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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种类分析

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种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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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种类分析

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种类分析⒈u型结构:过分集权的组织架构

u型结构也称为“一元结构”,是由泰勒首先提出的,是将管理工作按职能划分为若干个部门,各部门只有很小的独立性,权力集中在企业最高决策者手中,其基本框架可概括为下图u型结构:过分集权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是:

①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便于调配人、财、物;

②职责清楚,办事效率高;

③工作井然有序,整个企业有较高的稳定性。

这种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①等级分明,层次过多,决策过程缓慢;

②各职能部门以自我为中心,协调困难;

③下级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有效发挥;

④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严重。

尽管u型结构存在许多缺点,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中多采用了这一形式。

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纵向合并的初期,一般都采用这种结构。但由于管理幅度过大而造成行政管理费用大于市场交易费、事无巨细的过分集中使企业无力顾及长期发展战略决策与控制、

各职能部门为追求各自的目标而偏离总目标等问题出现后,企业集团将寻求新的组织架构。

⒉h型结构:过分分权的组织架构

h型结构也称为“控股公司结构”,是一种或分分权的组织架构。历史上的h型结构企业是由众多的中小型u型结构企业横向合并而成的。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下属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从事的产业一般关联度不大,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中心和投资中心,是与u型集权结构形成鲜明对照的分权结构形式,其基本框架可概括为下图

h型结构:过分分权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是:

①包含u型结构,构成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是u型结构;

②子公司保持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③对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积极意义。

这种结构的缺点是:

①母公司的战略、方针等难以向子公司渗透、贯彻;

②母公司的职能部门并不直接为子公司服务,子公司难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参谋人员;

③各子公司也要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增加了管理成本;

④母公司的投资协调比较困难。

尽管h型结构所存在许多缺点,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过渡

形式。因此,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横向联合而成的集团,在组建初期大多采用了这种结构。

⒊m型结构: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的组织架构

m型结构也称为事业部制或多部门结构,是u型结构和h型结构两种结构的进一步演化。在这一结构中,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通常是半自主的利益中心,按产品、区域和商标等来设立。各分公司通常下设职能部门来协调、管理分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各分公司虽然以利润为中心,但其利润的计算并非完全依赖市场,而只能是在企业统一发展战略的框架内谋求自我发展,其基本架构可以概括为下图

m型结构: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的组织架构

这种结构的优点是:

①各分部虽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却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润分配和投资决策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各分部之间存在着“准市场交易”和“内部转移交易”,体现了层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②高层领导摆脱了日常事务,集中力量用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又与各分部在经营上保持经常的接触;

③既有分散的事业部或分部,又有负责协调、监督、战略性决策的集团公司,从而保证了必要的协调与控制。这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①事业部之间的横向联系差,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影响各成员之间的协调;

②各事业部之间的竞争,会导致人员流动困难和先进管理方

法及生产技术交流。

③权力结构复杂化,机构重叠,中管理人员膨胀,管理费用增加。

尽管m型结构也存在许多缺点,但企业集团却能以充分发挥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实行向前、向后一体化,对供应商和客户先前有可能在市场上完成的交易进行内部化,把越来越多的业务活动置于一个企业之中,从而扩大了生产线的规模和产业组织的范围。因此,这种模式是构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首选形式。

组织结构的四大结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职能结构、层次结构、部门结构、职权结构四个方面。

1、职能结构:是指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比例和关系。其考量维度包括职能交叉(重叠)、职能冗余、职能缺失、职能割裂(或衔接不足)、职能分散、职能分工过细、职能错位、职能弱化等方面。

2、层次结构:是指管理层次的构成及管理者所管理的人数(纵向结构)。其考量维度包括管理人员分管职能的相似性、管理幅度、授权范围、决策复杂性、指导与控制的工作量、下属专业分工的相近性等。

从组织总体型态,各部门一、二级结构进行分析。

3、部门结构:是指各管理部门的构成(横向结构)。其考量维度主要是一些关键部门是否缺失或优化。

4、职权结构:是指各层次、各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关系。主要考量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关系是否对等。

集团公司的特征描述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

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1]

本质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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