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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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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探讨

【摘要】近几年,配股和增发新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而配股和增发新股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进而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到变动。本文从再融资角度探讨股权结构优化问题,首先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于再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再融资;配股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

现今,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改变,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使小股东不能很好的制约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也难以很好的实施,国有法人股占据统治地位的现状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股权结构不够合理,这对于公司经营绩效和治理效率都有影响,因此我们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和

改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东主体构成复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按上市地区和币种不同分为A股、B股、H股;按股权属性不同分为法人股、国家股和个人股等。前者A股、B股、H股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但这三种股票只能分别在彼此不同的市场上流通。后者法人股、国家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能在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而个人股可以有条件的流通。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沪深股市总股本38395.00亿股,其中流通股为31339.60亿股,占到了股本总额的81.62%,和2006

年底的39.5%相比很大提高,说明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了很大改善。

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是具有国有控股性质的公司,这些公司是以国有企业公司化为基础框架进行的改革,按照这个改革框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对股份结构进行了改变。在这种独特的情况下,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按所有者的性质粗略的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都是国有股权。国家明文规定要保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因为历史的原因,目前仍然有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没有上市流通。这虽然保证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但同时也导致了我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和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

股东主体复杂的构成形成了我国股票市场的独特性(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以下表1、2分别列出了2010-2012年、2002-2004年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注:资料来源:巨潮资讯

从以上两表看出:我国股票市场中,流通股在股本总数中所占比重很大,最近几年流通股的比例始终保持在80%左右,与2003-2004流通股比例始终保持在35%相比有很大改善。

3、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

股权集中度主要有三大衡量指标:CR指数、H指数、Z指数。一般通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即Shrcr1指数,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在公司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来衡量。

通过对2009、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指标进行数据统计得出以上两个表格。由以上两表格可知,2009、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30%以上的有1000多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0%多,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现状及其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现状并不符合“首选内部股权融资即留存收益,其次债务融资,最后外部股权融资”的优序融资理论。我国上市公司因为内部积累严重不足,导致内源融资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例极小。在外源融资中,大部分上市公司表现出了对股权融资的偏好和对债务融资的厌恶。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先通过股权融资,然

后债务融资,最后内源融资的融资顺序。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特点主要是融资规模的扩大、融资比重的增长以及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的偏好。

1、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比重越来越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主要是股权融资)提供了主要场所,而且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再融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程度也逐渐显现。从总体看,近几年我国的再融资市场仍保持较高水平,特别是2006年,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暂停的再融资重新运作,再融资程度出现大幅回升。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从上表看出,我国再融资总额从2004年的482.18亿元到2006年的910.4亿元,回升幅度高达188.80%,由此知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2、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再融资,这与发达国家的“首选内源融资,其次债务融资,最后股权融资”不同,其融资顺序为:首先股权融资,其次长、短期债务融资,最后内源融资。这种偏好主要表现为:(1)上市公司首选配股作为再融资方式,与此同时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在近几年较为重视的股票融资方式。上市公司以配股和增发新股做为主要股权融资方式占再融资规模的比例高达93.82%。(2)股票融资的比重远大于债券融资。(3)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结构中,存在着内源融资比例较低,外源融资比例较大的情况,甚至有部分上市公司完全依赖外源融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通过前面叙述知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先进行股权融资,其次债务融资,最后才是?源融资,但我国国有控股股东普遍不到位现象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削弱了股东对于经理层的约束力,导致了经理层过分追求资本控制权,最终致使上市公司表现出对股权再融资的偏好。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一般把内部债务融资排在外部股权融资之后。由于前些年增发新股比配股难,配股不言而喻地成

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而近些年增发新股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所以配股和增发新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融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热衷于配股和增发新股两种再融资方式与其特殊的

