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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再思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再思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再思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摘要:在几十年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即从“老批判理论”到“新批判理论”再到“后批判理论”。就它们与马克思主义关系而言,第一期发展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的“跨学科唯物主义”和启蒙辩证法为代表,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渐行渐远”;第二期发展以哈贝马斯的历史唯物主义重建为代表,被重建后的历史唯物主义已经“面目全非”;第三期发展以霍耐特对早期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重新诠释为代表,被重新诠释后的马克思已经成为“另一个马克思”。因而,从总体上看,法兰克福学派三代批判理论家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是:从欣赏、信奉到怀疑、批判,再到超越、重建。

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三期发展;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

作者简介:王凤才,男,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兰克福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从事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当代德国马克思主义、政治伦理学等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项目编号:14JJD720007;国家留学基金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

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1-0017-12

按照通常理解,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影响最大的流派,因而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也就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而西方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就理所当然地属于马克思主义。情况果真如此吗?实际上,法兰克福学派并非铁板一块,批判理论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存在着众多差异、矛盾甚至对立。那么,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批判理论家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如何?本文试图

结合着批判理论家的论述重新思考这些问题。

(一)批判理论:将马克斯?韦伯的洞见整合进被修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

维尔默指出,当马克思阐发资本主义社会理论时,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关于未来解放社会的观念,即不存在人对人剥削和统治的未来社会观念,在当时的工人和知识分子中已经流传开来了。不过,马克思认识到,将理想的乌托邦与恶劣的社会现实对立起来是无益的;同时他认为,黑格尔将社会现实当作理性的显现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马克思比黑格尔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资本主义的灾难性、非人道性和异化方面。“对马克思而言,黑格尔关于现代国家是理性

最高显现的辩护,只是对这个问题的意识形态表达;黑格尔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只是思想中的和解,事实上必定仍然要实践地解决的。”[1](P62-63)1马克思阐发的资本主义社会理论旨在表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交换关系普遍化、生产力无节制发展、经济危机不断加剧、革命无产阶级产生,在内部种下了自身否定的种子。

马克思断言,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导致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辩证否定的必然结果。对马克思来说,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因而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意味着所有人不受妨碍地发展,唯一的限制来自于社会与自然之间持续新陈代谢的必要性。不过,就社会交往与共同意志形成来说,马克思并未形成“自由人联合体”范畴;毋宁说,就现代自由制度这个黑格尔问题而言,马克思强有力地批判了黑格尔的解决办法之后,又通过自己的理论策略埋葬了而不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一代又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追随马克思的这个立场。维尔默说,马克思关于无阶级社会观念的阐述中存在着空白,这与他对资本主义分析中的缺陷之间有着内在关联。也就是说,历史本身的发展以及对工业社会面临的问题不断增长的意识,已经使得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变得越来越不可靠――即使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也是如此。

维尔默认为,马克斯?韦伯仍然是启蒙传统继承人。但

在韦伯那里,“合理性”(Rationalit?t)概念十分模糊:一是指与经济效率、行政管理相联系的目的合理性;二是指与法律普遍形式化、组织科层化相联系的形式合理性;三是指与本真性相联系的规范话语合理性。在韦伯这里,“现代化=合理化=解放+物化”这个悖论是根本无法解决的。因为在他那里,合理性概念、“合理化”(Rationalisierung)范畴既是分析现代社会结构和起源的描述性范畴,又具有不可还原的规范性内涵。维尔默指出,韦伯关于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区分、职业伦理概念的提出以及对终极价值选择的准存在主义理解,都直接影响着其理论范畴的形成方式。“但对M.韦伯来说,合理性与启蒙之间,或者说,形式合理性概念与(象征着本真生活方式的)规范合理性概念之间,依然存在着内在关联。正是基于这个理由,我们才能谈论M.韦伯的‘合理化悖论’。……M.韦伯的现代合理化理论中蕴含着一种深刻的悲观主义历史哲学。”[1](P71)

对于韦伯无法解决的“合理化悖论”,传统批判理论家,尤其是霍克海默、阿多尔诺试图借助于启蒙辩证法来解决。这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试图将韦伯的某些洞见整合进被

