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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15定额

四川省15定额
四川省15定额

(一)本章设计砂浆种类、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材料耗量按比例调整,人工工日不变。

(二)墙、柱面设计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按相应立面砂册说明

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1。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红松、杉木。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A 土石方工程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表A-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

(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 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

(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二、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3 的挖土。

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3规定计算。

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4、A-5计算。

表A-4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A-5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七、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九、土石方运输: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一、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算。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地基处理

(一)振冲桩(填料)项目的空桩部分按振冲密实(不填料)相应定额计算,填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填料量的比例按勘察报告或现场签证确定。

(二)砂石桩项目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三)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截(凿)桩头按“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四)高压喷射注浆桩项目的水泥品种、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如果采用成孔换填砂石材料后进行喷射注浆的,换填段增加费用按砂石桩相应定额计算,换填段高压喷射注浆桩按一、二类土计算。高压喷射注浆桩产生的废水泥浆清理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换填垫层、褥垫层按本定额“D砌筑工程、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六)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强夯地基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定额计算。

(七)预制桩尖模板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零星构件模板执行。

三、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地下连续墙的导墙土石方开挖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泥浆外运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地下连续墙、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的钢筋网的制作安装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三)锚杆(锚索)及土钉钻孔、布筋、安装、灌浆、张拉、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等项目的施工平台搭设、拆除发生时,根据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四)如果土钉采用钻孔置入法施工时,按锚杆(锚索)相应定额计算。

(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和土钉项目的浆液品种和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实调整。

(六)钢筋混凝土支撑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R拆除工程”等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一)振冲密实(不填料)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入土深度以“m”计算。

(二)振冲桩(填料)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

(三)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钻孔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以长度计算。

(四)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灌注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

(五)高压喷射注浆桩按设计桩长另加超灌高度计算。

(六)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要求时按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按0.3m计算,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按0.5m计算。

二、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导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三)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墙高以体积计算。

(四)地下连续墙锁口管吊拔按设计图示连续墙段数(如地下连续墙未全包围,按连续墙段数加1段)计算,清底置换按设计图示连续墙的段数计算。

(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土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六)锚杆(锚索)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钢绞线)长度(包括外锚段)、根数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如果设计图纸未标明外锚段长度时,预应力锚杆钢筋外锚段按0.5m计算,非预应力锚杆钢筋外锚段按0.2m 计算,预应力锚索外锚段按1.0m计算。

(七)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C 桩基工程

一、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桩基工程。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本分部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现场灌混凝土桩的钢筋笼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计算。

二、打桩

(一)打桩均按打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其斜度小于1:6时,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俯打、仰打均同);当斜度超过1:6时,打桩所采用的措施费用,按实计算。

(二)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成品桩编制,不再计算桩的制作及运输。

(三)打桩时如果采用预钻孔沉桩,按本分部或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

计算。设计图纸无预钻孔孔径规定时,按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减100mm确定预钻孔孔径。

(四)焊接法接桩项目的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五)截桩项目已包括将截下的桩头运至现场不影响施工的堆放点的费用,桩头如需外运者,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计算。

三、灌注桩

(一)钢护筒埋设深度超过7m时,按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方案计算。当采用混凝土护筒时,按人工挖孔桩相应定额计算。

(二)灌注桩中的材料用量已包含了充盈量和损耗,不另计算。如果成孔时遇特殊地层造成塌孔、斜孔、扩孔、缩径、泥浆流失等情况时,在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后,经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三)旋挖钻机钻孔如有扩底,扩底部分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2计算。

(四)挖孔桩土(石)方挖淤泥时,按一、二类土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5计算,采取的特殊护壁措施另行计算。挖孔时遇地下水,应采取降水措施,如果边挖孔边排水,排水费用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计算,工效损失按每立方米增加1.5工日的普工计算。

(五)人工挖孔桩不浇护壁,桩芯浇注执行挖孔桩芯定额,并将混凝土用量换算为11m3/10m3。

(六)沉管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按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二)送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送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顶至自然地坪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三)接桩按设计图示以接头数量计算。

