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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文版)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2011年1月1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

国),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国),Lauri Railas (芬兰),Frank Reynold(美国),Miroslav Subert (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 Raty (芬兰)致谢。

前言

Incoterms 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 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

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

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

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

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

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义务于买方或卖方。每个对贸易术语的指导性解释中都包含对做出此项决定非常有帮助的信息。不论是哪一项Incoterms规则被选用,适用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说明会颇受到所用港口或地方特有的惯例影响。

3.尽可能精准地说明你所在地方或港口名称

仅当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且地点或港口名称尽可能精准,Incoterms规则效用就能发挥到极致。以下精准详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Incoterms 2010,FCA规则,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在Incoterms规则下: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DAT 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 地点交货 (&&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此处所指地点为交货地点,同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至买方。Incoterms规则下 CPT (运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所指地点因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在这些Incoterms规则下,所指地点为运费付至地。为避免疑问和争议,对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通过作进一步有益阐述使之

成为一个精确的地点。

4.谨记Incoterms规则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

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当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时,办理运输和保险义务的承担。然而,Incoterms并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价格或付款方式的规定,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的内容,包括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1.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这是因为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规则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但这并不影响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适用。

在这两个新规则下,交货在指定目的地进行:在DA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 和DDU规定的相同)。

新的规则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变得多余。DA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 所适用的情形。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与其前任规则相同,新规则也是 到货交付式的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

2.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的分类

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类:

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

EWX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 目的地交货

DAP 所在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规则

FAS 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一类所包含的七个Incoterms2010术语 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

在第二类术语中,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

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贴切的反映了现代商业实际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垂线上来回摇摆这一颇为陈旧的观念。

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通过这一副标题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两项发展使得国际商会相信在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时的。首先,商人们普遍在纯国内销售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解释通则。其次,比起之前的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装运和交付的条款,美国人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意愿增强了。

4.引言

在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

5. 电子通信

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

发展更顺畅。

6.保险范围

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对那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B10条中的更一般的条款中被删除了。为了明确缔约方在该事项上义务,关于保险的A3/B3条的行文也做了变化。

7.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

现如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因而,在买方和卖方间已经分配了相应的责任,以在取得安全清关中获得或者提供帮助,如在多样国际贸易术语2010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连锁保管的信息。

8.终点站处理费用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

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9.连环销售

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船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船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船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船运的货物。

为明确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船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船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10.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

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不

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将需要使得该改动所需效果极其清晰。因此,比如说,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中的费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变,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们是否意图改变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临界点。

本前言的功能地位

本前言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提供运用和解释的总体信息。而并不是这些规则的组成部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

正如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语义应是不言而喻了。然而,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将对在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展开正确、理性的说明。

承运人:就2010年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报关单:这些是指为了遵守任何可适用的海关规定而需要满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单据、安全、信息或实物之义务。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和实务中有着多重含义,但在2010年通则中,它被用于表明货物遗失损害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凭证:这个表述现在被用作A8条款的标题。它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对众多的2010年通则条款,交货凭证是指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然而,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的情况下,交货凭证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货凭证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组成等等。

电子记录或程序: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适用情况下,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

包装: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原因:

1.遵照销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已包装货物的配载。

在2010年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然而,2010通则并未涉及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而,在相关情形,各方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做出规定。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

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目的的信息。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

卖方义务

B THE BUYER’ OBLIGATIONS

买方义务

A1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所有在A1-A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B1买方的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之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所有在B1-B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A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风险和费用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出口货物必须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货物安全检查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B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由其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没有为买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

b) 保险合同

卖方没有义务与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然而,当买方请求或由其承担风险与(或有的)费用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获取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没有为卖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

b)保险合同

买方没有与卖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

A4 交货

卖方应在约定点或在指定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卖方可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地进行交货。卖方需在约定地或约定时间内交货。

B4受领货物(接收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 和A7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发生B5中所描述之灭失或损坏的情形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风险转移

自卖方按A4规定交货之时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未按照B7之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预设的可由买方支付的费用外,卖方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直到其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 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在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 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卖方按照 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成本与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提供能使买方提货的所需通知。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应就此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A8交货凭证

卖方无义务。

B8交货证明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检查、包装、标志

卖方必须支付与A4规定一致的、以交付货物为目的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包装费用,除非是不需要包装便可进行运输的特殊货物。卖方应采取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除非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便告知卖方特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装船前检验的强制性费用, 包括由出口国当局强制检查(的费用)。

