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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

《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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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可适用的法律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1,英美法系则可援引的是“合同落空”,其范围实质上包括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2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方当事?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之间的公平。3

在《民法典》生效之际,本文尝试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误解与真相。

一、情势变更制度沿革

《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关于情势变更,可查到较早的相关规定见于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4项之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但在之后的修订中删除了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也未能进入《合同法》。未确立情势变更制度虽然有效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但代价是丧失了灵活性。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26条中以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虽有此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关于如何适用以及如何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相区分等问题,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至此,情势变更制度在民法典中予以正式确立,立法之意在于:若因客观情况相较于订立合同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严格履行已订立的合同,则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经济效益与交易灵活的角度出发设立情势变更制度,避免合同僵局,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严格履约所带来某种程度的不公平,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疫情期间,“不可抗力”成为热度较高的法律词汇。《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需具备“三不”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类型上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国家干预行为,如立法、司法、行政行为等。虽然难以逐一列举,但相较于情势变更的外观特征更为明显。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其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

主张情势变更时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实务中需注意,不可抗力也并不产生当然完全免责的效果,免责的范围需要具体判断。当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还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冲突与排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有“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之表述,而民法典中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限定表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从而避免了将二者机械适用。王轶教授在新冠疫情期间发文称:“疫情及其防控属于不可抗力规则范围内的事项,

由于疫情及其防控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理应认可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4在笔者代表客户处理的有关租赁、投资合同中,在案证据也明显显示出,在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或许更合适。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5情势变更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是属于介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之间的重大变化。6

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存在构成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应当区分于商业风险。如果发生的重大变化,本质上可以归于商业风险的范畴,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此,实务中建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要对于所谓的“风险”进行分类。由于重大变化与商业风险并不泾渭分明,所以对于二者的区分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

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7

对于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仅就价格变化而言,就应当综合考虑价格涨落的原因,如国家政策、供求关系的变化及国际市场的影响等,也需要考虑价格涨落的后果,如影响范围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等。8在某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也指出:“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应当从可预见性、可归责性、后果承担、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之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继续履行则对于某一方明显不公,三是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相较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民法典》第533条将“客观情况”更改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其来源于德国法的“交易基础理论”。9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认为交易基础指客观交易基础,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10该处改动,是否意味着主观方面的情势变更也能适用(有争议),需待司法解释或者具体案件予以明确。对于“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我们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事实变化上,必须是“重大变化”,对于不同的合同内容,是否达到了“重大变化”的程度,其判断标准会不一样,不能仅仅以合同价款、利润的变化,或者履行难度加大而主张情势变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案专门判定。

其次,在时间阶段上,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这一段时间。如果在合同终止后,则无法主张情势变更。若在合同履行中,“重大变化”的情势发生后又归于消失,则也无法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合同当事人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权利的放弃,若之后再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恐难以获得支持。最高院曾在一份判决书中指出:“若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影响作出了判断并就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了合意,则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11因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密切关注事实变化、合同变更、合同履行等事项,准确把握适用情势变更的时机。

再次,该重大变化不属于当事人能够预料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判断可预见性的时间节点应为合同缔结之时,如果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合理预见某些情形的发生,仍然订立合同,则就构成了可预见性。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可归责性、可预见性、产生后果等内容综合判断。12举例而言,在对外贸易合同中,不能笼统地将汇率变化、经济政策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在沿海地区,暴风雨天气也很难作为物流合同中不可预见的情形。因为在前述两个领域中,其面对的不确

定性是比较常见的、商业体系中固有的,是本行业人员可以合理预见的,应当视为其在合同订立前就予以考虑并做了相应安排。

最后,重大变化的发生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过错。从法理上讲,情势变更制度是通过“公平正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契约严守”所带来的商业效率低下或不公平,以追求实质公平与经济效益最大化。该制度的适用应当严格予以限制,避免不诚信当事人利用该制度实现其不正当的目的。如最高院颁布过司法文件,要求各地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案件时需要请示省高院甚至最高院。13但在《民法典》生效后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仍有赖于司法解释或案例进一步明确。重大变化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方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前提。