修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譬如,他们从韦伯那里借用了进步的否定辩证法,同时批判韦伯的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概念。正如维尔默所说,与马克思不同,他们赞同韦伯的这个观点,即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并不指向无

阶级社会,而是指向工具理性的/行政管理合理性的封闭系统。当然,他们与韦伯也有不同,由于(这时)他们还坚持马克思关于解放的、合理组织的无阶级社会观点,所以必须重新思考进步辩证法与革命变革观点之间的分离问题。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认为,合理化的根源在于,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和概念思维的同一性。他们断定,在被启蒙了的世界中,不再存在合理性概念的一席之地。可见,在这一点上,他们是赞同韦伯的,但给出的解释不同:并非合理性概念不可靠,而是现代世界的虚假合理化使得合理性概念显得像纯粹幻觉。在现代世界中,畸形的合理化不仅表现在现代社会的合理化、科层化中,而且表现在科学的客观化、资本主义交换原则的普遍化中,并最终表现在使合理性概念、解放概念逐渐物化中。维尔默指出,霍克海默、阿多尔诺与韦伯具有讽刺意味的一致性:他们都把适合于支配和自我保护的概念思维视为现代合理性滥用的最终根源,甚至不相信在理性思维领域中可以保持正当合理性概念的活力。然而,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针对韦伯而坚持的客观理性概念本身1,并不必然导致这种悲观主义结论:整个人类历史是令人绝望的、不断走向堕落的历史――用W.本雅明的话说,是“一堆升天的碎片”;相反,“正是由于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在‘合理化悖论’重构中阐述这个概念的方式,以及他们将M.韦伯的观点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的尝试,最终

使他们的立场成为对M.韦伯主张的一种软弱无力的抗议:没有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保障,‘客观理性’概念就没有稳定的地位”[1](P74-75)。(二)批判理论: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从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到20世纪60年代学生运动期间,对有关思想史、文化史的讨论来说,“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意义”也许是最令人感兴趣的题目。在这里,不仅要研究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对学生运动的自我理解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德国重生的意义,而且要研究阿多尔诺对这场讨论以及对战后德国(音乐的、文学的、艺术的)先锋派的意义。维尔默说,用“介入”一词来刻画阿多尔诺的作用,也许是个不坏的选择。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音乐讨论中,以及在A.克鲁格的电影或B.施特劳斯2的文学作品中,都有“介入”的痕迹。阿多尔诺,“这个被纳粹驱逐过的知识分子的所有努力,似乎都指向拯救德国人的文化认同……他以这种方式为常常辩护性使用的‘另外的德国’概念赋予合法意义做出了比其他人更多的贡献”[2](P225)。不过,对阿多尔诺进行批判的保守主义者,直到今天都不理解这一点。因而,“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意义”就意味着:在今天,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批判理论?对这个问题,根本不能离开历史而只能从历史事实出发来回答。

20世纪30年代初,早期社会研究所成员就试图阐发一

种马克思主义取向的“跨学科的”(interdisziplin?re)社会理论。维尔默说,尽管霍克海默等人并非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但他们都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取向,而且寄希望于无产阶级革命,即使他们对俄国革命不抱有任何幻想。[3]

(P138)所以,这个时期社会研究所的理论取向还能被理解为,从黑格尔、马克思至早期卢卡奇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继续。然而,由于德国工人运动的失败体验,以及法西斯主义与斯大林主义的恐怖统治体验,迫使这些批判理论家尝试新的理论定位,而最重要的文献就是《启蒙辩证法》。《启蒙辩证法》试图将“反启蒙的文明批判”(antiaufkl?rerische Zivilisationskritik)整合进马克思主义取向的启蒙理论中。因而,“人们能这样来描述它,以至于霍克海默、阿多尔诺试图将启蒙批判传统重新服务于批判的社会理论,即服务于激进的启蒙,就像青年黑格尔已经尝试过的那样。这个绝对值得尊敬的启蒙批判传统,植根于青年黑格尔、德国浪漫派直至尼采,即使在青年马克思那里也还有影响”[3](P138-139)。