A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时,卖方须在合适的情况下为买方提供及时的帮助,以帮助买方取得其出口和/或进口货物以及将货物运至最后目的地所需的任何单据和信息,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B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为使卖方可以履行A10之规定,买方必须及时通知卖方其对于相关交易安全信息的要求。

买方必须补偿卖方(由于提供给买方获得A10中提到的讯息和单据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和代价。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若当事人意图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则应当确定该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货地点。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意图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则应当明确确定一个不同的具体交货地点。

FCA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也无需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者办理其他进口海关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有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

卖方义务

B THE BUYER’ OBLIGATIONS

买方义务

A1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应当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1 A10所提到的文件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已成为惯例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档案或程序。

B1买方的一般义务

买方应当支付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价款

B1 B10所提到的文件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已成为惯例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档案或程序。

A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卖方应当自担风险和费用,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而且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

在需要的时候,买方可以获取一切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以及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相关手续,并自担风险和费用。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

卖方没有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是,若经买方要求,或者依循商业惯例且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的运输合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b) 保险

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要求,向买方提供其所需的有关购买保险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

买方应当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按照A3 a) 规定订立合同的除外。

b) 保险

买方没有义务为卖方订立保险合同。

A4 交货

若有约定具体的交货点,卖方应按照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于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情况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已装载于买方所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 当装载于卖方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已达到卸货条件,且处于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的处置之下时的任何其他情况。

若买方未按照B7 d) 项之规定,将在指定的地区内的具体交货地点通知卖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地点中选择最符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

除非买方另有通知,否则,卖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的要求,将货物以适宜的方式交付运输。

B4受领货物(接收货物)

买方应当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收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卖方已按照A4的规定交付货物,在B5描述的情况下产生的灭失或损害除外。

B5风险转移

买方自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 买方没有按照B7规定将依A4规定对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指定告知卖方或提醒其注意;或

b) 其按照A4规定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货物,则,买方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自约**期时起。若没有约**期,

ii)自卖方在约定的时期内依A7规定

告知买方的日期起。若没有告知日期,

iii)自任何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卖方应当支付

a)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除B6中规定的由买方支付的费用外;及 b) 在适用情况下,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应当支付:

a) 自按照A4规定的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除了A6 b)中规定的货物出口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其他货物出口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 因发生下述任一情况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i)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

(ii)或由于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人未能接管货物;

(iii)或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

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限。

c) 在有必要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在买方自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将货物已经按照A4的规定交付,或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信息充分告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买方应当:

a)及时告知卖方其依A4规定指定的承运人或者其他人的名称,使卖方能够按照A4条款的规定发送货物;

b)在必要时,告知卖方被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取货物的具体时间;

c)告知卖方由买方指定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以及

d)在约定地点内的具体取货位置。

A8交货凭证

卖方应当自担费用地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已完成交货的通常凭证。

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B8 提货证据

买方应当接受卖方依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检查、包装、标志

卖方应当支付那些对实现按照A4的标

准运输货物的目标必不可少的检查措施(比如说质量检查,测量,称重,计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为出口国当局规定的装运前检验的费用。

卖方应当由自己负担成本来包装货物,除非对该特定种类的交易来说,将这种被销售货物不加包装地运输是相关行业惯例。卖方可以将货物以适宜其运输的方式加以包装,除非买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向卖方通知了明确的包装要求。包装应当适当地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应当支付任何装运之前强制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应当在需要时及时向买方提供或给予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或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包括与安全清关有关的信息在内的任何单据或信息。

卖方应当补偿买方因提供B10中协助其取得单据和信息的行为时的费用和要价。

B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买方应当及时告知卖方其关于安全清关信息方面的请求,使卖方能够履行A10中规定的义务。

买方应当对卖方因依A10规定所提供或给予的关于取得单据和信息的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要价进行补偿。

应卖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应当在需要时及时向卖方提供或给予协助,以帮助卖方取得为运输和出口货物和/或从他国过境时需要的包括与安全清关有关的信息在内的任何单据或信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这一术语无例外地用于所选择的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以及运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

运费付至&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向承运人或由其(卖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卖方)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在CPT, CIP,CFR,或 CIF适用的情形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而非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即告完全履行。

此规则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和成本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转移。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确定以下两个点:发生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在其须订立的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目的地。如果使用多个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且买卖双方并未对具体交货地点有所约定,则合同默认风险自货物由买方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对这一交货地点的选取具有排除买方控制的绝对选择权。如果当事方希望风险转移推迟至稍后的地点发生(例如:某**或机场),那么他们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

