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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

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90、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91、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

9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93、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票据: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95、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9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9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上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0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0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4、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2、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证,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的行为。

103、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拖欠行为。

10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0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总称。107、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8、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09、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10、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1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11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11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4、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

115、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116、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18、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19、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1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12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22、刑事责任年龄: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待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23、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2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的。

125、罪过: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合体。

126、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127、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28、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2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0、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2、犯罪目的: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133、犯罪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134、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35、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3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137、紧急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38、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39、预备犯: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140、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1、未遂犯: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

14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4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44、中止犯: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犯罪分子。

145、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46、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47、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48、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49、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150、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5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52、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153、附加刑: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但是也可以依法单独适用。

154、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155、犯罪事实: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等。

156、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157、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158、酌定情节: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59、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160、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161、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

162、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163、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64、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165、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66、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67、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68、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69、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70、(时效)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7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172、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173、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2018年电大《法学概论》考题题库及答案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练习四份(后附答案) 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制定 2、行政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 4、犯罪构成 5、民法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要素构成的。 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后果 2、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 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政策 D、判例 3、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 A、党的领导 B、依法治国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无记名投票原则 D、直接选举原则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A、始于年满18周岁 B、始于出生 C、始于结婚 D、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6、张某向王某表示,愿意出价500元购买其自行车一辆,王某回复说只能以60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卖给张某。王某的回复为() A、合同成立 B、新的要约 C、要约邀请 D、承诺 7、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姐妹 8、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婚姻行为 C、售货员将标价150元的手表以250元售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下列()特征。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先进性 10、《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三、辨析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但不包括国家。 判断: 分析: 2、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判断: 分析: 3、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选择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完整版)名词解释(2)

名词解释 唐代 1、初唐四杰:指初唐诗坛上的四位诗人王勃、杨炯、卢照邻和骆宾王,他们名高而位卑,官小才大,心中充满博取功名的幻想和激情,郁积着甘居人下的雄杰之气。在诗歌创作上有着共同的追求:反对纤巧绮靡,提倡刚健骨气。诗中始见壮大的气势,具有一种慷慨悲凉的感人力量。扩大了诗歌的题材,推动了律诗的发展。 2、上官体:指高宗龙朔年间以上官仪为代表的宫廷诗风,题材以奉和、应制、咏物为主,内容空泛,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旧唐书》本传:“工五言,好以绮错婉媚为本,仪既贵显,故当时颇有学其体者,时人谓之上官体。” 3、沈宋体:初唐诗人沈佺期、宋之问在永明体的基础上,完成了“回忌声病,约句准篇”的工作,为律诗在平仄粘对、句数用韵方面的定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完成了律诗的定型,在诗歌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是后人称律诗为“沈宋体”。 4、盛唐气象:是后人对盛唐诗歌时代特征的一种概括,盛唐诗歌内容丰富,题材多样,形式完美,技巧精纯,风格明朗,诗歌洋溢着昂扬进取、积极振奋的时代气息,回荡着热烈奔放、乐观浪漫的青春旋律。 5、新乐府运动:唐代贞元,元和年间,白居易、元稹、张籍、王建、李绅等一批诗人,继承了杜甫的现实主义文学传统,“重通俗,尚写实”,本着“文章合为文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创作原则,敢于面对生活,自觉地把生活源泉中觅取诗材,写下大量赋咏新题材,运用新语言,标以新诗题的乐府诗,这就是新乐府运动。 6、韩孟诗派:中唐贞元、元和时期,以韩愈、孟郊为核心的一群诗人,在理论上提出“不平则鸣”之说,强调内心不平情感的抒发,特重诗歌的抒情功能;"笔补造化",既要有创造性的诗思,又要对物象进行主观裁夺。在诗歌创作中积极创新,追求雄奇怪异之美,后人称之为韩孟诗派。 7、元白诗派:中唐时期,以元稹、白居易为代表的诗人在诗歌创作中重写实、尚通俗、强调诗歌的讽谕作用,后人称之为元白诗派。 8、花间词派:晚唐五代词坛上的一个流派,其名源于后蜀赵崇祚所编词集《花间集》,此派在创作上主要描写女性的姿色和生活情状,表现男女之情,在艺术上文采繁华,轻柔艳丽。代表作家有温庭筠、皇甫松、韦庄等。 9、花间集:后蜀赵崇祚编成《花间集》十卷,选录18位“诗客曲子词”共500首。代表作者有温庭筠、韦庄。内容主要写男女情爱,文采繁华,轻柔艳丽。《花间集》是最早的文人词总集。它集中代表了词在格律方面的规范化,奠定了以后词体发展的基础。 10、大历诗风:指中唐大历至贞元年间诗歌创作风貌,以韦应物、刘长卿及大历十才子等诗人,在诗歌创作中追求清雅高逸的情调,表现出一种孤独寂寞的冷落心境。