维尔默认为,早期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就是包含着集体生活过程和谐统一图景(自由、正义、真理与幸福和解)的合理性概念,他们用这种理性观来分析当代社会,并得出了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在发达工业社会条件下,满足合理要求是可能的;二是现代工业社会发展逻辑,导致了工具理性的封闭系统、物化系统、压抑系统。在霍克海默、阿多尔诺视

域里,文明过程是一个启蒙过程,而自由、幸福、解放不过是这一过程的结果而已。“和解”(Vers?hnung)只能被理解为人对自然的自我分裂的扬弃;只有通过劳动、牺牲、“断念/放弃”(Entsagung)历史中的人类自我建构过程,才能达到这种和解。启蒙过程只有在自身媒介,即支配自然的精神中才能自我超越和自我完成。启蒙对自身的启蒙,只有在概念媒介中才是可能的;但这也意味着,在概念思维中,语言不仅是物化媒介,而且秘密地赋予其乌托邦视角、和解视角。不过,对霍克海默、阿多尔诺来说,更为真实的感受是:随着自由程度可能的提高,野蛮的威胁也无限地加大。这就是那个旧式的口号,即“社会主义还是野蛮”的批判理论版本。当然,他们并不是非理性主义者;毋宁说,他们详尽阐述的合理性概念,清楚地反映出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即他们很好地坚守着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又是黑格尔主义的立场。

在这个语境中,阿多尔诺的哲学背景与知识分子经历就具有决定性意义:“尽管在某些方面,《启蒙辩证法》意味着与法兰克福学派社会理论取向决裂,但并未与早期阿多尔诺哲学路向真正决裂。”[3](P139)随着以货币为普遍交换媒介的经济系统、以“合法律性”(Legalit?t)与“道德性”(Moralit?t)分离为基础的法律合理化,以及与物质再生产过程相分离的自主艺术的出现,现代合法性的解放潜能就只

能存在于先锋艺术中,因为它拒绝被同化到社会合理化的意识形态功能中。“马克思与批判理论家都试图根据解放社会的规范基础来分析现代社会,但他们都没有成功地在现代社会分析与理论乌托邦视域之间建立起合理联系。这样,他们就都接受了……这样的概念区分框架:它最终只允许在对工具理性非批判地肯定(马克思)与彻底地否定(批判理论)之间做出选择。”[1](P79)

因而,晚期阿多尔诺就得出了悲观主义结论:艺术作品,尤其是本真性的先锋艺术,就成为合理化世界中理性的最后残余。对阿多尔诺来说,艺术的两种功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要素组合,艺术作品揭示了现实的不合理性与虚假性;通过审美综合,艺术作品预示了一种和解的秩序。这样,艺术作品就成为非物化认知的媒介,同时也是将部分非强制地整合到整体中的典范。这种整合是一种审美综合、非强制的社会综合,而审美合理性则成为合理性唯一可能的选择模式。这就出现了一种独特的历史辩证法。在这里,阿多尔诺所信奉的马克思,是相信发达技术解放潜能的马克思。因为在阿多尔诺看来,工具理性的充分发展,不会堕落成古代的恐惧或传统科学的压抑与调和的前提条件。当然,在封闭的工具理性世界中,文明的解放潜能被遮蔽了:只有通过社会变革才能释放出来。对于这种变革,阿多尔诺只能根据工具理性被扬弃为审美合理性来理解。维尔默认为,即使人们承

认阿多尔诺关于审美综合包含着幸福承诺的观点,也很难把它理解为(能平等地相互承认他者个性的)个体之间的对话关系模式。

事实上,阿多尔诺的困扰在于,对“同一性强制”(Identit?tszwang)的克服。“如果人们想把阿多尔诺的洞见真正从和解哲学的外壳中解放出来,那就必须把合理性概念从这一困扰的视角下移出来。在这个视角下,那些错误普遍性就消解在阿多尔诺哲学中。这样就十分清楚了:那个工具理性统一性并没有控诉阿多尔诺对和解的希望。然后,我们似乎应该站在更好的立场上,将非强制的统一概念也返回到合理性概念本身。也许应当再次对阿多尔诺的和解概念‘去神秘化’(entmythologisieren),并带进理性概念本身中。”[3](P164)这也许不是通过审美合理性克服工具理性概念,而是不同话语及其特殊的合理性相互开放的观念:一个在多元合理性相互作用中得到扬弃的理性――当然,这是维尔默对阿多尔诺“和解”概念、“审美合理性”概念的阐发和进一步引申。(三)批判理论最终不属于马克思主义传统

