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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定义及特点

权利质权的定义及特点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xx 公司、xx 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主合同金额和期限为: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额授信/ 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利率为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公司、XX公司享有的债权。 (2)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万元整,合计万元整。 第四条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 日内就质押事宜书面通知xx 公司、xx 公司。 第七条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的。 (2)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该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 (3)债务人依法解散公司的; (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 (5)债务人被责令关闭; (6)出现其他损害及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 第十条若甲方所提供质押物存在瑕疵,应及时更换。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除应予全部赔偿外,还需按给乙方造成损失数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三)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3.适用范围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相关链接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相关链接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4】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 【相关链接5】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租用乙的一辆自行车,后甲将该自行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追回该自行车 B.丙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自行车 D.乙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例题2-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论动产质权中的转质

论动产质权中的转质 由于在新中国四十多年的民法运行中,一直将质权归位于抵押权,所以,在担保法将质权确立为一种独立担保物权后的短短两年,有关质权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社会认知的心理基础和操作意识更显薄弱。作为动产质权动态运行的重要环节和质权人的权利效力表现之一的转质虽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已基本成熟,但在中国民法界却是理论上少有介绍,实务中更鲜为人知。基此,笔者拟对动产质权中转质的立法取向及其操作适用的基本要件进行初步探讨,并期待法学界同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一、转质的立法现状和应然选择 所谓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 就转质的事实要素和法律属性分析,其基本运作要求有四:第一,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担保某项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在特定动产上设定有效质权是发生转质的事实前提。没有动产质权的前位条件,也就无从产生转质这一后位结果。第二,动产占有的两次移位是转质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和必然结果。占有移转是动产质权之公示形式并进而取得公信的效力条件,也是其区分抵押和登记式权利质押的专属标志,所以转质的实质是质物的转占有。第三,质权人享有转质权是转质的效力来源,也是转质法律属性的直接表现。转质权的取得,并非质权本身所隐含,而必须有明确的权利根据。第四,质权人转质权的权利来源,表现为两种意志,一是出质人在质权设定时的明示授权或承诺,二是法律规范表现国家意志直接给以确认或赋予。由此,转质被分化为两类:一类是承诺转质,即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另一类是责任转质,即质权人于质权有效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是依据法律的授权性规范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 查阅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其关于上述两类转质的态度可概括为四种模式:一是以瑞士为代表,确认承诺转质,否定责任转质。其民法典第887条规定:“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后始得将质物转质。”二是以日本为代表,既允许责任转质,亦确认承诺转质。其民法典第348条明确规定:“质权人,于其权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盏西lLegalSystemAndSociety 型!型!:!f叁塑!查塾金 王欣雯 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 立法和司法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 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 :D923.2:A:1009.0592(xx)09—27601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允许一般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债权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极条件。2.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管单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本 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身不是有价证券,但在该代保管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对象是该凭证项下的国库券,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作用。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3.期待权。一般而言,期待权因其内容不能确定而不能设质。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附始期的权利和附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

质押合同(权利质押)(两方)

[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债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债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权利,自愿为出质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号(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出质人作为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

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质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前款所称“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质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全部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凭证及质权凭证于年月日前交付质权人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 第四条出质人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事宜(如有),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提示:如出质人为企业,请使用以下表述】 (一)出质人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三)出质人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票据质权成立之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之冲突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其明显将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争议。一般而言,先有质押合同才有票据质权,票据质押合同生效在先,票据质权生效在后,而不是反之。如果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才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于质押双方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肆意毁约。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立法缺陷在《物权法》中得到了纠正,《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规定在承继《担保法》第76条规定的同时,也作出了修正和完善:票据质押合同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票据质权则应自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依据《物权法》“票据质权自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已足,并不要求在交付的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却有不同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该法第80条及第93条还规定了本票和支票的质押背书对第35条规定的准用。也就是说,依据《票据法》规定,以票据出质,在交付之前还必须在票据上背书,并明确记载“质押”字样。表面看来,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倘若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而为票据交

