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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总结 全是精华 知识点全面

个人所得税总结     全是精华  知识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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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分类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天数:出入当日按一天

工作天数:出入当日按半天

二、无住所个人优惠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地)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被出租财产使用地)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公司所在地)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1、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的所得。

1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16、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税

17、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18、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个税

19、自2018.1到2020.12.3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折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免征个税

(二)减免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人下列所得可申请减征个税:工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加强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的内容:拍卖、限售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房屋转让。

(三)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每年不超一次的往返探亲费、合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

2019.1.1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好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1.1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好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国务院发2013年6号文取消免税?)

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同境内利息股息红利→→缴纳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几项特殊的免税优惠

1、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个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个税。

五、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新)

(经营所得适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工资薪金

一、免征:

1、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2、独生子女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

5、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6、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7、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不征个税。

9、军队干部取得的补贴、津贴不征。

二、特殊情况:

1、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方式承包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

2、公司职员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

3、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所得,按工资

4、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开市场价取得股权,凡不符合递延纳税的,获得时差额,按工资

5、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财税【2018】58号)

6、税局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

三、扣除

1、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险: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其他扣除:

(1)年金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

(2)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自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扣除。

例:1月购买2400元的,在计算工资所得时加上,投保当月不扣200,次月开始按200每月扣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

(3)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发生的支出。

A、全额扣除

a、特定事项: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b、特定团体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B、限额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专项附加扣除:(6)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扣除项目扣除条件扣除标准扣除期间扣除方式备查资料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

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

育)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

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

额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

为子女年满3周

岁当月至小学入

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

女接受全日制学

历教育入学的当

月至全日制学历

教育结束的当

月。

父母可以选择

由其中一方按

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

可以选择由双

方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50%扣

除。

具体扣除方

式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

更。

纳税人子女

在中国境外

接受教育

的,纳税人

应当留存境

外学校录取

通知书、留

学签证等相

关教育的证

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无须留存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

教育的支出,在

学历(学位)教育

期间按照每月

4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

育、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支出,在

取得相关证书的

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

教育,为接受继

续教育入学的当

月至继续教育结

束的当月,同一

继续教育的扣除

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

育、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为取得相

关证书的当年。

由纳税人本人

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

及以下学历

(学位)继续

教育,符合扣

除条件的,可

以选择由其父

母扣除,也可

以选择由本人

扣除。

纳税人接受

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

教育、专业

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应

当留存相关

证书等资料

备查。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

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

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

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

过15000元。

按照每年80000

元标准限额内据

实扣除。

为医疗保障信息

系统记录的医药

费用实际支出的

当年。

纳税人发生的

医药费用支出

可以选择由本

人或其配偶一

方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

生的医药费用

支出可以选择

由其父母一方

扣除。

纳税人

应当留存医

药服务收费

及医保报销

相关票据原

件(或者复

印件)等资

料备查。

大病医疗专

项附加扣除

注意事项

1、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5、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8、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9、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10、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相关责任

A纳税人的责任:

1、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B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1、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预扣预缴的方法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四)特殊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计税办法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单独计税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1)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方法计征个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A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低于5000的差额

B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步骤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月度表找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低于5000的差额-速算扣除数*雇主负担比例)÷(1-税率*雇主负担比例)如果工资高于5000,单独计算工资应纳税额步骤二:计算应纳税额

用推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12找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差价部分交)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差价÷12 (月度税率表)

差价,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5、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1)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人代扣代缴

(2)对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的,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不减

(3)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所得的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税。

步骤:一、外商投资企业扣缴税额

二、派遣单位扣缴税额

三、实际就缴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工资+派遣单位发放工资-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应补缴=三-(一+二)

6、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3倍以内免税,超过3倍以外缴税年度表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个税。

步骤:一、计算免征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二、超过3倍部分找税率

7、内部退养

全额一次性征税,要跟本月工资合并去寻找税率月度表

(1)(确定税率)将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平均数+当月的工资-5000,数确定税率

(2)(所有内退收入+当月工资)再将当月工资加上去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

8、提前退休

分到每年,按综合所得纳税年度表

【(退休补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60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年数

提前退休取得的收入征税不跟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如果提前退休当月还收到正常工资,那么工资单位纳税

9、认股权证股票期权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转让,按“工资薪金”④行权后转让→财产转让 A、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