普通昆虫学试题库

《普通昆虫学》试题库 每套试题由5种题型组成,共100分。各部分的题量与得分分配如下: 一、名词解释85:选10个名词,共30分,每小题3分 二、单选题35:选10个小题,共20分,每小题2分 三、多选题40:选10个小题,共20分,每小题2分 四、是非判断33:选6个小题,共6分,每小题1分 五、问答题33:选3个小题,共24分,每小题8分

1. 蝗虫的后足是:A A.跳跃足 B.开掘足 C.游泳足 D.步行足 2.昆虫的气门多位于昆虫的腹部两侧,请问,气门属于:D A.消化系统 B.神经系统 C.循环系统 D.呼吸系统 3.有一昆虫,已经脱了三次皮,,请问该昆虫应处在几龄?C A.2龄 B.3龄 C.4龄 D.5龄 4.蝗虫的前翅是( D ) A.膜翅 B.鞘翅 C.半鞘翅 D.覆翅 5. 蝉的口器是( B ) A.咀嚼式口器 B.刺吸式口器 C. 虹吸式口器 D.舐吸式口器 6. 螳螂的前足是:C A. 开掘足 B.步行足 C.捕捉足 D.跳跃足 7.蜜蜂的前足是( D ) A. 开掘足 B.步行足 C.捕捉足 D.携粉足 8.蝼蛄的前足是( A ) A. 开掘足 B.步行足 C.捕捉足 D.跳跃足 9. 蝶和蛾的前后翅都是( C ) A.膜翅 B.半鞘翅 C.鳞翅 D.鞘翅 10. 蝶和蛾的口器是( B ) A.刺吸式口器 B.虹吸式口器 C. 嚼吸式口器 D.舐吸式口器 11.甲虫的前翅为( C )