股权结构有密切关系,同时配股和增发新股也会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利用再融资进行股权结构的优化可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及股权激励。三、合理利用再融资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的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优化途径有多种,但配股和增发新股这两种再融资方式是倍受青睐的。配股是向公司原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发行股票。如果股东进行全额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就不会变化。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常会主动放弃配股权,同时,流通股的配股通常会由承销商余额包销,所以一般都能全额参加配股。这样必然导致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下降。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外的另一种再融资方式,最早时候上海三毛、龙头股份等5家上市公司开创了增发A股的先河,而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沪、深上市公司也增发了A股。增发新股与配股的区别在于增发新股既面向公司现有股东也面向所有投资者,而配股只面向公司现有股东。在2009年的上市公司中实施配股的只有10家,另有85家进行了定向增发,11家进行了公开增发,比例高达88.54%。因此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两种主要再融资方式来改变股权结构。

四、有关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的结论

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能够实现国有股的相对减持。因此,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现象,通过再融资来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时,可以通过国有股股东主动放弃配股权、转让配股权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同时,增发新股也能够达到相同目的。这样,上市公司在实现再融资目标的同时也优化了股权结构。此外,允许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发新股来回购国有股份或在上市

公司再融资时限定其出售部分国有股,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因此利用再融资进行部分国有股的出售和回购是优化股权结构

的最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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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论文.2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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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20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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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永祥,薛建彪.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1(10):12-13.

[8]巨潮资讯网(http://https://www.docsj.com/doc/3d12039557.html,).

[9]中国证监会网(http://https://www.docsj.com/doc/3d12039557.html,/pub/newsite/).

作者简介:路文婷(1989-),山东东营人,现就读于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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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融资成本为6.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银行贷款6.3%的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优缺点比较 (1)增发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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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债券。2015 年 8 月 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项目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 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符合“双50%”的甄别标准,不允许发行公司债。所谓“双50%”,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4)可转债/可交债(属公司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期权和可能的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分析

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分析 目录 摘要 .................................................................... II Abstract ............................................................... III 绪论 (1) 1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理论基础 (2) 1.1现代公司融资结构理论基础 (2) 1.2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4) 2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现状分析................................. .. (7) 2.1从融资态势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 (7) 2.2从资本结构特点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 (7) 3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现状分析 (9) 3.1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存在的问题 (9) 3.2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1) 4 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对策建议 (14) 4.1国外企业融资结构的启示 (14) 4.2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16)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1)

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 随着近年来中国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围绕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纵观各项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公司治理以及最近两年以来最热的股权分置改革上面,不可否认,这些都是这些上市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大多数上市公司业已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现在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的上市动机还不是理性的,他们仅仅是为了能更多的在证券市场上“圈钱”,这个上市公司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是上市公司的融资问题,而这种不理性的上市动机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不太合理的问题。本文将以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为主线,来对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我们应该重点改进的地方作详细介绍,最后针对前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得出了作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主要是为上市公司今后的融资结构的优化有所帮助。 关键词:上市公司;融资结构;问题;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志浩 良好高效的资本运营是上市公司发展核心能力的有效途径,而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发展,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再融资作为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上市公司运用来保证和促进企业的经营和持续发展,因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多样。能满足企业持续加快发展的要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因此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为加快企业发展,外源性融资是较多被采用的融资方式。而中小上市公司考虑到企业资金流动的稳定和营运资金成本等因素,则更多地选择股权类再融资方式。 二、上市公司各类股权再融资方式的主要区别 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增发、定向(非公开)增发和配股。他们之间在发行对象、盈利要求、利润分配要求、资产负债率、委托理财、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和融资规模等九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简述作为上市公司,其融资的方式主要包 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内源性融资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上市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的现金和通过留存利润等而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外源性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内源融资对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源性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融资成本较低,但融资金额有限,往往不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方式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方式分析 內容摘要:資本結構理論是基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研究企業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變化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本文闡述了現代西方資本結構理論中的MM理論,權衡模型,激勵理論,非對稱資訊理論和操纵理論的內容。在此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分析了中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偏好股權融資的現象,並對影響中國上市公司融資偏好的缘故及股權融資偏好的影響進行了剖析。 關鍵字:資本結構理論債務融資股權融資 一、企業資本結構理論 資本結構指企業各種長期資金來源的構成和比例關係,即企業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關係。通常用負債比爲:負債比 = 負債資本總額 / 資本總額。 資本結構理論是西方財務理論的重要內容,並經歷了一個逐步形成,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它基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著重研究企業資本結構中長期債務資本

