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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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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类型。

在美国可研读比较法硕士(MCL)、法律硕士(LL.M.),非法律系毕业而入法学院攻读法律三年的法律博士(J.D.) 等。

如欲求得更高学位,可以攻读法学博(SJD),法律哲学博士(Ph.D)或对法律学术有贡献的学者,美国法学院颁发的法学博士(LL.D)。

J.D.在美国为专业学位,毕业后可以参加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考试通过后,可以作执业律师或如司法系统出任检察官、法官等。

2.美国的律师制度

法律执业者也要面临律师执业全球化(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的新发展。

如何环境和条件允许的话,寻求英美法(普通法)国家的律师资格也是法律人在规划生涯时的可能选项之一。

美国律师的录取率非常之高。J.D.毕业后,可在美国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虽然各州考试的宽严不同,但录取率大都在75%到85%之间。

3.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律师资格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或称大律师(Barrister)及不出庭律师(Solicitor)两种。

英国的四大律师学院:The Inner Temple, The Middle Temple, The L incoln’s Inn 和Gray’s Inn.

英国大律师的资格如何取得?

学员在律师学院毕业取得大律师资格后,还不能立即执业,必须到其他资深大律师(Senior Barrister) 的事务所中实习6个月至1年方可正式执业大律师工作。

英国法官的任命

在英国四大律师学院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学员均可在其他英联邦的成员国家和地区中得到承认及执业

英国大律师在社会上工作十年以上,人格风评均佳者,可申请为Q.C.(Queen’s Counsel)或K.C(King’s Counsel)的称号。法院法官一旦出缺,司法部将会从这些Q.C.中选择适当的人士出任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

(一)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I will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things do equal justice to the poor and to the rich and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my office according to law and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ability without fear favour or affection.

(二)The Substance of Oath Taken by a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 AustraliaDevelopment of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三)Civil Law, or code law, is one of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currently in use in the Western world. It is based primarily on the written codes of Justinian and Napoleon. The predominant feature of civil law is the attempt to establish a body of legal rules in one systematized code, a single comprehensive legislative enactment.

(四)In this system, judicial decisions, case law, are not a source of law, although judicial precedents may be useful in the decision of cases. Civil law remains the basis of the legal system in Italy, France, Spain, Germany, and other parts of the Western world that were once included in the Roman Empire.

Development of Common Law

(五)One country did not follow the comprehensive code approach to law. In England, disputes were resolv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binding the arbiter of a dispute to the rule elicited from the determination of an earlier, similar dispute—hence common law. Common law is the second of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currently in use in the Western world.

(六)Today England ( together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former British colonies, including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follows the common law.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s underlying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is thus vital to any discussion of American law, including American business law. Sir William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published just before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the best statement of English common law as it existed when the United States became an independent nation.

(七)According to Blackstone, the common law is that “ancient collection of unwritten maxims and customs”which have “subsisted immemorially in this kingdom.”These principles are revealed by the courts of law “though experience in the rendering of judicial decisions,”Common law is, therefore, the overall accumula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s, known as case law.

英美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以前法院判决成案例被作为一种法源(source of law)以便对未来类似法律发生纠纷作判决的准绳。通过如此诉讼程序而发展出来的法律被叫做判例法、法官造法以及普通法。

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具有拘束力或者都构成

具权威性的判决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法院判决中具有拘束力要件的判决被称为“判决原理”(ratio decidendi)。

“判决原理”(ratio decidendi)

法院判决中具有拘束力要件的判决被称为“判决原理”(ratio

decidendi)。英国法理学大家Rupert Cross 描述判决原理时说:“法官在作出其判决过程结论中被视为必要步骤的明示或暗示的法律原则。该规则已经被法官采纳以支持其推理过程,或者是其对陪审团所发指令的必要组成部分所得到的结果。”

以澳大利亚为例,像英国一样,一个法院的判决对法院等级系统中所有位阶在其下的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英国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有多大,可由作出该判决法院的地位高低来决定。在英国法院层级中位置越高,其做出的判决便越具有权威性。

在澳大利亚,法院一般不需要严格遵循自己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过在实务中,只有某法院的先前判决被认定存在法律上错误的时候,该法院才能推翻自己先前所做成先例的判决。

第四章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sentences into chinese

1.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2.Good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all things.

