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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工商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餐饮业工商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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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工商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2011-08-30 文章来源:

开办餐饮业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等组织形式,各种组织形式登记注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同,设立登记申请书格式不同,具体如下: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亲自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港澳居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香港居民申请者应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申请者应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四、经营场所证明:

以租赁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持有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产(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没有字号名称的,不需提交);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须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的复印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提供原件核对);

八、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投资人亲自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四、投资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非广州户口

的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企业住所证明:以租赁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持有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产(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八、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提交经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产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有关证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住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住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2418103800.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住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住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2418103800.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场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营业场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场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营业场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

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2418103800.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住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住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地址所在房屋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地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2418103800.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除了以上公开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外,餐饮业还需提交广州环保部门对餐饮企业的选址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同时经营烟酒的还需提交酒

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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