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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最新计及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政府补助会最新计及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政府补助会最新计及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1983年4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揭示,以及对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揭示。2.本号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的补充资料中,由于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2)以利益形式提供给企业的政府援助。这种援助可用于确定应税收益,也可在所得税负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或限制(诸如所得税免征期、投资税减免、加速折旧所产生的税项减免和降低所得税率等)。

(3)政府对企业所有权的参与。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政府,是指政府、政府机构和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类似团体。

政府援助,是指政府为了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企业或一系列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本号准则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括只是通过采取影响企业一段经营环境的行为而间接提供的利益,诸如在开发区内提供基础设施,或者给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是指这样的政府补助,其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可免予归还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同意在某些规定的条件下不要求归还的贷款。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的金额。

4.不论是在所给援助的性质上,还是在援助的一般附加条件上,政府援助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援助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鼓励企业采取某项行为。而这项行为,如果不提供援助,企业通常不会采取。

5.企业接受政府援助对于呈报财务报表有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如果资源已经发生转移,就必须为这种转移的会计处理找出恰当的方法。

第二,需要说明企业由于这些援助在报告期内受益的程度。这样便于将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6.政府补助有时也有其他称呼,诸如补贴、补助金或奖赏。

政府补助

7.政府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和

(2)补助即将收到。

8.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收到一笔补助本身并不能提供结论性的证据,证明补助所附的条件已经或即将满足。

9.收取补助的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减少对政府的负债,都应以同样方式对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10.对于政府提供的可免予归还的贷款,如果可以合理地保证企业将满足免予归还贷款的条件,则可作政府补助处理。

11.一旦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任何有关的或有事项,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进行处理。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1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收益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14.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和(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15.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16.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在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如果以收款为基础,确认收益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并且,如果收款不是在一个期间发生的,只有当不存在将补助分配到各个期间的基础时,才能以收款为基础来确认收益。

17.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确认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的期间,是容易确定的。

因此,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类似的,与折旧性资产有关的补助,一般应按这些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在各会计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18.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有关的补助,可能还需要企业完成某些义务,因此,应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例如,一项对土地的补助可能是以在规定位置上建造建筑物为条件,在建筑物使用期内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可能是恰当的。

19.有时,所取得的补助是一揽子财务或财政援助的一部分,并因此而附带着不少条件。

在这些情况下,应小心确定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情况,因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决定补助是否在会计期间获得的基础。有可能需要按一种基础分配一部分补助,而按另一种

基础分配另一部分补助。

20.一项政府补助,如果为了弥补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而成为应收项目,或是在将来不发生有关费用的情况下,为了立即向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而成为应收项目,则应在该项补助成为应收项目的当期确认为收益。如果合适的话,则应确认为非常项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思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21.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补助可能是为了立即向一个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而不是作为企业承担特定费用的一种奖励。这些补助可能只限于个别企业,而不适用于整类受益人。对于这些情况,可能宜在企业有资格接收补助的期间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将补助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来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22.一项政府补助可能作为对企业过去会计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而成为企业的应收项目。对于这种补助,应当在其成为应收项目的时期内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可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

23.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给企业使用的方式。

在这些情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对补助和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办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助。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4.在资产负债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技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补助时,既可将补助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25.在财务报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或补助的适当部分)时,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26.一种方法是将补助列作递延收益,并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

27.另一种方法是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通过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在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

28.资产的购买和有关补助的收入,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有较大的变动。因此,为了反映在资产上的投资总额,这些变动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通常作为单独项目加以揭示,不管在资产负债表的呈报上是否从有关资产中扣除补助。

与收益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9.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有时可以单独地,或是在“其他收益”之类的栏目下,作为损益表中的贷方项目予以呈报。备选的方法是,在报告有关费用时将其减去。

30.上述第一种方法的支持者认为,将收益项目和费用项目抵销是不恰当的,应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以便与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作出比较。第二种方法的支持者则认为,如果企业不能得到补助则不会发生费用,因此,在呈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可能会引起误解。

31.在呈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时,上述两种方法都认为是可接受的。为了对财务报表有恰当的理解,揭示这种补助可能是必要的。通常,揭示这种补助对任何需要单独反映的收益或费用项目的影响是恰当的。

政府补助的归还

32.一项政府补助当其成为应当归还的项目时,应作为对会计估计的修订进行会计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归还一项与收益有关的补助,首先应冲减为这种补助设置的递延收益的未摊销余额。如果归还金额超过了未摊销递延收益,或者不再存在递延收益时,归还额应立即直接确认为费用。归还一项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在会计记录上是根据归还额增加资产的帐面金额,或减少递延收益的余额。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本应提取的那些累计折旧补提额,应当立即确认为费用。

33.与资产有关的补助需归还的那些情况,要求能够考虑对资产新的帐面金额可能发生的损失。

政府援助

34.本号准则第3段对政府补助所下的定义,不包括那些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某些方式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不能与企业的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35.不能合理地给定价值的政府援助的例子,有免费的技术或市场咨询和提供担保等。

对企业的一部分销售负责的政府采购政策,则是不能与企业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政府援助的一个例子。受益的存在也许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任何企图把企业的交易活动和政府援助区分开的做法,都是武断的。

36.由于上述例子中企业受益的重要性,可能需要揭示这种援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以使财务报表不被误解。

37.无息或低息贷款是政府援助的一种形式,但其受益无法通过推算利息去计算。38.在本号准则中,政府援助不包括由于改善一般运输条件和通讯网络而提供的基础设施,也不包括提供诸如灌溉和水脉等经过改造的设施,这些援助是在持续不断的基础上,为整个地方社会提供的福利。

