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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烙铁钎焊、喷灯、熬沥青、烘烤及焚烧残渣废液等。通常在化工动火中,有下列几种安全措施,在实践运用中,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拆迁法

拆迁法就是把禁火区内需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从主体上拆下来,迁往安全区动火后,再装回原处。此法最安全,只要工件能拆得下来,应尽量运用。

2、隔离法

一种是将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作有效的隔离,例如管道上用盲板,加封头塞头,拆掉一节管子等办法。另一种是捕集火花,隔离熔渣,将动火点和附近的可燃物隔离。例如用湿布、麻袋、石棉毯等不燃材料,将易燃物及其管道连接处遮盖起来,或用铁皮将焊工四面包围,隔离在内,防止火星飞出。如在建筑物或设备的上层动火,就要堵塞漏洞,上下隔绝,严防火星落入下层。在室外高处,则用耐火不燃档板或水盘等,控制火花方向。

3、移去可燃物

凡是焊割火花可到达的地方,应该把可燃物全部搬开,包括竹架板、废棉纱等。笨重的或无法撤离的可燃物,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4、清洗和置换

这两项都是消除设备内危险物质的措施,在任何检修作业前,都应执行。

罐内作业的设备,经过清洗和置换之后,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1)其冲洗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2)含氧量在18-21 %。(3)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若在罐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则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达到动火的要求。

5、动火分析

经清洗或置换后的设备、管道在动火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一般宜采用化学和仪器分析法测定,其标准是:如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如爆炸下限小于4% 的,则浓度应小于% 取样分析的时间不得早于动火作业开始前的半小时,而且要注意取样的代表性,做到分析数据准确可靠。连续作业满二小时后宜再分析一次。

6、敞开和通风

需要动火的设备,凡有条件打开的锅盖、人孔、料孔等必须全部打开,在室内动火时,必须加强自然通风,严冬也要敞开门窗,必要时采用局部抽风。如在设备内部动火,通风更为重要。

7准备消防器材和监护

在危险性较大的动火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并准备好足够的、相应的灭火器材,以便随时扑灭初起火,有时还应派消防车到现场。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蒙维项目部

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4) 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5) 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6) 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7) 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动火作业;

8) 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范本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开工准备 ㈠办理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 ㈡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㈢检查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无隐患。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㈠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㈡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㈢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㈣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㈤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㈥没有消防措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防护措施 ⑴首先要保证磨内足够照明,采用通风机进行通风换气,确保作业时磨内含氧量达到标准。动火前,要用彩瓦遮盖,防止火花飞溅到电缆上或周围其他设备。动火部位下部所有重要仪表设施,在动火前都需采取包裹、隔离措施。动火时,安排专人监护。 (2)水泥磨处于高空,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施工现场要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器具,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抽烟,需焊割和明火作业,应事先消除周围可燃物或采取防范措施。 (5)氧气和乙炔气体要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乙炔瓶应装有防爆回火装置,安全距离大于5米,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设专人看管,乙炔表要装有防爆回火装置。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⑹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7)班前、班中、班后安全员须做好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排除。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确保人走火灭。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 第 2 页共 5 页

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动火作业?动火定义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分级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 的动火作业。在厂区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该区动火视为二级动火。4.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注意:节假日动火升级!二、动火作业可能会产生哪些危害?案例一:2014年江苏昆山粉尘爆炸,死亡146人起因:打磨作业火星引燃堆积铝粉尘引发爆炸,爆炸引发冲击波激起更多粉尘,形成爆炸性粉尘气体,引发二次爆炸。案例二:2011年上海胶济路大火,死亡86人 起因:电焊火花引燃易燃保温材料。