A.膜翅 B.半鞘翅 C.鞘翅 D.鳞翅 12.蝽象的前翅是:B A.膜翅 B.半鞘翅 C.鞘翅 D.鳞翅 13.蜂的前后翅是( A ) A.膜翅 B.半鞘翅 C.鞘翅 D.鳞翅 14.蝇的后翅是( D ) A.膜翅 B.半鞘翅 C.覆翅 D.平衡棒 15.属于排泄器官的是( B ) A.消化道 B.马氏管 C.背血管 D.腹神经索 16.蝗虫的变态属于( B ) A.半变态 B.渐变态 C.过渐变态 D.全变态 17. 蝶和蛾属于( D ) A.半变态 B.渐变态 C.过渐变态 D.全变态 18. 螨是属于哪个纲( B ) A.昆虫纲 B蛛形纲 C.有爪纲 D.唇足纲 19. 家蝇的幼虫属于( D ) A.原足型 B.寡足型 C.多足型 D.无足型 20. 下列哪些虫的口器着生位置是属于后口式( C ) A. 蝗虫 B.小地老虎 C. 蚜虫 D.虎甲 21.步甲的口器着生位置式属于哪种类型 ( B ) A.下口式 B.前口式 C.后口式 D.上口式 22.下列那些不是触角的组成部分( D ) A.柄节 B.梗节 C.鞭节 D.基节 23. 蜂的连锁器属于哪种类型( A ) A. 翅褶型 B.翅钩型 C. 翅轭型 D. 翅僵型( ) 24. 蝉的连锁器属于哪种类型( A ) A. 翅褶型 B.翅钩型 C. 翅轭型 D. 翅僵型 25. 触角和附肢等胶贴在蛹体上,不能活动,腹节多数或全部不能扭动,这种蛹为 A. 离蛹 B. 被蛹 C. 围蛹 D. 裸蛹 26.蚜虫是属于哪种类型的孤雌生殖: ( ) A.偶发性的孤雌生殖 B.经常性的孤雌生殖 C.周期性的孤雌生殖 D.永久性的孤雌生殖 27.中肠来源于哪个胚层?( C )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我国的)国家公务员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0.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 2.国家机构 3.继承权 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5.外交机关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0[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意识 36 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37.行政处罚 37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外科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外科学名词解释 1、腹外疝:由腹腔内的脏器或组织连同腹膜壁层,经腹壁薄弱点或空隙,向体表突出所致。 2、直疝三角:外侧边是腹壁下动脉,内侧边为腹直肌外侧缘,底边为腹股沟韧带。 3、早期胃癌:胃癌仅限于粘膜或粘膜下层者,无论病灶大小或有无淋巴结转移,均为~。 4、小胃癌:癌灶直径在10mm以下的早期胃癌。 5、微小胃癌:癌灶直径在5mm以下的早期胃癌。 5、一点癌:癌灶直径在1mm以下的早期胃癌。 6、麦氏点:沿盲肠的三条结肠带向顶端追踪可寻到阑尾基底部。其体表投影约在脐与右髂前上棘连线中外1/3交界处,称为~。 7、肝蒂:包含有门静脉、肝动脉、淋巴管、淋巴结和神经。 8、第一肝门:门静脉、肝动脉和肝总管在肝脏面横沟各自分出左、右干进入肝实质内,称为~。 9、Glisson纤维鞘:门静脉、肝动脉和肝胆管的管道分布大体上相一致,且被其共同包裹,称为~。 10、第二肝门:三条主要的肝静脉在肝后上方的静脉窝进入下腔静脉,称~。 11、第三肝门:肝的小部分血液经数支肝短静脉流入肝后方的下腔静脉,称~。 12、胆囊三角(Calot三角):胆囊管、肝总管、肝下缘所构成的三角区。 13、Mirizzi综合征:是特殊类型的胆囊结石,形成的解剖因素是胆囊管与肝总管伴行过长或者胆囊管与胆总管汇合位置过低,持续嵌顿于胆囊颈部的和较大的胆囊管结石压迫肝总管,引起肝总管狭窄;反复的炎症发作更导致胆囊肝总管瘘管,胆囊管消失、结石部分或全部堵塞肝总管。临床特点是反复发作胆囊炎及胆管炎,明显的梗阻性黄疸。胆道影像学检查可见胆囊或增大、肝总管扩张、胆总管正常。 14、夏柯氏三联征Charcot三联征:见于肝外胆管结石,为腹痛、寒战高热、黄疸。 15、瑞罗茨五联征Reynolds五联征:见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腹痛、寒战高热、黄疸、休克、神经中枢系统受抑制。 16、急性胰腺炎:是一种常见的急腹症。按病理分类可分为水肿性和出血坏死性。 17、解剖复位: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时,称~。 18、功能复位: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 19、颅内压ICP:是指颅腔内容物对颅腔所产身的压力,正常成人为70-200mmh2o 20、肾自截:肾结核时,由于输尿管完全闭塞,含菌尿液不能排入膀胱,膀胱的结合炎症好转或痊愈,尿液检查菌体阴性。 21、张力性气胸:又称高压性气胸,气胸裂口与胸膜腔形成活瓣,气体只能进入胸腔不能排除,随着气体的增多,患肺健肺均受压,形成严重的呼吸循环衰竭。 22、 Colles骨折: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小头脱位,骨折远端向背侧尺侧移位,近侧向掌侧移位,形成典型的银叉枪刺样畸形。 23、桔皮样改变:乳腺癌晚期,淋巴液潴留,致乳房肿胀,使皮肤毛囊呈现小凹。 24、Dugas征阳性:肩关节脱位,搭上卡不上,卡上搭不上。 25、尿潴留:膀胱内充满尿液,但不能排出。 26、颅内压增高:ICP持续超过200mmh2o 27、脑疝:是ICP增高的严重后果,是由于颅内压力增高超过了脑部的自身代偿能力,脑组织从压力高处向压力低处移位,压迫脑干、血管和脑神经,引起脑干损害及脑脊液循环通道受租而产生的一系列严重变化。 28、颅骨骨折:指颅骨受暴力作用所致颅骨结构的改变。 29、脑损伤:是指脑膜、脑组织、脑血管及脑神经的损伤。