2.继续履行对于某一方明显不公

前述重大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需达到的结果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但对于何为“明显不公平”,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要充分考虑行业领域、合同标的、交易背景、履行后果等情况,且该不公平应达到了“难以容忍”的程度,理性人无法期待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如某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认为:“税收政策调整并不一定构成情势变更,还需要考虑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如果合同价款受到的影响较小,则不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该案仲裁思路表明,即便合同所依赖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但该变化导致的后果尚在双方可承担的范围内,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在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中,最高院从合同目的和履行结果两方面论述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依据:“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4

由此可见,实务中,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从合同履行结果来分析是否造成了明显不公平的结果,以及该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是否超越了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

3.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则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协商,然后是协商不成后方可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诉求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根据公平原则审酌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与《民法典》第562条和第56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有本质区别。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本身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法律效果是可以通过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时以发送解除通知的形式来解除合同。适用法定解除时,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但当事?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则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后才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的表述为:“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法学上将其称之为“再交涉”。有司法案例认为“与对方重新协商”是一项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究其实质,情事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与消除合同因情事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在适用情事情势变更原则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首先应当履行“再交涉义务”,即进行协商变更或者改订合同,只有在无法改订合同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解除合同。”15立法本意在于尽力支持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稳定性。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需主动协商,穷尽协商手段后仍不能将其解救出“明显不公平”的泥淖,则才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对于变更还是解除合同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先后顺序,实务中仍存在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中,当事人的请求是请求解除合同,但最高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决定判令变更合同。16但需要指出的是,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实务中,我们建议欲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应及时、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先与相对方进行主动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再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相较于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取消了与不可抗力的严格区分,保留了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并考虑实际情况引入了情势变更发生后的再交涉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在发生情势变更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机会,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益,但同时也给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守约一方造成了新的风险。

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综合考虑合同标的所在行业领域特点、交易背景、风险点、政策变化、履行后果等方面,结合自身合同目的,在专业律师建议下约定更为有利的情势变更合同条款。举例而言,发包方在进行固定总价(包干价)发包时,可以约定材料价格变动或工程量变化不视为情势变更内容,以锁定总包价格,避免不确定性。可以理解为,对于工期较长且总价较高的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实质上是对于商业风险的事先安排。17

对于《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深入理解,仍然需要结合实务中个案具体情形的判断,才能继续消除浅尝辄止的误解并发现正确适用的真相。

参考资料:

[1]如《德国?法典》第313条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后发生了重?变更,而假使双方当事?预见到这?变更就不会订?合同或会以不同的内容订?合同的,可以请求改订合同;合同的改订为不可能或对??来说是不能合理地期待的,受不利益的?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2条、第6.2.3条)、《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1条)等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3]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8页。

[4]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于《法学》2020年第3期。

[5]参见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6]参见:《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指引》,山东淄博高新区法院,2020年2月26日。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7日,法发〔2009〕40号)

[8]参见王利明:《情势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9]参见彭凤至:《情事变更原则之发展》,五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10]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8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17]See:john adriaanse,construction contract law,the essential second edition,pavgrave macmillan,uk,2007,p.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工程变更审核 2.1目的 通过对工程变更必要性及费用的审核,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 2.2范围 适用于绿城全资项目、控股项目以及按绿城模式管理的参股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核工作。 2.3职责 2.3.1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分管人员负责变更情况的描述,并从成本角度出发,把好第一道关。 2.3.2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2.3.3项目公司材料设备部审核甲定乙供材料、设备以及无价材料价格。 2.3.4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费用。 2.3.5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 2.3.6片区执行总经理负责20万元及以上重大变更的审批。 2.4工作程序 2.4.1施工图会审 2.4.1.1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成本管理部、绿城装饰公司(涉及精装修内容时,下同)、材料设备部(涉及甲定乙供材料和设备以及无价材料,下同)参加。 2.4.1.2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核施工图会审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2.4.1.3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记录和整理,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分别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后发至参加会审单位,并留档汇总。 2.4.1.4会审纪要涉及工程成本增减的,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应及时计算其变更金额,并在月度工程成本报告中反映变动情况。 2.4.1.5附录:

施工图会审流程图 工作内容责任人/部门 2.4.2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2.4.2.1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 2.4.2.2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核变更的必要性,并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确认后送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若涉及甲定乙供材料和设备以及无价材料价格审核则送项目公司材料设备部,材料设备部完成审核后送工程成本管理部。 2.4.2.3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根据合同计算工程变更费用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并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返还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 2.4.2.4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相应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定。 2.4.2.5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分管人员根据审批单上意见,录入联系单,经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签字盖章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并抄送监理单位。 2.4.2.6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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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大同市南瓮城广场及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 理部 变更管理制度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大同市南瓮城广场及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工 程部编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项目部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落实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相关人员变更理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2)工程变更理赔以满足业主工期、方便施工、对企业有利为原则,处理好成本与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的关系。 (3)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变更设计工作的管理。 (4)变更设计管理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执行。 (5)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省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有利于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 二、变更设计程序、分工及组织机构 (1)在变更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是关键,设计单位是主体,应紧紧依靠建设单位,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支持下搞好变更设计。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方

案,可申请变更设计。 (3)项目部设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工程部、工经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任组员。 变更设计领导小组 组 长:周云川 副组长:朱 林 组 员:高 明 组 员:刘铁琦 组 员:赵红杰 组 员:张晓光三、设计变更实施流程 (1)当原设计与实际地形、地貌不符;设计有错、考虑不周、有遗漏、考虑到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而需要增设项目、其它需要变更的项目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变更部位、变更理由、变更内容、采取方案、工程数量及费用计算等。 (2)在施工中发现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报告并提供基础资料,经工程部现场核实后,由总工程师统一做变更申请。 (3)设计单位在办理变更设计文件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协助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各部室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报送工作。提供的资料必须图文清楚、整洁,由经办人与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后报出。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1.4.4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是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结合本公司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3条相关定义 1. 一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的变更事项。 2. 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变更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关键材料等变更项目;二是单项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在万元以上或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 第2章岗位职责 第4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新要求提出合理的书面设计变更建议。 第5条工程管理部岗位职责如下。 1. 负责接收设计更改申请,并组织评估设计更改的可行性。 2. 负责组织设计更改实施。 3. 负责确定设计更改前的物料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 4. 负责设计更改后相应产品资料的更改与重新确认。 第6条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负责参与评估、审核设计变更申请。 第3章设计变更控制 第7条设计变更的提议方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工程管理部组

