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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docsj.com/doc/3313621919.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作文

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作文 本文是关于科技的话题作文文章,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日本水保病,这些都是人类驱逐唯物利益而利用科技破坏自然的下场,小编收集了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作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 朋友,当你过着快乐祥和的生活的时候,你可曾想到我们的生存环境正一步步的恶化?当你打扫自己的美丽的庭院的时候,你可曾想到我们的周围随处可见的白色垃圾?当你充分享受春日里和煦阳光的时候,可曾想到南极上空已经失去了臭氧层的庇护?曾几何时,天空是那么蓝,河水是那么清,森林是那么密,就在自然环境给予我们美的享受的同时,人类同样在向大自然索取并不应得的东西…在读书的过程中,书中说道::“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

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1998年,流经中国大地的长江、嫩江、松花江等大将大河,隐去往日温柔美丽的笑靥,露出了凶猛可怖的狰狞。肆虐的暴雨,横扫着中国的南方和北方,暴雨所到之处,江湖水涨,河沟漫溢。咆哮的江水卷起了一次又一次洪峰,吞噬了一个个村庄,一片片良田,一个个市县,一座座工厂,一所所学校。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肆虐的洪水像一只只无情的魔爪,几千万亩良田被淹,几百万人痛失家园。浩浩荡荡的江水,每天都在制造大大小小的险情。 暴戾的烘魔,酿造大大小小的险情。暴戾的烘魔,酿造大大小小的悲剧。给水以家园,给万物生灵以家园,人类才会有自己的家园,人类才会有自己的家园;给水以活路,给万物生灵以活路,人类才会能生存和发展。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第二篇: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 科技与环保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日本水保病,这些都是人类驱逐唯物利益而利用科技破坏自然的下场。前两者均在五天内造成五千多人的死亡,而第三者直接造成两百人死亡,并使此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如何看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的经济也得到了飞快的发展,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面对着气候恶劣变化、温室效应、各类自然灾害......环境的保护也成了重中之重的事了。在面对着该继续快速发展经济还是停下脚步保护环境这个辩题,无关文化、地域的差异,人们一直都在思考并讨论。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各国都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脚步,各国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然而在这过程中,各国都为了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对环境以及资源造成了破坏和过度的使用,使得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这种事倍功半的方法也已被人们认为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步。只是当时的他们并不知道,为了发展而忽视大自然的基本法则后,人类必然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尖锐。经济发展是人类不断利用大自然的资源获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人类过分的发展,造成了各种环境问题,比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化减少、空气和水质量急剧下降......这不仅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还影响到了经济发展的脚步。 不过随着“低碳环保”等各种口号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知道接下来各个国家就要进行一场绿色革命了。而在我们身边的所见,也可以得知,是时候进行一场改革了,蓝天不再蓝,溪水不再清澈。处处看到的是灰色的天空,漫天飞得垃圾,一条条污水沟。

而经济还是要继续发展的,怎样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显得日益重要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逐渐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只有很好地保护环境,才能让人类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生存;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的时候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但是,人类不能总是停留在无知的时刻,人类必定会保护好环境,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爱,更好地进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双赢。 总而言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是矛盾的关系,同时又是相互统一的。环境保护必须考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只有互相之间协调发展,才是新时代的环境保护新概念。 胡锦涛总书记曾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书中提到过“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而胡总书记在2003年也曾提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战略。 因此,要想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就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docsj.com/doc/3313621919.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环境保护与科学发展论文.doc

对客观状况的清醒认识。 总的来说,社会的发展没能够与环境保护之间进行合理的协调,以至于在环境保护方面严重缺乏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 3.1.落实环保责任制。环境保护工作虽然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但同时其更应该是各地政府应尽的责任,所以各地的政府部门应为环境问题负上最重要的责任,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部门也要起到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各地政府应坚决的落实环保责任制,在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考核中都应纳入环保目标这一指标,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中也引入环境效益以及资源消耗等内容,这样才能合理的评价环保工作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另外,政府的环保部门应定期的向公众报告一次当地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情况,群众对相应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如果是因监管不到位或是决策错误等原因导致重大环境的出现,那么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甚至追求其法律责任。 3.2.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环保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其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还应培养广大人们群众的环保意识,提升其安全环保意识。首先,在各大高校应开设环境保护的相关课程,教师教授专业的环保知识,从年轻人抓起,培养他们的环保习惯,并使学生们参与到环保征文以及植树造林等环保活动中。 其次,在各个社区还应宣传环保知识,培养人们的环保意

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做好了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 3.3.制定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无论是国家,还是各地方,都应制定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首先,国家应做好对各地方的政策指引工作,为了确保跨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应完善各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了环境问题应及立即监督检查,并且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 各地的政府部门应为当地环境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监督下一级政府部门有序的开展各类环保工作,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并且加大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力度。而在各地区的企业中,还应实行环保监督责任制,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应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从而真正的做好各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4、如何科学发展进环境保护工作 在“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科学发展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改善民生是最根本的出发点的新形势下,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环境保护要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量环境保护。 (1)转变思想观念,营造全社会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浓厚氛围 首先,进行环境保护时,应该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环保方面的投资力度,