昆虫学 名词解释

1.世代:昆虫一个新个体(不论是卵或是幼虫)从离开母体发育到性成熟产生后代止的个体发育史称为一个世代。 世代交替:昆虫两性世代与孤雌世代交替进行,叫世代交替。 2.年生活史:一种昆虫一年内的发育史,或更确切地说,由当年的越冬虫态开始活动起,到第二年越冬代结束止的发育经过,称为年生活史。 初生分节:指全变态昆虫的幼虫,其相邻体节间以环形凹陷--节间褶相连,纵肌着生在节间褶上,其体节相当于胚胎时期的体节,故称初生分节。 次生分节:指成虫和不全变态昆虫的若虫或稚虫,其体壁大部分骨化,相当于初生分节的节间褶也骨化了,里面形成着生肌肉的内脊,内脊前有一窄条未经骨化的膜质区---节间膜成为体节的分界。 3.两性生殖:昆虫经过两性交配而产出后代的生殖方式叫两性生殖。 4.孤雌生殖:昆虫不经过两性交配或经交配但不产生受精卵而发育成后代的生殖方式叫孤雌生殖。在昆虫中,卵不经过受精就能发育成新的个体的现象。 35.雌雄二型:同种昆虫,雌雄两性除性器官和外生殖器存在差异外,还存在个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的差异。这种现象称为雌雄二型现象。 43.多型现象:同种同性别的昆虫具有两种或更多不同类型的个体的现象。 62.胎生:有一些昆虫可以从母体直接产生出幼虫或若虫来的生殖方法。 63.胚后发育:昆虫由卵中孵出来起,一直到羽化为成虫的整个发育过程。 64.蜕皮:昆虫自卵中孵出后,随着虫体的生长,经过一定时间,要重新形成新表皮,将旧表皮脱去的现象。 54.蜕裂线:是幼虫脱皮时裂开的线,通常呈倒Y形,它的中干起自胸部的背中央,伸到复眼间分叉成两条测臂。 9.羽化:昆虫由蛹或老熟幼虫破壳而出的过程叫羽化。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3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2.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 33.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利益、法律权利和事实确定等方面存在的法律观点、事实依据或利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3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32.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 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33.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34.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35.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31.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32.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其它行为同意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3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交给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3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则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应如何证明其具体内容的存在,便于予以确定和适用。 35.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 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31.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 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32.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 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3.先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 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 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35.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3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它所选任的仲裁者裁决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3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商案件 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 3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34.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5.保障措施是指基于进口产品给国内市场造成混 乱、对本国工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关税措施。 31.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2.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33.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 合同的建议。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价或发盘。 34.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 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和支出的特别费用。 35.保障措施是指基于进口产品给国内市场造成混 1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完整版)免疫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免疫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免疫学概论 1.免疫防御:防止外界病原体的入侵及清除已入侵病原体及其他有害物质。 2.免疫监视:是机体免疫系统及时识别并清除体内出现的非己成分的一种生理功能。该功能失调会导致肿瘤发生或持续性病毒感染。 3.免疫自身稳定:通过自身免疫耐受或免疫调节两种主要机制来达到免疫系统内环境的稳定。 4.适应性免疫应答的特点:特异性、耐受性、记忆性 第二章:免疫器官和组织 1.免疫系统:是机体执行免疫功能的物质基础,由免疫器官和组织、免疫细胞及免疫分子组成。 2.淋巴细胞归巢:血液中的淋巴细胞选择性趋向迁移并定居于外周免疫器官的特定区域或特定组织的过程。包括淋巴细胞再循环和淋巴细胞向炎症部位迁移。 3.淋巴细胞再循环:是指定居在外周免疫器官的淋巴细胞,由输出淋巴管经淋巴干、胸导管或右淋巴导管进入血液循环;经血液循环到达外周免疫器官后,穿越HEV,重新分布于全身淋巴器官和组织的反复循环过程。 第三章:抗原 1.抗原(Ag):是指能与T细胞、B淋巴细胞的TCR或BCR识别并结合,激活T、B细胞,促使其增殖、分化,产生抗体或致敏淋巴细胞,并与免疫应答效应产物特异性结合,进而发挥适应性免疫效应应答的物质。 2.半抗原:又称不完全抗原,是指仅具有免疫反应性而无免疫原性的小分子物质,当半抗原与应答效应产物结合后即可成为完全抗原,刺激机体产生针对半抗原的特异性抗体。 3.抗原表位:存在于抗原分子中决定抗原特异性的特殊化学基团,又称抗原决定簇,是与TCR、BCR或抗体特异性结合的最小结构和功能单位。 4.异嗜性抗原:一类与种属无关,存在于人、动物及微生物之间的共同抗原。6.独特型抗原:TCR、CER或Ig的V区所具有的独特的氨基酸顺序和空间构型,可诱导自体产生相应的特异性抗体。 7.超抗原:指在极低浓度下即可非特异性激活大量T细胞克隆,产生极强的免疫应答,且不受MHC限制,故称超抗原。 8.佐剂:预先或与抗原同时注入体内,可增强机体对该抗原的免疫应答或改变免疫类型的非特异性免疫增强性物质,称佐剂。 10.完全抗原:同时具有免疫原性和免疫反应性的物质称为完全抗原 11.胸腺依赖性抗原:指刺激B细胞产生抗体需要Th细胞辅助的抗原,简称TD 抗原。 12.胸腺非依赖性抗原:刺激B细胞产生抗体无需Th细胞辅助的抗原,简称TI 抗原。 第四章:免疫球蛋白 1.抗体(Ab):是介导体液免疫的重要效应分子,是B细胞或记忆B细胞接受抗原刺激后增殖分化为浆细胞所产生分泌的一类能与相应抗原特异性结合的、具有免疫功能的球蛋白。 6.单克隆抗体:是由单一杂交瘤细胞所产生的、只作用于单一抗原表位的高度均一的特异性抗体。 7.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毒作用(ADCC):抗体的Fab段结合靶细胞表面的