(四)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截(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五)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灌注桩截(凿)桩头按设计截面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桩头长度按设计或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沉管灌注桩、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桩头长度按0.5m计算,旋喷桩桩头长度按0.3m计算,采用水下混凝土灌注的灌注桩桩头长度按

1.0m计算。

二、灌注桩

(一)钢护筒按护筒设计质量计算。当设计未提供钢护筒的质量时,可参照下表的质量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采用内插法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根据勘察报告,钢护筒长度按地表下松散地层平均厚度加

(三)回旋钻机、冲击钻机、旋挖钻机灌注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

(四)钻孔灌注微型桩、钻孔压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五)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壁)截面积乘以挖孔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六)人工挖孔桩护壁、人工挖孔桩桩芯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果人工挖孔桩采用水下灌注,应另加超灌高度。

(七)泥浆运输按桩设计截面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

(八)灌注桩后压浆注浆管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另加0.2m以长度计算,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的水泥用量计算。

(九)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时按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和采用水下灌注的人工挖孔桩按0.5m计算,泥浆护壁桩按1.0m计算。

D 砌筑工程

一、一般说明

石的规格如下所示:

1.标准砖:240mm×115mm×53mm

2.硅酸盐砌块:880mm×430mm×240mm

3.条石:1000mm×300mm×300mm或1000mm×250mm×250mm

4.方整石:400mm×220mm×220mm

5.五料石:1000mm×400mm×200mm

6.烧结多孔砖:KP1型:240mm×115mm×90mmKP2型:240mm×115mm×53mm

KP3型:240mm×115mm×115mm

7.烧结空心砖:240mm×180mm×115mm

(三)定额中实心砖、砌块、方整石、条石、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与实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

(四)基础与墙、柱的划分:

砖基础与墙、柱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砖围墙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毛石基础与墙身的划分:内墙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外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条石基础、勒脚、墙身的划分:条石基础与勒脚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五)砖(石)墙身、基础如为弧形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砖用量乘以系数1.025。

(六)砖墙中已包括钢筋砖过梁、平碹和立好后的门框调直用工,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线等一般出线用工。

(七)砖石云墙按每立方米砌体增加技工0.3工日。

(八)砖砌检查井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砖散水、地坪、石坡道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十)本分部石作以现代作法编制,若为仿古作法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工程》册项目执行。

(十一)石护坡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二、砌砖、砌块

(一)各种砖砌内墙、外墙、砖砌框架间隔墙,不分墙体厚度,均按一般砖墙项目计算。

(二)框架结构间和预制柱间砌砖墙、砌块墙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

(三)砖砌体(不包括砖围墙和砌块墙)均未包括勾缝,设计规定勾缝时,按本定额“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四)填充墙以填炉渣轻质混凝土为准,如设计用材料与本分部项目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余不变。

(五)页岩空心砖砌体执行烧结空心砖项目,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墙身外防潮层需贴砖时,应按本分部贴砖项目计算。框架外表面需做1/2砖以上的镶贴砖时,按砖墙项目计算。

(七)中间做十字形砖柱,然后在四角浇钢筋混凝土的柱,以及砖砌空心柱,均应分别按砖柱和钢筋混凝土柱计算。

(八)砖砌空心柱适用于空心内浇钢筋混凝土柱的做法,不论空心为圆形或方形均以柱的外形套用相应项目。

(九)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执行砖基础项目。高度超过3.6m者,人工乘以系数1.15。2砖以内执行砖墙定额。

(十)零星砌砖适用于厕所水槽腿、垃圾箱、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阳台栏板(杆)、楼梯栏板、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小便槽、地垄墙、屋面隔热板下的砖墩、花台、花池、房上烟囱以及石墙的门窗立边、窗台虎头砖、钢筋砖过梁、砖平碹,以及孔洞面积>0.3m2填塞等实砌体。

(十一)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未包括实心配砖用量,镶嵌砖砌体按实砌体积计算,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十二)砌体内钢筋加固,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关项目计算。

