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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八章再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八章再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八章再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八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单位

2.自留额

3.分保限额

4.成数再保险

5.溢额再保险

6.险位超赔再保险

7.事故超赔再保险

8.停止损失再保险

9.临时再保险

10.合同再保险

11.预约再保险

二、填空题

1.风险单位的划分应根据()和()来决定。不同的险别、保险标的

2.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分保比例为()的法定再保险制度;2001年12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世承诺,从()年起法定再保险业务以()的比例逐年递减,到()年完全取消了法定再保险。20%、2003、5%、2006

3.再保险的作用包括()、()、()、()和()等。分散风险、限制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4.再保险在限制和转让风险责任时,既可以以()为基础,也可以以()为基础。以此为标准,再保险分为()和()。保险金额、赔款、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5.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是()和(),并且分出人和分入人具有()的利害关系。它的缺点是(),无法充分满足原保险人多样化的再保险需要。简单、具有成本效益、共同、缺乏针对性

6.传统上,再保险佣金用于弥补()的()、()和()。原保险人、经纪人佣金、内部行政支出、损失调整费用

7.对超过损失再保险来说,无论保险金额是多少,()必须负责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业务遭受的低于某个约定金额的所有损失。()支付超出()至商定的()的整个损失。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自留额、保险限额

8.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的()、()、()和()等。项目、条件、期限、手续费

9.只要分入人签发了()或正式用()或()对分出人所提出的()表示了接受,临时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再保险单、函电、文书、分保建议10.一般来说,合同分保合同()期限规定,属于()合同,但是,合同的双方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个月向对方发出()合同的通知。没有、长期性、3、注销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

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

A.4倍

B.5倍

C.8倍

D.10倍

2.下列哪一项是再保险的中介人?()

A.专业再保险公司B.专业自保公司 C.再保险经纪人D.再保险集团

3.非比例再保险是以()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A.保险金额

B.保险利益

C.保险赔款

D.保险合同

4.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分出,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也必须

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是()。

A.临时再保险 B.合同再保险 C.预约再保险 D.比例再保险

5.再保险合同具有()的性质。

A.补偿性

B.补偿性和给付性

C.给付性

D.分散性

6.险位超赔分保属于()

A.比例分保

B.非比例分保

C.成数分保

D.溢额分保

7.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的种类有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和()超赔分保合同。

A.一揽子

B.成数

C.溢额

D.事故

8.作为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和安排的,称为()

A.预约再保险

B.临时再保险

C.合同再保险

D.比例再保险

9.比例再保险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关系的基础是()

A.赔偿金额

B.保险金额

C.保险费

D.手续费

10.()合同的分保费按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计收。

A.险位超赔分保

B.事故超赔分保

C.赔付率超赔分保

D.溢额分保

四、判断题

1.再保险合同并非独立的合同,而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

2.专业再保险公司不承保直接保险业务,只经营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转让过

来的再保险业务。()3.在保险限额内,成数再保险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是固定的,不随保险金额

的大小变动,而溢额再保险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大小而变动。

()

4.非比例再保险和再保险费是按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5.在预约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的业务必须分保,没有权利选择;而

再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6.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再保险费不是按原保险费率来计算,而是按合同业务的

具体情况来“量体裁衣”。()

7.再保险合同的承保能力一般都有限制,不能无限的承担风险。()

8.比例再保险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9.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

10.临时再保险由于其较大的灵活性而成为运用最广泛的再保险形式。()

五、多项选择题

1.影响接受公司确定承保额大小的基本因素有()等。

A.汇率

B.资本金

C.市场利率

D.业务量

2.溢额再保险具有()等优点。

A.可灵活确定自留额

B.手续简单

C.可承保巨额风险

D.缔约双方共命运

3.以下属于构成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的有()

A.兼营再保险的普通保险公司

B.专业再保险公司

C.再保险集团

D.专业自保公司

4.再保险合同的内容有()

A.业务范围

B.责任范围

C.地区范围

D.分保手续费

5.合同再保险的特点有()

A.险种单一

B.强制性

C.稳定性强

D.分保手续费较高

六、计算题

1.原保险人A与再保险人R签订成数分保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R的分保责任为75%,现发生如下赔案:风险单位(1)保险金额为150万元,赔款40万元;风险单位(2)保险金额为250万元,赔款100万元,问R在上述两个赔案中应支付多少赔款?

