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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法律途径

论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法律途径
论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法律途径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解决途径

作者姓名:王荟茗

专业名称:工程管理

指导教师:雷晓莹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路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快速增长带动的城市化聚集效应,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再加上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导致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住宅供应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各地出现很多利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政策漏洞所建设的房价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引起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论文通过分析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小产权房解决途径土地制度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in 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have been accelerated.As a result,the aggregation effect of urbanization and transfer of rural population to urban have been driven by 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In addition,the needs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ir living conditions of low—income residents in cities resulted in strong demand for the city's real estate market and

a serious shortage of housing supply,which means tha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became increase ingly prominent.Driven by huge profits,the investment of the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at low cost,which were built by use of the emsting loopholes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ownership policy,caused the real estate market confusion.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the housing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analysis, the way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small property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angle of law.

Key words: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solution,land own ership policy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 目录......................................................................................................... III 前言...................................................................................................... - 1 -1小产权房的概述............................................................................... - 2 -

1.1 小产权房的概念.................................................................... - 2 -

1.2 小产权房的特点.................................................................... - 2 -

1.3 小产权房的分类.................................................................... - 3 -2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 - 5 -

2.1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 5 -

2.2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现状......................................................... - 7 -

2.3小产权房的利弊..................................................................... - 9 -

2.4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政策................................................ - 11 -

3 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 - 13 -

3.1 法律定性不明...................................................................... - 13 -

3.2 小产权房交易存在的风险.................................................. - 14 -

4 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 1

5 -

4.1区分治理现有小产权房....................................................... - 15 -

4.2解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基础............................................... - 16 -

4.3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立法建议........................................... - 17 -

4.4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路径选择........................................... - 18 -总结.................................................................................................... - 21 -致谢.................................................................................................... - 22 -参考文献............................................................................................ - 23 -

前言

在近几年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土地资源日趋稀缺的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及其近郊,均出现不少违规开发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无论是建设数量还是市场需求,小产权房都相当庞大,具备了相当深刻的社会影响力,成为政府不得不严肃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进入人们的视野,小产权房问题争论再度引人注目。尽管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禁止交易的明确表态、建设部的风险提示、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终审判决、济南等地的“强拆风暴”,但是,仍有数以万计的人选择小产权房,交易仍在继续,争论并未平息,社会关注热度依旧高涨。到底为什么那么多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又存在什么问题呢?在我国它的现状有事如何?到底能不能买小产权房?本文综述小产权房的概念、特点、分类、发展现状,分析其成因,探究其存在的风险,评述其政策,剖析其利弊,继而找到一些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路径。

1小产权房的概述

1.1 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它的法律规定是: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1.2 小产权房的特点

1、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公开向社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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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经国家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性,成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

2、没有“五证”: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

3、价格便宜:“小产权房”好卖,最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为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其价格低廉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青睐,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即购房者,以中低收入阶层占绝对多数。

4、无合法产权: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的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购房者因没有获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房屋产权证”不为国家承认,国家房管部门也不会为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5、开发违规较多:开发“小产权房”,不像开发商品房那样严格,大多是村或无开发资质的公司自己开发,有的是建设公司开发,也有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缺乏开发的必备资质和公司营业条件,房屋设计及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

6、小产权房一般位于城市郊区以及城市周边乡村地区。比如在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在通州、怀柔、房山、密云等区域。

1.3 小产权房的分类

(1)从交易的对象来分类

第一类是具有房屋硬性需求的中低收入人群由于购买不起高房价的商品房,而购买的与商品房在结构上和功能上都与商品房非常近似的所谓“套房”。当然,随着房价不断快速上涨,也有诸多城镇居民购买这类“小产权房”作为投资增值的手段。

第二类“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别墅。这类“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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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要是满足有休闲住房需求的高收入人群,这类别墅与房地产开发商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的别墅小区里的独栋别墅在结构上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2)从“小产权房”的建设主体分类