和權益資本構成比例關係的變動對企業總價值的影響。其內容包括美國學者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MM理論,和在MM理論中引入權衡模型,激勵理論、非對稱資訊理論和操纵理論等。 1. MM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於1958年發表的《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治理》一書中,提出了最初的MM理論,這時的MM理論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得出的結論爲企業的總價值不受資本結構的影響。此後,又對該理論做出了修正,加入了所得稅的因素,由此而得出的結論爲:企業的資本結構影響企業的總價值,負債經營將爲公司帶來稅收節約效應。該理論爲研究資本結構問題提供了一個有用的起點和分析框架。 2. 權衡模型 MM理論的一個重大缺陷是只考慮了負債帶來的稅收節約價值,卻忽略了負債帶來的風險和額外費用。現實中,隨著負債的增加,財務風險和費用都不可幸免的,其中財務危機成本和代理成本确实是兩種典型的風險費用要素,引入財務危機成本和代理成本的MM模型确实是通常所說的權衡模型。權衡模型得出的結論爲:財務危機成本和代理成本限制了負債的使用,超過某一臨界點,這些成本會抵消負債的利益。 3. 激勵理論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

4、对股东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上市公司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6、将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7、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以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为目标,改革现行可转债制度,推出大型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制度.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到6%;将发行量由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80%调整为40%;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办法新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的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2、分离交易的可转债。(1)考虑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我们采用了境外市场上通常的制度设计,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应当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应当分离交易。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一是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债务证券开辟新的方式;二是在实务上有利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 3、市场化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完整word版)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分析