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8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1. 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申请单,经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评估,待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2. 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单,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开展相关论证,论证方案通过后,由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图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同时,在审计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第9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格式统一;其发放范围与设计文件发放范围一致,各方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结算、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时的依据。设计变更文件应列为竣工资料移交。 第10条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申请核准后实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视为私自变更,并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私自变更人员负责赔偿。 第11条工程项目参建各部门在接到设计图纸后,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出三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以作为会审后图纸变更的依据。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会对工程的建设、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等工作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 第4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13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78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第一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约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 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施工图。 2) 施工中承包人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变更设计时,先报监理单位审核,再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 3) 图纸会审中提出的变更设计意见,监理单位汇总后,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原设计单位校核签发。 2、现场签证的确认: 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签字,发包方领导审核无误后,报经发包人总经理审核批准生效。若签证牵涉设计变更的需送设计单位确认。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2) 所有签证,承包人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24小时将联系单报送监理人校核,并经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签认才能有效。否则视为无效,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行承担。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1)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工程材料的性质、质量、规格 3)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 4)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数量的增减或价格的调整 5)改变合同工程中经批准的关键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6)取消合同内某项或某部分工程 7)其他相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 4)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5)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取消合同某项或某部分工程,及其他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第三条执行变更、签证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必须按经确认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实施。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项目变更管理的职责、变更范围、工作程序、质量记录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2 职责 2.1 工程部是项目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变更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2 财务部参与项目变更的方案论证,负责项目建设土建工程变更的造价稽核。负责项目的变更ERP维护工作。 2.3 设计单位是项目变更的技术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并提出专业审核意见。负责主要工艺技术设计变更审定。 2.4 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防雷和节能变更方案的论证。 2.5项目组是项目变更的实施单位,负责变更的提出、申报,以及批复后的实施。 3 范围 3.1 一般变更: ——设备及材料的名称、规格、安装方式等发生变化,没有超出原设计工艺技术要求的; ——设备、材料及工程量的数量发生变化,不改变工艺技术要求且在单项批复预算内的; ——项目实施进度超出批复要求的。 3.2 重大变更 ——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安装方式等发生变化,超出原设计工艺技术要求的; ——设备、材料及工程量的数量发生变化,超出单项批复预算但未超出项目总批复预算的; ——因实施方案漏项,或新增加的超出原设计工艺包内容的; ——特种设备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 3.3 技术方案变更 ——改变批复方案工艺包内容的; ——关键设备主体技术指标、工艺控制参数进行变更的; ——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的。 4、工作程序 4.1 项目发生变更前,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申请(附表一),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利益、变更成本、变更带来的影响以及变更实施计划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 4.2 按以下流程进行变更审批: ——对于一般变更由项目组提出,经工程部批准后进行实施; ——对于未超出项目总批复预算的重大变更,由项目组提出,经设计单位技术确认,工程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对于超出项目总批复预算的重大变更、技术方案的变更,由项目组提出,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拟文上报公司批复后实施; ——特种设备发生变更,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4.3 对已批准的项目变更,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实施,并确保变更内容的实施质量及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都可能产生影响。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 1.3 本制度适用于由建设单位或其它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厂家等)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 1.4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可不统计为工程变更。 2 职责 2.1 所有工程变更都必须经过建设单位批准。在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应确认因变更引起的工期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 2.2 所有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都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才可付诸实施。 2.3项目监理部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申请;监督和检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的实施。 2.4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实施。 3.管理要求 3.1 工程变更的提出 3.1.1 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设计图纸有差错或设计内容深度不够; 2 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设计条件(地质、设备等)有变化; 3 由于现场条件所限,设计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4 上级(项目审批)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5 因施工问题需要做出变更; 6 为节约投资、改善运行条件需要做出变更;

7 根据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需要做出变更。 3.1.2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以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提出。 1 设计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以使用施工图升版的方式或者直接向建设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方式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增减及其相关预算费用等内容。 2 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比较重大的变更要求应向设计单位发出正式公函。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都应当通过建设单位提出。 3项目监理部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 审批 4 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工程变更要求,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审批。 3.2 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可分为四大类: 3.2.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外观形象,而且不增减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的差错更正、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问题的处理等。这类变更不引起工程费用变更或变更甚少。 3.2.2 一般变更: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少量变化,但不涉及可研或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或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工程总进度。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減,按施工合同约定无需调整。 3.2.3 较大变更:施工图的设计范围、工艺流程、设备布置有一定变化,但未违反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总工期,或者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減,按施工合同约定需要调整。 3.2.4 重大变更:涉及可研或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原则、方案或规模、主要设备换型,工程费用增加超限从而将导至原审定的概算调整。 3.3 工程变更的审批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精编版)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避免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同时保证工程质量, 使建设资金合理、安全、高效的运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均应遵守本制度。 1.3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1)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 (2)原设计的错误、遗漏, (3)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4)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等。 1.4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 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 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 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机构和职责 2.1 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行现场人员、项目部、项目领导小组三级审核管理的原则。 工程项目便跟的决策权属项目领导小组, 重要变更的审批权由总裁执行, 项目组是工程变更管理的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 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变更申请

