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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有关要求,结合邓州实际,决定在乡镇(街、区)试行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安全生产协管员是指由乡镇(街、区)选用并协助做好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

第二条每个村(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协管员,经各村(居委会)推荐,报乡镇(街、区)批准选用。协管员应当具备责任心强,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等条件。

第三条市安监局负责协管员业务培训,乡镇(街、区)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在本村(居委会)积极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二)定期参加乡镇(街、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按时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

(三)协助乡镇(街、区)安监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配合乡镇(街、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责本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等,建档备案,同时报送乡镇(街、区)安监办。

(五)建立本村(居委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帐。对村(居委会)内公共设施设备、公共聚集场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运车辆、村社道路桥梁、农村(社区)建房、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网吧、KTV等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每月将安全生产情况报送乡镇(街、区)安监办。

(六)定期在本村(居委会)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和非法违规行为及时书面报告乡镇(街、区),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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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安全生产巡查和排查工作中,协管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督促其整改,并应及时上报乡镇(街、区)人民政府: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等,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擅自上岗;

(四)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告知员工岗位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五)消防、用电、建设施工、安全警示、劳动防护等安全措施不落实;

(六)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协管员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组织考核。采用季度、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并公示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报请乡镇(街、区)解除使用。

第七条将协管员津贴补助、教育培训费用纳入乡镇(街、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列入财政预算,经乡镇(街、区)安监办同意后发放。

第八条凡协管员不认真履职或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乡镇(街、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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