普通昆虫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世代:昆虫一个新个体(不论是卵或是幼虫)从离开母体发育到性成熟产生后代止的个体发育史称为一个世代。 2. 年生活史:一种昆虫一年内的发育史,或更确切地说,由当年的越冬虫态开始活动起,到第二年越冬代结束止的发育经过,称为年生活史。 3. 两性生殖:昆虫经过两性交配而产出后代的生殖方式叫两性生殖。 4. 孤雌生殖:昆虫不经过两性交配或经交配但不产生受精卵而发育成后代的生殖方式叫孤雌生殖。 5. 变态:胚后发育过程中从幼期的状态改变为成虫状态的现象,称为变态。 6. 不全变态:一生经历卵期、幼虫期和成虫期 3 个虫期,而且成虫期的特征随着幼期的生长 发育而逐步显现,翅在幼期的体外发育,称为不全变态。 7. 休眠:常常是由不良环境引起的昆虫生长发育暂时停止的现象,当不良环境消除后昆虫可马上恢复活动,继续生长发育的现象。 8. 滞育:由光周期引起的生长发育暂时停止的现象,一旦进入滞育,必须经过一定条件的刺激,昆虫才能在回到合适的光周期时继续生长发育。 9. 羽化:昆虫由蛹或老熟幼虫破壳而出的过程叫羽化。 10. 补充营养:成虫期所进行的营养。 11. 趋光性:就是昆虫对光刺激进行趋向或背向活动的习性。 12. 完全变态:一生经历卵期、幼虫期、蛹期和成虫期四个时期,其翅是在幼虫的体壁下发育,不显露在体外的变态方式叫完全变态。 13. 化蛹:昆虫由老熟幼虫脱皮而产生蛹的过程叫化蛹或蛹化。 14. 孵化:昆虫完成胚胎发育后,卵破壳而出的过程叫孵化。 15. 虫龄:幼虫的大小或生长进程叫虫龄。虫龄以蜕皮次数做为指标,虫龄=蜕皮次数+1 16. 龄期:相邻两次蜕皮之间所经历的时间间隔,就是该虫龄的龄期。 17. 生长脱皮:昆虫在幼虫阶段所进行的蜕皮,脱皮后伴随着体积的增大,而没有重大的形态上的改变。 18. 离蛹:附肢和翅悬垂游离于蛹体外,可以活动,同时腹节间也能自由活动。 19. 渐变态:幼虫期与成虫期在形态和生活习性等方面都很相似,只是翅未成长和生殖器官未成熟。 20. 半变态:幼期水生生活,成虫陆生,以致成幼期具有明显的形态分化。 21. 多足型幼虫:既有胸足又有腹足的幼虫。 22. 鳃叶状触角:触角端部数节扩展成片状,可以开合,状似鱼鳃。 23. 具芒状触角:触角三节,第三节较大,其上有一刚毛状或芒状构造(称为触角芒)。 24. 丝状触角:触角细长呈圆筒形,除基部一二节外,其余各节的大小、形状相似,逐渐向端部缩小。 25. 脉序:翅脉的分布型式。 26. 肘状触角:触角柄节特别长,梗节短小,鞭节由大小相似的亚节组成,在柄节和梗节之间成膝状或肘状弯曲。 27. 羽毛状触角:触角柄节各亚节向两边突出成细枝状,很像鸟类羽毛。 28. 寡足型幼虫:只有胸足,无腹足的幼虫。 29. 鳞翅:质地为膜质,翅面布满鳞片的翅叫磷翅。 30. 半鞘翅:翅的前半部分加厚呈革质,而后半部分仍为膜质的翅叫半鞘翅。 31. 膜翅:质地膜质、透明。 32. 鞘翅:翅的质地为角质,坚硬,翅面无可见翅脉的翅叫鞘翅。 33. 覆翅:翅的质地革质、半透明,翅脉仍可见。 34. 无足型幼虫:既无胸足也无腹足的幼虫。 35. 性二型现象:同种昆虫,雌雄两性除性器官和外生殖器存在差异外,还存在个体大小、、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全完整版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拜伦式的英雄 1813—1816年,拜伦写了《东方叙事诗》,塑造了一系列的“拜伦式的英雄”。《东方叙事诗》是一组典型的浪漫诗,包括《异教徒》、《海岛》等篇。这些诗以抒情格调为主,抒发诗人自己的感受,诗中描写的环境和情节,都是东方或南欧的,充满异国情调,情节富有传奇性,比较紧张。诗中的主人公都是与社会对立的、孤独的反叛者,被称为“拜伦式的英雄”。