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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支出医疗

费用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或抢救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3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进行抢救,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对于急性病的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补偿的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4天的24时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或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或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医疗或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三)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所支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人在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

(七)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但突发急性病身故除外;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意外伤害或非突发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境外治疗、抢救费用;

(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

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旅游的项目和时间不同可分为: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

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突发急性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7、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11、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1、保险人: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

的客观事件。

3、突发急性病:指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的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7、猝死:指非事故或非外伤引起的无法预料的突然发病,并且在6小时之内死亡。

8、药物过敏:指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

9、食物中毒:根据1994年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B14938-94),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0、高原反应:是指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

11、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12、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3、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6、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7、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18、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役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9、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20、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24、法定身份证明: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25、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

26、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7、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

最高给

付比例

第一级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九

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

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

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最高给付比例

头部大于等于2%但小于5% 50% 大于等于5%但小于8% 75% 大于等于8% 100%

躯干及四肢部大于等于10%但小于15% 50% 大于等于15%但小于20% 75% 大于等于20% 100%

2021年外出旅游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外出旅游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外出可以提高生活质量的权利,而且外出旅游能开阔患者的视野,凭添生活的乐趣。外出旅游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是 ___的外出,欢迎阅读。 一、谨慎保管好贵重和行李。如携带 ___、 ___、贵重首饰、照相机、摄像机等,注意保管,切勿离手;根据旅 ___程安排,带上必需的日用品(如纸巾/衣物/折叠伞)、备物(如晕车药、风油精/驱风油)、眼镜、旅游望远镜等;随车带上药箱以备急用;切勿在公共场所露财,时也勿当众清数钞票;每次退房前,请检查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您的证件和贵重财物。出门在外问路勤快些,少走冤枉路,尽量坐公交,少挨宰(问路或向路人了解情况,要找可靠的人,如老人、学生等一些善良人,这个要平时多观察了解,多用请问、多谢、劳驾、麻烦您等尊称)。外出旅游一定要小心被骗,不要太过相信陌生人、更不能更陌生人吃饭喝酒、看热闹,凡事要提醒自己,一个 ___?一个人没有无缘无故对你好,更没有一个无缘无故把钱给你赚;这只不过是个套子而已;切记!!! 二、在参加活动时,一定要听从号令指挥,排位、坐落等有序进行,预留有足够安全空间,避免拥挤或推搡发生挤压、拉伤、跌伤、落水、坠落等意外 ___,注意保持安全间距。不要过于留恋景点或购物点而导致掉队或拖延,听从和团队 ___的指挥和安排,按

时到达指定地点 ___,按时上车,避免耽误行程。不要单独行动,如有个人临时的活动安排或路线变化,必需提前征求领队同意;各个景点游览结束,各组组长负责清点人数等管理工作。 三、逗留商厦大楼内时需留意安全出口、灭火器、消火栓、火灾破玻按钮/ ___按钮位置、安全区域/方位(遇到停电/火灾时有利);如遇到火灾时,千万不要乘坐普通电梯。注意周边环境,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不要单独接触陌生人;看参观或时不能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旅游期间严禁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出入酒店 ___请随手关门,勿将衣物披在灯上或在床上抽烟。 四、住宿吃饭尽量找公家的,外出旅游必需注意饮食饮水卫生,不要 ___或食用包装无厂家/无日期/无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或过期的食品,以防饮食后有不良反应。若有不适,及时领队/导游设法就医诊治。注意身体,请勿吃生食、生海鲜、己剥皮的水果,请勿暴饮暴食,多喝开水,多吃蔬果类,少抽烟,少喝酒;尽量不吃带馅的,不坏肚子,少喝碳酸饮料,买纯净水解渴;如果大家想品尝当地美食时不要到卫生条件差的饭店、小吃摊就餐,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五、去风景名胜地旅游时,必需遵守参观地点旅游规定,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随意进入非参观游览区内拍照等不良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旅游景区的安全温馨提示语

