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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

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现状及对策

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现状及对策 陈博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经管系) 摘要: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中的生力军。本文针对当前高校青年教师师德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高校青年教师师德 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青年教师、师德建设 师德建设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最基础的建设,青年教师是高校建设与发展的主力军,青年教师的师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水平;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规格、质量和标准;关系到教育创新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当前高校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广大青年教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拥护改革开放的政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信心,他们关心党和国家的大事,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对国家的政治局势和经济发展前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绝大多数青年教师具有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繁荣富强而奋斗的真诚愿望,爱岗敬业,勤奋好学,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高校青年教师思想道德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如个别青年教师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严重、极大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加强青年教师师德建设,大力提高青年教师的道德水平,是新形势下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紧迫性的任务。 当前高校青年教师的师德现状 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活跃,富有朝气,敢于创新,精力充沛,但是理想信念较模糊,缺少政治鉴别力和判断力。高校青年教师充满朝气,思想活跃,富有激情,善于接受新事物,敢于直面社会的弊病,有自己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部分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比较模糊,对教师岗位的价值没有充分认识,马列主义理论素养不高,对社会主义信念产生动摇,对政治的鉴别力和判断力明显较低,容易受反政治思潮的影响,存在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主张自己超然于政治、意识形态之外,因此,对国家大事漠不关心,缺乏政治进取心。高校青年教师理论知识扎实、教育理念和教育手段先进、知识面广,但敬业意识

关于师德师风十不准规定文件

民乐县丰乐学区文件民丰字【2008】15号签发人:滕希国 民乐县丰乐学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各小学: 为进一步增强我学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民乐县教育工作委员会、民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民教工委﹝2010﹞18号),结合我学区学校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师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全县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迫切要求。我们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五个”奉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学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涌现出许多师德高尚的教师。但必须看到,师德师风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尚存在一定差距。教师队伍中职业信念动摇、奉献精神弱化、道德水准下降、从教行为不规范、治学态度不严谨、法纪意识淡薄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刻不容缓。 二、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思想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师爱、责任和廉洁为核心,以规范执教行为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解决当前热点问题为突破口,以教育和奖惩为手段,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全文】《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 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 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 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 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 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 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 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 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 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 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 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 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 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精选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人[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一要认真抓好《规范》学习宣传。各地各校要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努力营造重德养德的浓厚氛围。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020年师德十项准则自查报告

师德是中华民族十分看重的美德之一。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师德十项准则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师德十项准则自查报告 通过师德师风的学习,使我从中加深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理解。教师既是知识种子的传播者,又是文明之树的培育者,既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又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开拓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我决定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我的教育教学行为。 心灵关怀的前提了解学生的心灵 教师对于学生思想和情感的影响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心灵的成长和发育。然而,许多教师至今却还并未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以致于对学生心灵的关怀一直以来漠然而无知,由此所引起的心灵伤害也就断然不可避免了。在学生遭受的伤害中,体罚是表面的,而心罚所受到的伤害则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 事实上,许多教师行为偏差,也正是由于不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而造成的。以人为本,以人的身心素质为本,这不仅是教育的出发点,而且也是教育的最终归宿,对此,任何人都是不能忽略或轻视的,否则,就无真正的教育效果可言!因此,从心灵关注的角度来看,儿童的心灵具有可塑性,同时也是一颗脆弱的心灵,一颗向上的心灵,一颗善于学习的心灵。所以教育的效果,并不在于教育内容本身的正确与否,而主要在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是否贴近和符合受教育者的身心实际。同时,符合儿童身心实际的教育,又首先是建立在对儿童年龄特征的尊重与了解基础之上的,要关注学生心灵的成长,要使教师真正具有一种富有实效的教育行为,教师就必须认真研究和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与年龄特征,并以此作为教育的起点。 心灵关怀的策略掌握教育的方式与艺术 心灵关怀在了解了学生心灵发育的特点之后,还应注意掌握一些具体的教育方式与艺术,这是教育怎样更好地防止教育伤害,避免无意伤害,根除有意伤害的又一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学生心灵成长的道路上,需要教师的辅助,教师对学生的帮助要得体,爱学生,还要会爱学生。爱,不仅仅只是一种付出和给予,它包含了丰富的内涵和灵巧的艺术,爱是奉献,爱也是理解;爱可以通过满意而传达,爱同样也可以通过不满意而流露;做为教师,就要体察学生心灵的变化,学会附耳细说,学会正面暗示。教师的评价性语言,其意义对于学生而言,不是终生的,也是短期内难以忘怀的,无意伤害是无心的结果,但无心之过变有过,归根到底,还是与教师的素质有关。

