评价的指导与监督。

9、第十六条。第一句增加“并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十一个字,修改为“公司所辖各单位、并网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参见修订说明。

10、第十七条。以原来“车间和班组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为依据,结合大班组改

革、公司实行电力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等具体情况进行修订:要求车间(县局、专业所)设技术监督专责人、在车间或班组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明确了班组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从事该专业工作二年以上且熟悉专业工作的内容,要求车间、班组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设备状态评价的技术监督工作;补充了基建工程技术监督条款:参加基建工程验收和设备监造、检验、检修质量验收,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

11、第十八条。技术监督管理增加了一条:公司各单位分级、分专业定期及动态对电力设备进行状态评价和风险评估监督,及时发现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处理建议或措施。依据:公司实行了状态检修工作。

12、第十九条。增加二点要求:1)建立、健全电力设备技术档案;2)实行执证上岗。依据:第一点来源于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二点是省公司的要求,华中网公司2006年186号文的第九条第9点也要求“完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国家电网生〔2005〕682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对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也有取证上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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