我们可以将“小产权房”分为:由农民独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乃至乡一级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无论是由农民独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乃至乡一级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的交易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各类“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又各有不同,一般分为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购买本集体组织土地上建立起来的“小产权房”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62 条第 1 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62 条第 4 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里提到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的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时只能申请一处,而且建设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省一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这点也可以从第 4 款得到印证,农村农户将其宅基地上建立的“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后便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故而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本集体组织经济内部成员间的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起来的“小产权”房屋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本文论述的购买主体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购房者,而且主要是指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无论城镇居民购买的是农民独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乃至乡一级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或者是购买的在结构上和功能上都与商品房非常近似的所谓“套房”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别墅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都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因为这两种分类方式下的四种“小产权房”形态都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制度上,其土地不具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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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

2.1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制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归国家所有,第二种式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从国家的手中获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仅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第一种国家所有的途径。归国家所有的这种方式亦然咱们国家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叫国家垄断型市场,这种方式下又有划拨和出让两种类别。出让指的是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有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的方式。很显然,出让是有偿、有期限的,而划拨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

国家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叫垄断竞争型市场。这种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不是从国家手里获得的使用权,而是从个人或某个企业或是其他组织手中获得的。而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要想转变成国家所有制,毫无疑问的要经过征收这一步骤。而征收这项活动轻易不要采取,因为农村集体的土地大部分是耕地,耕地是种庄稼、生产粮食所用。我们国家虽然是地大物博,但是人口众多,平均分摊到每个人头上的土地面积是很少的所以说士地资源是我们国家的稀缺性资源。再者,我们国家人口众多,人们吃的粮食全靠进口成本太高,所以我们国家自给自足。如果一味的进行征收的过程,那么我们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就被打破了,就会面临粮食危机。所以,采取征收这个活动时,我们要慎重再慎重!

以上我们说的是合法行为.与之相反,就是不经过国家的征收,直接利用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便会产生出小产权房。

城镇化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的,随着工业化发展,产业部门需要大量的工人生产产品,所给与的报酬相对于从土地中所得到的收人多得多,促使着人们农村地区转移到产业聚集区,农业活动的比重降低,民点的建设等物质表象和居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型转化并稳定,城镇化多出现在城乡结合处。为了满足居民对房屋的需求,以

及现有商品房居价格高不下的诱因下,小产权房建设冲破土地二元结构,从2003年开始各地小产权房如火如茶的发展起来,在城市郊区的交错地带“四处开花”。

工资水平的提升远远落后于房价的节节攀枝造就了小产权房的巨大市场需求近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持续上涨,但住房价格上涨远远高于收入增长水平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刘淑清在分析我国居民生活质量中用安居系数来分析住房压力,即个人或家庭用于居住方面的金额占总支出金额的百分比,指出安居系数越低,安居程度越高,而我国城镇居民的个人安居系数却逐年提高,从1990年为4.8%急剧增长到2000年的11.3%,2007年稍有回落,降至9.8%,虽有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还是增长至10.2%,说明居民的住房压力在不断增大,这将带给居民带来更大的购房负担和压力。相对来说小产权房价格上的优势掩盖了其产生的风险,价格的优势是小产权房吸引消费者的主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现在的房价只增不降的一种形式是催生小产权房的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不均衡性,普遍城市房价迅速上涨,多数已是超出当地普遍人均收入的上涨速度。并且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供需日益增大,公民对房屋的需求也越来越不能得到满足,加之普通的商品房价价格高的离谱,很多人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因此不惜铤而走险来买农村的小产权房,公民的这种行径对小产权房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丰厚的利益驱使大多数商品房的利益是趋向各式政府县级政府的征地权。对于由在各地有征地权的地方,行使土地开发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个土地征用权获取最大值的一个土地增值的一个收益,或者是获得全部的土地增值的一个收益。开发小产权房的利益导致了有一个极端,乡政府或者是居委会。小产权房价格之所以如此之低,在于其省去了三部分费用:一是购地成本,二是各种税费,三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调查情况表明,在当前房地产开发的中,关于土地增值的部分的收益分配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留在了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增值部分的比例不足10%;其余利益则流人开发商和政府手中,在其开发过程中,部分农民集体售卖他们的小产权房得到的相关收益是远超过政府征收土