旅游景区的安全温馨提示语 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和谐旅游。你们想知道旅游景区的安全温馨提示语有哪些吗?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旅游景区的安全温馨提示语给大家,希望帮助大家。 旅游景区的安全温馨提示语(精选篇) 1. 山环水绕不忘乘车安全。 . 平安,方能游天下。 . 珍爱世界遗产共创旅游文明 . 构建和谐环境,关注旅游安全。 . 安全意识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赏。 . 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 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 与美景有约,与安全同行。 . 旅游安全人人管,事故隐患处处防。 10. 留意头上景,当心脚下路。 11. 山水美丽静心赏,注意脚下心不慌。 12. 加强旅游安全,建设美好安徽。 13. 提高景区文明程度营造优美旅游环境 14. 游以安为乐,行以顺为福。 15. 共建安全旅游,共享旅游安全。 旅游景区的安全宣传标语(最新篇) 1. 旅游要发

展,安全是保障。 . 旅游开心一路,安全幸福一生。 . 全民参与共同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 安全出行,快乐旅游。 . 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 畅游天下美景,安全不忘其中。 . 讲究卫生杜绝病从口入,注重消防远离火魔侵袭。 . 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财富。 . 旅游须知千万条,安全出行第一条。 10. 酒店服务争上游,消防安全要带头。 11. 良药苦口利于病,旅游安全利于行。 12. 您因旅游美景而心醉,风景因您安全而更美。 13. 开开心心旅游,安安全全返程。 14. 快乐是您旅游的追求,安全是您旅游的基础。 15. 走安全旅游之路,游秀丽山河之景,度快乐平安之假。 16. 旅游参天树,安全是沃土。 17. 安全牢记心间,旅游减少遗憾。 18. 安全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19. 旅游安全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0. 自驾旅游欢乐多,安全行车是保障。 旅游景区的安全提示语(热门篇) 1. 开开心心出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2012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简称“民用燃气意外B”。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燃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急救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

外出旅游安全知识

外出旅游安全知识 1、参加团队旅游时,应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再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自助旅游时,最好结伴而行,购买上一份旅游意外保险;出行时,还应互相交换导游跟同行人员的电话号码。 2、不可擅自脱队,如需单独离队,应征得导游和同伴同意,并记住集中地点、时间、所乘车号、所住饭店地址、电话。夜间或自由活动时间白行外出,告知导游或团友。 3、购物和娱乐消费要注意财物安全,保管好发票或凭证。 4、按不同季节、地区、出游方式,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常用药品和证件。 5、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防止发生旅途腹泻等疾病。 6、外出旅游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求助相关部门。 7、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外出旅游期间发生危险,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9、外出旅游发生纠纷,需要投诉,请找当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0、乘坐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把安全带系好,勿随意更换座位,上下车的时候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带危险或是易燃品。 11、旅游的时候不要携带大量现金跟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应该放置在饭店保险箱;行李物品一定不要脱离视线。 12、出入饭店的房间随手关门,离开房间应切断电源,不在床上抽烟;不让陌生人进入房间。 13、出行在外要少抽烟、少喝酒;要慎吃生食、生海鲜,不要光顾路边无证摊点,防止暴饮暴食。 14、水上活动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勿超越安全警戒线,勿独自下水;行走雪地、山路要小心谨慎;年迈和身体不适者勿参加剧烈或刺激性活动项目。 15、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拨打导游或当地报警、救护、投诉电话,并保护好现场和物证。 16、外出旅游时遇雨天、山路、险坡等应注意行路安全。 17、景区(点)游玩时,应严格遵守景区(点)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

旅游安全提示

编号:SM-ZD-25775 旅游安全提示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旅游安全提示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旅游客车线路、时间不固定,要安排好休息时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 2、旅游客车及自驾或租赁车辆出行的驾驶人出行前要提前了解行驶路线交通特点及天气情况,并对所驾车辆进行认真保养,尤其对刹车、转向、灯光、轮(备)胎、机油、水箱等关键部件要检查到位。 3、旅游景区道路狭窄、坡陡弯急,遇有降雨、团雾等视距不良情况时,驾驶员要靠右行驶,降低车速,行至转弯路段要提前鸣笛,严禁超速、弯道超车、驶入对向车道,防止与对面来车发生碰撞事故。 4、据中央气象台预报,近期江南中南部、华南中北部、西南地区东部等地将迎来持续阴雨天气,降雨量较常年同期多4-8成,局部多1-2倍。交警提示,出行时请提前了解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 款(示范合同)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 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 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 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 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 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 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 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

