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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岗休养管理办法

内部退岗休养管理办法
内部退岗休养管理办法

内部退岗休养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内部退岗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退岗休养”(以下简称“内退”)是指职工与集团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办理内退手续,离开工作,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于1994年12月31日《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1994年12月31日《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计划批准录用的正式干部;

(二)经民政部门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三)经劳动部门计划批准招用的工人、顶替工人,不含招收的临时工;

(四)国家计划指标统招且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第五条为尊重历史,逐步解决历史余留问题,根据劳动用工的不同时期,对集团公司职工实行内部退岗休养过渡期。

(一)过渡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满时,本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二)在过渡期间,职工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其本人可书面申请办理内退手续。

第二章内退基本条件

第六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的,可申请内部退养;或工龄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的,可申请内部退养。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内退待遇

第七条职工内部退养生活费由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乘工龄系数二部分组成。即:

职工内部退养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工龄系数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贵阳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社会平均工资: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内部退岗休养职工“内部退养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按最低养老金标准执行。贵州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后,集团公司从调整公布的起始月份进行调整。

工龄系数:每工作满一年,按1%计算;未满1年的,按月数计算。即按内退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内退期间的时间不作计算。

第八条内退职工的退养生活费按第六条标准执行后,其原企业发放的日常津补贴、老年节过节费及年终一次性过节费等各项补贴不再发放。

第九条贵州省对最低工资标准和社平工资进行调整时,集团公司从调整公布后的次月起进行调整内部退岗休养生活费。

第十条对集团公司已办理内部退岗休养人员的内退生活费,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若按本办法计算后的生活费低于原发放的生活费标准,其差额部分预以保留发放,并逐年进行冲减。

第十一条内部退岗休养生活费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内退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申请内退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后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其他人员申请内退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机构调整时期,距内退基本条件差2年内的职工提出内退申请的,应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职工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确不能从事所在岗位工作,且距内退基本条件差2年内的,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或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职工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确不能从事所在岗位工作,且距内退基本条件差5年内的,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呈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可办理中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一)职工在中止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职工中止劳动合同期间,若已达到内退条件并要求内退的,应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批。

(三)职工在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其薪酬、增量补贴等相关待遇停发,企业年金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职工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下达的《员工离岗通知书》后,按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规定将从事的工作移交完毕并签订《内部退岗协议书》或《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章内退管理

第十七条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活费发放由集团公

司离退休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职工在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继续

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缴纳,直至办理正式退休为止。职工内退

期间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九条职工内退期间在集团公司外就业因工导致伤残、

伤亡的,由其本人或家属追溯从业用工单位的责任,集团公司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内退职工必须服从组织管理,积极配合完成集团

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和清理与本人有关或知晓的相关事项。内退职

工应积极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声誉的事,否则,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本次修订前已办理内部退岗休养的职工,其原待遇维持不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制度如与本办法所涉及的条

款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

退岗休养管理办法(修订)》(瓮福发〔2014〕74号)即日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已于2016年1月30日经集团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工内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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