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3313621919.html,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毒品问题呈现不断发展蔓延趋势,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6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就做好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一部署。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相关窝点多地处偏僻,且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到周边环境,成为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并引起群众广泛关注和大量举报。对群众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也由此成为发现和侦破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案件的重要线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及其违法排污活动,确保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及时得到无害化销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发现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可疑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掌握的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二、各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时,对属于位置偏僻、隐蔽且非法大量排放有毒废水、废气的小作坊等疑似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窝点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和非法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收缴、查获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毒品依法移送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销毁单位不在本地的,要同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本行政区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1)和毒品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加大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的监督监控力度,防止销毁过程污染环境。 四、承担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任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的种类、来源、数量、销毁方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信息,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见附件2),并上报本季度环保部门根据本文件要求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3313621919.html,/fg/detail529902.html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论文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论文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于我国的 __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作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于我国来说,在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能够实现人与资源之间的协调,还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效率的提升,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政策。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已经是改善了部分地区的环境状况,但是整体的环境状况还是处于一种恶化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还在持续的恶化当中。同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 __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大气污染问题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中表现最为明显,居民感受最为强烈的就是大气污染问题,特别是空气质量较差,大气污染严重,对于居民的身体健康也是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汽车尾气、煤炭的燃烧以及其他污染气体的过量排放造成。有数据表明,我国的酸雨出现频率不断提升,我国已经成为酸雨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的雾霾问题已经逐步扩散,不仅是

我国的北方地区遭受雾霾的影响,南方部分地区以及一些中西部地区也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雾霾问题。 (二)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水资源的短缺、污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水资源数量和质量,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用水困难的问题。虽然经过我国“南水北调”、“西水东调”的战略性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种情况,但是我国工业污染和废水处理的有效性较低,造成我国水资源仍是处于一种短缺的状态,严重的威胁到了我国城乡居民生活的引水质量和数量。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中,还存在土地恶化问题,植被覆盖率不高的问题以及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对于我国人民的生活产生了较为不利的影响,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问题,急需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才能造福子孙后代,实现我国的健康发展。 (一)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在我国实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能够使得能源、水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等合理利用,不仅是能够避免资源浪费的问题,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一、问题的由来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层环保部门一向对于小型餐饮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法问题左右为难。可好,环保部办公厅3月31日给广东省环保厅搞了一个《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本来,基层环保人员看到这个复函后,应当非常解渴才是。然而,基层环保人员不但没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反而疑惑丛生: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个人用自己的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需要环评审批? 既然个人办理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办理合伙餐馆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餐馆还需要审批吗?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是否还需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基层环保部门是否应当执行这个复函?如何执行这个复函? 原文是这样的: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环保部公告发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2· 2018年第38卷 化工环保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 参 考 文 献 [1] JEFFER A L ,ROBERT F S ,CHRISTOPHER T D. Environmental toxicants [M ]. New York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93:20 - 50. [2] 许根福. 处理高砷浓度工业废水的化学沉淀法[J ]. 湿 法冶金,2009,28(1):12 - 17. [3] 门玉,李洪枚,OTGON N ,等. 多级沉淀法处理含砷 废水[J ]. 过程工程学报,2017,17(2):259 - 262. [4] 苑宝玲,李坤林,邓临莉,等. 多功能高铁酸盐去除 饮用水中砷的研究[J ]. 环境科学,2006,27(2):281 - 284. [5] 朱秋华. 沉淀-絮凝法处理低砷矿坑水的研究[J ]. 化 学工程与装备,2009(6):155 - 157. [6] 蒋国民,王云燕,柴立元,等. 高铁酸钾处理含砷废 水[J ]. 过程工程学报,2009,9(6):1109 - 1114. [7] 范荣桂,郜秋平,高海娟. 吸附法处理废水中砷的研 究现状及进展[J ]. 工业水处理,2013,33(4):10 - 12. [8] 王晓伟,刘文君,李德生,等. 单段式和两段式纳滤 与反渗透膜除砷对比研究[J ]. 给水排水,2010,36(7):125 - 132. [9] 蒋敏敏,张学洪,张欢,等. 砷污染水体的微生物 处理机理及应用研究进展[J ]. 工业安全与环保, 2016,42(12):55 - 58. [10] 高小娟,王璠,汪启年. 含砷废水处理研究进展[J ]. 工业水处理,2012,32(2):10 - 15. [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 3838—2002[S ].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12] CYR J E ,BIELSKI B H J. The reduction of ferrate (Ⅵ)to ferrate (Ⅴ) by ascorbate [J ]. Free Radical Biol Med ,1991,11(2):157 - 160. [13] LEE Y ,UM I H ,YOON J. Arsenic (Ⅲ)oxidation by iron (Ⅵ)(ferrate )and rsenic (Ⅴ)by Irn (Ⅲ)coaulation [J ]. Environ Sci Technol ,2003,37(24):5750 - 5756. [14] 练佳佳,唐庆杰,吴文荣,等. 高铁酸盐处理有机废 水的研究进展[J ]. 化工环保,2017,37(1):19 - 24. [15] 刘浩,湛含辉,常笑丽. PAM -絮体强化低浊细泥 悬浮液絮凝试验研究[J ]. 工业水处理,2015,35(4):28 - 31. (编辑?魏京华) 扫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信息动态· 环保部公告发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 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相关工业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已批准《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 二、《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三、《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 日起,《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 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 2001—2010)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 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3313621919.html, )查询。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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