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

幼儿旅游安全知识

幼儿旅游安全知识 幼儿旅游安全知识乘车安全 坐车的时候最好妈妈最好带着孩子坐在后排的座椅,不要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那样对开车的爸爸和坐车的孩子都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副驾驶相对来说是最危险的地方,而且孩子喜欢摸摸这儿,碰碰那儿,一是会影响爸爸开车,另外,一旦出现急刹车的情况,孩子很容易受到伤害。而爸爸后面的座位在整个车上是最安全的,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一般领导人都是坐在这个位置,所以如果有安全座椅,最好把孩子放在那里。 上车后妈妈要及时把后车门锁死,免得孩子一不小心在行车途中打开了车门。孩子站起来的时候,要扶好孩子,如果遇到急刹车或者红灯,很容易摔倒。 开车时,如果孩子在车上,爸爸开车一定要小心,除了不要在开车时接听电话,不要抽烟,聊天之外,车速也不要太快,控制在60迈以内就完全可以,遇到红灯的时候,如果看到信号灯快到了,千万别抢,宁可多等一分钟,也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加速穿过,因为你不但要为自己负责,还要为身后的老婆和孩子负责。 安全座椅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这次的奖品着实诱人,有了安全座椅,妈妈就能腾出手来,即便孩子不耐烦,妈妈也可以放心的找别的事情或者东西吸引孩子注意力,而不用再一手拽着孩子,

一手去包里胡乱翻一通,还找不到要找的东西。 乘船安全 现在的公园一般都会有水上活动,夏日的时候,带着孩子泛舟湖上,那感觉怎一个惬意了得?但是面对不韵世事的宝宝,妈妈们也要注意了。 带上船的东西不要太多,最好都放在车里,给孩子带着喝的水就好,如果爸爸划船,那妈妈最好抱着宝宝坐在船的另一边。 选择船的时候,要选择大一点的船,而且如果别人说是五人坐的,最好就是爸爸妈妈带着孩子三个人坐就可以了,人太多,孩子转不开很容易出危险。 坐船的时候,大人千万不能只顾欣赏风景,也不要伸出手去碰水,孩子的好奇心重,模仿能力也比较强,本来就对划船和下面的水很感兴趣,看到大人摸水,他也会想要学,如果大人一旦不注意,很可能出危险的。 另外,带着孩子坐船,最好不要划的太远,就在码头附近最好,如果孩子闹了,随时能够回来。另外不要在湖中心逗留,一般湖中心的水位是最深的,这对大人和孩子都不安全。 坐火车的安全 火车出行也是很多人的选择之一,因为很多的年轻人为了生计或者更好的发展离开了自己的家乡,到外地发展,而很多的人也就在外面娶妻生子,安了家。但是中国人的传统每到过节都讲究团圆,所以每到节假日,拖家带口的回老家热潮就成了很多人不能不面对的选择,但是火车上更是人员混杂,因为路途遥远,中间站点多,上车小车的人根本数不清,所以带着孩子出门一定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旅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和失窃。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大家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喝酒的朋友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四、游览观景安全事项 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同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登山或参与活动中根据应自身身体状况进行,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浏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土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浏览期间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的太远。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7、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滑雪、下海、潜水、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跳伞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游客在旅游中的自由活动期间尽量不要去参加这些活动,如若游客坚持参与,请自行承担风险。 五、购物娱乐安全事项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2、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游客在购物、娱乐时、主要应防止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4、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娱乐活动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不要参与涉嫌违法的娱乐活动。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各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16岁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持派出所带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导游发给你机票时应先行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注意保存好机票和火车票并配合导游把票收回。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同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旅行社与各位全体游客的共同责任。尊敬的各位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外出旅游的安全知识