2.假定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60万为限额。若分出公司当年净保险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请计算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赔偿金额。

七、问答题

1.分析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与联系,并阐述再保险的作用。

2.归纳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各自特点。

3.分析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停止损

失再保险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4.比较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的特点。

八、本章实训

某保险公司火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全年保费收入1000万元;费用开支为保费的35%,计350万元;赔款为保费的50%,计500万元;全年火险业务经营收益率为15%,计150万元;单一风险单位自留额为保费的1%,计100万元;所需承保能力为500万元,尚有余额400万元需办理分保。

下面分别运用成数、溢额和险位超赔三种分保方式进行单一风险单位的分保,各自情况如下:

(1)成数分保

在成数分保方式下,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接受公司承担80%,分保手续费比例为40%。

(2)溢额分保

在溢额分保方式下,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分保额为4线,分出公司对每—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35%。假定分

保费支出为600万元,摊回赔款为320万元。

(3)险位超赔分保

在险位超赔分保方式下,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00万元,接受公司责任限额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400万元,分保费占保费的20%。假定在500万元赔款中发生超额赔款10笔,共计150万元,即分出公司可获得摊回赔款150万元。在这种分保方式下,接受公司不支付分保手续费。

1.请根据以上信息分析成数分保情况下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各自的经济效益;

2.请根据以上信息分析溢额分保情况下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各自的经济效益;

3.请根据以上信息分析险位超赔分保情况下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各自的经济

效益;

4.请根据上述结果谈谈你对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方式的看法。

第八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3.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4.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5.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个别风险单位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7.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多个风险单位的总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8.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为避免其特定业务的年度经验损失的波动寻求全面保护的原保险人设计的,其中再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年度总损失超过商定自留额的全部(在分保限额之内)或部分(超出分保限额):通常,这个自留额被规定为年度保费收入的某个百分比,但也可能是一个固定的金额。

9.临时再保险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是临时议定的10.合同再保险也称强制性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11.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旦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二、填空题

1.不同的险别、保险标的

2.20%、2003、5%、2006

3.分散风险、限制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4.保险金额、赔款、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5.简单、具有成本效益、共同、缺乏针对性

6.原保险人、经纪人佣金、内部行政支出、损失调整费用

7.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自留额、保险限额

8.项目、条件、期限、手续费

9.再保险单、函电、文书、分保建议

10.没有、长期性、三、注销

三、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B 5.A

6.B 7.D 8.B 9.B 10.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BD 2.AC 3.ABCD 4.ABCD 5.ACE

六、计算题

1.答:保额及赔款的分配情况见下表:

赔款。

2.答:现在的赔付率为135÷100=135%;

分出公司首先负责70%,即100万元×70%=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70%至120%之间的50%,即100万元×50%=50万元,由于50万元在规定的60万限额之内,故分出公司负责50万元;

尚余15万元缺口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故分出公司的赔偿金额为85万元,分入公司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七、问答题

1.答: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但在保险经营中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既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有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而对人身保险则是给付性的,所以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的分摊,无论是财产再保险还是人身再保险,都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所以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包括:分散风险、限制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等。

2.答: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的特点是: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是:首先要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大小而变动;可以分层设计。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在于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等。

3.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点: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适用范围:新公司、小公司;新业务、新险种;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转分保的业务;公司内部分保;交换业务。

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可以均衡风险责任。缺点:比较繁琐费时;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的优点:有利于业务经营的稳定;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运用;节省经营费用;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缺点:没有分保佣金,对分出公司不利;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制定再保险费率有一定困难;可能导致个别承保人不认真招揽业务的道德风险。适用范围:既需要利用再保险避免重大损失,又希望同时自留尽可能多的毛保费的原保险人。

停止损失再保险的优点:是再保险保护得最全面的形式。缺点:停止损失再保险合同将大量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而他影响敞口的手段仍受到限制;在这

种合同中再保险人丧失了保费量,并因此而丧失了其影响力;接受这种合同再保险人需要庞大的信息量;对于关键的指标(如赔付率)可能存在分出人人为操纵的危险;随着保险业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大多数业务的结构变得越来越不透明。适用范围:暴风雨和冰雹保险。

4.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人还是分入人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分出人承保业务时,不必逐笔征得再保险人同意,分入人必须接受业务,处理赔款。只要没有发现重大的疏忽和过失,分入人不应干预,因此,这种分保方式可以使得再保险人获得大量的业务。此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着更密切的共同利害关系。

预约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分出人来说,在遇有超过合同再保险金额的大宗业务时,可以安排预约再保险,而毋需与分入人逐笔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分出人对超过合同限额业务的自动安排,增加分出人的承保能力,也有利于经纪人迅速安排业务。而对于分入人来说,其对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差,且具有强制性。因此,这类合同较受分出人欢迎而不受分入人欢迎。

八、本章实训(案例分析1题)

1.成数分保

在成数分保方式下,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自留额为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80%,分保额为400万元,分保手续费比例为40%。

全年保费分配:

分出公司 1000万×20%=200万

分入公司 1000万×80%=800万

全年收益分配:

分出公司:200万(保费)-350万(费用)-100万(赔款)+320万(分保手续费)=70万(元)

分入公司:800万(分保费)-320万(分保手续费)-400万(赔款)=80万(元)

由于成数分保方式要将全部业务(包括保额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按固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并且按相同比例分配保费,分保费支出较多,分出公司收益较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

自留,不必分出,只将超过自留额的业务部分分出,故自留的保费比成数分保相对增加,分保费支出相对减少,因此,分出公司的收益相对较多,为8万元,分入公司的收益则减至7万元。

