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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建设工地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XXX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单位:编号:CNCEC-TCC-HSE-JY-05

制表人:

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编号: 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制

《建筑法》中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式形式工总承包的有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想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01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b2.3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b2.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b3 设备使用情况 b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b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b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文化人身份证号。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2.7.1 序号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至年月 1 陈容女1972. 4.8 丝索信号工 浙 A0312014000013 2012. 10.15 2016.10.15 2 肖世武男1966. 5.30 丝索信号工 浙 A0312012000379 2012. 8.17 2016.8.17 3 袁仲萍女1968. 7.1 人货梯司机 2013. 11.05 2017.11.5 4 5 6 7 8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2.7.1

序号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至年月 1 王凤兰女1974. 06.04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300005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3. 05.08 2015.05.08 2 李小兰女1988. 4.28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3000190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3. 08.21 2015.08.21 3 陈容女1972. 04.08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400001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2. 10.15 2016.10.15 4 方德官男1964. 10.6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200064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2. 12.10 2016.12.10 5 肖世武男1966. 05.30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200037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20. 08.17 2016.08.17 6 刘成云女1978. 05.10 塔式起重机 信号司索工 浙A 031201400002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专用章 2014. 06.24 2016.06.24 7 董素贞 8 李作会 9 谢在华 10 宫清艳 11 程培培 彭善琼 填表人:卢继翔填表日期:2015 年 1 月15 日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2.7.1工程名称: 杭政储蓄[2010]32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中国人寿大厦)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有限集团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b2.3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一位)。 b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b2.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b3 设备使用情况 b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b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b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b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 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 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 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 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上岗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称的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是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适用范围: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吊司机、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四条、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管理 1 取证管理: 经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取证培训。

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应随身携带操作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处或所属公司备案。如有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3 操作上岗证书的有效性管理: 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的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按期组织所属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4操作上岗证书的审查管理:各所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 5操作上岗证书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管处和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申报流程 1、企业注册 登录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网站“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进行注册报名(详见系统操作系统说明)。 2、申请密钥 注册完成后携带承诺书、企业资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领取秘钥(会员免费)。 3、企业上报人员信息 企业登录操作系统完成人员上报信息。 4、审核人员资料 已上报人员信息的企业于每月1号--10号携带人员相关资料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 首次: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丢失的可携带学校开据的学历证明); (4)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

(5)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6)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延期(复核): 1. 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 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 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原件; 4.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副证(按单位统一装袋标明企业名称、人数); 5. 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 换证: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5)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5、组班培训、学习、考核。 6、培训合格发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二、密钥操作环境 密钥运行环境为Win7 、Win8、Win9、 Xp其中一种,浏览器必须为IE浏览器,且密钥必须插在台式机箱后面的U口上,点击“我的电脑”后查找新的盘符,双击盘符下载驱动程序并安装。 三、报名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持有效二代身份证;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暂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暂行)建筑电工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一) 考试时间:30分钟 考核场地:设置有建筑电工考核基地,待考教室一间。 考核师资:考评员2名、实操教师、工作人员各1名。 考核项目: 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一)考核设备和器具 1 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或模板)各1个,用电设 备1台,电气元件若干,电缆、导线若干; 2 测量仪器:万用表、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 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 3 其他器具:十字口螺丝刀、一字口螺丝刀、电工钳、电工刀、 剥线钳、尖嘴钳、扳手、钢板尺、钢卷尺、千分尺、计时器等。 4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考核方法 1 根据图纸在模板上组装总配电箱电气元件; 2 按照规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将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与 用电设备进行连接,并通电试验。 (三)考核时间:25分钟 (四)考核评分标准:满分80分。考核评分标准见下表。各项目 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二、触电急救操作 (一)考核设备和器具 1 心肺复苏模拟人1套; 2 消毒纱布面巾或一次性吹气膜、计时器等。 (二)考核方法 设定心肺复苏模拟人呼吸、心跳停止,工作频率设定为100次/min 或120次/min,设定操作时间250秒。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操作: 1 将模拟人气道放开,人工口对口正确吹气2次; 2 按单人国际抢救标准比例30:2一个循环进行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即正确胸外按压30次,正确人工呼吸口吹气2次;连续操作完成5个循环。 (三)考核时间:5分钟 (四)考核评分标准

满分2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动作,仪表显示“急救成功”的,得10分;动作正确,仪表未显示“急救成功”的,得10分;动作错误的,不得分。 建筑电工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塔式起重机司机试卷 姓名得分 一、(每题2.5分,共37.5分;正确的填A,错误的填B) 1.事故中可以用一只物抓住他的衣服或鞋子将触电者拉离电源。(错) 2.(圆形内画一红色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这是禁止防止可燃物标志。(对) 3.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声明作废材料向县建设(筑)主管部门中请办理补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实证手续(对) 4.受过重击或有裂痕的安全帽经过维修后可以继续使用(错) 5.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对) 黄色与黑色相间隔的条纹表示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的指示性导向标更为醒目() 6.高强螺栓是靠本身不传递力的(错) 7.液压传动的工作部分的作用是将液体压力转换成机械能(对) 8.三角形接法用于电压为380V的电源电路上(对) 9.电路开路时电路中无电流通过(对) 10.起重机允许起升物料的最大重量自称为额定起重量,起重机的取物装置本身的重量(除吊钩组外),一般不包含在额定起重量之中(错)

11.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错) 12.轨道式塔机停止操作后,必须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全部的夹轨器(对) 13.附着装置器再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桩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对) 14.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对) 15.塔式起机为抢时间,上班不必进行交接手续,但班后应补办手续(错) 二、单选题:(每题2.5分,共37.5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B) A 特种设备生产预案 B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C 特种设备使用预案 D 特种设备安全预案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A)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3 B 5 C6 D 9 3.任何单位或者个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B)报告或者举报 A公安机关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C该项目的施工单位D该项目的建立单位 4.正确的安全带使用方法(A)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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