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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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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 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

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5级最新

12 1 总则 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 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和定义 2.0.1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物业共用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 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0.3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0.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0.5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 事件。 3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 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3.0.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 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0.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事项,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 4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测算方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测算方案 一、物业管理费收入测算 为了便于测算,结合商业物业及车位的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以及日后平均年收费率估算,假设××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PM,则 营业收入=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入+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入)=住宅建筑面积×PM×12月×96%+车位数×25元/车位.月×12月×95%+(商业建筑面积×2.3元/㎡.月×12月×70%) =20164.09㎡×PM×12月×96%+96个×25元×12月×95%+1619.7㎡×2.3元×12月×70% =232290.32PM+27360.00+31292.60 =232290.32PM+58652.60 说明:◆%比是指年度收费率;◆商业物业管理费标准已设定2.3元/㎡.月。 二、物业管理成本支出测算

附表1: 工资估算(¥元)

附表2: 行政办公费估算(¥元)

附表3: 设备设施维护费估算(¥元)

备注:以上费用不包括设备设施及房屋的大修费用及能耗费用。 附表4: 环境管理费估算(¥元)

附表5: 公共水电费估算(¥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测算 下述仅测算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 若×××小区物业管理实现收支平衡,则:营业收入—成本支出=0 即:营业收入—(313440.00+营业收入×17.5%)=0 推算出: 营业收入=379927.27元 根据物业管理费收入测算结果,按营业收入的测算公式,则应为: 营业收入=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入+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入)379927.27元=232290.32PM++27360.00+31292.60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 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 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1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何界定? 答:新办法说,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问:政府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指定具体收费价格吗? 答:在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用价格由谁来定呢?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也就是说,从明年起,物业收费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而定。 4问:物业公司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告知业主吗? 答:从明年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问: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答: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问: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注意签订哪些内容? 答: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买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7问:物业公司应该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问: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有质疑,物业公司必须答复吗? 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9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和支出如何计算?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3]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 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3〕002号) 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 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

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其他项目 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中其他属于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也纳入可报范围。

物业管理收费定价方案

[项目LOGO] 【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及收费定价方案 [填写公司全称] 编制 年月日

一、项目物业综合服务内容及标准(业态/根据服务等级填写) 1、(1)(2)(3)(4)(5)(6)(7)(8)(9)常规性服务: 园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园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园区公共环境的清洁、保洁及各周期专项清洁计划的实施;园区公共区域24小时公共秩序的维护; 车辆停放管理; 楼宇装饰装修管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拟定、意见收集及申请代办;物业各类客户资料、运行档案、基础数据的管理; 社区文化活动的定期策划、组织; (10)园区公共绿化区域的日常养护、修剪、除草、施肥、消杀等。 2、“金钥匙管家”增值服务(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内的配套服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以上别墅/高层/商业常规服务及常规增值服务共计****项。

3、“金钥匙管家”尊尚(有偿)服务(需另外收取服务费用,含包月及临时委托): (1) (2) (3) (4) (1)) (1) (2) (3) (9) (10 ) (11 ) (12 )