3.Ignorance of law excuses no one.

4.In a healthy legal system the values of order and justice are not normally at cross-purposes.

5.It is an important step to replace the rule of men with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justice reforms.

6.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7.State ways cannot change folkways.

8.The same transaction may give rise to both a civil and a criminal action.

9.A later statute takes away the effect of a prior one.

10.Custom has the force of law.

https://www.docsj.com/doc/1a5521993.html,w is an exercise in communication between authority and the public.

https://www.docsj.com/doc/1a5521993.html,w is an ordinance of reason for the common good.

https://www.docsj.com/doc/1a5521993.html,w must be stable and it cannot stand still.

14.No one is above the law.

15.Where law ends, tyranny begins.

16.Where there are uncertainties, there are no laws.

17.A crime is a behavior with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should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enalty.

18.A crime is the behavior that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with criminal penalty.

19.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

20.No remedies no rights.

第四讲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

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

美国成为世界超强国家之一,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精神是其成为超强国的重要因素。

第一节概论

法律是集体通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Law is, above all, collective action: action through and by a government)

本章主要介绍和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二百余年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 的特质。

普通法在美国的演进

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在20世纪中,将其各类判例整理后亦大量法典化了(codify)

美国联邦政府在法治中的角色不断地成长及扩充,制定出适用于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法律,如社会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ct)、所得税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等

美国法制文化的特色

美国法制文化的特色之一是美国的司法复查(judicial review)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于18世纪,制定以来即赋予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以及各级政府之施政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的标准有复核权。

美国法制文化的另一特色是美国人注重自己权利的感觉(rights

conscious)比其他国家的人都要强烈。

美国法律的演进和现状

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

一、农奴法律

美国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种,于是出现了大量签有契约的白人劳工—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以及从非洲引进的黑人奴工。

英国早期对美国殖民地缺乏规范治理,特别是美国南方各州,美国南方各州便发展出自身的农奴制度(slavery system)。

美国的奴工法及其制度的由来

殖民地时代奴工的历史:葡萄牙、西班牙等国

美国最早的黑人劳工在1619年出现在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州等其他南方有奴工情形的州政府制定了奴工法律(Slave Law) 来处理一切有关奴工的问题

美国白人劳工和黑人奴工的区别

二、19世纪的经济与法律

1.自由放任主义

美国19世纪的法律思想是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即政府干涉越少越好的市场经济(free market)

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可适任的法律制度(a functioning court system)、保护个人财产(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及创设各种公

共建设(creation of infrastructure),以满足人们的各种经济发展及生活所需

2.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失责任(negligence)发展问题。

在美国建造铁路时期,对铁路公司所造成的侵权损害采取严格责任主义(Absolute liability),即被害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的受害是由被告铁路公司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方可成立。一切证明事项须由原告负责提供,如原告无法提出证明时,则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842年的Farwell v. Boston& Worcester Railroad Co. 案件

原告Farwell 因该公司另一职员调度火车时的过失,被压断手而造成严重伤害

原告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所提诉状的主要理由是造成原告受伤的职工是该公司的职员,属于负责人及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的过失即为负责人的过失,因此负责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Lemuel Shao 的判决意见

倘若一个受雇人受伤是同公司另一个受雇人所造成的,则这个受雇人不能控告雇用人。此亦称为工人同事原则(Fellow Servant Rule)因此本案法官判原告败诉

当时美国司法界秉承以企业发展为主的判决趋势,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被诉讼所拖累。这也是美国法治为社会整体进步而付出的代价

21.He is a holder of an insurance policy.

22.How long is the period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ermination of insurance?

23.Property may be classified into real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

24.Real property is land and things immovably attached to the land.

25.He decided to redeem the pledge.

26.A good judge can extend the boundary of justice.27.The judge heard the case in chamber.

28.Every law has a loop hole.

29.He was brought to court and charged with rape.

30.He was found guilty of gross dereliction of duty.

31.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32.Liberty is the right to do whatever the laws permit.

33.The resolution was invalid because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was not quorate.

34.A company is regarded by the law as a person: an artificial person.

35.A partner is viewed as the other’s agent.

36.A partnership is an association of two or more persons to carry on

a business for profit.