维尔默指出,奥斯维辛之后,霍克海默、阿多尔诺想要做的事情是,不仅要将社会研究所的活动重新纳入法兰克福学派,而且也比较无偏见地转向德国公众与大学生。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对法西斯主义的批判性反思。在他们的视域

里,法西斯主义首先意味着,它潜存于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可能性;其次是指德国特有的歧途。维尔默指出,无论如何评价他们的这种观点,人们都必须承认,对法兰克福学派在后法西斯主义德国的可能性来说,它描述了重要的心理学前提:在返回到否定“德国神话毫无希望”的视角方面,它开辟了与法西斯主义论争的可能。就是说,批判理论作为战后德国唯一有代表性的理论立场,它与未和德国文化传统彻底断裂的法西斯主义彻底断裂。然而,批判理论最终不属于马克思主义传统,而是表现为这样一种立场:从这种立场出发,一方面能分析德国文化传统中反动的、压抑的、敌对的方面;另一方面能使这个传统中颠覆的、启蒙的、普遍的特征更加清晰。不过,非常残酷的事实是,“不仅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的解构的、批判的作用,而且首先是解放的作用,最终也没有从这个特有的星座中得到阐释”[2](P227)。维尔默认为,主要是阿多尔诺,清除了战后过度发达生产的废墟,从而使被埋没了的德国文化重新清晰起来。作为现代文明的城市人,阿多尔诺反对古代浪漫主义的诱惑,并保护现代普遍主义动能,但也不忽视在人道主义形式中支离破碎的痕迹。(一个哲学家很少能既完全属于现代性又属于德国文化传统。)所以,尽管有很好的论据表明,阿多尔诺的批判理论立场向外转移;但在某些情况下,他又返回到早期社会研究所跨学科的合作研究规划中。

诚然,维尔默对批判理论发展线索的勾勒有些简单,而且只是较多地考察了类似于《启蒙辩证法》的立场。不过在他看来,正是这种形式的批判理论,对战后德国的批判思想产生了最大影响。即使晚年马尔库塞试图恢复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论,即客观主义,也非常接近《启蒙辩证法》的立场。因而可以说,《启蒙辩证法》避免了马克思主义的“坏的客观主义”,但通过强调阶级社会与解放社会的历史断裂而非历史连续性,显示出以新的形式告别乌托邦的危险。

二、哈贝马斯与历史唯物主义重建

哈贝马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基本上是从怀疑、批判到超越、重建的过程,这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认识与兴趣》、《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行为理论》等著作中。

(一)马克思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

在《理论与实践:社会哲学文集》中,哈贝马斯力图将哲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并强调从古典政治学说向现代政治科学转变过程中,社会理论必须正确解决理论与实践关系问题。他认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时期――政治学与伦理学联系紧密,政治学即实践哲学,但不是一门严密科学;以社会哲学为代表的近代时期――近代社会哲学成为了一种科学理论,但失去了实践哲学所具有的与经验的紧密联系;以实证

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时期――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变成了一种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由经验科学提供的技术。因此,这三个时期都没有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只有马克思消除了主体与客体辩证关系的唯心主义基础,将精神自我运动理解为人通过社会劳动进行的自我创造,从而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因而,马克思理论作为介于哲学与科学之间的批判理论,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然而,马克思关于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想却被恩格斯开启的马克思主义破坏了。在恩格斯那里,哲学不再与无产阶级解放相联系,而是变成了一种世界观,变成了科学与技术的应用关系。这样,马克思关于主体与客体统一的辩证法就变成了“自然对象的发展动力学”。在这里,哈贝马斯力图将理论与实践、主体与客体、价值与事实统一起来,将马克思主义视为具有实践意义的历史哲学即历史唯物主义,并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承认,这时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理论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确的,对恩格斯及其马克思主义的批评也不无道理。