地的补偿费用,村委会为了分的大份额蛋糕,不惜拿出销售收入的8%一15%作为打点费用的支出,其中,也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人中间,也有部分是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大部分农民仍然是无利可图的。

政府对小产权房管制政策的缺失,在我国法律中对土地制度的确立是指,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行一级土地交易,而农村集体所用土地则不被允许进行使用权的转让。正是由于此法律上的规定导致了运用农民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开发成为了非法的活动。绝大多数小产权房没有法律规定的这证那证,按政府的说法是违法,大量违法小产权房之所以还能存在,是因为那些监管者收了好处而放弃监管。然而这正反应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小产权房管制的缺失,导致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中国的相关土地法律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根据国家级的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并且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是有3中情况,情况如下:一是农民的宅基;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换而言之就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是,要办理好相关小产权房的相关建设的手续,并且是有以上3种小产权房就是可行的。对于以上的相关情况,虽然有关部门是强烈要求售卖小产权房,以及建造小产权房。其中由于对其限制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即使是该法律颁布了多了,但其效果是不明显的。因此,小产权房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2.2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现状

小产权房在各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存在已久,发展到今天已呈难以遏制之势。即使在国家原建设部、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7年6月、12月先后发布购买小产权房“风险提示”和严禁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劝禁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通知”之后,仍有大量城郊村镇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据中国新闻网载文介绍,目前中国60%以上的房屋资源还没有实现商品化运转。通过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合村

并镇、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直接开发、合作开发、各种形式的信托持有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涉及城市居民和公司拥有的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涉及村镇住宅的大约50多亿平方米,涉及村镇生产性建筑的规模也很大,它甚至已经成为许多中小企业、三资企业的主要的生产场所[1]。由于在建、已建小产权房分散而“隐秘”,其数量很难统计,还由于没有完善的销售手续,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占住房总量的比例也很难统计。

目前,以旧城改造甚至新农村建设名义,违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些村(居)未经审批,擅自组建队伍进行建设;二是部分村(居)与开发商合作,由村(居)出地,开发商出钱,双方利益分成;三是个别村(居)直接把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建成后的小产权房,从物业形态看,一般是普通住宅,也有少量高档住宅和别墅,北京等地还有三合院、四合院等稀有物业类型。

从价格看,一般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城市低收入群体买不起高价房,小产权房就是他们心目中的经济适用房。从购买对象看,以北京为例,主要有5类群体购买小产权房:少数手里有土地、旅游等资源的政府官员;选择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体;用房屋做投资生意的人;外地来京初期获利的务工人员;普通工薪阶层,其中,选择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体、用房屋做投资生意的人、外来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普通工薪阶层几乎很少[2],而在武汉,购买廉价小产权房的人群并非中低收入家庭,老板、公务员、教师甚至包括律师等中高收入群体是这个灰色市场的交易主体[3]。从买卖手续看,未办理国家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契税,没有在国土房管部门备案,买卖双方一般只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换言之,这样的小产权房买卖是国家所不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权益也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从使用成本看,物业管理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交通费相对较高(一般需要自驾车出行)。从物业管理看,多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和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据测算,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

积总量的8%。其中,“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2.83亿平方米,比“十五”时期增长17.8%,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7.5%。另椐网上不完全了解,有的说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小产权房”总量或已超过7O亿平方米,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小产权房”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二类是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三类是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2.3小产权房的利弊