二、项目物业综合服务标准(根据国标和当地标准填写)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及时率达到95%以上;(2) 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及管理的到位率达到100%。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监测到位率达到100%;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时率达到95%以上;(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管理的到位率达到100%。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1)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按政府环卫验收标准执行,公共区域垃圾可见率控制在2%以下; (2)园区各类垃圾按每日三次的标准安排回收,并达到日产日清的标准; (3)各类公共管网每季度安排清疏一次,确保管网通畅。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由专业队伍按市政绿化管护验收标准执行; (2)公共绿化的养护保有率控制在90%以上,苗木更新率控制在10%以下(不包含时花部分)。 5、车辆停放管理 (1)确保车辆停放秩序良好,无乱停乱放情况出现; (2)不间断检查车辆停放情况,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及物品进出管理制度,人员车辆凭IC卡进出,物品凭放行管制审批凭条进出; (2)每季度安排各类安管设施、设备检测,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严格执行政府及项目就装修管理所制定的各类监管制度; (2)及时纠正各类不符合物业安全使用规定的违章作业; (3)为各物业装修工程提供指导意见。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 榕价房〔2010〕17号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附件2: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计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操作人数人项目内涵:平均操作时间小时分 成本测算 一、业务费二、劳务费 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每次应摊费用名称单价(每天每人)金额每次应摊费用 1、医卫材料消耗(按零售价计)1、基本工资 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小计 三、医疗仪器等使用费 1、折旧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原值提取比例每次应摊费用 2、煤、水、电、油消耗 2、仪器大修理2% 3、医疗杂支3、房屋折旧 3.3% 4、房屋大修理2% 5、家具折旧7% 4、其他小计 四、间接费用 间接费(按一至三项总金额的10%— 15%计算) 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 小计不含工资成本合计(成本合计减去劳务费中的基本工资) 2 、医疗仪器等使用费每次应摊费用的计算举例:仪器折旧每次应摊费用=仪器原值X应提取比例/ (264天X 6小时)X平均操作时间(小时)。 3 、医疗仪器等折旧提取比例:房屋按年折旧 3.3%提取,一般仪器按10%提取,电子仪器按20%提取,家具按7%提取,被衣服类按50%提取,床垫、毯子按12%提取。 4 、房屋、仪器大修理等均按每年2 %提取。 5 、业务费可按实际消耗分摊,也可按下式计算:每次应摊费用=消耗数量X平均单价/使用次数。 6 、间接费用指行政、后勤部门的公务、业务及固定资产维修应摊入的费用。成本一至三项总额在50元(含)以下的加15%间接费;在50元以上的加10%间接费。

7 、表中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财务主管: 物价员: 经办人: 医疗机构负责 人:

物业公司服务定价测算标准概

物业公司服务定价测算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建业物业总公司服务定价及成本费用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国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物业服务,是指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物业经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规范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一)人员费用。包括经管及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 服务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经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 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 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支出的更新、改造费用。 (三)绿化养护费用。是指经管、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 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四)清洁卫生费用。指保持物业经管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 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五)秩序维护费用。是指维护物业经管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 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 设备。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经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 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公司为维护经管区域正常的物业经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 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主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1-5级对比表)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内容管理处 设置 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 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 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 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 公家具、电话等)。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 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 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 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 用品。 管理人 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 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 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 岗。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 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 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 挂牌上岗。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 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 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 岗,仪表整洁。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 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 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仪表整洁规范。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 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 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 员。 服务时 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 点进行业务接待。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 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 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 待。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 待,并提供服务。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 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 接待,并提供服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各等级参考标准 (一)一级A等: 1、住宅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有专业人员养护,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使用高档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小区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或示意图),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道路平

整,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保持安全,以人为本。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电梯厅、楼梯间至少每日2扫1拖(拖洗)1擦(扶手),楼内大堂洁净,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房屋共用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已按规定开展该项工作)。 9、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乐于助人。 10、环境、设施、服务等方面业主评价较高。 一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二级A等的为一级B等。 (二)二级A等: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使用高档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

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方案(12.24)

盐城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价方案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调研论证,结合成本监审、市场现实、周边标准等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提出如下调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不断,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民生幸福。房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确认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和物价部门在备案中确认的标准存在“两张皮”现象。省里的文件规定电梯、二次供水、公共照明等能耗费用属于代收代缴费用,必须单独立账、按实分摊、及时公示。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房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已将能耗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捆在一起,并以合同形式明确。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时就遇到很大麻烦和尴尬,不得不被动地、人为地将招投标合同中打包的收费标准进行拆分。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政策解释答复还是在价格督查工作中,都遇到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很难让各方都理解、都满意。 在调研中发现,价格部门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费公示时,物业企业几乎一致认为盐城市区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压得过低,跟不上物价、劳动力成本等涨幅,不够实际支出,企业只得用能耗分摊部分多出来的费用抵充公共物业服务费的不足,所以无法按实分摊能耗费用。省里规定的“能耗费用按实分摊、如实公示”政策根本无法落地,成了价格部门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中最棘手的难题。

二、定价依据 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

物业服务定价

物业服务定价 8.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C级) 注:根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7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监审”相关内容。包括第8、9、10、11要点。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 (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实施监督和审核的行为。 9.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构成(A级) (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构成,就是说以下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比原大纲更细化,增加了第8项“管理费分摊”)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 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 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共10项)。 其中: (1)、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 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3)、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 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4)、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 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5)、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 1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定稿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五城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2。 五城区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并报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区(市)县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报市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六、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区划,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七、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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