(二)历史唯物主义是批判的社会理论

在《认识与兴趣》中,哈贝马斯在批判性反思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基础上,试图以康德的先验主义为批判理论确立规范基础;并在肯定历史唯物主义同时批判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

1. 从认识批判视角分析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元批判,论证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是批判的社会理论。哈贝马斯指出,康德通过认识批判第一次使认识论成为独立的哲学领域,但批判哲学的先验性经受不住黑格尔的批判。黑格尔强调认识主体的历史性是正确的,但绝对精神哲学的独断性不是发展了而是取消了认识论;同时,他也无法抵抗实证主义科学观。马克思“追随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但又不接受――妨碍黑格尔认识批判进一步彻底化的――同

一性哲学基本假设”[4](P35)。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这种看法:“类”(Gattung)的历史与科学技术自动转化为控制社会物质生活过程的主体自我意

识联系在一起。在这里,马克思用政治经济学批判取代了观念论的形式逻辑批判,并把社会劳动再生产过程当作是人的内部自然与外部自然的中介,这是马克思对认识论的最大贡献。然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尽管马克思将类活动理解为物质活动与意识形态批判的统一、工具行为与变革实践的统一、劳动与反思的统一,但他的劳动仍然是忽视交往行为的工具行为,结果将人的科学与自然科学混为一谈,并把人的科学拒于门外,从而变成了科学的唯物主义。哈贝马斯强调,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既不应该对古典自然法的本体论要求进

行革新,也不应该承诺有规律的科学描述要求,而应该是批判的社会理论。

2. 从兴趣概念出发,分析认识与兴趣的关系,强调兴趣在认识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哈贝马斯指出,一般说来,“兴趣”(Interesse)就是乐趣,它与某个对象或某个行为存在的观念相关联;兴趣体现着兴趣对象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要

么兴趣产生于需要,要么兴趣产生需要。当然,并非所有兴趣都可以作为认识的基础,都能指导认识。按照康德的理解,兴趣可分为经验兴趣和纯粹兴趣――前者对行为对象感兴趣;后者只对行为本身感兴趣。只有后者才是理性的兴趣,也只有后者才是指导认识的兴趣,才能作为认识的基础,从而作为一切科学认识的基础。兴趣之所以对认识具有指导作用,是因为兴趣本身必然包含着适合于它们的认识范畴。因而,认识与兴趣就处于独特的交织关系中:一方面,兴趣依赖于认识和行为;另一方面,兴趣又是认识和行为的基本要素。其三,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和社会进化的动力不是生产方式而是社会组织原则。哈贝马斯断言,生产力的发展尽管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但对社会发展分期来说却不起决定作用。而直接用生产关系来确定不同生产方式和依据社会生产方式去分析社会的复杂变化,则更有教益。就是说,与以重大技术发明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方法相比,直接通过生产方式的不同来分析社会形态的复杂变化,不失为一个更能说明问题的方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哈贝马斯指出,为了触及社会发展水平的普遍性,生产方式这个

概念还不够抽象。因此,必须用抽象性程度更高的社会组织原则代替生产方式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并以此来解释社会进化。[5](P167-168)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无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如何变化,都根源于知识的发展,以至于知识的内在增长成为了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于是,依靠道德-实践知识的增长就能解决威胁后期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种种问题。

其四,再也不能到处运用阶级斗争理论和意识形态学说,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也已经过时。“无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或者在工人运动史上,历史唯物主义从来都没有被理解。因此,我不将历史唯物主义当作启迪学来对待,而是当作一种理论,而且是一种社会进化理论来对待。”[5](P144)

由此可见,经过哈贝马斯的全面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已经变得面目全非。不过,这是哈贝马斯20世纪60―70年代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苏东剧变后,哈贝马斯也像詹姆逊、德里达等人一样,又宣称“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

