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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邹龙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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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与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一国的涉外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我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数量和类型上均呈现初急剧扩展的趋势,其中大部分的交易方式创新和工具创新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强行法规范,这就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内容发展和法律适用深化提出了新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国际私法对加强对外民事经济关系,更好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处理好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将产生重要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国际私法所具有的精巧结构和系统规则应当依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要求而得到发展,国际私法学研究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正处于亟待发展的重要时期,国际私法始终是并且还将是国际法学中重要的基础学科。

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看,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国际私法间接进行调整的方法可以在不改变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基础上提供某种便利而有效的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各国法律广泛存在的差异和效力冲突难以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国际私法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状况来看,目前为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国际统一民商事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规则)仅为极少数,大量类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不受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支配,许多已经建立的国际条约难以得到国际间的普遍承认。在目前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仍然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这在跨国性物权、跨国性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在我们的大纲中为同学们对以上内容有目的地进行了详略安排。

教学目标:

1.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架构

2.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

3.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动态

4.把握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要点提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涉外性的理解。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依其调整对象不同而被分成不同的部门。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简单地说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可以简称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

国际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民事法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经济条件。

2、法律条件。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另一个必备条件是法律条件。这就是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和保证。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有以下三个特征:

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具体表现为: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学术界一直长期争论不休。

我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这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用内国法,

也可以用某外国法;可以用间接方式,也可以用直接方式调整。总之,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以及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司法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即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一个国际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有此一种调整方法。所以,有人把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法或间接法。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指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谓法律适用,其实质就是用什么法律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规范形式表现为:

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

2、统一实体规范。指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集中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上。这种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这种规范的任务在于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私法冲突,特别是司法管辖权问题、越境送达司法文书,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问题。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规范是规定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以及享受何种民事待遇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实体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赖依存在的基础。它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民事待遇等。这种规范一般是分散在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

2、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秩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体系包括立法和理论体系两种。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呈多元化的趋势,如前所述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即仅包含冲突法的“小国际私法”和包含程序法、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再内的“大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名称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国际私法学由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构成。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人们在制定和运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参考作用。

关于国际私法的名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学者们由于对它的性质、范围、对象理解不同,至今仍不统一。从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名称:

1、法则区别说( sheory of statutes )。

2、法律冲突论(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对此问题的争论,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形成了两大学派: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此外还有认为具有两重性的“二元论者”或“综合论者”。

(一)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亦称“民族主义学派”。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Martin Wolff)、法国的巴丹(Bartin )、尼波埃(Nioyet)、巴迪福(Buttifol)、英国的戴赛(Dicey)戚希尔(Cheshire)、美国的比尔(Beale)、库克(Cook)等。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二)国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亦称“世界主义学派”。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Karl Von Savigny)、巴尔(Bar),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法国的魏斯(Weiss)、毕叶(Pillet),前苏联的克雷洛夫等。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法律体系,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等。

(三)二元论者或综合论者

这一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和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R.Bystricky)等人。我国一些国际私法专家也认为国际私法是一个兼有国际法特点与国内法特点而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

三、国际私法学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一解决法律适用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思考题

1、为什么说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2、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要点提示: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条约

·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的渊源之一。为了开展国际民事和经济往来,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必要通过自己国家的立法对其境内外所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实行立法和司法管辖。这些法律在内容上可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上述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方式有三种:第一,散见式。第二,专编专章式。第三,法典式,即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专门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二、国内判例

1、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的国家。在这些国家成文法是零散的,仅仅是判例法(Case Law ) 的补充。

英国的《法律冲突法》

美国的《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2、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要法派,但是判例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3、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不能直接适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作参考。

三、国际条约

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有四类:

1、统一冲突法条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致力于冲突法条约的制定,迄今制定了一些条约,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参加统一冲突法公约,在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也很少出现冲突法条款。但我国自1987年正式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其成员国之后,每届会议的都派员出席,积极参加统一冲突法的制定。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条约较多规定在公法性条约中,如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 WTO协议规定了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制定的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等。我国参加的这类公约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

3、统一实体法公约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用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可以避免法律冲突的实际发生,依条约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直接调整的目的。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参加的公约较多,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贸易方面,如:WTO协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几个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其1955年的《修订议定书》,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公约》,1951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此外,我国还与几十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的相互保护投资协议、通商航海条约等。