高校教师师德(点题完整版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考题总结 版本A:培训5班 一、名词解释 1、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即“为师之道”;它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教师职业行为和职业关系中的特殊表现。A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为师之道) B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将做教师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个体品质,然后通过自己教书育人的德行表现达到既有益于学生成长成才,同时也有利于教师自我完善人格品质和提升人生境界等精神需要的主体性追求(为师之德)009 2、教师职业素质:是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前提,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稳定的必备的职业品质,是教师的职业人格、专业知识和育人能力的综合反映,这种职业品质在一般生理条件合格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后天学习、训练、系统培养与反复实践中形成。主要有高尚的师德、正确的教育观念、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综合能力和健康的身体与心理等各方面。047 3、道德选择:是人类有目的活动的一定形式,当某一个人在特定场合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时,依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之间进行自觉自愿的选择,作出符合一定阶级或社会道德准则的决定,这就是道德选择。 4、道德评价:是通过赞扬和鼓励、谴责和批判、示范和劝阻,以肯定或否定某种行为的方法,使人的行为纳入到社会或阶级要求的轨道,并给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178 5、道德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灌输社会的道德要求、规范、原则和观念,对受教育者施以系统的教育和影响,使他们具备社会生活和职业活动所需的道德素质和品德,自觉地践行其道德义务的活动。207 6、道德冲突:指在道德行为选择中因价值观和价值量的不同而发生的善恶矛盾和对立状态,或者指人们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上不一致时产生的矛盾。 7、敬业精神:就是对本职工作的专注和追求卓越的精神,是一种出自从业者内心的,从情感上对本职工作深深的爱恋;从行为上愿为本质工作倾尽全力,尽职尽责;在效果上始终追求一种自己力所能及的至善至美的境界的内在品质。它是一个人在从业过程中所追求的在职业情感、职业行为和职业结果等三方面的完美统一。 8.道德修养:指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以及由此达到崇高的道德水平和境界的过程,是主体自身的道德活动形式之一,简而言之,即道德主体的自我道德教育。 二、简答题或论述(印象中袁顶国老师上课点过的) 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形成。028-030 (1)高等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形成的直接基础 (2)生产关系及其体现的阶级利益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形成的现实基础 (3)历史上优秀的教师道德遗产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形成的历史基础 2、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31-33 (1)目的的双重性:教书、育人。;(2)对象的特殊性:人--大学生;(3)手段的示范性:以身为教,为人师表;(4)过程的复杂性:教师对学生培养的劳动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充满复杂性的过程。;(5)内容的丰富性;(6)效果的滞后性:特殊的产品。 3、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考试重点)034-036 (1)道德人格的高尚性;(2)道德目的的明确性;(3)道德行为的示范性; (4)道德内容的全面性;(5)道德影响的广泛性。 4、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039-41 (1)完善个体人格,培养职业品质;(2)发挥评价功能,形成积极向导; (3)树立人格榜样,增强育人效果;(4)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文明进步。 5、高校教师职业素质。047-053 (一)专业文化素质(基础): (1)比较系统的哲学理论修养;(2)深厚的专业知识;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 2、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教育教学质量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4、有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行为的; 5、有工作作风不踏实、不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遵守,有禁不止的行为; 6、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的; 7、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造成学生流失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9、“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体育课不按有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给于必要

的关注;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 10、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乱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要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 11、违反规定,泄露考试内容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12、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迟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2节以上的。 13、在工作日期间经常申岗聊天、参与赌博、酗酒、违反社会公德的。 14、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的;非特殊情况坐在讲台上上课的。 15、有损害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行: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无理取闹的。 16、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17、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俗,搬弄是非,言行不一,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的。 18、任教学科成绩(能力)未达到学校要求,致使学生达不到毕业标准的。 三、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学院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_共4页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 〕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2018 〕17号)、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 - 2 -