维尔默说,哈贝马斯拥有处于批判理论核心位置的基本命题,并在批判理论内部以新的方式赋予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普遍主义、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实在主义、韦伯历史哲学的经验主义以意义,但他试图将启蒙要素与非启蒙要素区分开来,譬如,使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普遍主义扬弃在话

语伦理学中,而不退化为阿多尔诺的同一性强制批判;使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实在主义扬弃在范畴理论、文化理论、系统区分理论中,而不退化为马克思的黑格尔主义批判;将韦伯历史哲学的经验主义要素带入(与反总体主义历史观不同的)批判理论中,而不退化为早期批判理论家的韦伯合理性概念批判。在谈到宗教史时,哈贝马斯说:“新教启蒙对批判理论的拯救,同时是批判理论对新教启蒙的拯救。我认为,对关于民主的后形而上学理解的法律文化和科学文化传统来说,容许仅仅从弥赛亚主义出发,将它们仅仅置于物化概念之下。”[2](P230)

哈贝马斯理论最终并不意味着对批判理论历史视域的重新占有,而是意味着历史可能性视域的开启。诚然,哈贝马斯理论与早期批判理论联系在一起,但它通过吸收语言哲学、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韦伯的合理化理论,而赋予了不同于早期批判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以规范意义。这样,哈贝马斯的“新批判理论”,就开辟了走出辩证法的否定主义绝境之路,也没有必要回到伪辩证法的实证主义绝境中。然而,在维尔默看来,哈贝马斯试图论证“早期批判理论中存在着的现代世界不同有效性领域区分、系统区分的过程,以及个体越来越物化的过程,不仅是历史的、经验的关联,而且是理论的关联。这与谈论启蒙辩证法并没有什么两样!”

[2](P229)

三、霍耐特对早期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重新诠释

(一)早期批判理论的历史哲学框架、功能主义还原论与生产劳动范式

在《权力批判:批判的社会理论反思各阶段》(1986)中,霍耐特对批判理论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澄清。他指出,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批判理论,试图将哲学的时代诊断意图与经验的社会分析结合起来,跨学科地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危机的结构条件与行为后果,因而可以将早期批判理论理解为“历史变化条件下马克思意图的继续”[6](P11),即生产力历史哲学,“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未中断的变种”[7](P30)。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批判理论两个最有影响的新开端,即福柯的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应该被视为批判理论主题的竞争性继续。不仅福柯以历史研究为基础的权力理论,而且哈贝马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的社会理论,都能被理解为以新的方式阐释启蒙辩证法的尝试。“如果批判的社会理论的历史在这个观点上被重构,那么,福柯的权力理论就表现为对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用历史哲学分析文明过程所导致的困境的‘系统理论解决’;而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则表现为对这个困境的‘交往理论转换’。”[6](P7)从思想渊源和理论取向看,哈贝马斯不像早期批判理论家那样,直接来源于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继承改造;毋宁

说,在哈贝马斯思想发展过程中,A.盖伦的哲学人类学、美国实用主义、哲学解释学以及J.L.奥斯汀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都起着重要作用。霍耐特指出,在哈贝马斯那里,最终不是通过汉娜?阿伦特的实践哲学,而是通过哲学解释学才能在人类学层面上看到人类行为的交往理解维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为把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从整体上理解为批判的马

克思主义的‘交往理论转向’奠定了基石。”[6](P245)在《劳动与互动:评耶拿时期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一文中,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范式的批判,与历史哲学基本预设划清界限,并拓展社会行为理论构想。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中,他不仅谈到主体间性理解、互动理论、社会权力、道德共识形成等问题,而且在与N.