三、砌石说明

(一)砌石项目中未包括勾缝,如勾缝者,按本定额“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二)石板铺地沟底板执行石盖板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地沟石板盖板按150mm考虑,实际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三)素面石活制作定额已考虑剁斧、打钻路、钉麻、扁光和石活企口、起线、起凸、打凹,若石构件设计要求磨光时,另按石表面加工项目计算。

(四)石阶沿制作综合了凿柱顶卡口用工。

四、垫层

(一)垫层定额中灰土、三合土、水泥石灰炉(矿)渣、石灰炉(矿)渣、混凝土的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项目不同时,可按附录换算,但毛石、碎砖、砾石、碎石垫层灌浆,已综合其砂浆标号及强度,不得换算。

(二)基础回填砂夹石、灰土时,执行垫层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0.95。

(三)散水、防滑坡道的垫层,按垫层项目计算,人工乘以系数1.2。

(四)干铺砾石、碎石等垫层,若设计要求不加砂时,定额项目允许换算,但人工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石)基础

(一)砖石基础以设计图示尺寸按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砖石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计算。石砌基础如为台阶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基础的平均宽度:

B=A/H

式中 B ——基础断面平均宽度(m);

A ——基础断面面积(m2);

H ——基础深度(m)。

(二)嵌入砖石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孔洞面积≤0.3m2以及砖石基础放大脚的T形接头重叠部分,均不扣除。但靠墙暖气沟的挑砖、石基础洞口上的砖平碹亦不另计算。

二、砌砖、砌块

(一)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

(二)砖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外墙墙身高度: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有屋架的斜屋面,且室内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再加200mm,其余情况算至屋架下弦再加300mm(如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

内墙墙身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再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墙顶面(如有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三)实砌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应扣除过人洞、空圈、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和暖气槽、管槽、消火栓箱、壁龛的体积。但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檩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计算。

(四)砖砌地下室内外墙身按本分部砖墙项目计算。

(五)框架间墙以净空面积乘墙厚按“m3”计算。

(六)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外形体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以及孔洞面积>0.3m2所占体积。墙角、门窗洞口立边、内外墙节点、钢筋砖过梁、砖碹、楼板下和山尖处以及屋檐处的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但附墙垛(柱)实砌部分,应按砖柱项目另行计算。

(七)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八)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外形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所占的体积,其实砌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九)实心砖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十)零星砌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十一)GRC轻型空心墙板、泰柏板及三D板等隔墙均以内墙净空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面积>0.3 m2的孔洞所占面积,烟道不并入墙板,另按延长米计算。

(十二)加气混凝土块、硅酸盐块、预制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3 m2所占的体积以及嵌入砌体的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所占的体积。

(十三)砖地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砖明沟、暗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延长米计算。

三、砌石

(一)粗、细料石墙,方整石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二)粗、细料石阶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三)石梯带、石踏步、石梯膀以“m3”计算;隐蔽部分按相应的基础项目计算。

四、垫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一、一般说明

(一)现浇混凝土构件按混凝土捣制和模板项目分别编制,现浇模板在本定额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构件除零星、小型构件按现场预制编制外,其余构件均按成品安装编制。

(二)现浇、预应力混凝土项目中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的用量,另套用相应项目。

(三)若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石品种等与定额项目不同时按附录配合比换算。

(四)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用量栏内注有“低”者为低流动性混凝土;无“低”字者为塑性混凝土。

(五)门窗上现浇或预制的半圆形、折线形、波浪形及其他形状的过梁按本定额零星构件项目执行。

二、现浇构件

(一)圆形梁按异形梁项目执行。

(二)多角形柱、圆形柱,按异形柱项目执行。

(三)现浇构件项目适用范围:

1.商品混凝土垫层项目适用于基础垫层、楼地面垫层。

2.商品混凝土基础项目适用于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桩承台及箱形基础的底板。

3.现浇混凝土满堂基础适用于有梁式和无梁式满堂基础及箱形基础的底板。

4.商品混凝土柱适用于矩形柱和异形柱。

5.商品混凝土梁适用于基础梁、矩形梁、异形梁、圈梁、过梁、叠合梁。

6.商品混凝土板适用于有梁板、无梁板、平板、预制混凝土嵌板带。

7.现浇混凝土直形墙也适用于电梯井壁。

8.商品混凝土墙适用于直形墙、电梯井壁、弧形墙。

9.现浇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弧形楼梯适用于螺旋型和艺术型楼梯。

10.地沟、电缆沟、台阶、扶手、压顶及门框商品混凝土项目按零星商品混凝土项目执行。

(四)现浇整体弧形楼梯的折算厚度为160mm,一般楼梯的折算厚度为200mm。

(五)现浇零星项目适用于小型池槽、垫块、挂板、砌体拉结带等。

(六)现浇混凝土杯形基础按现浇混凝土独立基础项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1。

(七)现浇混凝土叠合梁按现浇混凝土圈梁项目执行。

(八)构造柱马牙槎体积应计算,执行构造柱项目。

(九)阳台栏板内的构造柱、女儿墙构造柱执行构造柱项目。

(十)L、Y、T、十字、Z形等短墙单肢中心线长度≤0.4m,按异形柱定额项目执行;L、Y、T、十字、Z形等短墙单肢中心线长度≤0.8m,按墙的项目执行;一字形短墙中心线长度>0.4m且≤1m,按墙的项目执行;一字形短墙中心线长度≤0.4m,混凝土按柱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坡屋面混凝土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混凝土用量乘以系数1.05。

(十二)现浇商品混凝土实心栏板厚度≤120mm者,执行商品混凝土零星项目;厚度>120mm者,执行现浇商品混凝土墙项目。

(十三)现浇混凝土阶梯形(锯齿形)楼板每一梯步宽度大于300mm时,按板的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

1.45。

三、垫层

(一)混凝土垫层用于槽坑且厚度≤300mm者为基础垫层,否则算作基础。

(二)散水、防滑坡道混凝土垫层,按垫层项目计算,人工乘以系数1.2。

(三)楼地面商品混凝土垫层,按商品混凝土垫层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0.9。

四、检查井、化粪池

检查井及化粪池项目适用于上下水检查井、连接井。本定额只编制检查井、化粪池项目,其他井池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五、预制混凝土构件

(一)预制构件项目适用范围。

1.预制梁适用于基础梁、楼梯斜梁、挑梁等。

2.预制异形柱适用于工字形柱、双肢柱和圆柱。

3.预制槽形板适用于槽形楼板、槽形墙板、天沟板。

4.预制平板适用于不带肋的预制遮阳板、挑檐板、栏板。

5.预制零星构件适用于烟囱、支撑、天窗侧板、上下档、垫头、压顶、扶手、窗台板、阳台隔板、壁龛、粪槽、池槽、雨水管、厨房壁柜、搁板、架空隔热板。

6.预应力屋架适用于屋架、托架。

7.预应力梁适用于连系梁。

(二)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灌浆。

1.预制构件项目中成品预制构件单价包含混凝土制作、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安拆及构件运输等费用。

2.屋架下弦为圆钢或型钢时,按本定额“F金属结构工程”钢拉杆项目计算。

3.预制构件安装未包括铺垫道木、钢板、钢轨等的铺设及维修工料,发生时另行计算。

4.构件灌浆工料已综合在项目中,不另计算。

5.构件安装中未含吊装机械费,发生时按相应项目计算。

6. 除用塔式起重机,卷扬机吊装外,若单层房屋盖系统构件必须在跨外安装时,按相应的构件安装定额的机械费乘以系数1.18。

7.高层建筑吊装费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65。

(三)预制混凝土模板工程

预制零星构件模板适用于烟囱、支撑、天窗侧板、上(下)档、垫头、压顶、扶手、窗台板、阳台隔板、壁龛、粪槽、池槽、雨水管、厨房壁柜、搁板、架空隔热板、盖板等现场预制小型构件。