37.The other partners shall,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enjoy priority in obtaining the assignment.

第六章

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

三、美国宪法保障契约权利

美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影响或干涉私人契约中权利与义务行使行为的法律。换言之,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n contract)及国民当事人间的契约权利义务必须受到尊重和执行

案例:

Fletcher v. Peck

第二节种族及家事法

家事法(Family Law)系指婚姻、离婚、夫妻间财产、子女收养、继承等问题的法律。美国家事法在19世纪前非常保守,以男性父权为尊。直到19世纪后,因美国经济及社会的极大变动,家事法才发生了重大的改革及修改。

一、收养问题的立法

在19世纪中美国才正式承认法律上的收养(legal adoption)。

例如在1844年密西西比(Mississippi)州条例中规定收养的子女在法律上如同亲生子女,有财产继承权以及收养时子女姓氏如何冠用等。

在1851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一项普遍通用的收养条例(A General Adoption Statute)。在该条例中,规定收养子女的申请及核准等手续均由当地法院受理及核准,收养的子女有完全的财产继承权等。马萨诸塞州这项收养子女条例日后由美国各州仿效

二、离婚问题

离婚(divorce)当时在英、美两国是一个重大事件,通常社会上不喜欢看到夫妻离婚事情的发生。

在1844年早期美国南方少数州政府规定,一对夫妻要离婚时,必须得到州议会给予离婚许可(grant a divorce)方可生效。

双重离婚制度(dual system)

双重离婚制度(dual system),即一方面法律上规定严格的离婚事项,另外夫妻双方当事人亦发展出自愿离婚(consensual divorce)、共谋离婚(collusion)等来规避法条上的严格规定以达到实际离婚的目的。

1870年以后,美国人离婚大部分是共谋离婚

举例:纽约州的共谋离婚方式

美国纽约州当时仅承认只有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行为(adultery)才能准许离婚

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发展出了一种手段低劣的所谓软式通奸(soft-core adultery)离婚方式

家事法的演变与进步

在19世纪,有些州的离婚许可比较容易取得,其他州的离婚夫

妻便旅行到该州住上数个星期即可在该州办理离婚。

稍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州对离婚案件的允许更加宽松和便利化。

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更进一步通过所谓无过失离婚法律,即夫妻双方不必具备任何条件即可申请离婚。

Introduction to the U.S. Legal System

(一)The U.S. Constitution which became binding on the U.S. people in 1788 is the origin of U.S. legal system.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comprises seven articles and twenty-seven amendments. Articles Ⅰ, Ⅱ, and Ⅲset forth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U.S. government. Article Ⅰdefines congressional lawmaking powers, Article Ⅱsets forth the presidential executive powers, and Article Ⅲestablishes federal judicial powers.

(二)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to the U.S. Constitution, known as the Bill of Rights, enumerate certain individual liberties that must be protected against government infringement. The rest of the Constitution contains miscellaneous other provisions, many of which are intended to maintain a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hares sovereignty with the states.

(三)The U.S. Constitution is the highest law in the land and the foundation on which all U.S. law has been built. It effectively built the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hares

sovereignty with the state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bo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each state government are divided into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and then form a system of separated power, check and balance among the branches.

翻译

(一)I,——,起誓万能的上帝我会在所有时间和所有的东西在平等的穷人和富人的司法和依法和尽我的知识和能力没有恐惧赞成或感情我办公室的职责。

(二)的物质的誓言的一个法官的最高法院的维多利亚,AustraliaDevelopment 两大法民法的发展

(三)民事法律或代码法是目前在西方世界中使用的两个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它主要基于Justinian 和拿破仑的书面代码。民事法的主要特征是建立在一个的系统化代码单一的全面立法制定的法律规则的一个机构的尝试。

(四)这一系统的判例法的司法决定虽然不是法律的一个源,司法判例可能有用的情况下决定的。民事法律仍然是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法一次包括在罗马帝国时代中的西方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的基础。

英美法的发展

(五)One 国家没有追踪法综合代码的方法。在英国,绑定到从测定的较早前,类似的纠纷引起的规则的有争议的仲裁者的个案的

基础上解决争端——因此常见法律。普通法是目前在西方世界中使用的两个主要法律制度的第二。

(六)Today 英国与美国和其他前的英国殖民地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一起出普通法。英国普通法的基本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因此任何讨论,包括美国商业法的美国法律。发布之前,美国独立战争的黑石威廉先生的评论通常被认为是英国普通法的最佳语句,因为它存在时美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以黑石的

