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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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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线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线路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线路的技术标准、运行规范、检修规范、技术监督规定、评价标准、技术改造指导意见和预防事故措施等均应遵守本规范,并共同组成公司线路管理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线路、直流线路(不含电力电缆)的管理。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第五条本规范采用了如下名词术语及定义:

(一)线路本体。按设计建造组成线路实体的所有构件及材料,包括杆塔(含拉线装置、爬梯)、基础、导地线(含OP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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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

(二)附属设施。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各类标志牌、相位牌、警示牌及各种技术监测或有特殊用途的装置,如线路避雷器、避雷针、防鸟装置、通信光缆(含ADSS等)和防冲撞、防拆卸、防洪水、防舞动、防覆冰、防风偏及防攀爬装置等。

(三)外部隐患。由于线路外部环境变化或人为等因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情况,如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树木、建(构)筑物、机械施工以及线路周边的污秽、洪水等。

(四)线路的回数与条数。以两端挂线起止点杆塔(或电缆引出线杆塔)为终端组成完整回路的三相交流线路或二相正负两极直流线路为1回线路,如果线路为单回线路也可称作是1条线路;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则它们共同组成1条线路。

(五)线路长度(条长与回长)。起止于两侧变电站构架(或电缆引出线杆塔)的线路全长即为该线路长度,计量单位为m或km。如果线路为单回线路其长度称为回长或条长;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线路且起止点相同,则其长度为条长(也是每回线路的回长),而线路的总回长则为每回线路回长之和。

(六)线路跳闸。线路在运行中,因其两端分界点内线路发生故障引起开关由接通状态变为开断状态的动作(包括重合成功之前的开断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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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线路跳闸率。每百千米线路1年中发生跳闸的次数(包括重合成功的情况),计算单位为次/100km?a。

(八)状态检修。根据线路本体各组件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的检修工作。

(九)状态量。表征线路技术、性能参数的物理量及线路保护区的环境变量。

(十)大跨越段线路。线路跨越通航的大河流、湖泊、海峡或峡谷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杆塔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杆塔等设计须特殊考虑的耐张段。

(十一)特殊区段线路。指线路经过地段的地形或特殊气象条件,超出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如多雷区、重污区、重冰区和强风区等区段。特殊区段线路分两种,即设计特殊区段和运行确定特殊区段。

运行确定特殊区段指按常规设计建造的线路(或其中一段)因与周围环境变化不相适应,运行中重复发生某种特定的或有规律性的故障,经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技术鉴定,将其确定为特殊区段管理的线路(或其中一段)。如微气象、重污秽、易雷击、洪水冲刷、不良地质、鸟害多发、采矿塌陷、人口密集、沙丘和强腐蚀等区段。

(十二)重冰区。设计冰厚为20mm及以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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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污区。绝缘子表面附着污秽物质(包括盐密和灰密)严重,污秽等级达到中等以上的地区。

(十四)多雷区。雷电活动频繁,年平均雷暴日超过40天以上的地区。

(十五)微气象区。受气候或天气变化影响易造成导地线覆冰、舞动、风偏等线路故障的局部区域。

(十六)不良地质区。杆塔及基础受周围岩土运动影响易发生塌陷、倾斜和倒塌等地区,如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多发地区。

(十七)线路可用。线路处于能够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包括运行状态和备用状态。

(十八)线路可用系数。在统计时段内线路的可用小时数与统计时段小时数之比的百分数。

(十九)线路不可用。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包括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

(二十)线路计划停运。线路为进行试验、清扫、大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有计划安排的停运。

(二十一)线路非计划停运。线路处于不可用但又不是计划停运状态。非计划停运分为四类:第一类指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第二类指线路虽不需立即停运,但不能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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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后停运的;第三类指线路可以延至24小时以后停运的;第四类指计划停运的线路超过计划停运规定时间不能按期恢复可用状态的。

(二十二)维修。为保证线路本体、附属设施和线路保护区内安全所进行的修理、保护等工作。如调整拉线、基础培土或砍伐、修剪树木等。状态检修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维修。

(二十三)大修。为保持线路原有机械、电气性能,改善其运行特性、延长使用寿命,对线路缺陷、异常情况所进行的修复、处理工作。如改善接地装置、铁塔防腐和导地线修复等工作。线路经大修后不增加其固定资产额。

(二十四)技术改造。为提高线路的安全运行性能、输电容量或改善电网运行特性所进行的更换、增容等工作。如迁改路径、整体性更换线路区段、升压改造、增大导线截面和增建(延长)线路等工作。线路经技术改造后其固定资产额应重新确定。

(二十五)事故抢修。为使事故停运线路尽快恢复运行所进行的抢救性修理工作。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线路实行分级分片管理的原则。各级电网生产管理部门按照线路电压等级和管辖范围分级设立线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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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设置相关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确保线路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组织机构设置:

(一)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各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输(送)变电公司(局)(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应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管理岗位。

