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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不是像过去那么的盲目的,买一台电视机还要托朋友、托亲戚的买,大家的购买多了些理性和了解,希望能获得物质和精神上双重的满足。所以今天的消费市场,是多样性和复杂性并存的市场。越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还是注意到自己的权益,他希望自己能在市场中得到平等的地位,本文是从消费者知情权概念开始,逐步分析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鉴他国好的经验,并提出适当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平等;经营者

一、绪论

对于消费者,不同的国家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包括在我们中国一般上来说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在中国有句话在销售界很盛行,被称为顾客就是上帝,这个在当今的买卖双方该怎么去看待这个问题呢?顾客是上帝高高在上,根本管不了经营者,还是说消费者的权益在今天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这都值得我们深思研究的。争议一直不断,如何解决它,也是如今中国需要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消费者知情权是什么

(一)消费者之情权的概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内涵,其一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情况应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虚假的信息不仅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反而会影响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其二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一般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以及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除外,如商品的具体工艺过程、食品饮料的具体配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①曹胜亮: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9年 P255

我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我们一般人文,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如果是当事人知假买假呢?

(二)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知情权

那么,我们是不是该要把为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是不是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是教育上的服务,也归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一些单位或者组着是不是也可以放进去呢?这些都可以引发我们的深思。私以为,随着消费内容的丰富,消费者知情权还应该进行一些扩展。

第一,要给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如果没有使用商品,可以无条件的退还给经营者,尤其是在今天的网络交易中,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考虑时间。可以更好的了解商品的特点、性能、用途等等。

第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更不能把已得知的信息告诉第三人,而且要按不同行业进行一定的区分。

第三,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这个是非常值得完善的,国际上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召回制度,我们应该给相应的执行行政机关对缺陷产品的强制召回决定权和执行权。

二、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保护

早在,1949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就已经肯定了知情权的宪法地位,接着是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随即又出来台了《食品标签法》《化妆品真实法》《香烟标示法》《绒毛产品标示法》《汽车信息披露法》《统一消费者信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等。而中国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都对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商品标示等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给予了规范,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中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中国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之情权的规定

中国是在九十年代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有很多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最显著地就是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是指当经营者使用虚假或者令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或欺骗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来要求经营者赔偿。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合法利益实现的需要

为什么要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呢?这是我们今天本文重点要讨论的问题。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使得在实际上失去平衡的交易关系得以恢复和矫正。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和选择服务的时候必须要了解真实的信息,如果他连知道的权利都没有,谈何其他消费权利呢?就像文章开始所说的那样,如果法律不在法律法规中有这样一个知情权的规定,那么消费者的得到的只是那一句“顾客是上帝的”空话,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是出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尤其是在今天的信息化时代,多少种广告充斥在消费者面前,有多少人在算计着消费者身上的钱袋。如果说当经营者没有给消费者一个获得真实信息的途径,或者没有给消费者选择的空间。那么消费者就是一个等着财产、人身可能会遭到损害的一个环境。同时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给了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很多的义务履行,同时法律的规定,给了他们一定的威慑力。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不仅是需要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该有消费者,经营者两者的相互努力。作为消费者而言,它是主体,如果他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那么他无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在前几十年,没有这个法律呢,我认为,一个是因为那个时候的经济能力还达不到,还有一个原因是,那个时候我们的人民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解决这些问题,觉得达到温饱就可以了。所以当今天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应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怎么样使用能正确的方式和途径维权,文明维权。