“小产权房”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小产权房充分利用集体土地,增加房地产市场土地的供应量,缓解房地产市场用地压力,打破土地使用权供应垄断局面,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市场中流转,拓宽了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渠道,缓解了房地产市场用地紧张的局面,有利于抑制土地价格不断上涨,控制商品房价格的增长速度,有利于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促进城乡的和谐发展。

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腐败现象,降低政府借土地转让权而大肆寻租的机率。另外,小产权房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房地产商哄抬、炒作商品房价格,获取非法暴利。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提供多元化的住房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近年来,由于地根紧缩等原因,房地产市场的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导致房价的不断攀升。

“小产权房”就像是“正规军”之外的一支“野战军”,为城市的正统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尽管它是没有名分的商品房,但在客观上扩大了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缓解了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小产权房”不仅让一部分城镇居民买到了廉价的住房,而且可以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其次,“小产权房”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样的土地,如果被政府低价征用,然后转手倒给开发商,农民得到的补偿很少,这实际

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巧取豪夺。而农民自己开发商品房,则可以从市场中分享土地的增值。这当然要公平得多。总之,小产权房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承认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农民不再以传统农业为谋生手段,可以转化为城市居民,一方面减少了这些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然,“小产权房”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第一,小产权房开发过程中,占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国家耕地面积锐减,威胁到粮食安全。当前反对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最正当也最为有力的理由就是其可能导致耕地面积锐减,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二,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瑕疵,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颁发,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房管部门才有权颁发,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此外,购房者也不能用小产权房进行抵押贷款和财产证明,若遇到拆迁还会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而无法主张自身的权益;

第三,小产权房的质量让人担忧且容易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发生冲突。一旦建在不适宜建筑的地块上,将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可能酿成城市突发安全事件。此外,小产权房的开发因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容易与总体规划产生各种冲突。因此,现实中小产权房和城市规划发生冲突的概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总体发展和面貌。

第四,“小产权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因此这种“房产”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如遇征地拆迁,“小产权房”的生存就成了问题。不过,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保障,不等于其他所有权利都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与村委会签订的购销合同,也是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既然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征地拆迁等难以抗拒的变故,那么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约定村委会多少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如果提前转让,或者政府要征地,村委会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按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赔偿或补偿等等。这样,即使房子保不住,利益还是有保障的。退一步讲,即使利益保障

不足甚至没有保障,那也是购房者自己的事儿,相信他们自会权衡利弊、自愿承担后果。

2.4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宪法当中规定得非常明确。宪法最后修订是2004年。宪法从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以后多次的修改,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很早就确定了,没有大的变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在2004年修正后的。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在探讨,社会也在讨论准备修改这部重要法律。可以说,很多被认定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都是参照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于1998年颁布,1991年1月1日生效,也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物权法》在目前来讲是比较重要的一部法律。很多法律条款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颁布,这部法律颁布以后,过去的《城市规划法》就作废了,所以现在把城市、乡村的规划作为一体。这个规划法是认定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违法用地的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该部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以及耕地保护有重大意义。

7、《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这部法律可能很多人不熟悉。行政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了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向乡政府、区政府申请,最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审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涉及到农村房屋、集体土地能不能抵押的问题。

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1998年),这对农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形式、组织的产生等等,规定得非常清楚。

10、土地法的修改在十年前已经有人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于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现在的修订仍然在讨论过程当中。这些核心问题就是土地制度的问题。土地法再怎么修改,宪法是不可能修改的。

11、小产权房贷款政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12、小产权房不得发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司长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13、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

3 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

3.1 法律定性不明

小产权房产权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及出售有明确规定:“如果要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出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建房后出售给购房人”。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产权,得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这种房屋在买卖时既没有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销售许可,也不可能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购房合同更不可能在国土房管局备案,出现纠纷时相关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而且,小产权房很容易造成多种形式的法律纠纷,如出卖人和买受人的纠纷、再流转时与第三人的纠纷、房屋的质量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等,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都在于对小产权房的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认证,购房者因不能取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

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转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