(七)According 普通法是该"古代集合的不成文的格言和海关",有"存在immemorially 这个王国"。这些原则被揭露的法庭"虽然经验的司法判决呈现"因此,普通法律是已知的判例法的司法判决的整体积累。

将下面的句子译成汉语

1.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对法律的无知借口没有人。

4.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的秩序与正义的值通常在不背道而驰。

5.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以取代法治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的法治的男子。

6.没有人应受益于他自己的不公正。

7.国家的方式不能改变民俗。

8.在同一事务可能会引起民事和刑事诉讼。

9.A 以后法规带走一项事先的影响。

10.自定义具有法律效力。

11.》是一项权威与市民之间的沟通。

12.》好是原因的一条条例的常见。

13.法律必须稳定,并且它不能停滞不前。

14.没有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15.凡法律目的、暴政开始。

16.在有的不明朗因素,没有法律。

17.A 犯罪的刑法规定的定义范围内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18.A 犯罪是对社会是有害的应与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第一次在第一次在右侧的时间。

20.没有任何权利的补救办法。

21.他是持有一份保险。

22.终止保险期限有多长?

23 属性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24.不动产是土地和immovably 附加到该土地的事情。

25.他决定兑现承诺。

26.A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边界的justice.

27.The 法官听室的情况。

28.法律是循环孔。

29 他送上法庭,被控强奸。

30.他被发现犯有严重失职。三十一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32.自由就是做任何法律的权利许可证。

33.该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股东的会议不是局内。

34.A 公司被认为是作为一个人法律:人工的人。

35.A 伙伴被认为是对方的代理。

36.A 伙伴关系是两个或更多人的协会,经营利润的业务。

37.在其他伙伴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得到工作分配。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The 美国宪法中1788年成为对美国人具有约束力的是美国法律制度的由来。联邦宪法包括七个条款及二十七岁的修订。第ⅰ、ⅱ和三组提出的美国政府的基本结构。文章一定义国会立法权力、第二集提出总统的行政权力和条ⅲ建立联邦司法权力。

(二)The 称为人权法案的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订枚举必须保护政府侵犯的某些个人自由。宪法》的其余部分包含杂项其中很多为了保持的政府,联邦政府与各州共享主权的双系统的其他条款。

.(三)在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的国土的所有美国已生成了法律基础。它有效地建立的政府,联邦政府与各州共享主权双轨制。根据该的宪法联邦政府和每个州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然后构成的失散的电源系统、检查和平衡在树枝。

英美法律制度

英 美 法 律 制 度 班级:法学081902班 柳雨彤:200819010215 马立国:200819010217 宁旭杰:200819010219 肖扬:200819010232

Abstract The tendency of very personal works constitute a strong narrative tone, justice and injustice as early in the proceedings before sentencing were pronounced, which also coincide with the runaway jury trial. If you look at the legal position in the literary story, and to avoid the default of the standard, the so-called "heroes - the role of justice," it is hard to make people agree, Nicholas and Marlee in order to get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money, the two schemed , followed by tobacco companies for compensation cases (Before this, tobacco companies have won eight lawsuits seeking compensation) traveled all over the country, Nicholas disguise, a number of changes of the name, as was the case into the jury is , when he successfully entered after the jury, and should be foreign joint within Marlee, using intimidation, false accusation, and other means to successfully poison the jury excluded the alien force to control the jury. It can be said, as a justice on behalf of Nicholas and Marlee are also engaged in criminal acts. However, literature and the law of sight deviation occurs, the emotional logic of the rational alternative to the logic of law, the standard in the literature is another interpretation, the legal basis of the narrative system lost the possibility of self-justified. 1 The point is that the legal system to the existing capacity (conservative) for the continued maintenance of general order and coherence, and to act as a restraint system requirements, the law of changing human nature is yet to utter a matter of fact, in the In this sense, as the ethical, moral and emotional factors seem to be so cold and rational to exclude the law out law to a system of iron face appears, without a trace of tenderness. But the solemn faces of the law is needed in a society full of ways of the world carried out by other means the conversion of discourse, this discourse through the conversion (probably not too accurate, legal education will "debate" into "you can fight, but not curse "), more ordinary people to be a relatively conveni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ing order "(to borrow Mr. Su Li's a title), the modern rule of 1柳雨彤:200819010215宁旭杰:200819010219