(二)公司直属和网省公司所属有关科研机构应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研究试验机构,研究和解决线路生产运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协助主管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线路运行分析、事故分析、科技攻关、专业技术总结或专题技术报告等工作。

(三)供电公司所属线路(送电)工区应设置线路运行、检修、带电作业管理岗位。

第八条各级线路专业管理岗位(专责工程师)职责:

(一)公司总部生产管理部门线路专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线路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网省公司线路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线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开展线路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线路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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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措施制订。

4.组织召开公司线路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超高压、特高压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5.负责审批公司500(330)kV及以上超高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资质,指导带电作业及培训工作。

(二)网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线路专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公司有关线路标准和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线路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线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开展线路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评价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管辖范围内线路重大技术问题、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

4.组织召开本企业线路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所辖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5.负责审批本企业220kV及以下设备带电作业培训机构的资质,组织本企业带电作业的开展和培训工作。

(三)公司直属科研机构线路专业技术研究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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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公司线路技术标准、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事故措施等的制订工作。

2.参与相关线路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试验工作,配合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或参加有关线路科技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提高线路运行水平的技术措施。

3.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线路基础数据、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专题分析和定期专业总结等工作。

4.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收集并报告国内外线路新技术发展方向、新出现问题等信息。

(四)其他各级线路管理机构职责,按线路管理范围由主管网省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章新建工程的管理

第一节设计阶段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全面参加新建线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执行线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线路(送电)工区应积极参与施工图会审、终勘定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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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线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规程、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还应结合线路运行环境特点及运行经验,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及预防线路事故措施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区段线路设计时应结合该区段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的特殊性及运行经验,合理确定线路的设计标准,完善技术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第二节施工和验收阶段

第十二条线路(送电)工区应积极参与新建线路工程的中间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把好材料的试验、检验关;认真检查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提早发现影响线路安全、可靠运行的缺陷和隐患,并及时向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线路本体及线路通道不应留有任何缺陷、隐患;工程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全部检查合格。

第十四条达标投产工程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年版)》要求,线路(送电)工区应认真进行达标投产工程的检查与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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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正式投产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通道清理已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线路(送电)工区与建设单位已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已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

(二)线路电气参数测试合格,相位核对无误,线路标志牌(临时)、相位牌齐全、完整,多回并架线路已设置识别标记(色标)。

(三)明确线路运行维护单位,线路(送电)工区运行维护的线路分界点已确定。

(四)竣工资料齐全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各种生产记录及信息档案已建立。

(五)山区线路巡视道、桥、杆塔及基础防洪设施等已修建并合格。

(六)特殊区段线路(如大跨越段线路或220kV及以上线路组成的同塔并架多回线路等)已制定现场运行规程。

(七)运行维护所需车辆、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备,运行人员配齐并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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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线路运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

(二)熟悉和掌握线路规章制度。

(三)熟悉线路周围环境,有一定线路运行维护经验,掌握和了解线路缺陷、外部隐患分类及分级规定,能正确记录缺陷情况。

(四)能掌握并正确使用线路常用仪器仪表及安全工器具。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宣传能力。

第十七条线路(送电)工区应对所维护线路(不论整条或一段)的界限清楚,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有关分界点的划分按运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线路巡视分类:

(一)定期巡视。定期巡视也称正常巡视,一般每月1次,范围为全线。巡视内容包括线路本体、附属设施及线路通道。定期巡视可采用直升机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非定期巡视。非定期巡视指受天气等自然环境、人为等因素影响,按正常巡视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有针对性的巡视方法。巡视的内容、重点及巡视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非定期巡视分为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间巡视、交叉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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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性巡视和监察巡视等。监察巡视每年至少1次,可以巡视全线或巡视重点、特殊线段。

第十九条线路巡视基本要求应按线路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区段线路应加强巡视,巡视周期在线路(送电)工区管理制度或现场规程中应明确。

第二十条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指按线路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动态确定线路(段、点)巡视周期所开展的线路巡视工作。对已经实行状态检修的单位可以开展状态巡视,并确保巡视效果。

开展状态巡视的基本条件:

(一)线路的健康水平较高,原则上保持一类线路水平在2年及以上。

(二)线路故障率较低,基本没有发生倒塔、断线、掉串等较严重故障。

(三)对线路运行状态,有较完善的检测、监测手段,能及时发现线路的异常状况。

(四)对危及线路运行安全和线路保护区内的各种不利因素均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巡视中发现的线路缺陷或隐患应及时安排处理。遇有特殊或重大事件(如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出现危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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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按规定逐级上报。因线路故障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节线路检测

第二十二条线路检测的一般内容及要求应按线路运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状态检测是指根据预先确定的测试周期或实时利用测量仪器(工具)、监测装置对线路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状态量采集(测量)的手段。实行状态检修的运行单位应按线路运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状态检测项目。

第三节特殊区段线路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计特殊区段的管理:

(一)线路(送电)工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地形、地貌、线路本体及周围环境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现场运行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人员和责任。设计特殊区段可实行动态管理,环境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设计特殊区段的巡视检查周期应适当缩短,巡视检查应突出线路重点部位,如大跨越段线路应重点检查导线是否有振动磨损或弛度发生变化,不良地质区线路重点检查基础是否有位移、不均匀下沉和破裂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运行确定特殊区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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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路(送电)工区应根据线路沿线的水文、地质、气象或周围环境的特点,可将其整体列为“危险点”或“重点段”,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预防事故措施。

(二)应及时采取大修、技术改造等方法,满足特殊区段线路运行环境或气象条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线路(送电)工区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测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及时消除线路的缺陷、隐患,制订应急处理事故预案,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及车辆等。

第四节输电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在政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履行领导小组布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起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输电设施保护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与生产、基建、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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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延伸距离如下:

35~110kV10m

154~330kV15m

500kV(含±500kV)20m

750kV及以上待定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三十一条线路(送电)工区输电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规定。

(二)制定重特大盗窃破坏输电设施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好抢修、报警、取证、装备和备品备件储备等准备工作。

(三)建立完整的输电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及外部隐患记录,做好有关信息搜集、统计、分析总结及上报工作。

(四)积极研发和推广实用有效的输电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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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输电设施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护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输电设施保护的技术措施:

(一)线路应配齐禁止、警示、警告等各类标志牌。

(二)线路杆塔应采取防拆卸等措施,人员活动频繁地段的杆塔应采取防攀爬等措施,车辆频繁通行路段或路口处杆塔应采取防撞等措施。

(三)在运行线路原则上不允许搭挂电力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电信、信息网络等线路或装置。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四)新建线路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线路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三条输电设施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按期或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巡视,确保巡视到位率和质量。应建立起群众护线工作机制,加强群众护线的组织与培训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线路保护区内出现的各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

(二)对邻近或进入线路保护区作业的施工单位,如吊装货物、铲土、架线、移栽树木、放炮、堆放杂物等,应预先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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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签订“保证线路安全运行协议书”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无法预知突然出现的施工作业坚决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加强巡视和看护。

第五节运行维护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线路运行维护专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防治雷害。

(二)防治污闪。

(三)防治导线覆冰舞动。

(四)防治鸟害故障。

(五)大跨越段线路的管理。

(六)附加光纤线路的管理。

(七)线路的防暑与防冻。

(八)防治线路风偏故障。

(九)防止外力破坏等。

有关上述专项治理工作应按线路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报废和停役线路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或设备老旧、疲劳等原因,不再继续运行的线路属于报废线路。报废线路确定后,网省公司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尽快组织拆除。

第三十六条暂时不运行的线路属于停役线路。线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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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区应加强停役线路的管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巡视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发现缺陷或丢失塔材等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线路完好、稳固,避免发生事故。

第六章缺陷管理

第三十七条缺陷管理是线路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线路缺陷的分类、分级及缺陷的处理程序应按线路有关规定及相应缺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缺陷管理工作包括缺陷的登录、统计、分析、处理(检修)、验收、上报等。

第七章检修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线路检修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带电或停电方式进行。线路检修包括线路检查维护、大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有关检修原则、计划、质量、备品备件管理等应按线路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检修周期的确定:

(一)周期性检修是指线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所进行的例行—20—

性检查修理工作。应结合线路实际情况,在现场运行规程中对具体检修周期予以明确。

(二)随机性检修是根据设备状况、巡视、监测的结果或受其他因素影响不能按周期性检修的工作,如调整拉线、砍树、更换部件(包括更换杆塔、导线、绝缘子等)。此类检修不包括事故抢修、落实预防事故措施计划以及纳入大修工程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状态检修的管理:

(一)状态检修是指依据状态巡视、状态检测的结果及运行经验,在进行充分技术分析和设备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的检修工作,并确保检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线路进行状态检修,应对状态巡视、外部环境、运行参数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并报网省公司批准。

(三)开展状态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制订完整的状态检修管理制度,安全有序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和设备评估。

(四)对实行状态检修的线路,如发现设备健康水平下降或故障率上升,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转入正常周期性检修管理。

第二节大型检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线路大型检修指更换导地线、更换(组立)杆塔等工作。大型检修施工作业前应组织现场勘察,制定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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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及作业指导书,经供电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更换导地线及杆塔的施工应按线路检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型检修施工作业结束后,应严格按《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要求进行验收,现场实际应与修改图纸资料相一致。

第三节带电作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线路带电作业是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有效手段,有关带电作业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考核、项目管理与实施、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管理以及工器具检验与管理等应按《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及线路运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须持证上岗。带电作业操作应根据不同作业的内容分别制定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完成带电作业后,工作负责人应按《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在“带电作业登记表”上逐栏登记,存档备查,并作为年度带电作业统计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带电作业班组(工区)应按《带电作业技术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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