六、钢筋工程

(一)定额中的钢筋是以机制、手绑,部分电焊、对焊、点焊、电渣压力焊、窄间隙焊等编制的。定额中已包括钢筋除锈工料,不另行计算。

(二)现浇、预应力混凝土项目中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的用量,另套用相应项目。

(三)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衬铁、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按相应项目计算。短钢筋接长所需的工料、机械,项目内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四)砌体钢筋加固执行现浇构件钢筋项目,钢筋用量乘以系数0.97。

(五)弧型钢筋制安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2。

(六)现浇构件中采用机械连接部分的钢筋,定额钢筋用量调整为1.03,机械费乘以0.4。

(七)混凝土柱上的钢牛腿制作安装,执行预埋件制作安装定额。

(八)预制板缝内设计要求加筋,执行现浇钢筋相应项目。

(九)本定额植钢筋、螺杆定额适用于构造柱、圈梁、过梁、墙体拉结等构件植筋,其他植筋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植钢筋、螺杆定额不包括钢筋、螺杆的费用,钢筋、螺杆材料费用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则

(一)混凝土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示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钢筋、螺栓、铁件、张拉孔道和面积≤0.05 m2的螺栓盒等所占的体积,应扣除劲性骨架的型钢所占体积。

(二)现浇墙、板均不扣除孔洞面积≤0.3 m2所占的混凝土体积(板不扣除柱面积≤0.3 m2所占的体积),留孔所需工料、项目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

(一)现浇混凝土基础。

1.无梁式满堂基础,其倒转的柱头(帽)应列入基础计算;有梁式(肋形)满堂基础的梁、板合并计算。

2.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按基础、柱、梁、板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楼层上的块体设备基础按有梁板计算。箱式基础分别按底板、墙、顶板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

3.混凝土高杯柱基(长颈柱基)高杯(长颈)部分的高度小于其横截面长边的3倍,则该部分高杯(长颈)按柱基计算;高杯(长颈)高度大于其横截面长边的3倍,则该部分高杯(长颈)按柱计算。

4.混凝土墙基的颈部高度小于该部分厚度的5倍时,则颈部按基础计算;颈部高度大于该部分厚度5倍时,则颈部按墙计算。

5.计算承台工程量时,不扣除浇入承台的桩头体积。

(二)现浇混凝土柱。

1.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3.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4.构造柱(抗震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

5.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体积计算。

(三)现浇混凝土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

1.梁长: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到柱侧面,伸入墙内的梁头,应计算在梁的长度内。

2.与主梁连接的次梁,长度算到主梁的侧面;现浇梁头处有现浇垫块者,垫块体积并入梁内计算。

3.梁高:梁底至顶面的距离。

4.圈梁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圈梁带挑梁时,以墙的结构外皮为分界线,伸出墙外部分按梁计算;墙内部分按圈梁计算,圈梁与构造柱(柱)连接时,算至柱侧面,圈梁与板连接部分按圈梁计算。

5.梁、圈梁带宽度≤300mm线脚者按梁计算;梁、圈梁带>300mm线脚或带遮阳板者,按有梁板计算。

(四)现浇混凝土墙

1.墙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0.3m2的体积。墙垛及突出部分、三角八字、附墙柱(框架柱除外)并入墙体积内计算,执行墙项目;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2.墙与现浇板连接时其高度算到板顶面。

3.挡护墙厚度≤300mm按墙计算。

(五)现浇混凝土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

1.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各类板伸入墙内的板头并入有梁板体积内计算。

2.无梁板系指不带梁(圈梁除外)直接用柱支承的板,按板和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3.挑檐、天沟(檐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圈梁(包括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雨篷、阳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和雨篷反挑檐的体积。

(六)现浇混凝土楼梯。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层板的连接梁)分层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项目已包括不另计算。整体楼梯与现浇楼层板无楼梯梁连接时,以楼层的最后一个踏步外边缘加300mm为界。

(七)其他。混凝土散水、坡道、台阶、地沟、后浇带等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三、预制、预应力构件

1.预制柱、梁、屋架、檩、枋、椽、沟盖板、井盖板、井圈等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2.预制平板、槽形板、网架板、折线板、带肋板、大型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尺寸≤300mm×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