三、为防止危害,动火作业前需做哪些准备?1高处动火作业1.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2.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3. 焊接电流不得经过可燃、易燃、易爆管道与设备电气线路绝缘良好,外壳接地安全连接中性连接点。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物质容器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隔离(不得使用水封或阀门)。特级、一级动火还 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 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2.检测氧气含量在18.5%-21.5%之间,富氧情况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爆炸气体浓度下限大于4%浓度要求小于0.5%,爆炸气体浓度下限小于4%浓度要求小于0.2%。3.使用灯具24V .应急 救援装备准备齐全。3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1.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2.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完整版)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凡是在厂区电、气焊、切割、钻磨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 2、凡是内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经监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凡在容器、塔罐、管网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高空动火作业必须佩戴保险带;被焊和施焊器件、工具必须可靠系留,防止坠落;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必要时采取接火及其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氢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氢含量不得超过0.2%;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生产车间监火人:全程跟踪监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把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允许范围以内,监督现场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定时测量气体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施焊,并必须采取措施把气体浓度降到允许范围以内,再实施动火。 8、所有参与动火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9、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要不定时检查、监督现场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10、动火单位必须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3、若动火现场有几种气体混合在一起,则以爆炸下限低的气体为测量标准。 14、动火作业完毕,清理现场,观察半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768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Safety measures for welding hot work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4)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5)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 6)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7)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动火作业; 8)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一、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不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可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对策措施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680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对策措 施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对策措施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4、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

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如需要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要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塔入罐安全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检维修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检维修作业安全注 意事项

检维修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一、检维修前应做到:1、要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对相应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2、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为检维修人员配备适当劳保护品;4、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二、检维修现场应做到:1、检修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指定地点存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 2、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 3、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4.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防护用品。检修现场严禁吸烟。5.保持检修环境整洁,清理出的废旧及时清理。 三、检维修中动火、登高、受限空间、起重作业的重点要求: 动火作业:使用电焊、气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 1.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六大禁令”(动火证未经批准,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不消除周围易燃物,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2、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

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作用。 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不得曝晒。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登高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编号:AQ-BH-08673 ( 管理资料)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 Special construction scheme of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for hot work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 说明: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是根据项目确定的,有些项目简单、工期短就不需要 制订复杂的方案。 一、开工准备 1办理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3检查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无隐患。 二、基本防范措施 1、现场施工区域严禁抽烟。 2、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有明火的作业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 3、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5、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6、机动车辆上应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7、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8、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9、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 三、电气焊作业 1、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②未确认焊件内部已无可燃、易爆物前,不得动火;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1、动火审批权限:按照不同动火区域等级,设置不同区域内动火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行为。 2、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3、动火前要与车间、班组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和位置,由生产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4、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5、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或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6、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等移到安全场所。 7、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消防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8、做好动火分析,如遇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做动火分析。 9、做好动火监护,生产部负责人应在动火现场实施动火安全监护。 10、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11、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 12、动火时,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3、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 4 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348-27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开工准备 1 办理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 2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3 检查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无隐患。 二、基本防范措施 1、现场施工区域严禁抽烟。 2、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有明火的作业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 3、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5、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6、机动车辆上应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7、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8、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9、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 三、电气焊作业 1、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②未确认焊件内部已无可燃、易爆物前,不得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上虞基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YJD-ZY-060-2010 拟文部门:QHSE部 编制人:王春雷 审核人:吴纪虎 批准人:吕正璋 发布日期:2011-8-10

上虞基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基地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化蓝天上虞基地动火作业管理。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动火人:接受过培训,对设备、程序和需完成的动火工作有全面认识的作业人员。经批准的动火人将直接参与动火作业; 3.3 监火人:被指派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控的人员。监火人应完成防火观察培训,确保在动火作业中能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 3.4 爆炸下限(LEL):当出现火源时,有可能造成起火燃烧的最低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 4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所在生产场所或部位的火灾危险类别、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4.1 特殊动火作业 4.1.1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非露天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 生产设备带压不置换动火、油储罐和输油管道的带油动火、易燃液体储存罐区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

4.2.1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2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可能出现和容易散发出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的场所); 4.2.3 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泵房、库房或堆场、装卸场所、污水处理场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 4.2.4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 4.3.1 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基地QHSE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具体包括: 4.3.2.1 生产装置(储罐)停工检修,经过吹扫、置换等工艺处理、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4.3.2.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及其它设备,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者; 4.3.2.3 在各类仓库、车库内的动火(危险化学品仓库按一级以上动火处理); 4.3.2.4 在非防爆场所、与防爆场所防火间距(15m)以外的地区动火; 4.3.2.5 不符合二级动火条件的,按一级动火以上进行处理; 4.3.2.6 在节、假日或生产不稳定等异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开始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1.3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火灾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编号:SM-ZD-37446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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