师德师风建设制度、规范、十不准

师德师风建设制度 1、师德建设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随着时代及实际工作变化,将不断丰富和深化。 2、师德工作重在建设,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师德问题的思路。从有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师资队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角度来理解和制定师德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建设工作要做到有机构、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 3、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要制定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并督办计划的完成。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将师德建设工作列入常规工作。 4、学校每年树立师德标兵,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以期起到示范、感召、辐射作用。 5、每位教师都要自觉培养师德意识,确立师德观念,按师德规范严格自警自律。 6、将师德建设工作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理解体贴教师,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实际工作来增强师德建设工作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7、完善师德监督机制,学校考评与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坚持师德汇报制,凡发现师德问题,必

须及时汇报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查处,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必须追究责任。 8、建立师德奖惩制度,凡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职工,除认真检讨、批评教育外,按情节轻重纳入考德,评优、职评、晋级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论定位“不合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报有关部门查办。 附1:教师坚持做到十要、十不要 附2:师德师风建设细则 附件一

教师坚持做到十要、十不要 一要遵守公德、为人师表,不要酗酒滋事、参与赌博;二要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不要违规收费、以教谋私;三要热爱学校、敬业奉献,不要损害身体、敷衍塞责;四要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不要体罚学生、斥责家长;五要言传身教、积极向上,不要师德失范、消极颓废;六要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不要文人相轻、推诿拆台;七要治学严谨、钻研业务,不要不学无术、误人子弟;八要教学创新、诲人不倦,不要照本宣科、歧视学生;九要语言规范、求真务实,不要言谈粗俗、弄虚作假;十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不要奇装异服、行为轻浮; 附件二

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 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 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其 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 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 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

师德十条红线自查报告

“师德十条红线”教育活动自查报告 永新小学:毛瑞根据上级提出的《中小学教师“师德十条红线”》教育活动专题会议精神的部署和要求,我本着严肃,严格的态度,进行了“师德十条红线”自查活动,现将我个人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逐条领会,严肃自查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自参加教育工作以来,我始终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默默奉献,从无违纪的言行,而是把教育教学工作做为我最崇高的职业。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我校多年如一日,始终把教学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尤其是在执行安全“首遇制”后,我总是把自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落实的更彻底,凡是重点地段时段都尽力强调。所以,我也是学生守护神其中一员,这一点我可以自豪地说:“我不仅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对学生一视同仁,从不偏袒。不是吹,爱生如子,是我从教以来始终如一日奉行品行“底线”。不仅如此,我还资助了不少贫困留守儿童。就在上周我救助了一名学生。他是我校六年级学生,是个住宿留守儿童。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我是一名一线教师,这些大多内容基本不沾边。所以说不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了。 5、“体罚学生的”。 有句话说得好“好打学生的教师,不是好老师”,我赞成这个观点。平

常在教育教学互动中,我从不体罚过学生,而是用心去教育他们,用情去融化他们,师生情深,何来体罚? 6、“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不存在。换手段整学生是不明智之举。千万别做。儿童是天真无邪的,调皮是他们天真的一部分。而绝非恶意行为。只要以理说服,学生就会自己认识错误所在,以后就会自然改掉。何必要去体罚他们呢?反思自己那时教育方法的问题。 7、“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这是一个做人底线问题,也是刑事责任红线问题。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如果连这点红线都把持不住,那就往为人师了。 8、“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教师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正因为他是“光辉的职业”,所以我们就必须去维护他,不能让他有污点。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不仅没品位。而且也是严重违纪的事儿。我从来是不去干的。因为我是人民教师。 9、“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遵纪守法是必须的,知法犯法是不明智之举,别做他。反过来,应该积极地去维护他。我就是这么做的。 10、“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书半辈子了,受处分这一条我可以骄傲地对你说:那一直保持着“零记录”呢!

我对“师德失范现象”的反思#优选.