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3.2 小产权房交易存在的风险

不管消费者购买的是在建项目或已建成的项目,只要是属于小产权房,就算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且交齐全部房款,可如果政府部门整治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项目就会出现延时交房,也可能停建甚至强拆,买受人面临得不到房屋的危险,经济损失很大;如遇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因为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购房者又不是该村的集体户口,很难得到政府对购房者的拆迁补偿,因而遭受经济损失,面临很大风险。

买受人如果以预售方式购买小产权房,他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的情况无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监管,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行为进行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买受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

由于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时购买人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得向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由于没有房产证,也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此外小产权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因为不在国家规划之列,所以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 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4.1区分治理现有小产权房

从哲学的角度上讲,存在即为合理,这是“小产权房”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根本原因。毕竟,“小产权房”问题发展至今,政府的管理漏洞是一方面原因,一刀切的解决方法提出几年以来在执行上也存在困难,这给管理者提出的思考是应该区分对待,另辟蹊径。

第一,合理区分已建成的“小产权房”,禁止再建。

从土地来源上加大审批制度,对以租代征的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严加禁止,对在建或预建的“小产权房”加强监管,禁止建设。对已建成或已出售的“小产权房”进行普查,在信息时代,对“小产权房”的调查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实现,在考虑保证执行成本较低的前提下,进行卫星定位等措施对“小产权房”的现存量做出清晰、明确的统计。依据其建设现状,分类对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用地、乡镇企业建造所用土地等。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总体上符合建设规划的范围,应确认其合法性。对在土地利用一体规划、城镇规划、农民新居工程范围内,且已建成但没有销售的的小产权房,属于普通型住宅用房的,政府可以用出资补偿的方式,一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农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而且对购房人的基本信息、住房资料进行备案登记,颁发保障性住房证书,供其自住,且于一定时期内不准许其上市流转。

对于严重不符合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的,应予以严格查处。予以拆除,并补偿这一损失;对符合质量要求和区域整体规划的“小产权房”予以合法化,将其划分到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以通过补收土地费用和相关税费对利益受到侵害的集体予以补偿。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缴纳了必要费用、补齐必要手续后,由政府房管部门为其安排必要的土地备案信息与产权证明,与商品房进行有效管理。

另外,对于知法犯法的违规建设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

处罚力度,使相关责任人或责任群体承担较大的违约成本。在“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过程中,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商受到的损失较大,竞争处于劣势,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均衡各方利益,给予普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更多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地产商与购房者都能够受益。

第二,以其违反法律的程度,予以分类规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只有在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并且在补缴有关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建设项目的开发销售。开发商违反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有意逃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低价取得了土地或者廉价违法购买农民宅基地后开工建设。对于因上述方法而获得土地并进行开发的楼盘,亦应予以坚决取缔。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开发商给予相应制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总体上符合规划的的土地,可以采取征收的方式使其转化为国有土地,考虑进行适当保留,并责令开发商补交相关的税费。

4.2解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基础

首先,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商品房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面向对象都是当地的城镇居民,对于外来人口(外地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都非常不公平。2013年1O月,北京出台了一种新型的保障性住房,这种保障性住房的面向对象不仅仅是当地城镇户口了,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目前在我国,小产权房涉及的范围很广、占地面积很大,所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脚步必须加快健全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其次,规范法律执行“小产权房”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土地制度的不健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制度阐述不够明确,使相关群体有机会发现制度漏洞,打擦边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来看,《宪法》、《物权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没有明文限制,主要是引入《土地管理法》来规范,这也为改革提供了便利。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并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法

