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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2: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室除外);0.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1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1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 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或者佩戴胸卡的技术职 称与实际不相符; 1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 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到卫生行政部门的; 1 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1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的; 1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 方式、服务对象的;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效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效验的;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 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4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6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 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 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6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6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 6

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12 医疗文书管理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向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 核合格证明的; 1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 学检查报告的; 4 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4 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母婴保健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的(每人); 0.5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 准范围的; 6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 药品设备管理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2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4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 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 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6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6 传染病院感及医疗 传染病有迟报漏报的(每例);0.5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 传染病防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2 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201X年X月X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致(上级有关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27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

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201X 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我司决定参与 201X年X月X日至 201X年X月X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至正式提交报名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 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内容摘要: 国家对于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项目设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设置合理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达成项目合作。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树立企业形象,落实国家政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实务中部分国企因利益驱使、权利寻租等原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形,从而作为不良行为被计入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库,使得其再进行招投标时被限制,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就国有企业在受到不良行为记录时如何救济以及该记录对国企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并就企业内部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风险防范 加强治理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各地区有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署承诺书,可拒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如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一是违反承诺将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案情回顾: A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在某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依据上述有关部门的通知签署了《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但有关部门收到B 公司举报称A公司参与了围标串标,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即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现A公司在其他区域再投标时,中标后,因资格审查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进而被认定中标无效。A公司认为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处罚行为违法,遂咨询律师如何救济。路漫律师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行为分析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服务机构,非行政主体,无行政处罚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负责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平台,通常为市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18、46条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或赴省赴京上访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镇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 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 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

标准表》(见附件)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招标监督、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等机构和单位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市场主体被查实的举报投诉事项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记录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责令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载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5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二)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注册在非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 (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 (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独立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如放射治疗的医学物理人员等); (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对提高施工企业资质和建设项目招投标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在哪里可以找到公司不良行为的记录呢? 您可以通过施工网查询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中标、施工工程师、企业信息、荣誉和资质等信息! 在建建通平台上,用户可以查询中国建筑企业的中标、在建工程、经营信息、荣誉和资质信息。以商业信息为例。进入国内某建筑公司进行搜索,发现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款、停止投标、批评通知、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等信息一目了然地警示、违反法律法规。 建建通:它是由健筑网. 旨在提高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发展,在全国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运用现代网络手段向全国征集诚信。信息数据。,用于查询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业务信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等信息资源。

监理人对施工不良记录的查询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有关公告、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公告、全国不良行为记录、减免信用、中标、通报批评等,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警告、违章行为等。 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没有不良行为的证据 兹证明,自2011年以来,XXX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企业资质、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下列违法行为: (1)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施工单位、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3)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4)分包或非法分包项目; (5)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 (6)三级以上、四级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谎报、拖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需要从事认证工作的技术工种的经营者未取得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认证机构:(盖章) 具体日期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1 我公司承诺20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2 致(上级有关单位)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 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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