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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共4页

“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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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高校而言,“营改增”之后,税负降低,税额相对减少有利学校发展,加快高校科研技术的转化。此次税改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都与高校的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目前各高校正逐步实行“营改增”工作,给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高校涉及的范围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的收入全额作为征税基础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机制最大不同表现在,增值税纳税人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基底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且取得成本费用的当前进项税的抵扣,因此增值税税收机制下的税收负担不但与纳税人收入有关,还取决于纳税人当前的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此次税改涉及到高校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范围。影响比较大的是高校横向科研收入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原来开具技贸发票缴纳5%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税合同,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免税发票改为由国家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二、“营改增”前后高校税负的对比

三、“营改增”后高校应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但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高校既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也可以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给高校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带来筹划的空间。

(一)测算高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税负高低的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高校在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时,采取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来计算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的。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即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此数值称为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

(二)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

高校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高校科研收入比重大于18.93%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使其税负下降。但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营改增”后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使高校财务核算复杂化。高校改革前缴纳营业税,相对而言营业税的核算简单,直接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革后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的核算比营业税较复杂。按规定应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二级账户下可设以下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在业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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