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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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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四)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三、决策程序

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阶段:

(一)酝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涉及重大规划、安全、民生等事项的,在决策草案制订前或形成阶段,应事先听取或征询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或中介咨询研究机构进行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研判;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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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必须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酝酿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有需要的,可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前,一般应由局长或相关分管局领导在会前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局党委会议决定。

.参加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保证在半数以上。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仔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于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对于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

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策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用于存档备查的会议记录。对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仔细执行保密制度。

.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执行决策

.重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对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个人和部门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计划内容、预算投入、工作要求仔细落实完成,但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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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重新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后续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未完成事项如需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局党委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办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凡违反本款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未经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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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六、其他

(一)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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