由于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而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目的地中的具体地点。且卖方须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这一具体的交货地点。卖方基于其运输合同中在指定目的地卸货时,如果产生了相关费用,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CPT贸易术语要求卖方,在需要办理这些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所需的任何海关手续。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

卖方义务

B THE BUYER’ OBLIGATIONS

买方义务

A1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与销售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

按照双方约定或惯例,A1至A10中提及的单据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

B1买方的一般义务

买房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按照双方约定或惯例,B1至B10中提及的单据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

A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该港所在地需办理这些手续的情况下,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以及货物在送达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如果这些地方需要办理这些海关手续,买方在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取得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若约定了交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文版)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2011年1月1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XX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1年1月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国),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国),Lauri Railas (芬兰),Frank Reynold(美国),Miroslav Subert (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 Raty (芬兰)致谢。 前言 Incoterms 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 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 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 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 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 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 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交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当使用CPT,CIP,CFR或者CIF时,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术语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期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该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 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方式交货。此外,卖方还需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CIF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 如适用时,CIF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买卖双方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当贸易双在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但要制定价格,数量,以及商品品性的条款,还要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所以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 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是为了明确规定比如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装卸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等等事项。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应用还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监管,并受到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这些贸易术语可以作为上述所引用事例的基础。下列所有的现行贸易术语是以卖方的责任排列的。 E组(启运)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在自己的所在地为买方(进口商)准备好。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就要对工厂外的货物承担所有的运费,关税,保险费,以及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工厂交货条款下的货价不含装车装船费。卖方对买方没有通关补贴。如果最终进口国的海关是以船上交货价格(FOB)作为完税价格,那么从卖方场地到出口港之间的运费和保险费还要加进工厂交货价格以达成所规定的完税价格。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工厂仓库等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已达到承担最小风险的目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 卖方(出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除非特别指明)并且承担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FCA)- 卖方(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否则买方负责装货。买方承担自交货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还要支付自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抵达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 卖方(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从自己所在地运至并装上出口港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运费,保险费和进口的清关手续。FOB 的成交方式要注明出口港的名称。比如说,出口港是Boston, 应该在有关文件上写明:FOB, Boston. 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CIF 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FOB价格的基础上还要加上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之CFR(中英对照版)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GUIDANCE NOTE 序言 This rule is to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ost and Freight”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for and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 When CPT, CIP, CFR or CIF are used, the seller fulfils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when it hands the goods over to the carrier in the manner specified in the chosen rule and not when the goods reach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当使用CPT, CIP, CFR 或CIF等术语时,卖方承担其将货物按照所选规则指定的方式交付承运人前所有风险和费用,而当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This rule has two critical points, because risk passes and costs are transferred at different places. While the contract will always specify a destination port, it might not specify the port of shipment, which is wher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If the shipment port is of particular interest to the buyer, the parties are well advised to identify it as precisely as possible in the contract. 此术语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和费用在不同的地方转移。合同中通常会指定目的港,但可能并未指定风险转移至买方的装运港。如果装运港与买方有特定利益,则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在合同中确定。 The parties are well advised to identify as precisely as possible the point at the agreed port of destination, as the costs to that point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seller. The seller is advised to procure contracts of carriage that match this choice precisely. If the seller incurs costs under its contract of carriage related to unloading at the specified point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seller is not entitled to recover such costs from the buyer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港中的具体交货地点,因为货物运送至该地点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港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 In addition,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make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r to procure such a contract. 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 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准备发运的货物。此外,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或取得这样的合同。这里的“取得”适合于多层次链条式销售(线性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尤为普遍。 CFR may not be appropriate wher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before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for example goods in containers, which are typically delivered at a terminal.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CPT rule should be used. CFR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where applicable. However, the seller has no obligation to clear the goods for import, pay any import duty or carry out any import customs formalities. CFR不适用于货物在装船之前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况,比如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CPT术语。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CFR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卖方义务 A1 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卖方基本义务 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goods and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any other evidence of conformity that may be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y document referred to in A1-A10 may be 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if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or customary.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需的有同等作用的其他任何凭证。以及经当事人同意或根据交易习惯在A1-A10中提到的任何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的凭证。 A2 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许可,授权,安全许可和其他正式手续 Where applicable, the seller must obtain, at its own risk and expense, any ex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zation and carry out all customs formalities necessary for the export of the goods.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任何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