卢曼关于“社会系统理论还是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论争中,第一次重构了社会发展内在逻辑(逻辑学与动力学)的两个维度。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哈贝马斯发掘出了社会发展的三个维度:目的合理性调控能力提高、道德体系结构转型、个体自我游戏空间拓展。但仍将工具行为而非交往行为视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强调交往维度但并未放弃工具理性维度,这与早期批判理论不同。到《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中,哈贝马斯区分了四种言语行为类型,提出了不同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可理解性。这样,哈贝马斯就使服务于交往行为的语

言内部结构进一步明朗化,并开辟出交往理论的语言分析方向,目的是用普遍语用学为批判理论奠定规范基础。与此同时,他还区分了话语理解的三种合理性形式,即目的合理性、交往合理性、审美合理性。到《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把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发展为社会行为理论,并将社会行为也分为四种类型,它们具有不同的中心概念,对应于不同的世界,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要求与不同的价值取向。1

概言之,在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中,一直伴随着劳动与互动、工具行为与交往行为、工具合理化与交往合理化、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对立,并将告别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生产劳动范式视为克服早期批判理论困境的基本路径;但也存在着行为理论

解释限度及系统理论不可放弃性问题。因而,霍耐特试图恢复被哈贝马斯切断的与社会劳动的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生产劳动概念,而是使劳动概念中立化,又不失去道德体验中心源泉的含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肯定劳动与承认之间的关系。

(二)逃离马克思的历史哲学路径

从肯定意义上说,社会哲学应该被理解为对成功社会生活方式的反思;从否定意义上说,社会哲学首先是对社会病态的时代诊断。但霍耐特认为,无论在马克思或尼采那里,还是在普莱斯纳或汉娜?阿伦特那里,社会哲学都不表现为肯定的学说,它首先或主要关涉(异化的或无意义的、物化的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 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为著名的理论流派之一是法兰克福学派。法兰克福学派是批判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通常它被简称为批判理论。这一派的理论主张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在过去50年间,它已经逐渐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泉,传播占据了这一理论流派的中心位置,因此,它对大众传播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法兰克福学派是指与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有关的一群德国知识分子。该研究所成立于1923年,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它迁往纽约,附属于哥伦比亚大学,1949年又迁回德国。其主要成员包括麦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等。虽然这些人从未加入过任何政党,但他们的理论最初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提出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学术性的,这些学者前后移民美国。他们的研究兴趣也逐渐转向大众传播,把媒体视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一种压制性结构。 一“文化工业”理论 “文化工业”或者今天我们所说的“文化产业”,这一名词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在《启蒙辨证法》(1947年出版)中首次提出的,是用来取代“大众文化”的专门概念。其实,就“文化工业”的根本特征而言,最早出现在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和异化理论,这一理论开了文化工业批判的先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把政治、艺术和文学理解为“工业本身的一个特殊部门”,并明确指出,在异化范围内,“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也就是工业,就是自身异化的活动。“这就第一次把人的“文化”同“工业”活动联系起来,第一次把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统一起来。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说提出了文化工业的某些特征:非生产劳动是艺术家“天性的能动表现”,生产劳动则是被资本家雇佣,为增加资本的价值才完成。商品生产的逻辑日益渗透并控制了艺术生产,艺术家蜕变成为利润或剩余价值的雇佣生产者,艺术品也就变成了无个性标准化的商品。以上种种思想后来在法兰克福学派得到了发展,成为其批判理论的重要范畴——“文化工业”概念的萌芽。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16春学期《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一、单选题(共 50 道试题,共 50 分。) V 1. 下列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中,属于非意识形态的是() A. 自然科学 B. 哲学和宗教 C. 政治思想 D. 道德和艺术 满分:1 分 2.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杰出人物的出现是() A. 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B. 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偶然性的统一 C. 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的统一 D. 时势造英雄和英雄造时势的统一 满分:1 分 3. 所谓实践,指的是() A. 人们改造自然界的一切活动 B. 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 C. 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D. 一切客观物质活动 满分:1 分 4. “意识是人脑分泌的特殊物质”,这是() A. 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B. 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

C. 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 D. 庸俗唯物主义的观点 满分:1 分 5. 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 A. 人力、风力、畜力等之和 B. 各种力量之和 C. 各种知识之和 D. 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 满分:1 分 6. 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认() A.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B. 世界是运动发展的 C. 世界是物质的 D. 世界是统一的 满分:1 分 7. 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 A. 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B. 量变和质变的观点 C. 辩证的否定的观点 D. 对立统一的观点 满分:1 分 8. 概念、判断、推理是() A. 理性认识的三种形式 B. 感性认识的三种形式 C. 社会心理的三种形式 D. 社会意识形态的三种形式 满分:1 分 9. 判断一种生产关系是否先进的标志是()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须求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刑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从不同的视角,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力图从理论上找到可供司法机关据以办案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仍然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笔者试;对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在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有“必然说”和必然偶然“两分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那也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必然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