国内外综合体经典案例解读

国内外综合体经典案例解读 2013-10-22 13:19:47绿维创景字号:T|T 目录 综合体是一种聚集发展模式,是一个泛产业聚集区,也是一个经济系统,对于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及新型城镇化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对于我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综合体都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城市综合体、度假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主题公园综合体、温泉综合体、博彩综合体等各种综合体已经在世界各地遍地开花,形成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开发经验及模式。我们在本期杂志中对比较经典的3个国内综合体案例、5个国外综合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旅游综合体的未来发展之路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1:生态主题公园旅游综合体研究——东部华侨城案例2:温泉旅游综合体案例研究——海泉湾案例3:国内城市综合体研究——华南mall 案例4:酒店综合体的典范——棕榈岛亚特兰蒂斯度假酒店案例5:世界第八奇迹——迪拜棕榈岛案例6:世界级综合度假胜地——新加坡圣淘沙度假胜地案例7:从赌场到博彩综合体的转变——澳门博彩综合体研究案例8:拉斯维加斯综合体 生态主题公园旅游综合体研究-东部华侨城 一、项目概况 东部华侨城坐落于中国深圳大梅沙,占地近9平方公里,由华侨城集团斥资35亿元精心打造,是国内首个集休闲度假、观光旅游、户外运动、科普教育、生态探险等主题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总平面图 (一)区位交通条件 东部华侨城距深圳市中心12公里,仅20分钟车程,香港、澳门及珠三角各城市2小时车程范围内。 (二)生态资源条件 位于中国最美八大海岸之一的深圳大鹏湾畔,前拥深圳大梅沙黄金海岸,背依连绵梧桐山脉,坐拥大峡谷及原生态自然资源,生态自然环境十分优越。

法律英语阅读理解:The Law of Property财产法

法律英语阅读理解:The Law of Property财 产法 The old common law1 was preeminently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al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3” was a crucial one. Generally speaking, real property means real estate -1and and buildings ---- but it also includes such things as growing crops. Everything else ---- money, stocks and bonds, jewelry, cars, carloads of lumber, IOUs, bank deposits- is personal property. We all have a stake in real estate, since we all live somewhere; and we work, study, and travel somewhere, too. Everyone is a renter or an owner, or lives with renters or owners. But for most of us, that as far as the law is concerned the word property means primarily real property; personal property is of minor importance.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概要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 作者:郑敏 (南宁市委党校广西南宁 530001) [内容提要]:WTO规则下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程序、时效要求很严格,要准确把握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和规则,从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学到实施的技巧和方法,注意案例争执的焦点与认识误差,对我国如何运用好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措施争端案例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与使用规则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2、保障措施协议的程序、形式及其它规范。 第一,案件的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对事实与法律争论作出的结论。第二,临时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第三,形式及程度。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第四,实施期限、延长适用、再次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不得超过4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8年。第五,通知、磋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并对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若磋商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可暂停实质相等的减让义务,进行报复。第六,保障措施的不歧视原则和对“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第七,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⑴最低豁免权。⑵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⑶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 二、美国与新西兰关于羊肉保障措施的争端