苏泊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分析 [摘要]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非常迅速。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力度大大增强。融资方式的变化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使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偏好股权资本,而内源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比重偏低,这一现象有悖于经典的资本结构理论。本文主要对资本结构、融资方式、资本成本等基本概念作出界定和说明。以及决定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微观因素,并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负债率;股权结构 自从20世纪50年代MM定理诞生以来,资本结构问题便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资本结构决策是上市公司投融资决策的核心问题,企业资本结构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市场价值。只有深入了解全部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状况及其历史演变过程,才能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全局性的认识,才有可能找出其存在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至今为止对于资本结构的解释有多种理论,譬如平衡理论和优序理论。然而,无论是哪一种都不能单独地作出解释。资本结构是指企业为其生产经营融资而发行的各种证券的组合。一般地人们将其特指为企业资产中股权与债务之间的相对比例。它是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佳资本结构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它是一种能使财务杠杆利益、财务风险、资本成本、公司价值等之间实现最优均衡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偿债和再筹资能力,决定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成为影响公司财务形象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之上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如下:通过比较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以发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权益类科目差异相当大。我国上市公司的流动负债总额与西方国家差不多,大都在35%~43%之间,但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比重高,超过50%,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40% 以下,相应地,我国公司的长期负债水平相当低。资本结构的顺序偏好理论认为,企业偏好将内部资金作为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次是债务资金,最后才是新的股权融资。然而,在筹集资金时,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视权益融资为首要途径,对于负债则过于谨慎,表现为上市后极力扩大股票发行额度,而且分配方案也多以配股为主,很少支付现金股利。 中外众多学者先后进行过大量有关企业资本结构和融资方式的研究。由于处在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环境中,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融资方式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务问题,对此进行研究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通过对1991年至2002年期间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方式的总体分析,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普遍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水平相对偏高、存在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这些特点与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尤其股权融资偏好更是有悖于“优序融资理论”。但是,2002年沪、深两市100家样本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从融资行为动机角度证实了在目前中国尚不完善的资本市场架构下,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同时也证实了这种融资方式普遍低效的事实。在实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不难看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及其成因 ( 一)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 1.融资顺序逆转, 严重依赖外源融资。根据融资顺序偏好理论和西方有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分析—以四川长虹为例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2010-2011-2 学期 资本运作课期末学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分析—以四川长虹为例学生姓名:李若润子 专业:财务管理 学号: 2012年月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会计 作者学号: 2012 年7 月____日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持续向上发展,融资成为涉及企业存亡的关键一道口,而融资结构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融资结构既关心到企业发展的微观问题,有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问题。通过资本市场不仅是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已日益成为越来越重的融资渠道。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他们的融资行为也逐步市场化。在进入股权分配的现实社会背景下,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在选择如何确定融资结构的问题上还面临着许多未知。这迫切需要我们做出符合实际背景、可操作性的研究。 期间我们做了许多不同融资方式不同独有特点的研究,发现很多上市公司都很偏好股权融资,期间存在着众多不负面问题,影响企业健康、积极向上的经济、规模发展。如何合理的确立融资结构,这将是我们即将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融资结构、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目录 摘要 (1) 第1章一、理论背景 (3) 第2章二、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4) 2.1 (一)内部融资 (4) 2.2 (二)债权融资 (4) 2.3 (三)股权融资 (4) 第3章三、影响企业融资结构的几个因素 (5) 3.1 (一)宏观经济环境 (5) 3.2 (二)行业的竞争情况 (5) 3.3 (三)企业的总体规模 (6) 3.4 (四)资产的结构 (6) 3.5 (五)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6) 第4章四、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特征 (7) 第5章五、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中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9) 5.1 (一)上市公司对外部融资依赖过度 (9) 5.2 (二)上市公司都多喜欢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9) 5.3 (三)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比较低 (10) 第6章六、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问题解决对策 (12) 6.1 (一)改正上市公司他们主要使用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手段 (12) 6.2 (二)开拓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渠道 (13) 6.2.1 推进银行系统进行深入的改革 (13) 6.2.2 大力发展企业的债券市场 (13) 6.2.3 完善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和体系 (14) 6.2.4 充分的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提高资本市场繁冗效率 (14) 6.3 (三)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优化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政解读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政解读 2020年2月

目录 章节01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松绑章节02相关政策解读附录01法条修订对比附录02再融资申请文件清单

章节01 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松绑

近年再融资市场收缩,企业融资难问题显著 定增市场规模腰斩,可转债市场规模天花板明显 ● 自2017年再融资规则收紧以来,随着定增产品因定价机制、投资者数量、锁定期等多方面限制因素市场规模急剧下滑外,作为其替代品的可转债产品因较高的发行财务门槛及其与净资产挂钩的发行规模限制市场规模增长有限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亟待解决 ● 总体来看,A 股市场的再融资规模明显收缩,股权融资成为了少数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特权”,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 再融资规则的优化和调整势在必行 20,000 16,000 12,000 1000 800 600 8,000 4,000 400 200 -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02 增发募集资金 配股募集资金 可转债募集资金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02 增发家数 配股家数 可转债家数 2015年至今再融资家数变化趋势 2015年至今再融资募资总额变化趋势

再融资新政发布,大幅放松再融资条件 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四个维度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进行优化和调整,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降低发行条件门槛、降低承销难度 ●定价机制更为灵活,八折底价更有吸引力 ●定增投资者数量放宽至35名 01 ●创业板定增发行条件与主板趋同,取消创 业板公开发行资产负债率条件及创业板再 融资前募使用条件 缩短锁定、减持期限 ●定增投资者锁定期减半(六/十八个月) ●明确定增投资者减持无需受“减持新规” 限制 02 禁止“保底发行” ●禁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批文有效期 ●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延长一倍(十二个月) 04 03 主要股东对定增投资者进行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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