我对“师德失范现象”的反思 时常反思师德失范的现象,一方面是师德失范事件频繁发生,一次次撞击我们的心灵;另一方面身在教育岗位,经常接受师德教育,失范事件却经常发生,感觉有点好奇——莫非师德教育徒劳无益?莫非当今社会如此混沌,以致侵蚀、浸染校园了?且不说某某名牌大学教授涉嫌论文抄袭、某某学校教师搞有偿家教、某某教师向学生推销辅导用书,某某高校领导收受贿赂、某某高校借招生之名乱收赞助等等。的确值得身在教育部门的人们思考:我们的学校怎么了?我们的教师怎么了?我们的教育怎们了? 不知道我以上所罗列的内容有没有涵盖主要的师德失范现象,不过概括说来,以上现象的目标直指两个字——名利。对名利的追逐古已有之,并不奇怪,也无可指责。经过辛勤劳动从正当途径获得适当收益理所当然。但是,从正当途径得不到应得的名利时,内心必然升腾不公平的愤慨,就可能由此孕育非法获取的思想、并由此产生非法的行径。这思想、这行径也是一直以来屡禁不绝的,并不令人吃惊。只是如果因此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影响了教育的大局、进而影响莘莘学子的学业,阻碍了国家的发展,就显得相当可怕而非制止不可了。 1、先看有偿家教。或许本人的法律知识过于浅薄,没有听说过“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法律条文?即便有这一条,

我看也早应该废除了——这不符合《劳动法》。毕竟家教也是一种劳动,有偿源于有劳,付出与得到相对等。我们说与国际接轨,先进的都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公务员因为收入不够家庭开支,可以业余时间打工挣钱;中国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搞有偿家教为何不可?是不是教师可以家教但不得有偿?农民可以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凭什么教师不可以搞有偿家教?允许青少年活动中心搞,允许其他人搞,就不能教师搞——况且活动中心也是聘请的学校教师。不过,你看过中国公务员工作之余做过第二第三产业吗?或许有,但大概多是以权谋私吧? 不过部分教师因为搞有偿家教、因为想搞有偿家教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那又当别论了;至于部分教师为了搞有偿家教而故意不在课堂上讲授重点难点、或者偏向部分学生,严重影响教育公平公正的,则是一定要坚决予以处理和纠正的。 2、再看看推销教辅用书。商家为了推销教辅用书有赖于教师的推介,并给与一定的提成,以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教师通过自己的推介使学生通过学习教辅资料获得学业上的提高。学生的付出与得益相当,家长与学生也乐于接受;况且教师的推介,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动,其获取一定的适当的报酬似乎也无可非议。只不过背上了利用职务之便的骂名。学生是要读书的,是要读好书的,都不允许教师推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25日)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

师德师风管理制度、十条禁令

师德师风管理制度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敷衍塞责,按要求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不参与有偿家教。 二、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三、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宗旨,教师应当在仪容仪表上为人师表。男教师不准留长发(过耳、披肩)。女教师不准穿吊带装、超短裙,上衣不得低胸露脐。穿戴饰物和化妆宜删繁就简,避免浓妆艳抹。男女教师不得留怪、奇、乱发型,上班时间不准穿背心、拖鞋。 四、教师在课堂上禁止抽烟,上课时禁止接打电话;工作时间不得酗酒,不得擅自组织游艺活动。 五、禁止教师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得讲粗话。 六、文明执教,认真备课、上课;主动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和学术研讨;遵章守纪。 七、教师的师德师风管理列入年终考核范畴。凡严重违反规定,在师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可考核为不合格;经教育劝导仍不纠正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劝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 2013.10.30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教师“十条禁令” 为了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师德氛围,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让规范办学行为遍布在学校的每一个角落,我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提出了“教师行为十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散布、传授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 二、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等; 三、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或通过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为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的辅导班、培训班提供生源谋取私利; 四、严禁在评先树优、考核评价、职称评聘、业务评比、教研科研、学生资助、学籍管理和各级各类考试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严禁工作日早上、午间饮酒、校园内抽烟、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接待客人等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 六、严禁旷课、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以及在工作时间炒股、聊天、玩游戏、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和其他物品; 八、严禁巧立名目向学生及家长吃、拿、卡、要; 九、严禁参与赌博、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拉帮结伙、拨弄是非、造谣生事。 以上承诺,努力践行,如有违背,自请处分。望广大教师互相监督。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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