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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170101施行的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针对减刑部分,第1条到第22条)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何西文

法律新规层出不穷,法律人学无止境。唯有不断汲取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熟知新律新规,才能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7年规定》)对假释、减刑进行了新规定。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事关其羁押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刑法第78--86条分别对减刑、假释进行了规定。《17年规定》最后一条提到“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涉及到之前有哪些规定以及之前的哪些具体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关于之前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2年规定》),故笔者通过对两者间的比较学习,以思维导图以及表格版的形式对减刑部分予以整理、归纳,以便快速掌握。

为了思维导图和表格表述方便,规定以下简称。

A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B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C1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C2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

D 型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 18周岁,且所犯罪行 不属于B 型的罪犯。

E 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并 且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

一、第1条到第5条思维导图版(清晰图片在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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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个表格,一个是起始时间表、一个是减刑幅度表、一个 是

减刑间隔时间表。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 时

间的限制适用于第6条到22条多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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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汇总和思维导图

第九单元知识点汇总和思维导图【一轮复习】 一、溶液的形成 1、溶液概念:一种或几种物质分散到另一种物质里形成的均一的、稳定的混合物,叫做溶液 溶液的基本特征:均一性、稳定性 注意: a、溶液不一定无色,如CuSO4溶液为蓝色 FeSO4溶液为浅绿色 Fe2(SO4)3溶液为黄色 b、溶质可以是固体、液体或气体;水是最常用的溶剂 c、溶液的质量 = 溶质的质量 + 溶剂的质量溶液的体积≠溶质的体积 + 溶剂的体积 d、溶液的名称:溶质的溶剂溶液(如:碘酒——碘的酒精溶液) 2、溶质和溶剂的判断 3、饱和溶液、不饱和溶液 ⑴概念:(略); ⑵注意:①条件:“在一定量溶剂里”“在一定温度下”;②甲物质的饱和溶液不是乙物质的饱和溶液,故甲物质的甲物质的饱和溶液还可以溶解乙物质。 ⑶判断方法:继续加入该溶质,看能否溶解; ⑷饱和溶液和不饱和溶液之间的转化 注:①Ca(OH)2和气体等除外,它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降低;②最可靠的方法是:加溶质、蒸发溶剂 ⑸浓、稀溶液与饱和不饱和溶液之间的关系 ①饱和溶液不一定是浓溶液; ②不饱和溶液不一定是稀溶液,如饱和的石灰水溶液就是稀溶液; ③在一定温度时,同一种溶质的饱和溶液要比它的不饱和溶液浓; ⑹溶解时放热、吸热现象 a.溶解吸热:如NH4NO3溶解; b.溶解放热:如NaOH溶解、浓H2SO4溶解; c.溶解没有明显热现象:如NaCl 二、溶解度 1、固体的溶解度定义:在一定温度下,某固态物质在100g溶剂里达到饱和状态时所溶解的质量

四要素:①条件:一定温度②标准:100g溶剂③状态:达到饱和④质量:溶解度的单位:克 (1)溶解度的含义:如20℃时NaCl的溶液度为36g含义: a.在20℃时,在100克水中最多能溶解36克NaCl。 b.或在20℃时,NaCl在100克水中达到饱和状态时所溶解的质量为36克。(2)影响固体溶解度的因素:①溶质、溶剂的性质(种类)②温度 a大多数固体物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升高;如KNO3 b少数固体物质的溶解度受温度的影响很小;如NaCl c极少数物质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降低。如Ca(OH)2 (3)溶解度曲线 例: (a)t3℃时A的溶解度为 80g ; (b)P点的的含义在该温度时,A和C的溶解度相同; (c)N点为 t3℃时A的不饱和溶液,可通过加入A物质、降温、蒸发溶剂的方法使它变为饱和; (d)t1℃时A、B、C、溶解度由大到小的顺序C>B>A; (e)从A溶液中获取A晶体可用降温结晶的方法获取晶体; (f)从B的溶液中获取晶体,适宜采用蒸发结晶的方法获取晶体; (g)t2℃时A、B、C的饱和溶液各W克,降温到t1℃会析出晶体的有A和B 无晶体析出的有 C ,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由小到大依次为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法规类别】减刑假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6]2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3号)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170101施行的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针对减刑部分,第1条到第22条)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何西文 法律新规层出不穷,法律人学无止境。唯有不断汲取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熟知新律新规,才能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7年规定》)对假释、减刑进行了新规定。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事关其羁押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刑法第78--86条分别对减刑、假释进行了规定。《17年规定》最后一条提到“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涉及到之前有哪些规定以及之前的哪些具体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关于之前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2年规定》),故笔者通过对两者间的比较学习,以思维导图以及表格版的形式对减刑部分予以整理、归纳,以便快速掌握。 为了思维导图和表格表述方便,规定以下简称。 A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B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C1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C2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 D 型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 18周岁,且所犯罪行 不属于B 型的罪犯。 E 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并 且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 一、第1条到第5条思维导图版(清晰图片在附件中) *MUHk?:Ki:1".MI *U-4LLMH"a4HIR H UVIElHft R-HVUVM4PAIM1 .■4iWHl -aM!feM*BY l -H-M4filinlUl. iiHbir ■也 VAfiSXE. E4KDMI. HEWl* * £ WAJU OMW JFTAHLUUlafia ■ imAUKHOH MHdMaxfVAK Ml UM =” am ?建: ■ . n E -i-nMfc£Ani. >.H 事?■邮勺■■ EJ 二、第6条到第21条表格版 主要有三个表格,一个是起始时间表、一个是减刑幅度表、一个 是 减刑间隔时间表。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 时 间的限制适用于第6条到22条多有条文 T L-flfli 【■?? HE'" KiMtt± ? ? D