外出旅游的安全知识 一、外出旅游需要注意衣着问题 要及时把握旅游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假如是到雪窖冰天的北方旅游,则要预备防冷性好的衣物,从头武装到脚。尤其是年老体弱者,更要留意做好防冷防冻工作。这时候,羽绒衣是首选;亵服要柔软、吸湿、透气,以利保温、干燥;鞋子也要轻便保热。另外,一些小件如帽子、围巾、口罩、耳套、手套等,也尽量备齐了。 假如预备往滑雪,则着装更有技术含量,一般采取分层穿衣的方法。最里面是排汗层,可以将带网眼的尼龙背心贴身穿,然后在外面套上一件弹力棉背心,这样身体排出的汗液会透过尼龙背心吸附在弹力背心上,不会产生严冷的感觉。中间是保温层,可以选择质轻蓬松的抓绒衣。最外面当然要套上标准的滑雪服了。 二、外出旅游需要注意饮食安全问题 1、到海边一定会吃海鲜,吃海鲜的时候最后配上大蒜、醋、白酒,因为海鲜多吃容易引起消化系统的不适,例如腹泻、呕吐。 2、为了减少吃海鲜引发的食物中毒,尽量选购活的,尢其是死蟹最好不要买来吃。 3、海鲜生吃,先冷冻再浇点儿淡盐水。对肠道免疫功能差的人来说,生吃海鲜具有潜在的致命危害。您可以将牡蛎等先放在冰上,在浇上一些淡盐水,能有效杀死这种细菌,这样生吃起来

就更安全。 4、吃海鲜不宜喝啤酒,应配以干白葡萄酒。食用海鲜时最好不要饮用大量啤酒,否则会产生过多的尿酸,从而引发痛风。吃海鲜应配以干白葡萄酒,因为其中的果酸具有杀菌和去腥的作用。 5、关节炎患者少吃海鲜。因海参、海龟、海带、海菜等含有教多的尿酸,被人体吸收后可在关节中形成尿酸结晶,使关节炎症状加重 6、海鲜忌与某些水果同吃。海鲜中的鱼、虾、藻类等都含有比较丰富的蛋白质和钙等营养物质。如果把它们与含有糅酸的水果,如葡萄、石榴、山楂、柿子等同食,不仅会降低蛋白质的营养价值,这种物质刺激肠胃,会引起人体不适,出现呕吐、头晕、恶心和腹痛腹泻等症状。所以,海鲜大餐之后最好不要马上吃水果。海鲜与这些水果同吃,至少应间隔2小时。 7、如果体质弱的人,或者易过敏的人,最后不要喝当地的水,可以用矿泉水或者纯净水来代替,如果水土不服者,可能会出现皮肤不适。 8、出门旅游,应随身携带上矿泉及干粮等食品,以备不时之需。注意请勿喝生水和平共处洁净的水。 9、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10、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和贪杂食。 11、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适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三、外出旅游需要注意住宿安全问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简易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

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外出旅游安全教案

外出旅游安全教案 外出旅游安全教案 时间:星期一下午 班级:07导游一班 一、教学目标: 1、明白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2、知道外出旅游所应注意的事项:防疾病、防交通事故、防走失、防溺水、防跌打、虫咬等。 3、初步习得一些外出常用安全必备知识。 二、录相或小品导入 暑假,小强和爸爸妈妈一起去北京。后天要出发,今天正准备出门的物品:舒适的衣物,遮阳防晒用品,防中暑及拉泻晕车等常备药,带点方便食用的水果、水及干粮以便途中食用。他们把所有的物品按使用的情况分类装好,并尽量带得少而精,然后按个人的能力分配了每个人携带的物品。然后他们又教育小强出发前好好休息,外出时应注意…… 三、外出旅游有哪些安全隐患 1、录相中小强的爸爸妈妈考虑了哪些安全问题? 穿着舒适,防晒防中暑防晕车,及时补充体能,减小体力消耗。

