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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令人恐怖的“矿难纪录”

山西吕梁令人恐怖的“矿难纪录”
山西吕梁令人恐怖的“矿难纪录”

山西吕梁:令人恐怖的“矿难纪录”

新华网(2003-03-25 07:39:03)来源:北京青年报

山西吕梁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已经发现了53具尸体,另有22人仍下落不明。有关人士认为,余下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据悉,这是自今年2月份以来吕梁地区发生的第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此前,2月16日吕梁地区离石市街道办事处王文庄煤矿发生的瓦斯燃烧事故,以及2月22日吕梁地区交城县林底乡后火山村五七煤矿发生的断绳跑车事故,分别造成11人和14人死亡。更早些时候,2002年10月23日,吕梁地区中阳县朱家店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的44名矿工全部遇难。2001年11月15日,吕梁地区交城县坡底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3人死亡。

这里只是对山西吕梁地区发生的重大矿难进行的一个简单统计。无论是以今年2月份以来的一个多月为时间单位,还是以2001年11月以来的一年多为时间单位,这样的统计都令人心惊。人们也许还记得,2001年11月14日至22日,短短9天之内,山西省阳泉市、大同市、晋城市等地区连续发生5起煤矿爆炸事故,共造成58人死亡、40人下落不明,创造了一个省内不间断发生重大矿难的“新纪录”。吕梁地区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这几起矿难,不知是否已经将这个“新纪录”再次刷新?

针对这两年各地发生的矿难、塌桥、鞭炮爆炸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学界、法律界以至决策部门都进行了深入反思。比如有分析认为,一些地方的政府看起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放手发展经济、给公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企业创利税和吸纳人员就业的目的下,往往放松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制度、劳资谈判机制的监督,甚至与那些长期违法生产因而事故频仍的企业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公然为企业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生命权的非法行为提供保护,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事实上已经走向了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反面。因此之故,必须大张旗鼓地确立每个个体生命的尊严,无条件地肯定个体生命的至高无上的价值,才能重塑崭新的经济伦理,树立科学而完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观念,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并巩固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山西吕梁“3·22”煤矿爆炸那样的A人间惨剧。

这些分析着眼于长远,抓住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本质矛盾。然而当务之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渎职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故背后涉嫌腐败的“黑手”严加惩处,才能打破一些地方围绕采矿、鞭炮生产等“生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才能真正起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

血的悲剧不能一再重演!让那令人恐怖的“矿难纪录”到此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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