权利质押合同协议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十一)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甲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2012-11-09 09:04:28 |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阅读次数:1193 次为规范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 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 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三)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 首先,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其次,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实践中,因承包、转包或挂靠等原因,实际收费人与收费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为确保出质主体的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甄别和核对,以免因出质人不是收费权主体而导致质押无效。 在我行办理的收费权质押贷款中,仍存在个别行以当地政府部门或政府下设的非企事业单位为出质人的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政府出于扶持地方农业发展,将某项固定的预算内财政收入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承诺用于对某笔政策性贷款本息进行补贴,属于政府信用行为,不是法律上的担保行为,政府承担的不是出质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政府信用。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中,部分收费权主体的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收费权人直接支

论物权的效力(简单版)

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

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标准范文(完整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 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借款万元, 期限年,出具了编号为的《》, 承担了担保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甲方自愿以其有处分权之收 益权出质,用作向乙方为其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丙方完全知晓上述情况,乙方经审查,同 意接受甲方租金收益权质押作为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 约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任意变更、撤销、解除,若欲变更、撤销、 解除,甲方、丙方都有义务事先通知乙方,否则分别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乙 方担保额的20%)。 二、丙方必须按各自的《租赁合同》如期支付租金,不得将租金直接支付甲方,必须 按期将租金交纳到甲方每月归还贷款的银行帐户上。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1)

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权利质权有哪些种类

《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第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保险法》 第56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2条: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3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5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郭志荣[要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96年2月24日,马某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规定“信用社提供马某贷款三万三千元,违约金三千元,同年5月24日归还,并用马某在该信用社北街储蓄所的三万元五年定期(存入期1992年12月23日,到期日1997年12月23日)存单作抵押,存单号码0010317”。之后,马某实得三万元现金,信用社当即扣留了三千元违约金,信用社存单后给其出具了一份抵押存单付出单,注意栏标明:“请妥善保管,贷款还清后,我社凭此联退还存单”。同年3月22日、3月29日,马某两次归还贷款二万元,尚欠一万元未还。1996年5月20日,贷款未到期,马某女婿杨某为将自己的高息贷款转为低息,未经其岳父马某授权委托,让案外人张某帮忙借到一万元,擅自将马某尚欠的一万元贷款清偿,得到属于马某的三万元抵押存单,然后将马某的存单和名章及自己的名章、身份证交给张某,让帮忙以其名义贷款。5月28日,张某以己名义,用马某三万元存单作抵押,马某名章担保,从信用社贷款三万八千五百元,实得三万五千元,违约金三千五百元。约定1996年8月28日归还,所贷之款,张杨二人共同使用。但对到期贷款,二人迟迟不予归还。1997年6月21日,信用社未书面通知存单抵押人马某,便将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按活期予以划拨,清偿张某贷款。审理中,马某否认委托其女婿杨某还款,后又承认经查证欠款确实还清,便于杨某1996年8、9月份结清手续,但对信用社未

按约定收回付出单便退还存单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放弃,据此要求信用社退还其三万元定期存单。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未按约定凭付出单退还抵押存单,违反金融操作规定,对马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杨某替其岳父马某还清借信用社的剩余借款,取走质押存单及借款借据,结算清马某与信用社的质押贷款手续。在信用社告知马某借款手续已被其女婿结清,存单被杨某再次质押借款的事实后,与杨某结清了双方的借款还贷手续,但马某未对杨某将存单再次质押的事实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对于马某手持存单付出单要求返还存单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的案件。由于质权人信用社未按“存单付出单”约定将抵押存单交给出质人马某,而是交给了他人杨某,致使出质人马某抵押在信用社的存单被再次质押造成损失。因此,质权人信用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关于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和取走质押存单的行为的认定问题。 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某存在恶意取的质押存单的故意和信用社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的行为存在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和马某没有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的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杨某归还马某借款的行为是不是委托代理行为,如果是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那么杨某的行为是代表马某行使,马某就没有权利主张归还存单。而本案事实表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联系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 (十一)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甲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十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版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权利质押合同通用版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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