2010通则的11个贸易术语

2010通则的11个贸易术语 术语 说明 跟随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运费承担 保费承担 出口 通关 进口 通关 运输 方式 合同 性质 术语变形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启运地 启运地 卖方营业场、工厂或仓库等指定地点 启运地 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下,不负责装上运输工具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运输启运合同 术语 说明 跟随 交货 地点 风险 划分 运费 承担 保费 承担 出口 通关 进口 通关 适合 运输 方式 合同 性质

贸易术语变形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海运和内陆水路 装运合同 解决装船费用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买方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买方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卖方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卖方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目的港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注意装运通知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海运和内陆水路 装运合同 关于卸货用的负担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卖方 CFR Landed(卸到岸上)卖方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买方 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卖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 装运港船上 装运穿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海运和内陆水路 装运合同 关于卸货用的负担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卖方 CIF Landed(卸到岸上)卖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详解.doc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最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1 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3 目录 4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5 1.引言 6 2.EXW 7 3.FCA 8 4.CPT 9 5.CIP 10 6.DAT 11 7.DAP 12 8.DDP 13 9.FAS 14 10.FOB 15 11.CFR 16 12.CIF 17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INCOTERMS 2010 18 (2011年1月第二版) 19

引言 20 21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22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3 24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25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26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27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28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29 30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 31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32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33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 34 EXW 35 36 (EX Works工厂交货)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 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 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 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 (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讲解学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当贸易双在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但要制定价格,数量,以及商品品性的条款,还要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所以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 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是为了明确规定比如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装卸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等等事项。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应用还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监管,并受到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这些贸易术语可以作为上述所引用事例的基础。下列所有的现行贸易术语是以卖方的责任排列的。 E组(启运)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在自己的所在地为买方(进口商)准备好。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就要对工厂外的货物承担所有的运费,关税,保险费,以及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工厂交货条款下的货价不含装车装船费。卖方对买方没有通关补贴。如果最终进口国的海关是以船上交货价格(FOB)作为完税价格,那么从卖方场地到出口港之间的运费和保险费还要加进工厂交货价格以达成所规定的完税价格。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工厂仓库等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已达到承担最小风险的目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 - 卖方(出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除非特别指明)并且承担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FCA) - 卖方(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否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目录 1概述 2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3主要变化及说明 1概述编辑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相对2000通则,2010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十三种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共

十三种贸易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E组:启运 (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W 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组: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附录一: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国际商会第715号出版物)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 E XW EX WORKS(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 EXW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场,工厂,仓库等)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卖方无须将货物装上任何收货的运送工具,亦无须办理货物出口的通关手续。工厂交货贸易术语表示卖方最小责任。 A卖方的义务 A1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要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以及任何契约可能要求的其他任何符合证据。A1至A10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已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许可证、批准书、安全通过及其他手续 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卖方必须要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提供买方协助以取得货物输出所需要的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及提供为卖方所有并为货物安全通关所需的任何信息。 A3货物运输与保险 卖方没有为买方订立运输契约和保险契约的义务。然而卖方必须要遵循买方的请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如有),提供买方为获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A4交货 卖方必须要于指定交货地,在约定地点(如有),将尚未装上任何收货运输工具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如在指定的交货地内未经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且如有数处交货地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卖方必须要在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交付货物。 A5 风险转移 卖方负责货物交付前的一切风险,但B5项所述状况货物的灭失或毁损不在此列。 A6 费用的划分 卖方必须要承担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但B6中所列情形应由买方支付除外。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要给予买方任何所需的通知,以便买方能够提取货物。 A8 交货单据 卖方没有该项义务(指发票或汇票以外的交货单据,比如提单、通关相关单据等) A9 检查、包装和标示 卖方需要支付为依据A4项交付货物所需的检查(如检查品质、丈量、过磅

2010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目录 目录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 前言 (2) 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 (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3) 本前言的功能地位 (6)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 (6)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7)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9)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 (12)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15)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18)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21)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3)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25)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28)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31)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33)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国),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国),Lauri Railas (芬兰),Frank Reynold(美国),Miroslav Subert (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 Raty (芬兰)致谢。 前言 Incoterms 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 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 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 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 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 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 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义务于买方或卖方。每个对贸易术语的指导性解释中都包含对做出此项决定非常有帮助的信息。不论是哪一项Incoterms规则被选用,适用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说明会颇受到所用港口或地方特有的惯例影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做“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使用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使国际贸易中复杂的价格构成条理化、规范化、标准化,使买卖双方就复杂的价格问题有了共同语言,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abbr.(abbreviatio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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