批判性思维:中国合同法视角下的英美法判例和观点质疑

批判性思维:中国合同法视角下的英美 法判例和观点质疑 2010级民商法硕士 Freeman Q7. Example 1( p85) facts: Having got tired of Hume ‘s repeated offer to buy his house and knowing Hume had no money and would not be serious about his request , Joe Kerr decided to put an end to the annoying routing by pretendedly offering to sell his house to Hume with legal document. But Hume took it serious and signed on the document. Is there a binding contract in terms of legal intention on the part of Joe Kerr ? court held: Yes. Reason: It is presumped that parties to an agreement concerning commerce or business intend to be legally bound unless it is rebutted. 如果本案依据中国法判决, 判决结果:判决此案中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判决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1]和第44条[2],Joe和Hume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且Joe在签字时是serious的,因此此案中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作者评介: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Joe的“pretendedly offering”是否构成一项offer。从判决结果来看,无论是根据美国法中对于legal intention的规定,还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认定标准,Joe的行为符合offer的要求,Hume的签字行为也符合acceptance的要求,因此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英美合同生效的七大要件包括legal intention,agreement,consideration,capacity,consent,legality和form。[3]中国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生效要件中的capacity。(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生效要件中的consent。(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生效要件中的legality。(4)合同形式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4],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生效要件中的form。 中国合同成立要件包括:(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成立要件中的agreement。(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此处对应的是英美合同成立要件中的agreement。可见,在我国合同法中是没有consideration和legal intention的概念的。由于本案例中不涉及consideration 的问题,所以笔者在下文中主要想探讨一下legal intention的确立问题。 英美法系中认定是否有legal intention的关键出发点是从reasonable person的角度来考虑的。如在本案中,如果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Joe和Hume是否更倾向于用法律来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呢?回答是肯定的。英美法系法官认为,凡是涉及商业性质的agreement原则上是有合同法中要求的订约法律意图的,除非有例外约定。凡是涉及家庭性、社会公益性和志愿者性质的agreement原则上是缺乏合同法中要求的订约法律意图的,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除非有例外约定。具体到本案,Joe和Hume在订立此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属于商业性质的交易,因为其没有家庭性、社会公益性或志愿者性质的agreement。 其次,在Brian A Blum的书中,作者列举了另外一个判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当一个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以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是喝醉了且在对方拿出钱前,以为对方肯定是付不起这么多钱的,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属于违约行为的。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官认为只要Joe是reasonable person ,Hume就没有理由去怀疑他的offer是不是consent,Joe需要为自己的joke承担合同违约法律责任。 以上是从英美合同法中对于commerce性质的legal intention的角度对此案例作出的分析,无独有偶,即使是从中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此案例,Joe 与Hume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成立并生效的。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 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 (一)抬头部分(Heading) 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 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 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 注意: 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 中级上诉法院:原告appellant,被告appellee 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方:petitioner,被上诉方:respondent

如何学习英美法

如何学习英美法 ------------------------------------------------------------------------------ --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2日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杨桢 问题一:以一个初学英美法的大一新生而言,能否请教老师如何让学生在陌生的法域里面建立正确且有效的学习方法?并请老师推荐几本适合及引导学生入门的英美法书籍? 答:英美法这科目,从前我还是学生的时候,刚刚开始接触英美法也会感到迷惘或害怕,但是无论如何一定要有面对它的勇气和决心。害怕是很多人都会有的感觉,但是绝对不能用『害怕』二字当作逃避的借口,在有借口的前提下,绝对不可能把英美法念好的。英美法本身并不是一门绝顶困难的学科,我们除了要建立起面对它的勇气之外,在另外一个实际面上,也必须一直充实自己本身的英文能力,尤其应该好好利用寒暑假来充实它。 我这里准备了三本书介绍给同学参考,第一本是Learning the Law(英国Stevens出版),这本书可以说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一年级的法律系学生必读的入门书,它有一点法律哲学的味道,用一种毕业生提携新鲜人的立场写成的,有法学方法的研究心得,法律实务上应该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等等;第二本书是An Introduction to Law(LBC Informatio n Services出版),以上两本书是我去澳洲念书时,教授一开始就叫我念的书;第三本书是A Career in Law(澳洲Adelaide Law Review Association出版),这是介绍一个英美 法系国家的法律系学生所拥有的生涯选择机会。 问题二:英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判例衍生习惯,再由习惯归纳出法理;面对排山倒海而来的案例,是否有迅速而切题的准备方法?又对于本国法和英美法的不同,如何让学生能够厘清二者的差异性? 答:如果要问的是准备的方法,那便又回到原来的老话题,案例念得越多,就越能抓到阅读案例的要领,当然案例要想念得多,就得具有足够的英文能力,但英文能力也可以由法律书籍的阅读来充实。总的来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快捷方式或诀窍,英美法的东西就是