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探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探析 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它是通过房产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以销售营利为目的,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销售的房屋。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它在合法性、权利归属、流转效力等方面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权益方面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标签:小产权房;特征;成因;法律困境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与特征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近年来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按照自己的理解归纳得来的俗称。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房”而言,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1]。亦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2]。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售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必须经过办理相关的手续及经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出让金等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而”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上,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民兴建宅基地,购房者购买此类型房屋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由于其流通环节存在违法性,购房者的产权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发放的产权证书得不到国家认可的,被称为“小产权房”。 按照目前小产权房存在的状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农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此类小产权房被称为“农民房”;第二类,由于新农村建设,征地需要重新安置村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第三类,成片开发的小产权房,这类小产权房被称为“商业小产权房”[3]。对于第一、第二类小产权房,其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都经过了国家的审批与承认后建成,但是这两类的房屋由于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我国现行法律又禁止其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因此,在流通的环节上被认为是违法。而对于第三类商业小产权房,应该说是高价催生的新生儿,是近年来出现的且发展迅速,它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成片开发,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有商业营利性目的,并没有经过国家规划和审批,该类小产权房在建设上被认为违法,其后流通环节更是违法。现在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小产权房类型没有明确区分,泛指上面提及的三种,事实上,我们须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而寻求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 如前所述,小产权房一般指通过房产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7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我国当前房地产建筑业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而近些年,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否合法,如何有效管理小产权房,无疑成为了当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置十分完善的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制度,这让我国小产权房管理趋于混乱。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势在必行。 标签:小产权房;利益;合法化 doi:10.19311/https://www.docsj.com/doc/339055061.html,ki.1672 3198.2016.22.063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小产权房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而我国当前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到位,存在着冲突矛盾的地方,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其他一些法规,都没有有效设置相应的小产权房的立法保护。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 我国小产权房行业现状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加快了对小产权房的治理和管控力度。2014年,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小产权房进行了专项整治,拆除了很多严重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然而,2015年后,小产权房再一次掀起高潮,不断出现小产权房问题,全国各地的小产权房不断出现,给我国的房地产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小产权房再度升温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虽然一些地区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整治,但是效果不佳,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为此,我国相关学者开始呼吁对小产权房的改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部门更多时候是采取一种冷处理的态度。从各界的态度来看,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将小产权房转正,通过设置一些税费措施来加强管控,这样也能够有效缓解房价问题,也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设置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如果新建小产权房则进行严格处理。对于遗留的小产权房则应该完善相关手续问题。总之,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小产权房市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有效维护我国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2 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的缘由 2.1 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我国的民法角度来讲,小产权房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决定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818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XX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1月29日指出,如不尽快清理小产权房,城镇化进程加快后,问题的蔓延将进一步加速,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6场硬仗,清理小产权房列为重中之重。 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小产权房的大量违规建设,

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一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 版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有关小产权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

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5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 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摘要: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动着房价的居高不下。城市公民普遍感觉住房、供房压力大。而当前,在我国"房市"市场内," 小产权房 "也随之应运而生。所谓" 小产权房" 者,究竟为哪般社会概 念,其内涵几何?本文作者将试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小产权 房"问题予以剖析,基于对《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解读。 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在概述"小产权房"的特点上, 提出能否由"小产权"转向"大产权"等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完善 意见,希冀相关政策在规范及完善我国"房市"的同时,使社 会各方利益能达至一个均衡点,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字:小产权房合法性完善意见在大众心目中," 小产权"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它是人们对于某类社会现象及其客观存在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统称。 众所周知,房屋建筑首先需要产权证书。而所谓"小 产权 房",是指借由"乡镇产权"或者"集体产权"而不是由"国