3.险位超赔分保

算,而是由分保双方按业务情况议定,如业务质量好,费率可低一些,因而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较多。经匡算,全年收益15万元,分出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入公司获得5万元。

4.以上三种分保方式经营收益匡算结果表明,如果选用超赔分保,分出公司的收益较多,但是超赔分保不能用于业务交换,没有回头业务保费收入,而且费率每年都可能变动,有较大的波动性。如选用成数或溢额分保,虽收益较少一些,却可以进行业务交换,获得回头业务保费收入和盈利机会,且有利于建立保险同

业之间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所以,分出公司应该根据其经营方针和具体业务,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保险学案例题.doc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旅游,在游览完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偿

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期末考试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学概论课后习题答案

综合训练习题答案 第1章 1、1 填空题 1)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 2)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3)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1、2 选择题 1)A 2)C 3)D 1、3 问答题 1)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保险行为。其与赌博得区别在于:(1)目得不同;(2)存在得条件不同;(3)造成得后果不同。 2)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足够多得相似得风险载体单位; (2)损失得发生就是偶然得; (3)不会发生巨灾; (4)损失就是确定得; (5)损失得概率分布就是可以确定得; (6)损失程度较高,但发生概率不高。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得区别如下: (1)实施方式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 (4)保障程度不同。 1、4 分析题 (1)大楼本身及其内部得家具、设备及有价值得文件等; (2)银行在大楼不能正常使用时支付得额外费用及遭受得收入损失。 第2章 2、1 填空题 1)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公估人公司 3)互助会银行政府 2、2 选择题 1)D 2)C 3)B 2、3 问答题 1)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得区别如下: (1)经营性质不同; (2)企业主体不同; (3)权力机关不同; (4)经营资金来来源不同; (5)保费形式不同;

(6)保险契约性质不同; (7)利益处理方式不同。 2)保险代理人公司得业务流程如下: (1)接受委托; (2)风险评估; (3)保险安排; (4)客户服务。 3)保险公估人公司进行理赔公估操作得业务流程如下: (1)登记立案; (2)指派公估师; (3)公估前得准备; (4)现场查勘; (5)检验、鉴定; (6)形成初步公估报告; (7)审查; (8)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2、4 分析题 保险公司常常根据一般情况对所提供得格式保单中风险得定义与条款进行解释,这很难满足特殊情况得需要。如果投保人被动接受对其不适合得定义或条款,只会使保障效果大打折扣,无法实现有效得风险转移。本案中,保险经纪人在充分了解实地情况并掌握历史数据得情况下,对保单内容提出了合理得变更要求并得到保险公司得认可,为投保人争取了合理得保险条件。 第3章 3、1 填空题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调解仲裁诉讼 3)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防灾防损义务 3、2 选择题 1)D 2)B 3)A 3、3 问答题 1)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2)有偿性; (3)条件性; (4)附与性; (5)个人性; (6)双务性; (7)保险合同就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得形式就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得方式,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得方式。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书面得形式。保险合同得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与其她得书面协议等。 3)保险合同终止得原因包括: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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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 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4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4年7月1日收回贷款20万元。此后机器与10月3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2. 某个体户李某于某年4月1日,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1年。次年元月,此车出售给刘某,后刘某在使用期间与另一汽车相撞,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由刘某赔偿对方修理费5000元(假定此金额在保险金额内),刘某以该车已投保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接受理赔?并说明其理由。 3.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思考题: 思考题:1. 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全责,赔偿可达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最后是无责免赔。谈谈你对“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的看法。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 试题编号:001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试题编号: 002、 题目: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试题编号:003 题目: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 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试题编号:004 题目: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试题编号:005 题目: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案: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试题编号:006 题目: .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

名词解释 1.风险管理 2.可保风险 3.保险 4.商业保险 5.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7受益人8.可保利益9.保险单10.代位追偿 权 11.近因12.委付13.重复保险14.社会保险15.法定保险 16.超额保险17 .财产保险18 .人身保险19.责任保险20.信用保险 21.公众责任保险22.雇主责任保险23 .人寿保险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健康保险 26.再保险(分保)27.承保28.保险经纪人29.保险基金30.保险市场 简答题 1.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2.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3.处理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4.简述可保风险的要件。 5.简述保险的职能。 6.保险在微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7.保险在宏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8.商业保险包含哪些构成要素? 9.比较商业保险与储蓄的不同之处。 10.比较商业保险与赌博的不同之处。 11.投保人应具备何种条件? 12.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13.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投保人应遵守哪些义务? 1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5.应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 16.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17.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存在? 18.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是什么? 19.简述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0.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1.简述委付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22.简述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及其分摊方式。 23.法定保险有何特征? 24.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 25.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6.责任保险有什么特征? 27.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28.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 29.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30.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 31.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的各种规定 32.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保险学练习题及答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1)

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 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 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 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 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 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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