3.预制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但应扣除空心踏步板空洞体积。

4.其他预制构件:

(1)支架及零星构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尺寸≤300mm ×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

(2)预制井筒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节计算。

5.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1)预制构件模板工程量均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以“m2”计算,地模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2)预制板、水磨石构件模板上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0.3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四、构件运输

构件运输工程量按图算量计算。

五、钢筋工程

(一)钢筋(钢丝束、钢绞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项目中已综合考虑钢筋、铁件的制作安装损耗及钢筋的施工搭接用量,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

(二)螺栓、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三)在后张法预应力钢筋中

1.低碳合金钢筋两端均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2.低碳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碳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15m计算;两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4.低碳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碳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20m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20m时,钢筋(钢绞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6.碳素钢丝束采用锥形锚具时,孔道长度≤20m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20m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7.碳素钢丝束采用镦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8.支撑钢筋(铁马)按长度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四)植钢筋、螺杆按钢筋、螺杆直径按设计施工图要求的锚固长度以“m”计算。

F 金属结构工程

一、一般说明

(一)金属结构工程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常用金属构件安装、吊装、探伤项目以及金属制品项目。

(二)金属构件安装、吊装、探伤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结合四川省现有的施工机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三)钢架桥适用于人行天桥、路桥、城市立交桥。钢架桥分为车行钢架桥和人行钢架桥,车行钢架桥适用于机动车辆通行桥。

二、安装、吊装说明

(一)金属构件安装均按成品安装考虑,金属构件成品价包含金属构件制作工厂底漆及场外运输费用。金属构件成品价中未包括安装现场油漆、防火涂料的工料,应按本定额“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二)金属构件安装中包括安装时所需的普通螺栓,若构件安装中需用高强螺栓及栓钉,按实际安装套数计算。金属结构构件施工图中未注明的节点板、加强箍、内衬管和接头主材用量(钢板、型钢、圆钢等)、熔嘴焊处增加的板条按实际用量计算,并入相应工程量内。

(三)金属结构构件系按铆焊综合考虑。本定额均按二级焊缝考虑。

(四)钢筋混凝土柱间及钢筋混凝土屋架的钢支撑按本分部钢支撑项目计算。

(五)钢筋混凝土拱、拱形屋面、楼面等需设置钢拉杆时按钢拉条项目计算。已包括钢拉杆的项目(如组合屋架、三绞拱屋架、钢木组合屋架等)不另计。

(六)钢墙架项目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和连接杆件。

(七)烟囱紧固圈、垃圾道及垃圾门、垃圾箱、晒衣架、加工铁件等小型构件,按零星钢结构项目计算。

(八)钢网架安装定额按平面网格结构编制,如设计为筒壳、球壳及其他曲面结构,其相应项目安装定额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0。

(九)钢桁架安装按直线型桁架编制,如设计为曲线、折线型桁架,其相应项目安装定额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0。

(十)钢架桥安装按直线型构件编制,如设计为曲线、折线型钢桥,其相应项目安装定额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30。

(十一)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机械乘以系数1.43。

(十二)钢管柱安装按钢板厚≤20mm编制。

(十三)钢护栏定额适用于钢楼梯、钢平台及钢走道板等与金属结构相连的栏杆,其他部位的栏杆、扶手按本定额“Q其他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十四)金属构件安装定额中,不包括专门为钢构件安装所搭设的临时性脚手架、承重支架等特殊措施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型钢混凝土柱及钢板楼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十六)高层建筑吊装费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65。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构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质量计算,除钢网架外,不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管桁架为空间结构,其斜腹杆的长度应以主杆与腹杆的轴线中心来计算长度。

二、钢网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包括螺栓球质量),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等不另增加质量。

三、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内。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及牛腿等并入钢管柱工程量内。

四、钢吊车梁上的制动梁、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档并入钢吊车梁工程量内。

五、依附漏斗的型钢并入钢漏斗工程量内,依附于天沟的型钢并入天沟工程量内。

六、压型钢板楼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设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0.3m2的柱、梁及孔洞所占面积。包角、包边、泛水等不另增加面积。