家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房屋建筑。从这可知,"小产权房" 大致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集体企业或者在原有耕地上所建,另一种则是在宅基地上所建。而宅基地,以法律对之界定,则是指村居民因为自身身份的特殊性为满足其住房需要,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准备建造房屋。 综上论述,源于"乡镇产权"及"集体产权"的房屋建 筑本 身就属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本身就受到质疑。而源于" 宅基地" 的" 小产权房" ,从法律上说。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并不属于个人,因此购买者的产权能否得到保障,这也是亟待法律予以确认的问题。 、小产权房客观存在之原因探究 一)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由我国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可知,我国现有的土地资 源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而另一种则是集体土地。在 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应从政府部门手中取得国有土 地的建设使用权,并需交纳一定费用,然后地产开发商再予 以开发且出售。这其中自然还包含开发商的成本以及利润。 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一般居于城市中及其周 边,人口密度大,自然供求关系相对紧张。 而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则是农民凭借自身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获得的资源,无需相关费用。这是国家 对于农村居民的政策倾斜,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暂且无论其合法与否,价格上肯 定低于" 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在"集体产权" 上所建设的"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标准版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标准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得不到保障的,但是可以通过规定违约赔偿条款,降低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下面小雅给大家整理转让合同,希望大家来学习哦 有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 甲方(售房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流万管理处施家冲高专拆迁安置小区第栋第层的毛坯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房款交付甲方(付款以实际票据为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层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分摊公共部分损坏所需维修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层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该层房屋现作为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期缴清本合同款项,如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未缴清房款,甲方有权处理此房。 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参照市场及购房款等条件协商解决,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如该栋房屋需拆迁重建,甲方需在重建楼栋为乙方提供一套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房屋,楼层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套房屋除土建项目费用外其他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九、如遇国家政策变动,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 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论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法律途径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小产权房的现实困惑与解决途径 作者姓名:王荟茗 专业名称:工程管理 指导教师:雷晓莹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路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快速增长带动的城市化聚集效应,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再加上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导致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住宅供应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各地出现很多利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政策漏洞所建设的房价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引起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论文通过分析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小产权房解决途径土地制度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in 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have been accelerated.As a result,the aggregation effect of urbanization and transfer of rural population to urban have been driven by 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In addition,the needs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ir living conditions of low—income residents in cities resulted in strong demand for the city's real estate market and a serious shortage of housing supply,which means tha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became increase ingly prominent.Driven by huge profits,the investment of the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at low cost,which were built by use of the emsting loopholes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ownership policy,caused the real estate market confusion.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the housing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analysis, the way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small property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angle of law. Key words: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solution,land own ership policy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小产权房的买卖对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利,所以要是对其放任是对法的秩序价值的违背。但是,如果一味的禁止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会违背意思自治与自由、平等等法的自由价值。所以,小产权房问题可以由法理学中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来解释。 [关键词]小产权房;效力;价值;合法化 “小产权房”并非是从法律上得来的说法,它真正的来源是变化万千的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成就的概念。最近几年,城市中正常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在一些中、小城市都出现了小产权房市场,并且越发繁荣。普通民众明知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但仍愿意冒着风险购买,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法律秩序与生活秩序之间冲突的思考。对于小产权房有较多的争论,其中肯定说的理由是由于小产权房的本质并不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而是与法理以及宪法的精神相吻合的。不但小产权房本身是不违法的,我们相应的还应该加快建立健全我国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重新对小产权房的概念进行明确。王轶教授说过:“无论是从《宪法》还是新《物权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的角度,小产权房都是否违规都值得商榷,政府国土部门叫停小产权房建设与销售的做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法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小产权房得出了应该进行合法化改造,而不应该一位否定的结论。 一、小产权房 (一)小产权房定义 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观点把小产权房定义为虽然房子本身是建立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之上的,但是他并不是成为了本村村民的家庭住房而是成为了销售给本村之外的其他人口的房产。另一种观点则把小产权房与正常房产的划分以是否具有国家统一发给的产权证作为划分的关键,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产权证的叫做大产权房,不发产权证的叫做小产权房;第三种说法是以土地再转让时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区分的,不需补交的是大产权房,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则被称为小的。“总之,小产权房是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此类土地未通过国家征收和征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尚未建立使用权市场体系,因而它不能在市场上有效的流转,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流转手续,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 (二)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之间的不同 第一,小产权房的房价较之大产权房要低很多。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它有着很低的开发与建设成本,这与它不需向国家与社会交纳税费与各种土地出让金是分不开的。