4、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方面的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的有关在程序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有: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1965年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1970年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简称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我国于1997

年加入。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惯例有两种:

一种是依据国际法原则,各国所共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范,如“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这些惯例虽然有的已经被国家立法或国际条约所吸收为法律,但最初是以惯例形式出现的。现在,不管国内立法是否有规定,国家都应该遵守。

另一种是任意性的国际惯例。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指商事方面的。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我国法律允许法院和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适用起到了国内法和条约的补缺的作用。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要点提示:

·法则区别说

·既得权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说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第一节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一、法则区别说(the Doctrine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了解决法律

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

主要贡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2、达让特莱(D’Argentre 1519-1590)

代表作:《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观点: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杜摩兰创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理念是: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适用外国法只是一种例外。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虽然站在不同出发点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但二者理论的结合使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前者在契约关系上创立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契约的法律;后者则在理论体系上建立了这样的观念: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适用外国法律或习惯只是一种例外(只局限于少数人法方面)。因而人们普遍认为二者学说共同构成法国学派或法国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二、国际礼让说(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在众多的荷兰冲突法学家中最富有成就的要推伏特父子和胡伯了。他们从法国的博丹(Bodin)和荷兰的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有关国家主权理论中得到启发,创立国际礼让说。

胡伯的贡献就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问题。胡氏理论主要表现于他所提出的著名的三项原则中: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上述第一条原则来自国家间立法权力的划分,指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有效。第二条原则则通过立法管辖权的属地性将臣民的范围限制于所有在其领土内的人,可以说,惟有第三项才是具有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提出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理论上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直到19世纪初其地位才开始动摇。

而真正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创立一门崭新的理论学派的应推德国另一位著名法学家费德里克一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von Savigny,1779—1861)。

内容: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为此萨氏还为确定所谓本座设定了一些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即我们现今所知道的连接因素),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他认为有关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住所为人的归属之地,因此住所地即是它的本座;有关物权关系,物本身是可感知的,且占有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是其本座;而契约之债是一种无形之债,只能从其自然的发展中寻求可见的表象,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契约履行地应为它的本座;同样道理,侵权之债的本座就在侵权行为地,程序问题的本座则在法院地,因为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绝然不同,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然而他最后强调指出,任何法律关系的核心都是在各该法律关系中拥有权利或利益的人,因而法院应首先考虑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标准。

意义:(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四、既得权说(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1、代表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

2、代表作:《法律冲突论》

3、核心内容: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4、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节现代国际私法理论

一、本地法说(the Doctrine of Local Law)

1、代表人物库克(Cook 1873-1943)

2、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1942

3、内容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4、意义

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库克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此后美国众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5、缺陷

(1)该说试图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关系,这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如果内国冲突法规则规定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就不是放弃主权,它们之间并不对立。(2)该说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而没有取得建设性的成就。只能说是一种适用外国法的方法。

二、结果选择说(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

戴维·卡弗斯(David Cavers,1902—?)早年曾从事律师工作,并先后在哈佛等地大学法学院任教,1969年以后为哈佛大学名誉教授。1933年卡弗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一文,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

1、代表作《法律选择问题评论》1933;《法律选择程序》1965

2、内容

(1)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2)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

3、意义

(1)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使人们能够辨别虚假冲突。

(2)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4、缺陷

(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the 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1、产生背景

创始人便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教授。柯里的理论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臆造,而是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

2、主要内容

柯里的学说较之卡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3、评价

意义:该说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分析法律背后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已被美国部分司法判例所接受。

缺陷:全部抛弃传统的冲突原则,过分强调法院地法的作用,势必造成对国际私法的全面否定。

四、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私法教授威利斯·里斯(Willis Reese)所倡导的关于法律选择问题的一种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种国际私法理论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判决中开始逐步出现重力中心或最强联系的概念。

第三节国际私法统一化问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一)国际私法会议的性质和组织机构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1951年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组织结构上包括以下机构;

1、大会(Plenary Sessions)

2、指导机构(Directing Organs)

3、秘书处(Secretariat)

(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方式及其成就

为实现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海牙会议主要通过磋商,起草涉及国际私法各领域的多边条约或公约。具体做法是,先由秘书处就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研究报告,交由政府专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制定出初步的公约草案,最后再由海牙会议大会讨论和通过。

为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统一国际私法活动,加速统一化进程,最近几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除了进一步加强国际立法外,还将它的活动范围扩展到一些新的领域。与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进行多方位的合作,还与世界著名的科研机构或组织一起举办各种研讨会、讲座,宣传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重要性,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思考题

1.国际私法上著名的“胡伯三原则”指的是什么?