七、压型钢板墙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0.3m2的梁孔洞所占面积。包角、包边、泛水等不另增加面积。

八、钢丝网加固及金属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雨篷按接触边以“延长米”计算。

十、金属构件安装连接使用的高强螺栓、栓钉按数量以“套”为单位计算。

十一、金属探伤按探伤部位以“延长米”计算。

十二、空调百叶护栏按框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窗栅、防盗栅、栅栏按框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G 木结构工程

(一)本分部是按手工和机械操作、场内制作和场外集中加工综合编制的。

(二)本分部消耗材积已考虑了配断和操作损耗,需干燥木材和刨光的构件,项目材积内已考虑干燥木材和刨光损耗。改锯、开料损耗及出材率在材料价格内计算。

(三)本分部中所注明的直径、截面、长度或厚度均以设计尺寸为准。

(四)本分部的圆柱、梁等圆形截面构件是按直接采用原木加工考虑的,其余构件是按板枋材加工考虑的。

(五)本分部凡未注明制作和安装的项目,均包括制作和安装的工料。

(六)本分部木作是按现代做法编制,若设计为仿古木作工程,应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二、木屋架

(一)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

(二)屋架需刨光者,人工乘以系数1.15,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8。

三、柱、梁

柱、梁项目综合考虑了其不同位置,采用卯榫连结。若使用箍头榫时,另行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册木作工程有关规定计算用工。

四、檩条

圆木檩条项目内已包括刨光工料,如设计规定檩条需滚圆取直时,其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5,人工乘以系数1.22。

五、屋面木基层

(一)屋面板厚度是按毛料计算的,如厚度不同时,一等薄板按比例换算,其他不变。

(二)水平支撑、剪刀撑按方檩木项目计算。

六、木楼梯、木构件运输

木楼梯、木构件运输未编制定额,参照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钢木屋架

木屋架、钢木屋架制安项目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木料以“m3”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垫木、风撑、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均按竣工木材计算后并入相应的屋架内。与圆木屋架相连的挑檐木、风撑等如为方木时,应乘以系数1.563折合圆木,并入圆木屋架竣工木材材积内。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正屋架竣工材积内。

二、柱、梁、檩等

柱、梁、檩等以“m3”计算,凡按“m3”计算工程量者,以其长度乘以截面面积计算,长度和截面计算按下列规则:

(一)圆柱形构件以其最大截面,矩形构件按矩形截面,多角形构件按多角型截面计算。

(二)柱长按图示尺寸,有柱顶面(磉磴或连磉、软磉者)由其上皮算至梁、枋或檩的下皮,套顶榫按实长计入体积内。

(三)梁端头为半榫或银锭榫的,其长度算至柱中,透榫或箍头榫算至榫头外端。

三、屋面木基层

屋面木基层工程量按斜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附墙烟囱、通风孔、通风帽底座、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的面积。天窗挑檐与屋面重叠部分另行计算,并入屋面木基层工程量内。

四、木盖板、木搁板

木盖板、木搁板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五、檩条

檩条长度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搭接长度和搭角出头部分应计算在内。悬山出挑、歇山收山者,山面算至博风外皮,硬山算至排山梁架外皮,硬山搁檩者,算至山墙中心线。

H 门窗工程

一、一般说明

本分部门窗(厂、库房大门除外)均以成品安装编制项目,成品门窗单价,包括成品制作及运输费用。若采用现场制作的门窗,应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二、木门窗

(一)本分部木门框所注明的框断面是以边立挺设计净断面为准,框截面如为钉条者,应加钉条的断面计算。刨光损耗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各类门窗的区别如下:

1.全部用冒头结构镶板者,称“镶板门”。

2.在同一门扇上装玻璃和镶板(钉板)者,玻璃面积大于或等于镶板(钉板)面积的1/2者,称“半玻门”。

3.在同一门扇上无镶板(钉板),全部装玻璃者,称“全玻门”。

4.用上下冒头或一根中冒头钉企口板,板面起三角槽者,称“拼板门”。

(三)门窗安装定额内已包括门窗框刷防腐油、安放木砖、框边填石灰麻刀浆、水泥砂浆或嵌油灰等的工料。

(四)“镶板、胶合板门带窗”、“镶板、胶合板门带窗带纱”分别按本分部门、窗相应项目执行。

(五)木质“半玻自由门”、“全玻自由门”按木质自由门项目执行。

(六)本分部门窗定额项目包括普通五金及配件,不包括特殊五金及门锁,设计要求时执行门锁、特殊五金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分部门窗定额项目不包括木门扇的镶嵌雕花等工艺制作及其材料。

二、金属门窗

(一)空腹钢门、钢窗均按钢门窗定额计算。

(二)门窗定额内已包括预埋铁件、水泥脚和玻璃卡以及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嵌缝的工料等。

(三)双层窗按定额单价乘以系数2计算。

(四)金属门窗定额项目包括普通五金及附件、毛条(胶条)、玻璃胶,不包括特殊五金及门锁。

(五)“钢百叶窗”按“塑钢百叶窗”定额项目执行。

(六)彩板窗的副框按彩板门副框定额项目执行。

三、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一)厂、库房大门木材种类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制作、安装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6。

(二)金属格栅门、钢质花饰大门、特种门均按工厂制品、现场安装编制。

(三)厂、库房大门、特种门的五金按实计算。

(四)厂、库房大门安装定额内已包括门窗框刷防腐油、安放木砖、框边填石灰麻刀浆或嵌油灰以及安装一般五金等的工料。

(五)全钢板大门和围墙铁丝门项目定额内已包括刷一遍红丹酚醛防锈漆的工料。

(六)全钢板大门和围墙铁丝门的五金(包括折页、门轴、门闩、插销等)均已考虑,地(滑)轮、滑轨、阻扁轮或轴承等零件,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七)定额项目内所列的垫铁(或铁件),是为施工中调整偏差和标高使用的。

(八)门窗扇包镀锌铁皮,以双面为准,如设计规定为单面包铁皮时,其工料乘系数0.67。

四、其他说明

(一)不锈钢片包门框中,木骨架枋材断面按 40mm×45mm计算。如果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二)电动伸缩门长度与定额含量不同时,伸缩门及钢轨允许换算。打凿混凝土工程量另行计算。

(三)窗台板厚度为25mm,窗帘盒展开宽度为430mm。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材料用量允许调整。

(四)门窗套龙骨定额内不包括刷防火涂料的工料,设计要求时执行“P油漆、涂料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五)木门窗套、木筒子板、木窗台板(除特殊注明外)木材种类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制作、安装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35。

(六)木门窗套(成品除外)不包括线条,设计要求时按“Q其他装饰工程”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门窗

(一)木质门、木质门带套、木质防火门、木质窗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窗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无框者按扇外围面积计算。

(二)木纱窗、装饰空花木窗安装工程量,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三)木门框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金属门窗

(一)钢门窗、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地弹门、不锈钢地弹门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钢质防火门、防盗门、金属防火窗、金属百叶窗、彩板门窗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金属纱门窗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三)防盗窗、金属格栅窗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四)彩板组角门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彩板组角窗附框按彩板门附框项目执行。

(五)金属(塑钢、断桥)飘(凸)窗按展开面积计算,套相应金属(塑钢、断桥)窗定额。

(六)卷闸门安装按其安装高度乘以门的实际宽度以平方米计算,安装高度算至滚筒顶点。带卷筒罩的按展开面积增加。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小门面积不扣除。

(七)金属(塑钢、断桥)橱窗制作、安装

1.橱窗封边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橱窗玻璃安装按设计图示封边框内边缘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玻璃肋安装按设计图示肋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4.玻璃磨边以延长米计算。

三、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一)厂、库房大门运输定额项目包括框和扇的运输,工程量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若单运框或扇时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5。

(二)木板大门、钢木大门制安项目中标明有框的按洞口面积计算工程量,无框的按扇外围面积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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