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 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竞争激烈,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品种,由于其低廉的价格而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但同时也有人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强制措施整顿“小产权房”,规范房地产市场。这是为什么呢?所以笔者通过写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产权房历史发展定义问题与风险建议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 有关“小产权房”说法不一,综合现有的普遍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等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上缺乏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缺乏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具有违章违法性质的建筑物。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由于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实行登记制度,缺乏

登记的“小产权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产权性质。 二、“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及数据统计 “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过去,“小产权房”在村一级同意、乡镇一级批准建设的情况下就是合法建筑,房屋是否发证并不影响其合法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达到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30 %,其中村镇住宅约50多亿平方米。地区范围内,天津、深圳、武汉、济南、西安等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屡见不鲜。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目前估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整个市场的18 %左右,例如西安估计已达到25%至30 %。而在我国沿海城市,例如深圳,预计已超过40 %,接近50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度攀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充当了“房奴”角色,房地产投机开发者或者城乡居民乘机在城市边缘的乡村购买廉价土地,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具有良好居住功能的“小产权房”,并以低于商品房一半或者更多的价格吸引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安居。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但“小产权房”在红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为法律风险,因为这类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在这情况下,购房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关机关的保障和法院的

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收稿日期:2009204214 作者简介:王春英(1978-),女,山东威海人,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第8卷第3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8N o.32009年9月 JOURNAL OF ANH UI VOCATIONAL TECH NICAL COLLEGE Sep.2009 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王春英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小产权房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尽管有关部门明确表明了其为非法的态度,但是,却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能够对此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和判定。现实中,很多人仍然不顾各种风险与警示去购买小产权房,而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文章通过对小产权房的性质、产生发展及其原因的分析,对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妥善解决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9536(2009)0320032204 Abstract:Form the day when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 come into being,there is al 2ways some controversy about its validity and invalidity.T hough relevant departments are inclined to deny its validity,there is still not any statute that can explain or determent the issue in r eason.In fact,there ar e many people who pur chase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 ty right in spite of risks and caution.Fur thermor e,there is a accelerated tendency in this circumstance.In this paper,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haracters,development and causation of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mean 2while,puts forwar d the advice for radically settling the pr oblem of these houses.T he author wishes that the advice shall be useful to appropr iately settle the problem. Key words: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dual law system of land;innovation of the system 小产权房是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如今,在许多大中城市北京、天津、南京、广州、深圳、成都等都出现了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同时,受各种利益的诱惑,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有关小产权房的诉讼在近些年也呈井喷状态。虽然,在此期间,中央对小产权房多次表明立场,但是有关小产权房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过。小产权房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法律、社会等多重因素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国家必须在综合考虑以上诸多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给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的依据。1 小产权房的性质/小产权房0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 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的/小产权房0,通常也称/乡产权房0、 /村产权房0或/村证房0,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 小产权房究竟是否应该具备合法的身份呢?对此,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持否定态度,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学者李珍贵认为,/小产权房的负面影响大过正面效应0;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张琦教授认为,小产权房不但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价格体系,造成住房价格的严重混乱,而且具体操作困难,不利于确保我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339055061.html,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小产权房的补偿首先要看是否涉及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次小产权房补偿的关键是要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拆迁的补偿方式 由于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赢了网小编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有权要求安置赔偿,但具体赔偿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给你,则要看你所买的小产权房的项目土地性质等等。 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你有权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时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偿等等,亦可一并主张。具体怎么赔法应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以所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 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

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范本 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预售权证,为此在购房合同当中,相关部门也不会对其进行备案,今天就给大家参考一下购房合同,仅供参考哦表达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

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

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 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 1小产权房概念 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 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 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 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应有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出卖的房屋如因政府规划行为需拆迁,所得相关赔偿的一切权利自合同生效日起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对方违约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八、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法院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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