作为经营者,我认为,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要长远的看待经营这个东西,欺骗消费者一时,不代表他不会用自己的力量去回击你,那样你根本得不偿失。要想做一个有生命力的企业,一定要要按法行事,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上屹立不倒,得到消费者的支持。这样也更有利于整个企业的发展。作为国家,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解决纠纷,也要多利用媒体,宣传一些正面的信息,多给消费者一些信心。其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这些机构具有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又是双方紧密的联系人,那么更应该利用优势,发挥自己的作用。再者,要善于学习,学习一些国外好的经验,把程序简化,让人有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减轻受损消费者的时间和承担,例如国外一些,只要诉讼标的时同一种类,可以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好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曹胜亮著:《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孙颖著:《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孙虹著:《消费者保护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保护机制“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作为主持人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强调,诚信是保险经营的根本,“信任危机”将有可能摧毁行业生存的根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的关键,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只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保险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要破除这样一种理念,什么理念呢?就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我们是持这样一种理念,就会容忍、允许,甚至纵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本来应该是统一的,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矛盾的,比如说要严格查处销售误导,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限制其业务规模。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保费增长速度放慢。保险业快速发展,当然是一个价值,是我们所追求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一个价值,当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谁该服从谁,哪个价格更高?我们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是为了人,保险业发展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享受保险服务,获得保险保障。如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就不能实现这一初衷。保险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失去了价值。所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这个价值,要大于保险业快速发展这个价值。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消费者这个词在《保险法》里面没有出现,保险消费者如何定义呢?大概有这么两种定义。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保险的人;二是指个人投保人,指个人购买保险产品。无论如何定义,保险消费者都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处于更加弱势、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保护的这样一个群体。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我们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上负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保险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比如说审批保险机构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①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p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

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09保险2班高冬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因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的关键,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但是,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比如故意夸大保险的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之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理赔方面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有的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赔付金额及方式的随意性大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比如保险产品比较复杂,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在目前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下,往往偏重行业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而违法的成本较低。 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升保险员工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服务消费者的文化 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完善销售佣金制度,改变销售佣金集中于首期支付的做法,把消费者的满意度、退保率与销售佣金挂钩;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将公平对待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贯穿到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2.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护消费者保障,拥有完善法律约束的保险市场才是健全的保险市场。只有为保险市场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严厉惩戒毁约失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使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保险公司放弃欺骗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3.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时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制度发展 要加强预防性保护,坚持微观审慎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利益实现;要加强过程性保护,完善产品备案制度,加强保险费率与产品定价的公平性审查;要加强事后救济,针对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提供有效的维权平台,完善保险投诉工作体系,整合各方资源构建监管机构督办、业内协调、公司落实、与仲裁和诉讼密切衔接配合的保险合同纠纷大调处机制。同时健全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 4.加强对消费者的相关知识普及等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即使有了保险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如果人们不理解或者了解不彻底、不全面的话,还是起不到监管保险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起作用。因此,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保险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加大投入,积极探索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保险消费者教育基金,通过普及保险知识、进行风险提示等,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论消费者知情权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本科) 2011-2012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2.2)《经济法概论》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房地产税制的法律调控 3、论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4、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监管 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7、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金融消费者则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一般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相同的事:第一,金融消费者也具有消费者身份,参与金融消费活动,如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务;第二,在消费生活活动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若是地位,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极强,在消费过程中同样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 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性质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因此很多学者是这样界定的: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备、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又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而是追求公平公正义价值的体现。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其既具有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特征,也表现出不同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性。因此我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客体的复杂性来分析。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案列 车主陶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陶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陈某摔出车外,恰逢张某驾车经过,陈某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X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2018 年3.15 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武银办[2018]17号)要求,农发行大冶支行于3月15日开展了以“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

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营业网点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行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论文摘要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消费也就应运而生,它出现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消费的物品有所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在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目录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1)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1)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2)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2)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2)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3)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的情形 (3) (二)对向消费者虚假告知的情形 (3)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的情形 (3)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4)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4)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4)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4) 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对策 (5) (一)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对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完善 (5) (二)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5) (三)加重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6) (四)设置消费者的撤销权 (6) 六、结束语 (6) 七、参考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查报告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XXXX银行 关于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根据贵行下发的《关于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在X月下旬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查工作小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制建设方面 我行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在本次自查中,我行全面梳理了相关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各部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定了XX负责投诉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来自客户关于我行行风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同时处理我行内部投诉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投诉,负责村镇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质量奖罚),明确xxx 为全体员工培训工作负责人。 我行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我行在正式开业之前就制订了《客户投诉管理