保证身体健康,以便高兴地享受旅游。 2、他们还会提醒小强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学生小组讨论,然后交流:他们会提醒小强,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安全,身体安全要注意保持体力,注意不乱吃东西及时补充水份,多吃新鲜的蔬菜水果。游览时要紧随大人,切不可独自行动,如要走开需提前告知征得同意后才可离开,一旦发生走失的事可寻求工作人员或打电话。 四、拟定一份游安全提醒小贴士 1、暑假里,同学们可能会出门旅游,可能会去游山、也可能会去玩水、有可能会去大城市、也可能去沙漠、草原、高原等地方。现在有几处景点可供选择,请各小组选定一个你们可能去或喜欢去的地方,然后来领取该旅游景点的相关资料。根据资料及你们所能考虑到的安全问题,拟一份去该地旅游的安全小贴士,内容可包括临行前的准备和出行时的注意事项。 2、学生小组讨论,拟定相关的安全事项。 3、小品的方式交流:师演家长,“暑假想去哪儿玩。”“……”“你已经读中职一年级了,妈妈考考你,如果你来准备施行的物品你觉得要准备些什么?”“……”“同学们你们觉得考虑得够周到了吗”“……”“以前你出门老让我们担心,初中时你很调皮,要出门了很高兴,临行前一天晚上睡不着觉,结果刚出门就生病了,还有一次居然丢了自己,把我们吓死了,那么这次在旅行中你会注意什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有效旅游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建议自觉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险。 2、随团旅游不得擅自离开团队单独活动,晚上或自由活动期间外出应结伴而行。 3、外出旅行忌带贵重物品,整个游程注意人身与财物的安全。 4、外出旅游应根据个人年龄特点与体质状况选择旅游线路与旅游项目等,并自带必备药品,以防不测。 5、外出旅游选择卫生与安全条件较好的饭店住宿,建议选择星级饭店、知名品牌饭店。 6、外出旅游注意卫生,到卫生条件较好的餐饮店用餐,用餐建议实行分餐制。 7、外出旅游应掌握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不到传染病疫区去旅游。 8、携带贵重物品入住饭店时,应及时在总台办理贵重物品寄存手续。离开房间须随手关门,并保管好钥匙。 9、入住饭店后需观察房间门后所张贴的安全疏散示意图,熟悉饭店内各安全通道的位置。 10、入住饭店勿在床上吸烟,勿在房间生火煮食、自接电线、电源。 11、入住饭店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物品等违禁物品。 12、饭店发生火警时,切勿使用电梯,应迅速从最近的安全通道撤离。逃生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并匍匐前进,以免吸进浓烟。 13、在游程中应记住下榻的饭店名称与电话,以及乘坐的旅游车车牌号码,乘车乘船忌争先恐后。 14、从事水上娱乐项目活动,应穿戴救生衣或其她救生装备。 15、参加漂流、探险、蹦极、登山、缆车等危险性较大的旅游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病症的患者

以及孕妇、老人、小孩或残疾人等不宜参加与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16、外出旅游时遇雨天、山路、险坡等应注意行路安全。 17、景区(点)游玩时,应严格遵守景区(点)设置的安全提示与警示。 18、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防止发生旅途腹泻等疾病。 19、外出旅游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求助相关部门。 20、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1、外出旅游期间发生危险,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22、搭乘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等相关电子用品。 23、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如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切勿离手。 24、出入酒店房间请随手关门,勿将衣物披在灯上或在床上抽烟,听到火警铃响,请由紧急出口迅速离开,切勿搭乘电梯。 25、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请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 26、海边戏水,请勿超越安全警戒线,不熟悉水性者,切勿独自下水。 27、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若见有刺激性活动项目,身体状况不佳者请勿参加。患有心脏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压者切忌从事水上、高空活动。 28、搭车时请勿任意更换座位,头、手勿伸出窗外,上下车时请注意来车方向以免发生危险。 29、搭乘缆车时,请依序上下,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30、行走雪地、陡峭山路,请小心谨慎。 31、团体旅行时不可擅自脱队,单独离队,请征得全陪导游同意,并随身携带当地所住宿饭店地址、电话,以免发生意外。 32、抵达景区游览前,紧记导游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万一脱团,请于集中地点等候导游返回寻找。 33、外出旅行,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已剥皮的水果,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暴饮暴食,多喝开水,多吃蔬果类,少抽烟,少喝酒。 34、夜间或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导游或团友,应特别注意安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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