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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5年底,笔者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或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工商局予以查处。经查,该公司针对办理两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购车客户,除了要求在店内办理当年全车险(商业险)外,还要根据所购车型不同向其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以迫使购车客户在剩余贷款期内能够“主动”办理所购车辆的全车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购车业务。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争议焦点】

在调查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说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所规制的违法

情形。本案中,办案机构收集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表明,办理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除了需要办理机动车产权抵押登记之外,还要按经销商要求购买符合金融公司要求的险种,并根据所购车辆及贷款年限不同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金融公司的放贷风险,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由于该条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适用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所以第一种意见看起来更恰当。但深入分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同其有利益关系金融公司发放贷款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综合考量,本案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案件评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比较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体现在第一条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两法基本同时制定,或许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保护经营者权益,而未就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实际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引人误导的广告、虚假广告、诋毁性对比广告不仅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引诱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这种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也许,未来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会该包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既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并非以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其行为更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调整范围。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分析

(一)行为主体的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两者规定的经营者基本是一致的,但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具体法律规则,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所指的经营者一般来说应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也只有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才有能力强制购买者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的条件。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过是某汽车品牌在邯郸市的其中一家经销商,并不具有唯一性或独占地位,也不具备优势地位。

(二)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实施的违背购买者意愿的不合理的条件。比如:经销商要求零售商订购某畅销款时必须同时订购某滞销款的行为。本案中,消费者在第二年购买全车险后,当事人会将续保保证金退还消费者,而且并不利用保证金限制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情形并不完全相符。

(三)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与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有区别。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和正常的竞争秩序。在该案中,当事人要求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客户,必须交纳续保保证金,待次年购买车辆商业险时直接冲抵保险金或车贷还清后再予以退还,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侵害了购车人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权益。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的消费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由此可见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损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列举了九种应予处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再概括式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在列举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当中,能否将该行为兜底条款的“其他”是否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条款对其进行处罚,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条文可分为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条文。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规范。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法的安定团结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也正因如此我们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只注重法律规则,而忽略了法律原则以案件中的适用。其实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属该法第五十六条概括性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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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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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40分每题2分少选多选不得分) 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ABC)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D )。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销售廉价产品案情: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然而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 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显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峻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观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证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差不多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独情形。本案中,被告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差不多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华某在购买时差不多明白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形下,因此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廉

产品质量法案例

题库七产品质量法 案例一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二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案例一 答: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二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汇总

实例1 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 原判 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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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

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消法及案例

律师提醒 | 旅游消费的十大陷阱及对策 【文章导读】 爱旅游是生活品质的升华,然而旅游的前后事务准备却有不少的陷阱等着你跳进去。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附加律师的支招,为您解答旅游之始终,有何种的陷阱,而消费者应该做好怎样的预防和维权措施。 【关键词】陷阱、强制消费、山寨、责任、欺诈 随着人们出游次数的增加和旅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成为网民关注焦点。消费者从旅行预订开始需要注意防范各类山寨、欺诈行为,提高警惕,以下10种为常见陷阱,提醒大家注意。 旅游中被要求强制消费 去年9月初,翁女士参团去新疆旅游。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王母庙,当时只有 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里面有“道长”算命,然后 强制让游客交400元购买香烛。 律师支招: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这样的情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如果还有类似情况出现,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当事旅行社。 已预订酒店无法按时入住 去年10月22日,武汉姜先生在携程网上订了一家重庆酒店,准备10月26日入住。入 住当天,姜先生却发现酒店误订成10月22日的房间。对于已经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携 程却互相推诿。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是网上预订,应该保留电子 订单、短信确认等相关依据,这些均可作为将来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游托儿”使坏骑马价格翻几倍 明明谈好的骑马收费为30元,但骑完之后却被要求给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 陷阱,他认为这都是路边揽客的“游托儿”惹的祸。 律师支招:遇到自费项目时,一方面可咨询旅行社,起码有相关的归属责任,并让对方 出具合法经营的凭证,否则,别上“游托儿”的当。 不要相信任何空头承诺 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给父母报团台湾游,团价是每人4000多元。但她后来得知最低参团 价格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订贵了可以退差价,后来却不肯承认了。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条例】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分析】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就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并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看到新消法与我之前的建议有吻合之处,尤其是关于不足五百元的定额惩罚与之前的立法建议不偏不倚。”李健感慨,“真是千呼万盼始出来。”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亮点一: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80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年11月28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120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2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另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一、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2006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三、某市稻米村食品厂与港商合资建厂,开办了一个港式面包生产厂。1995年5月, 第一批产品上市,港市面包很受欢迎,面包以其风味独特,质优价廉畅销市面。1995年下半年, 该厂由于疏于管理,生产工人有章不循,不遵守配料规定,偷工减料,致使该厂的面包质量下降,1996年1月份以来,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了稻米村的港式面包后,腹部不适, 恶心呕吐。还有人反映在这种港式面包中发现了苍蝇、线头等异物,还发现有的面包上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期。鉴于投诉者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协会向市工商管理局反映此事,工商管理局依法对稻米村的港式面包生产厂处以行政处罚,没收产品并处以罚款。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品质量的行政制裁? 2.该稻米村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质量的行政责任? 3.该厂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质量?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 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 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 花瓶漏水, 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 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 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 .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 .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 .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 .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 " 龙丰牌方便面 " 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 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 .装卸工承担 B .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 .运输部门承担 D .某厂承担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 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 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产品存在的缺陷 B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 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 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 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 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 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 某厂不同意赔偿, 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5. 某厂 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 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 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 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 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 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 .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 .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 .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 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

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省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 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 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容的,其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省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 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 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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