变更管理规定

变更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变更项目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类变更项目的管理。 3.职责: 生产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负责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技术项目变更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现有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公共区域的技术项目的变更申请和实施。 设备部负责机械、设备、设施项目变更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现有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公共区域设备的变更申请和实施。 变更项目所在车间负责本部门变更申请和实施。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机构及人员变更的管理。 安环部负责法律法规、安全设施的变更管理及各项变更的安全审查。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主管项目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4.程序和管理要求 变更类型 变更管理类型、项目及主管部门职责表

a)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b)更换同一型号的设备或管线; c)清扫容器、管线或其它设备; d)更换同一型号的配件;

e)日常的设备、设施防腐保温处理; f)修理或重新标定的仪器、仪表; g)工艺参数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的调整。 变更程序 a、生产部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和《变更申请表》、《变更验收表》,监督实施,对所有变更内容进行备案。 b、变更项目所在部门或主导部门负责变更申请、变更项目的风险评价、组织实施与变更材料收集管理。 c、安环部负责审查变更项目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

d、审查部门负责人负责变更的审查和验收并为变更实施部门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完善实施方案。 a)变更申请前先由车间、技术、设备、安环、生产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论证,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确定申请部门。 b)原则上变更项目所在单位或主导部门负责提出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风险辨识、编制风险控制措施。 c)《变更申请表》填写后,由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签署部门意见,报安环部。 变更的审查、审批 不通过则返回变更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查手续。 变更的实施和运行 有技术部或设备部主导的变更应组织变更区域关联部门明确分工后组织实施。 a)变更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内容、责任人员和控制目标;进行危害和影响分析,制定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b)变更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和变更项目所在单位,及时将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通知有关单位和岗位人员; c)变更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及车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则按本程序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及流 程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 3、相关部门职责: 项目部: 3.1.1 办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手续; 3.1.2 对拟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 3.1.3 负责变更的实施; 审批2万元(含)以下变更并报公司备案; 合同成本部: 对拟发生的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 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 总工: 审核变更实施的可能性及施工工艺合理性;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榆林项目建设指挥部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前提 2012年,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输公司榆林项目建设指挥部承担着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十二五”规划榆林区域内的管输建设任务及深入贯彻落实QHSE管理体制的工作。目前,榆林区域内待建设工程有:靖边至榆林成品油复线工程;油房庄至东仁沟原油项目工程;靖边工业园输油一处行政办公基地建设工程;定边至靖边原油复线樊学站建设工程;榆林区域内的站场及线路维修工程等。二、宗旨(一)、本着有效控制榆林项目建设指挥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二)、巩固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延长石油管输公司QHSE管理体制在工程建设中的细则。(三)、促进和优化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输公司工程管理部在工程建设中的管制制度的完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榆林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榆林项目指挥部)和在榆林项目指挥部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四、职责. 榆林项目指挥部工程技术科(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科)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五、工作程序(一)、工程变更的分类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2、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3、第一种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榆林项目指挥部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集团公司、管输公司及工程管理部提出的决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榆林项目指挥部变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生产运行部门提出,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更有利于生产运行工作的开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二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第三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的图纸设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进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正式版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避免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保证工程质量,使建设资金合理、安全、高效的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均应遵守本制度。 1.3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1)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2)原设计的错误、遗漏,(3)

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4)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等。 1.4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机构和职责 2.1 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行现场人员、项目部、项目领导小组三级审核管理的原则。 工程项目便跟的决策权属项目领导小组,重要变更的审批权由总裁执行,项目组是工程变更管理的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变更申请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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