揭示

39.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揭示:

(1)对政府补助采取的会计政策,包括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呈报方法;

(2)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

(3)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

过渡性规定

40.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号准则时,应该:

(1)遵守揭示方面的要求(如适合的话);和

(2)采取下述两种做法之一:

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

为会计政策的变更调整财务报表。

②只对在本号准则生效后才成为应收或应归还项目的补助或补助的一部分,使

用本号准则的会计规定

生效日期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会计税收差异财经分类:解读精华 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 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 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二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是税收返还。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

第70讲_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考点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总额法净额法 补偿以 后期间 的成本 费用或 损失 收到补 助资金 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成本费 用或损 失发生 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日常) 营业外收入(非日常) 【提示】不需要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库存商品、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补偿已发生的成本 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益(日常) 营业外收入(非日常)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库存商品、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教材例12-4】甲企业于2×17年3月15日与其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将向甲企业提供1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甲企业于2×17年4月10日收到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使用了4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用于发放给总裁级高管年度奖金。本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 假定甲企业选择净额法对此类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4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2)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甲企业将补助资金发放高管奖金,相应结转递延收益:

①2×17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4000000 贷:管理费用 4000000 ②2×18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00 ③2×19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00 如果本例中甲企业选择按总额法对此类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则应当在确认相关管理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教材例12-5】乙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乙企业2×19年8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7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返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额为10万元。 本例中,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与企业日常销售密切相关,属于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乙企业2×19年8月申请退税并确定了增值税返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100000 贷:其他收益100000 【提示】此处采用的是总额法,因为支付的增值税并没有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无法采用净额法,所以确定收到时,由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教材例12-6】丙企业2×17年11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并于2×17年12月20日收到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用于弥补其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 2×17年12月20日,丙企业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并选择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00 【提示】如果选择净额法,则贷方冲减营业外支出。 【例题·单选题】(2019年) 根据税法规定,甲动漫公司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18年12月10日,该公司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40万元。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对该笔退税款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A.冲减管理费用 B.确认为递延收益 C.确认为其他收益 D.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答案】C 【解析】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销售密切相关,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例题·判断题】(2019年)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答案】× 【解析】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考点3】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 考情分析: 2014年考过单选题,近五年未考过。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进行分解,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教材例12-7】2×17年6月15日,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甲企业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拟对甲企业的新药临床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补助资金。该项目总预算为600万元,其中,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助200万元,

政府补助财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的填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时间: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是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入 1.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报时,企业已纳入利润总额的计算,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行营业外收入中体现。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存在差异,即填报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行,该行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是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1.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和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其中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该行填报纳税人计 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 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

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

政府补助与递延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㈠、“政府补助”的定义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补助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㈡、“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补助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㈢、“政府补助”的计量 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若有确凿证据(如授予文件或国家有给予定额补助的文件)可按应收金额计量。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计量。 ㈣“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收益时采用总额法,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费用的抵减,全面反映政府补助的全貌。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用以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对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到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当期再按该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数额配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补偿当期或已发生的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在取得的当期即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各期收益。 二、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㈠、财政拨款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 此类的补助,一般是对某些与国计民生戚戚相关行业给予的补贴,有的是属于定额补贴,有的是 一定数额的补贴。不论补贴的形式如何,企业一般应在实际收到补贴款后或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500万 贷:递延收益500万 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1]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第十六章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种做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会计 第十六章 政府补助 知识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种做法) ● 详细描述: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注意】对于可供使用时的理解,考试时一般无论是9月30日还是10月1日构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假设10月1日开始摊销。 例题: 1.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的是()。 A.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B.建造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 C.建造期间工程物资盘亏净损失 D.为在建工程项目取得的财政专项补贴 正确答案:D 解析:为在建工程项目取得的财政专项补贴,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应该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选项D不正确。 2.2013年9月,B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 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3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为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 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为2年。经审核,2013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B公司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14年10月1日和2015年10月1日支付30万元和4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B公司2014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的余额为()万元。 A.22.5 B.62.-5

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

1、“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回复: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

而不征税收入不需要提供上述文件。 4、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政府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不征税收入 5、企业如果是执行会计准则,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中处理,而政府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附件 2: CAS16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2006《 CAS 16—政府补助〉2017《 CAS 16—政府补助》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 征: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 ,其他方代 收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 的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 的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 补 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 资 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一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 业 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 [2012]25 号文的相关规定 纳入

企业政府补助核算办法模版

政府补助核算办法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 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策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 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筹划 转

会计中心>>企业会计实务>>正文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2014-1-16 16:26:39来源:财会月刊作者:朱尚华【大中小】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不同情况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 税务处理上,政府补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虽然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实际不属于该处所指的不征税收入。关于政府补助收入的具体规定为在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 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的条件。根据财税[2011]70号文,明确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税务筹划的前提。政府补助如果是当期收益性补助,或列入递延收益但短期内就结转营业外收入的,就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练习题

企业会计准则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练习 题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9374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A、对 B、错 题号:QHX019375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8.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A、对 B、错

题号:QHX019376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10.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A、对 B、错 题号:QHX019377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8.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应当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A、对 B、错

题号:QHX019378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3.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A、对 B、错 题号:QHX019379 所属课程:最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解析与实务操作 9.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是直接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A、对 B、错

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致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于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对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这部分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这部分财政拨款不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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