2.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 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何影响?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要点提示: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与住所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制度的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一般以对等为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

2、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只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

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与安全、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人身权和其他一些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的国民待遇外,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的适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是一个国家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和将来给予现时和将来任何第三国同样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下的定义,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通常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确定。一般的适用范围包括:(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判决和裁决的的义务。

最惠国待遇有以下特点:(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在缔约最惠国条款时,一般都规定一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情形。总结起来,这些例外一般包括:(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现欧洲联盟)成员国间互相享有的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制度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特别的优惠承诺。它不同于国民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总是就具体事项(例如关税、入出境手续)作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往往是泛指的,范围较广。它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最惠国待遇则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第三国为标准才能享受。

(四)不歧视待遇制度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是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我国关于不歧视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双边条约、协定之中。

第二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指引准据法的连结因素和给予外国人待遇的条件之一。

(一)国籍的冲突

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就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双重(多重)国籍或无国籍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国际私法上,它们不仅给自然人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带来许多困难。因此,解决国籍的冲突非常必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也被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采纳。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的消极冲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以及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概述

所谓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二)住所的冲突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正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冲突的表现有两种:第一,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第二,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也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一个国籍”的原则,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对我国法院而言,不存在中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对于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概况起来有以下几种: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

二、法人的住所

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1.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该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是该法人实现其经营目的之所在,所以法人的住所应是法人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

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种方法有利于判明法人的主体身份,明确易行。其缺点是仅标明外国法人国籍的判定方法,不够全面。

关于法人的住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又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对于法人住所的确

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合适的,因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心,体现了法人的最大利益。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对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前者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只能依有关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定;后者涉及内国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即内国是否也在法律上承认其法人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所以,国际私法上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律:一个是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另一个是内国的外国人法(它解决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其活动的范围和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外国法人的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各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特别认许制。

2.一般认许制。

3.概括认许制(又称相互认许制)。

思考题

国际上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有哪些做法?

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应是如何解决?

确定法人的国籍与住所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要点提示:

·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条件

·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类型

·准据法的确定中的区际、时际、人际法律问题

·识别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适用自己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或叫基础条件。

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了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理案件的法院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冲突法途径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哪一个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利用冲突法方法解决法律冲突,虽然是主要方法,但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其间接的调整作用,法律适用的预见性较差,此外其适用还要受到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制约和限制。

(二)统一实体法途径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这些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的实际发生,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是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但其制定和实施却有一定难度。

第二节、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性质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因而,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只起“援引”某一实体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起着间接调整的作用。

3、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其结构特殊,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

1、冲突规范是国际法规范还是国内法规范?

2、冲突规范是程序规范还是实体规范?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冲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这就是冲突规范的性质。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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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 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249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国际条约中采纳了反致制度的是(B) A.华沙公约 B.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和销售公约实体法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特 C.杜摩兰 D.戴西 3、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保护文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最低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C) A.25年 B.30年 C.50年 D.55年 5、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A)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6、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C) A.戚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7、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旗国法或(A)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执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租船人营业地法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D)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9、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是指(C)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10、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C) A.日本 B.泰国 C.英国 D.韩国 1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12、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 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2.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国法常用于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3.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①凡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就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国际上是不确定的,在不同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不同情况下,对它可能有 不同解释。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释是:有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低级下流的作品,诽谤他人的 作品,蔑视法律的作品,等等。在有些国家,也包括蔑视某种宗教的作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整个作 品仍享有版权,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就会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对他的这项特 有权利予以限制。 4.跛脚婚姻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 婚姻。由于跛行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 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这样,势必违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风俗、伦理道德,也使涉外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 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 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 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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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国际私法