语文】知识点思维导图

部编版四年级语文上册6《蝙蝠和雷达》知识导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课文知识点 一、多音字 蒙mēng(蒙蒙亮)méng(蒙蒙细雨)měng(蒙古族) 二、理解词语 清朗:凉爽晴朗。本课指夜空晴朗。 隆隆:拟声词,形容剧烈震动的声音。本课指飞机飞行的声音。 启示:启发提示,使人有所感悟。本课指蝙蝠的行为启发人们研制出雷达。 敏锐:(感觉)灵敏;(眼光)尖锐。本课指人们怀疑蝙蝠的眼睛灵敏。 揭开:揭露。本课指科学家揭露了蝙蝠夜间飞行的秘密。 障碍:阻挡前进的东西。本课指阻挡超声波向前的东西。 超声波:超过人能听到的最高频(20000赫)的声波。近似做直线传播,在固体和液体内衰减较小,能量容易集中,能够产生许多特殊效应。广泛应用在各技术部门。荧光屏:涂有荧光物质的屏,X射线、紫外线等照在荧光屏上能发出可见光,有的还可以变为图像。本课指雷达接收无线电波的屏。 横七竖八:有的横,有的竖,杂乱无章。形容纵横杂乱。本课指屋子里拉的绳子多而杂乱。 三、课文结构 第一部分(第1-2自然段)写飞机能安全夜航是因为人们从蝙蝠身上得到了启示。第二部分(第3-7自然段)写经过反复试验和研究,科学家终于揭开了蝙蝠夜里飞行的秘密。 第三部分(第8自然段)写科学家从蝙蝠身上得到启示,给飞机装上了夜间探路的雷达。 四、问题归纳 1.说一说课文主要讲了什么事? 课文主要讲了科学家经过反复试验,揭开了蝙蝠在夜里安全飞行的奥秘,并从中受到启发,发明了雷达安装在飞机上,保证飞机在夜里安全飞行的过程。 2.科学家是怎样从蝙蝠身上得到启示,发明雷达的? 科学家从蝙蝠在黑夜飞行能巧妙避开障碍物这一现象开始思考,经过反复试验,发现蝙蝠是利用超声波用嘴巴和耳朵配合起来探路的,最后根据这一原理发明了雷达。 3.难道它的眼睛特别敏锐,能在漆黑的夜里看清楚所有的东西吗?此处问句起什么作用? 由蝙蝠夜间飞行,联想到“它的眼睛特别敏锐”,进而产生“能在漆黑的夜里看清楚所有的东西吗”的疑问,引出下文科学家对蝙蝠进行的试验。 4.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一百多年前,科学家做了一次试验。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 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字第号罪犯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族,原户籍所在地______,因____________罪经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处________________,附加__________________,刑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该犯在近期确有_______________表现,具体事实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办理减刑,假释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资讯,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学习啦。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

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用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 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docsj.com/doc/0010102008.html,/jinhua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北减字第237号 罪犯赵国超,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滑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于2011年6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累计表扬7次,2016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一般;2017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国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长方体和正方体知识梳理思维导图