②等待期↗ B、转让境外,20%

①授予日③行权日、购买日

↓↓⑤行权后收到→按“股息红利”

不交按“工资薪金”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④行权后转让→财产转让 A、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

②等待期↗ B、转让境外,20%

①授予日③行权日、购买日

↓↓⑤行权后收到→按“股息红利”

按“工资薪金”不计税

1、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应纳税额= 每股差额*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表

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奖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2021.12.31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年度表

4、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税。

5、转让国内上市公司股票不缴个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个税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

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正、副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计算,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11、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税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缴个税。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百分之二十,余额为收入额。

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在3360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累计扣除

↙↓↘

不含税收入*(1-20%) 5000/月*当年截至本月从业月份展业成本(收入额*25)

附加费+其他扣除

稿酬所得

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70%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百分之二十,*70%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翻译,由本社出版,按稿酬。

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按工资薪金。

特许权使用费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百分之二十,余额为收入额。

1、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2、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是否任职,均按特许权

3、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按特许权。

个人将别人的作品手稿拍卖,按财产转让所得

4、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年终汇算清缴时: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经营所得

一、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彩票代销业务)

5、个体由于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生计费(5000/月,60000/年)

1、分别核算生活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未分别核算,40%

2、补充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工资5%以内

业主本人的,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5%

3、研发仪器单价10万

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

5、从业人员工资可扣,业主本人工资不可扣

6、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扣,赞助支出不可扣

7、出租车属于个人→→→经营所得

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

8、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超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

9、商业健康保险 2400元/年 200元/月

10、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以内

三、个人独资企业

1、生活费与经营费难以划分的,一律不能扣除

2、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3、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查账改为核定,查账时认定的年度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其实际经营月分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四、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五、有两家 1、两家分别交

2、两家总共应交

3、分别算应交(比例),汇总应交*应纳所得额占比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税。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税。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一、范围: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二、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记忆:持股时间:取得之日至转让交割之日前一日

1、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征收

1个月~~1年减按50%征收

超过1年暂免

2、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征收

1个月~~1年减按50%征收

超过1年减按25%征收

3、沪港通

内地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H股 H股公司按20%代扣个税内地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非H股由中国结算按20%代扣个税香港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联交所上市A股由上市公司按10%代扣个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20%的个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时,不再代扣代缴个税。

4、债券利息,无减免,非上市公司股票,无减免

5、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股息红利

6、个人持有的上市政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禁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11、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

9、单位经批准向个人集资支付的集资利息,按股息红利

10、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股息红利

财产租赁所得

一、范围: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确定纳税人时,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没有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般2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出租转租的房屋,可扣租金及增值税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协议,给优惠,个人无偿给房地产对外出租,少支的房款,按“财产租赁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4000 =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和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

修缮费用(800为限)-800

收入≥4000 =(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和租赁财产实际开支

的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修缮费每月最高扣800元,可结转下次扣除。

偶然所得

一、范围: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

二、特殊: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800元(含800),免;超800,全额征收

2、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 1万(含1万)以下,暂免,超过全额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按财产转让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3、公式:(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一、个人住房转让:

1、受赠人无偿受赠房产

应纳税所得额 = 赠与合同上标明的价格—相关税费

↓若低于市场价,按税局核定的市场价

2、个人销售无偿赠送的不动产再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不再减免

4、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A、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

B、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交个税。(这里的财产原值=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比例)

二、个人转让股权

1、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按顺序)

2、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局

3、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次月15日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

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

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转让限售股

转让股票(非限售股)暂不征收个税

1、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或转让收入*(1-15%)

2、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对每一次转让都收个税(与企税不同)

3、同时持有限售股与流通股,按限售股优先原则

4、转让股票,印花税单方交,付钱的一方交0.1%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

“打包”债权

购买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税金可扣除。

五、拍卖

不能计算原值的转让收入额*3% 转让收入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六、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

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全额,“财产转让所得”征。

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取得量化资产取得转让收入取得股息红利

按财产转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不征暂缓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支出-转让费用

七、几个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规定

1、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12.5至2019.12.4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至圣先师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与股权转让规定归纳:

1、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暂不征收个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税;

5、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按规定缴纳个税;

6、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综合所得申报

一、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申报方式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保存五年。

三、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四、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五、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适用对象: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2、汇算清缴期限: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①收集整理年度内收入纳税情况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免税津贴补贴、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申报地点:

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经营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二、纳税申报

1、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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