文学比较文学的课件

比较文学课件整理 比较文学是什么? 1.案例解读 案例一:狄更斯与老舍的讽刺幽默 题材选择;结构设计;人物塑造 案例二:中西复仇作品研究 西方复仇作品对文明的反思 中国复仇作品对“善恶有报”的宣扬 2.当今文学研究的“不速之客”-比较文学 比较文学与文学史和文学理论研究的关系; 比较文学研究与国别文学史、文学理论研究区别; 比较文学是传统文学学科的补充和发展,并将认识“自我”和认识“他者”的文学文化结合探讨的新兴学科。 4. 比较文学定义 比较文学是一种以寻求人类文学共通规律和民族特色为宗旨的文学研究。它是以世界文学的眼光,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种文学关系进行的跨文化的研究。 三、比较文学发生论 1.比较文学的诞生背景 世界主义意识和民族主义意识; 浪漫主义文学思潮; 19世纪末20世纪初,比较文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已经确立。 2、西方文学的比较文学因子 西方古代文学的基质:希腊、罗马文学中存在的多种文学、文化影响的事实 二希文学对后世西方各国文学的影响关系 文艺复兴欧洲各国文学的影响关系 中西方文学文化之间的影响的可能性 西方对中国的想象,影响的事实 3、中国文学中的比较文学因子 中国文学的繁荣与周边地区文学的关系 A、中国与印度文化之关系; B、中国与中东文明的关系; C、中国对周边地区文学的影响 中国近现代向西方学习的意义 4.比较文学产生的必然性 文学研究的必然进程;整体思维的必然要求;共同文心与诗心寻找的必然要求; 四、比较文学精神——“自我”与“他者”的认知之道 一、影响研究经典案例解读 案例一:果戈理与鲁迅之《狂人日记》 文体影响;人物影响;艺术风格影响 案例二:易卜生《玩偶之家》与中国;案例三:《雷雨》的希腊悲剧血统 二、影响研究的内涵 1.影响的具体内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学思潮、文学运动队另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学发展的影响 不同国家具体作家的相互影响 2. 影响的方式 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3、影响的过程 经过路线 起点——————————————-------------------------------终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宁红玲律师 对于做外贸的企业来讲,不仅要了解中国合同法,更加重要的是要了解国 际贸易中经常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的合同法有哪 些不同,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外贸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 n) 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1]的适用范围要小。 (一)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scope of the parties)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A)这些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B )国 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果用更简单的语言对第1条第1款A、B两项加以表述的话,可以推出公约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 place of bus in ess in differe nt states),而且这些国家同是公约的缔约国( con tract ing states),这时公约将直接适用于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例如,中国和埃 及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一家营业地在上海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幵罗的公司之间所订

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就直接适用公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公约适用的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不是 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contracting state ),这时公约将间接适用于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案例:马登诉黑森案(Maaden v. Thysse n, ICC Arbitration Case M6653 of 1993):一家营业地在叙利亚的买方向一家营业地在德国的卖方进口了一批马口铁,后双方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并提请仲裁,叙利亚当时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还不是,双方提请仲裁时共同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仲裁庭审理后认定了以下三个事实:首先,双方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次,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再次,法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公约,而不是法国法。 因为根据公约第1条1款B项的规定,只要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 一缔约国的法律,就应以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而不是以该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中国代表在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时,就声明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例如,中国一方当事人与英国一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如 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 话,则只能适用中国的合同法,而不能适用公约,因为英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而中国又对第一条第1款B项提出了保留。 但公约对“营业地”没有下一个具体的定义。而决定将“营业地”的确定权交给各国的司法和仲裁机关,由他们在个案( case by case的基础上根据本国法自主决定营业地的确定标准。