100 叫 做它的表面积。 长 方体或正方体 个面的总 面 积 , 100 形体 相同点 不同点 棱长和 C 关系 长 方 体 面 棱 顶点 面的形状 棱长 面 C 长方体 =(长+宽+高)×4 C 长方体 =4(a+b+h ) 逆运算:(方程法)设长X (X+宽+高)×4 = C 长 X+宽+高 =棱长和÷4 (算术法) 长=棱长和÷4-长-高 正方体是长宽高都相等的特殊长方体。 6个 12 条 8 个 有6个面,都是长方形。(有时,最多有2个相对的面是正方形,其余4个面是完全相同的长方形) 有3组棱(长、宽、高)每组4条。相对的4条棱相等。最多8条棱长度相等。 相对的2个面 完全相同。 (上 下) (前 后) (左 右) 正 方 体 6个 12条 8 个 6个面都是 正方形。 12条棱长 度都相等。 6个面完全 相同。 C 正 = 棱长×12 C 正 = a ×12= 12a 逆运算: 棱长和÷ 12 = 棱长 正方体的棱长扩大n 倍,其棱长和也扩大n 倍;表面积扩大n 2倍;体积扩大n 3倍。 长方体的长、宽、高同时扩大n 倍,其棱长和也扩大n 倍;表面积扩大n 2倍;体积扩大n 3倍。 形 体 S 表面积(6个面) V 体积(容积) 计算公式 单位 定义 计算公式 常用单位 定义 长 方 体 S 表=(长×宽+ 长×高+ 宽×高)×2 S 表 =(ab + ah + bh )×2 S 表=长×宽×2 + 长×高×2 +宽×高×2 (上和下)(前和后) (左和右) S 表 = 2ab + 2ah +2bh 逆运算: (长×宽+长×高+宽×高)×2=表面 积x ×宽+x ×高+宽×高 =表面积 ÷2 每相邻两个常用面积单位间 进率为 100 平方米 m 2 平方分米 dm 2 平方厘米 cm 2 V 长 = 长×宽×高 =abh V 长= 底面积×高 =Sh 或V 长=横截面积×长=Sa 逆运算:① 设长X X ×宽×高 =长方体体积 ②长方体体积÷宽÷高=长 ③长方体体积÷底面积=高 体积单位,每相邻两个单位间 进率为1000 立方米m 3 立方分米 (升) 1dm 3 =1L 立方厘米(毫 升) 1cm 3 =1mL 体积 容积 (箱子、油桶、仓库、水池等)容器所能容纳物体的体 积,通常叫做他们的容积。(从里面量长、宽、高。) 正 方 体 S 正= 棱长×棱长×6 S 正=任意一个面的面积×6 = a ×a ×6 =6a 2 逆运算: 一个面的面积= 表面积 ÷ 6 V 正 = 棱长×棱长×棱长 V 正 =a ×a ×a =a 3 m 2 100 dm 2 100 cm 2 m 3 1000 dm 3 cm 3 进率: L 1000 mL 解决思路 题型 物 体所占空间的大小叫做物体的体 积。 (从外面量长、宽、高。) 6

2019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_条据书信

2019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以下是橙子为您整理的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 20xx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1 / 3

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2 / 3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doc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办理减刑,假释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资讯,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

提请减刑建议书

×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监减字第×号 罪犯陈×,男,现年26岁,汉族,××省××县人,因强奸罪、抢劫罪,经××县人民 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字第×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 政治权利3年,于××××年1月3日送××省××监狱执行刑罚。 任务,为了按时向用户交货,该犯不顾炎热与蚊子可咬,每天坚持操作12个小时以上, 结果比原计划提前7天完成了生产任务,在××××年的双曾双节活动中,该犯不怕麻烦, 以旧换新,全年共利用废旧砂轮451块,为车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做了努力,该 犯在××××年和××××年度,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和积极分子。双百分考核名列车间第 二。 综上所述,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伏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 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觉维护监规,却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刑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 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监狱(公章) ××××年××月××日篇二:xx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自公监管减字(2011)01号 罪犯xx,男,出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xx人,因犯故意伤害罪,xx人民法院 于2010年4月21日以(2010)x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 2010年5月7日留xx看守所服刑执行刑罚。现已执行1年,满刑日期为:2013年3月9日, 现有余刑1年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方面: 该犯通过管教干部的教育、帮助,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恶果, 被判刑是罪有应得,认罪服法,决心在改造中以实际行动向国家和人民赎罪。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 该罪犯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遵守好各项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 管秩序,听从管理,服从安排,接受教育改造,投改以来无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 该罪犯认真积极参加监所组织的“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时事政策、看守所 的规章制度,学习三个代表理论, 学习十七大精神,写出心得体会文章,努力改造其世界观和人生观,按时向组织汇报思 想改造情况。 四、积极配合管教民警做好重点人员架控工作和监室的稳定工作: 该罪犯留所服刑以来,一直担任a5监室的安全耳目,监控、监护死刑犯xxx。积极带头 维护好监室的管理秩序,随时向管理汇报重点在押人员的思想状态,制止、劝阻毕风荣违规 3次,并成功制止、劝阻、报告在押人员xx企图自杀的情况,确保了监室安全稳定,协助管 教民警维护了监室的安全稳定。积极带头搞好监室卫生及物品规范,投改以来所在监室月月 被考评为模范监室或合格监室,该犯属改造积极分子,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圆满的完 成了组织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 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 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模板】

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N09号罪犯李付运,男,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02日经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5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刑二终字第002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7月12日起至2020年07月11日止。于2016年01月2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8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8次(记功折抵为表扬)。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5/5。该犯属末次减刑,改造评估质量等级为: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付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月日附:罪犯李付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020年监狱减刑最新规定最多减几年

2020年监狱减刑最新规定最多减几年 罪犯虽然犯罪了被判刑了,但是在监狱里面也是有机会能够减刑假释,关键是看他们能否积极的应对减刑假释。在2017年监狱减刑的最新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最多可以减几年。以下2017年监狱减刑最新规定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最新减刑标准规定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 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 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 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 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 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7号 【修改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修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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