这些人物有非凡的性格,追求自由、独立,敢于蔑视现存制度,不向社会妥协,顽强坚定,宁愿为自由而死,不屈辱而生。但同时又十分高傲、孤独,脱离群众,个人奋斗,因而往往前途渺茫,悲愤忧郁,注定悲剧的结局。他们既是社会的叛逆者,又是社会的牺牲者。这些形象反映了当时诗人自身的苦闷失望情绪和渴求斗争的意愿,表达了广大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思想感情,又巨大的进步意义。但作者写的这些英雄是个人主义英雄,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幸福,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忧郁悲观的情绪,反映了诗人思想的局限。拜伦式英雄 “拜伦式英雄”是指拜伦在“东方叙事诗”等作品中塑造的一系列孤立傲世、富有叛逆精神的主人公形象,最早萌芽于《恰尔德?哈洛尔德》。他们是海盗、异教徒、造反者、无家可归者等,都具有出众的才华、坚强的意志、反叛的热情,敢于蔑视传统秩序和专制暴政,但是他们的反抗总是和孤独、忧郁结合在一起,乃至傲世独立,离群索居,并以悲剧而告终。最典型的形象是《海盗》中的康拉德。小人物 19世纪俄罗斯文学中由普希金开创的一类艺术形象。他们在社会中官阶卑微,地位低下,生活贫苦,但又逆来顺受,安分守已,性格懦弱,胆小怕事,成为显赫的大人物治下被侮辱、被损害的牺牲者。普希金以其短篇小说《驿站长》开了俄国文学中描写“小人物”的先河。随后,果戈理、陀思妥耶夫斯基、契诃夫等,都在自己的创作中塑造了“小人物”形象。 多余人 最早由赫尔岑在《往事与随想》中提出。“多余人”是19世纪俄国文学中所描绘的贵族知识分子的一种典型。他们的特点是出身贵族,生活在优裕的环境中,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他们虽有高尚的理想,却远离人民;虽不满现实,却缺少行动,他们是“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只能在愤世疾俗中白白地浪费自己的才华。他们既不愿站在政府的一边,与上流社会同流合污,又不能和人民站在一起,反对专制制度和农奴制度。他们很是心仪西方的自由思想,他们也很不满俄国的现状,又无能为力改变这种现状,然而他们又是大贵族和权 势者的代表人物,不可能与底层人民相结合以改变俄国的现状。多余人的形象包括普希金笔下的叶甫盖尼?奥涅金、莱蒙托夫笔下的毕巧林、屠格涅夫笔下的罗亭、赫尔岑笔下的别尔托夫、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摩夫等。 自然派 是俄国19世纪40-50年代形成的现实主义文学流派的别称,奠基人是果戈理,名称由别林斯基提出;自然派的特点是,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批判黑暗腐朽的专制农奴制,描写下层小人物的不幸命运,具有民主主义和人道主义倾向;果戈理是当时现实主义文学的盟主,自他以后的一系列现实主义作家屠格涅夫、赫尔岑、冈察洛夫、涅克拉索夫等都是自然派作家。 “西欧派” 19世纪40至50年代俄罗斯解放运动中的一个思想派别,中有屠格涅夫。其成员多出身于贵族地主家庭,具有自由主义倾向。他们抨击俄国的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废除农奴制,但又反对以革命的方式解决俄国的社会问题,主张俄国走西欧资本主义的道路,实行英、法式君主立宪或议会制。此派成分较杂,在农奴改革后瓦解。 “含泪的笑”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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