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1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1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1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1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填空题

1、-------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2、由于排放氯氟烃等物质,使大气中的------层遭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实行------责任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首要要求是------

二、选择

1.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A城市B一野生动物

C.大气D.海洋

2我国宪法规定重要的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属于()

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

C.无主物D.开发利用者所有

3.我国实施“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措施是()

A.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B.征收排污费

C.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实行清洁工艺制度

4.法律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案和结论负责。()

A.建设单位B.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

C.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5.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对象包括( )

A.制定政策

B.制定法律

C.制定规划

D.制定计划

E.建设项目

三、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

2.环境保护法

3、可持续发展

四、简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2. 为什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采取预防为主原则?

3.试述环境保护工作中实行“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法律关系客体案例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产妇申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 医院未经授权,擅自将死胎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产妇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行为侵权,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4.5万余元。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那么,医院是否该赔偿? 案情梗概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 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大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 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

法律关系客体

2.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说这派学者本身也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派学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因此将其归入一种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柴发邦教授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江伟和常怡教授则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田平安教授认为是“民事案件” 。虽然这派学者各自所主张的称谓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各个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有差别,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有所不同。首先,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其次,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益请求。第三,上述两种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的事实客体可能同后者的事实客体完全一致,或者是证实其存在、不存在的案件事实。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当使用一个词来进行表达。而并非是“什么和什么”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存在着一种列举的倾向,也就是说在用穷尽法来解释这个概念。用穷尽法来解释一个概念的缺点在于容易有所遗漏。比如,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这句话。如果说这句话正确,那么鉴定人、翻译人去的报酬的权利的对象也是案件事实么?再比如,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这个论断。笔者斗胆问一句,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还是实体权益请求?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学说即使正确,也有待于进一步抽象化。 3.诉讼行为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客体,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实质是说权利、义务所能起作用的方面,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的标的,而权利、义务的标的,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一般可以指物和非物质财富,也可能指一定的行为;在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行为。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说,它是属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笔者支持诉讼法律行为说,下面将对这种观点予以详细阐述。 二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各派学者由于对个体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理解客体也存在着根本分歧。唯心主义者试图从人的能动性的方面去理解客体,但由于其基本哲学立场的限制,而把客体看作是由精神性的主体创造出来的,这样客体就成了某种精神东西的异化和外化。 马克斯和恩格斯在批评和继承哲学史上关于主客体的理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主客体理论。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早在人类之前就存在,但不构成现实客体。自然界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来的那一部分和那一方面的客观存在才成为客体。他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结果。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客体会有不同的部分和方面成为它的客体。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张 华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按照法理学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本文针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上的多种表述,在对原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强调了双重客体的普遍存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4 0082 04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ZH ANG H ua (Gansu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 Abstract:In acco rdance w ith the traditio nal view of jurisprudence,the leg al relatio nship object is the main o bject of the r ig hts and obligatio ns of the subjects,o n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is article, aim ing at the m any kinds o f expressions of"object of leg al relation",on the basis o f the analysis to the o r ig inal theories,it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 bject,thus em phasizies the prevalence of a double ob ject. Key words:Leg al relationship;Object;Structure 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 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为一定的给付。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如一个将人与人联结在一起的锁链,被套住的人之间相互要作出行为,以满足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萨维尼,它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国家或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利益共同体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法律关系概念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理论用抽象的概念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性。 客体在法学理论上往往以对象!名之。对象(object)在西文中源自拉丁文Objectum,意为?迎面丢来之物#,原指某物对人的关系。最广义的对象是一个主体的意识行动所指向的一切、或者是一种官能,一种持久的心理态度或习惯,以及一门学问所能指向的一切。![1]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客体,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可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并不是指潜在的客体。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后,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由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而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即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客体有自己的特性,客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 收稿日期:2009-04-23 资助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1976 ),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经济法》轻松过关1第04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1.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A、天上的恒星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尸体 D、无形的电和气 2、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放出的冷气 D、山羊与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道德归属() A、归甲老汉 B、归乙老汉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汽车和轮胎 B、房屋和家具 C、电视和遥控器 D、网球拍和球拍套 3、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脑与鼠标 D、房屋与窗户 4、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7500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有关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有效 B、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无效 C、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厂房的所有权 D、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2、D 3、A 4、A 5、B 二、多选题 1、AD 2、CD 3、AC 4、A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对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年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地情况下,将万元人民币以口头地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地时间内总共归还万元,还剩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地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地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地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地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地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元,由二原告承担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地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地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地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地收益,知识产权地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

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地合同.因此,李民将万元借给李航地借贷合同是成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地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地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地妻子张红地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地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地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b5E2R。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地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地.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地思考和感悟!法院地判决讲究地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地,她有自身地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地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地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地权利.法律地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地社会暴露地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地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p1Ean。 三、案例分析地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地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地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地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地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DXDiT。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地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地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地考察之外.RTCrp。 .要分析法律关系地性质,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地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地主体、内容、客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主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内容.5PCzV。 ()明确法律关系地客体. .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地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地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关系地变动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地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试题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名词解释题 1.物 2.种类物 3.代替物 4 .有价证券 5.孳息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 C.1000公斤钢材 B.一辆自行车 D. 四间房屋 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 C.原物与孳息 B.主物与从物 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4.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是() A.票据 B.提单 C.股票 D.债券 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是() A黄金 B.太阳 C.货币 D.石油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厂房内安装在地上的设备 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租赁关系 B.借用关系 C.借贷关系 D.买卖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体包括()。 A.货币 B.行为 C.知识产品 D.信息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包括() A.有益性 B 客观性 C.人身权 D.法定性 5.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国库券 B.本票 C.仓单 D.借据 6.下列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包括()。 A.土地 B.矿藏 C 毒品 D 黄金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特点?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4.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简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 五、论述题 1.试述物的特点。 2.试述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六、案例分析. 1990年3月,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两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30元,共得价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

法学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的思考和感悟!法院的判决讲究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她有自身的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整理: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整理:法律关 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