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有联系(具有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 2、公法冲突:发生在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公法,同时调整相同的公法关系而在这些公法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私法冲突:发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4、法域: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和适用的范围 5、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6、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7、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事实因素。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8、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准据法指定则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连接点的惯常表述来进行,我们把这种公式法的表述方式称为准据法表示方式,又称之为系属公式。(书)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9、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10、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到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 12、法律规避:又称“诈欺法律”,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13、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130 14、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真题+解析)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 (真题+解析) (课程代码0024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哪一位学者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C ) A.萨维尼 B.斯托雷 C.布鲁歇 D.巴托鲁斯 2.率先采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是( C ) A.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3.下列关于识别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C.识别的依据有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及比较法学说等 D.识别还包括对冲突规范的解释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是一条( C ) A.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 B.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

C.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 D.非歧视待遇制度的规定 5.在中国历史上,下列哪一期间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处于特权时期? ( C ) A.从西汉到明末 B.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 C.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 D.从新中国成立至今 6.巴托鲁斯是以下哪种学说的代表人物? ( D ) A.国际礼让说 B.关系本座说 C.既得权说 D.法则区别说 7.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C ) A.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8.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在确定其本国法时,各国可能的做法不包括( C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C.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优先 D.以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9.就国际私法的立法名称来说,l3本称之为( C ) A.民法施行法 B.冲突法 C.法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0.属于属人连接点的是( A ) A.住所 B.动产所在地 C.婚姻举行地 D.合同履行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婚姻与家庭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国对 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同,国际私法一般区分法律实质要件和法律形式要 件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其 法律适用问题有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是一条古老并仍然流行的原则。它主张,结婚如果符合婚姻举行地的法律,就是有效的,并在任何其他地方都 有效。 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很多国家主张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凡符合当事人属 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 人法不同,有下列不同做法:(1)适用夫的本国法;(2)分别适用双方 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3)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这种做法是指婚姻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 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它避免了单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的不足,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当前,缔结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对于结 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很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但 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有些国家就以婚 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的形式要件。 (三)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 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 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 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 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 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 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 同外国人结婚。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产生的特定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各国国际私法一般区分夫妻人身 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 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代理权等内容。因为 各国政治、经济、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它们对这 些问题的规定多有差异。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主要有: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 (一) 四、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不具有国籍 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1.C、 2。A、3.D、4.C、5.C、6.B、7.B、8.C、9.A、10.D、 五、多项选择题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广义的反致包括()。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全国2001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有答案)

2001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 A、既是国际法,也是国内法 B、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 C、是国际法 D、是国内法 2、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900年《德国民法典》 3、在我国,自西汉到明末,对外国人基本上采取() A、特权制度 B、排外制度 C、平等待遇制度 D、全理待遇制度 4、“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5、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6、自1878年福果案后,法国判例确定了() A、反致制度 B、识别制度 C、公共秩序制度 D、先决问题制度 7、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 A、反致制度 B、识别制度 C、公共秩序制度 D、先决问题制度 8、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 A、我国法律 B、外国人的本国法 C、外国人的住所地法

D、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 9、解放初期,我国对于外国人在华企业国籍的认定,依照() A、复合标准说 B、实际控制说 C、法人住所地说 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 10、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选应适用() A、本人的属人法 B、代理人的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11、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 A、法院地法 B、行为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当事人属人法 12、关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A、物之所在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破产宣告国法 D、意思自治原则 13、《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A、15年 B、25年 C、35年 D、50年 14、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法律是() 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B、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D、1898年的《日本法例》 15、“合同自体法”学说认为,合同首选适用() A、合同缔结地法律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法律 1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 A、双方当事人都是缔约国国民,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 B、双方当事人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 C、双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在缔约国境内缔结 D、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7、国际金融组织和其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协议一般适用() A、该组织的有关规定 B、该成员国的有关法律

国际私法笔记——救急

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上所称 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 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 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 我国虽然早在唐代就有了成文的冲突规范,但后来资本主义经济未能充分发展起来,涉外民事关系很不发达2鸦片战争后我国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权尚不完整,因而尽管有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之颁布,但并无多大实际意思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先后因帝国主义的封锁和闭关锁国思想的影响,涉外民事关系仍得不到发展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本世纪之初,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外经济民事关系不断发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它不包括一般法律 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 准据法的冲突规范4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又分为:(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4)婚姻缔结地法(5)立遗嘱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 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 于1891年和1897 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 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但光有这两个条件还不够,还得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因为彼此均不发生致送关系,亦即不发生相互指 、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4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目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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