办法》、《投诉类型和处理范例》、《前线员工标准服务流程》、《客户信息保护条例》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我行人事制度发布的相关投诉处罚标准执行。为了能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我行按照服务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三、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投诉电话、服务热线以及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投诉热线。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并由行长定期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查,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我行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上报、整改、优化。 我行自己去年xxxx年x月x日正式营业至今,尚未发生客户投诉事件。 四、金融消费教育开展情况 在金融消费教育工作开展方面,我行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 在日常工作中,我行一方面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传达了行领导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 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履行情况 在金融消费知情权方面,我行客户在办理业务前,能知悉存、贷款利率,手续费等情况,能在事前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在公平交易权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427014252.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保险行业竞争格局迅速形成,保险主体如同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国内保险公司为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增大,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保险理赔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保险市场不规范的具体成因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不完善,并结合近几年来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投诉,信访和退保等相关数据说明由于我国保险行业消费者投诉问题和理赔纠纷问题日趋复杂,力图为保险行业找寻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自身茁壮发展的平衡点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权益理赔纠纷保险监管 一、引言 时至今日,保险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与此同时,近几年来,随着人们防范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很多人开始把保险作为生活的“保障器”,购买保险成为人民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自从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主体如同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竞争格局迅速形成,国内保险公司为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

理的倾向,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增大,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理赔困难,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缺乏以及保险行业的内部监管的不完善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以及无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种种问题日益深化,据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保险业的退保率一直居高不下,呈增长趋势。退保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据调查,很多保险消费者虽然购买了保险,可对保险的了解不够深,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致不能更好地享受保险理财带来的最大益处,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保险行业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理赔环节复杂,消费者权益受损 当今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承保、理赔两张脸”的问题,严重削弱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投保积极性也是大打折扣。保险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信访投诉的增加,这是保险业发展之痛。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同比增长25.5%,增长幅度位居所有商品和服务第7位。从信访投诉的内容看,产险主要反映在车险赔案长期拖而不决、保险公司定损定责不合理、服务质量较差等理赔及客服问题;寿险主要集中于销售误导,银保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不讲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因此3月15日被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首先行使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保证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也成为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知情权包括两层含义:1、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情况必须是真实的;2、消费者的咨询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核心的法律,它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知情权的范围,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而是通过禁止经营者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也是通过侧面规范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说明和警告义务。虽然我国不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无论在总体构架还是具体内容上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 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上购物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将会突破10000亿元。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以及空间差异性,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遭遇尴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商品和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公示其营业执照的义务,就是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仅仅这一办法的规定显得略微单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在专门法律中对此加以详细规定,提高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层次,尤其应当对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加以深入研究。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裁决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其权益的五种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效力,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弥补消费者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而由于日常消费金额较小,繁杂而漫长诉讼程序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因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救济途径。 鉴于此,应当简化诉讼程序。在英、法等国家,均设立有小额仲裁庭,大大简化了诉求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维权成本较低,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设立小额仲裁庭。另外,在一些设计消费群体广泛的侵权案件中,可推广使用集团诉讼模式。集团诉讼可以扩大同一诉讼主体的主体容量,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使更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平衡责任分配,增强侵权处罚力度 在经营者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的行政处罚之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是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的加倍赔偿的适用条件界限不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另外,在有侵犯知情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过加重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其有所顾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弥补,也能激励消费者更加重视其知情权,从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张立新,性男,1977年,黑龙江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肯尼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1962年。 [2]孟咸美:《怎样排解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纠纷》[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3]郝玉红: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6,12(上旬刊)总第487期。 [4]朱雯陈乃新,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7期 [5]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张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00007)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银行理财中貌似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新成为热门话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有: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知识权和监督权。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知情权法律保护 155 现代营销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导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欢迎同学们阅读借鉴。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品才网。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一】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

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保监会 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按照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监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爱护好、维护好、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进保险服务 (一)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现有《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水平、服务能力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覆盖产、寿险和中介业务的服务标准。 (二)扎实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在总结首次服务评价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特别是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评价指标,调整优化指标权重,加强参评保险公司报送数据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情况,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依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完善配套方案和措施,持续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每半年发布小额理赔服务指标监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深度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学习心得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年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工作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下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作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部门成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小鸡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有效提升我行的信誉和公信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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