英美侵权法案例

自愿承担风险 【英国】怀特是一位有经验的老爷车竞赛车手,他曾经参加过一些由本案被告俱乐部所组织的比赛。在竞赛场的入口处及赛道旁都张贴有告示,上书:“公开警告:赛车竞赛危险,进入该场地的条件是:所有与该活动之动议和/或组织和/或会议行为有关的人......都豁免于这样的责任,即观众或持票人发生的致命或者其他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责任”。因为是参赛选手,怀特没有买票就进入了赛场。在观看一场他未参加的竞赛时,他站在一根主杆旁,所有安全绳都系在这根主杆上,而他应该在这些绳子的后面,一辆赛车跑出赛道,撞绕在绳子上,把绳子拉紧,结果将主杆从地里拔起,主杆正击中了怀特,导致了他的死亡。 成文法授权 1860年,被告是铁路公司,有成文法的授权运行蒸汽式火车头,火车头与铁轨碰撞所发出的火花损害了原告。判决的结果是:因为火车头是以全部合理技术和注意而制造出来的,而且不可能完全防止火花的溅出。所以成文法的授权豁免了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告可以依该成文法规定的补偿获得补偿。火花溅出所发生的损害,在国早期的普通法中一直是可诉讼的侵权行为,但在这里被成文法的授权所取代。 紧急避险 这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名案。1895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除掉该房屋。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行为 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英美侵权法案例2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Homi Bhabha后殖民理论阐释及其对翻译研究启示的案例研究

Homi Bhabha后殖民理论阐释及其对翻译研究启示的案例研究【摘要】:本论文是对HomiBhabha(以下简称HB)后殖民批评理论的一个阐释尝试,并探讨了他的后殖民批评理论对(后)殖民翻译研究可能带来的启示,最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洪深对王尔德的喜剧LadyWindermere’sFan的改译剧本《少奶奶的扇子》,以此证明HB后殖民理论对翻译研究的适用性。以往中国学者对HB的后殖民批评理论有大量引用,但研究不够,而阐释则常常几乎与原文一样晦涩。本文的贡献在于它的阐释:论文通过对鲁迅等中国二十世纪初(半)殖民语境中的重要文化人物的相关思想的讨论与引述,对无比晦涩的HB的论点进行了阐释,一方面让我们在后殖民批评话语中重新认识了鲁迅等重要人物的思想,另一方面让,中国读者在中国的语境中深入地理解HB的后殖民批评理论。后殖民批评理论对翻译研究的启示的研究,以往的学者没有从HB的角度出发比较系统地进行,本文也是一个先行性的尝试。本论文最后的案例研究也是第一个从后殖民批评角度对洪深的《少奶奶的扇子》这个中国话剧史上的重要作品所做的研究。论文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HB后殖民理论的阐释。HB的后殖民理论不同于其他后殖民批评家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的理论不是从反殖民主义出发,而是从殖民文化研究出发,不是从殖民压迫与对抗的大叙事出发,而是从微观的殖民文化过程的小叙事出发,不沉溺于道德批判,而是强调客观研究,不是从民族出发,而是从个人出发,强调文化间的争持与协商而不是对抗。这种研究的结论是反殖民主义的立场,

但这种立场并不是他的后殖民理论的全部,因为他强调如果从反殖民的立场出发,又以反殖民立场为终点,那么这种政治化的研究恰恰使研究失去了应有的力量和意义。而他效忠于理论的研究态度才是走近真理的更好的出发点,才能保证自己的理论的实践力量。HB与所有后殖民研究者不同,他的后殖民主体概念中包括了殖民者与被殖民者,强调了殖民关系的异化本质对殖民地上的所有人——并进而对殖民宗主国——能产生颠覆性影响,从而决定了殖民统治的最终瓦解。HB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对殖民话语的定型化的解剖。萨义德对殖民话语的形成及其功能的研究是后殖民研究的最大成果,影响深远。但HB对这个大叙事进行了拆解,他从拉康的心理理论出发,发现了殖民定型化话语构建过程的双面性及其功能的双面性,认为殖民定型化话语包含了一定的建设性。在对殖民文化过程的分析中,HB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新概念,包括矛盾心态、殖民仿制、文化争持、糅杂性等等,被广泛接受。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HB的后殖民理论对后殖民翻译研究带来的启示。以往的后殖民翻译研究满足于殖民与抵抗的二元模式,遮蔽了(后)殖民翻译中的许多重要因素。鉴于这种情况,相关研究要从大叙事转向小叙事,以小叙事来补充(替代)大叙事。另外,在殖民翻译的殖民后果以外要看到殖民翻译的诸多建设性。翻译刺激个人与文化的精神成长,翻译改变人的认知图式,翻译帮助建设文化的公共空间。翻译不是文化权力不平等的罪魁祸首,翻译的殖民化效果只是文化权力不平等的结果。翻译建立起了文化因缘,而这种因缘是改变文化权力不平等的可能起点。论文第三部分借由对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的殖民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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