应当承认,“必然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为刑法上的原因只能是必然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危害行为;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这势必将那些仅对结果的产生起了非决定作用的行为,一律不作为刑法上的原因,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数个原因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在多个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每个行为都必须是对结果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难。第三,“必然说”主张,必然原因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配合,但条件又不能当原因,这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起作用的“条件”正好是危害行为时,就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两分说”认为刑法上存在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两分说”针对“必然说”适用面过窄之不足,提出将偶然因果关系也归入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其结论也符合刑事案件的一些实际情况。不过,该学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些过窄,受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影响过深等。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

李彬《传播学引论》笔记、考研真题和典型题详解(批判学派(下)透视)【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批判学派(下):透视 1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历史 1.孕育时期(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 (1)法兰克福学派 ①形成时间:1923年。 ②代表人物: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多诺。 ③历程

a.霍克海默在1932年创办了社会研究所的专刊《社会研究杂志》,“法兰克福学派”名望日渐兴起。 b.1934年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重建社会研究所,传播学经验学派的先驱拉扎斯菲尔德创办了有名的应用社会学研究所,经验学派与批判学派的第一次合作与冲突发生。 c.20世纪60年代当欧美学生运动风起云涌之际,马尔库塞一夜之间成为新左派的思想导师与精神领袖。正是由于马尔库塞的这种巨大影响,法兰克福学派才引起普遍关注,他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才广为人知。 (2)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 在学术思想上,法兰克福学派以其“社会批判理论”而著称。霍克海默指出,批判理论是同传统理论相对的。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以下两方面: ①传统理论 把自己置于现存社会之中,旨在帮助社会的再生产过程。总是从既定的事实出发,通过实证性的研究,得出同现存社会秩序相调和的顺从化结论,是以肯定的面目而盛行。拉扎斯菲尔德是位典型的经验型、应用型学者,他在研究中特别注重“测量”。 ②批判理论 把自己放在既定秩序之外,旨在颠覆这个再生产过程。破坏一切既定秩序,证明它们是同人的本质相背离的。是以否定的姿态而出现。 2.勃兴时期(20世纪60年代以来) 欧洲批判学派崛起的原因如下: (1)这是传播学研究与欧洲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产物。

(2)欧洲批判学派的传播研究是同欧洲传播的实践所决定的。 (3)符合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律。 如今,批判学派已无可置疑地成为传播学的一大流派,同“主流”势力即经验学派昂然抗衡。 二、政治·经济·文化 在批判学派的研究领域,可以大致分出三个研究方面,即政治、经济与文化。 1.传播与意识形态 关于批判学派的“传播与意识形态研究”,英国批判学者N·加纳姆归纳出5个主要观点:(1)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巨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影响力。 (2)这种影响力主要通过媒介所特有的“议程设置功能”得以发挥出来。 (3)大众传播媒介所设定的“议程”是一种高度人工合成物,它经过传播者的新闻价值标准过滤筛选,一般采取支持现存制度的立场。 (4)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依存于其“非党派性”和“中立”的招牌,这些招牌给人一种可信赖感,从而使媒介设定和提示的“议程”能对受众产生巨大影响。 (5)资产阶级媒介在立场和价值观方面基本是与人民对立的。 2.传播与垄断控制 (1)经验学派尽力抹煞传播者一方对传播的制约包括意识上的操纵和经济上的控制,同时又尽力强调受传者一方在传播中的主导作用。经验学派也把“消费主权”奉为王牌,以图消解“控制”这一重要命题。

西方马克思主义之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

西方马克思主义之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 摘要: 在西方社会科学界,法兰克福学派被视为“新马克思主义”的典型,并从理论上和方法论上以反实证主义而著称。它继承了青年黑格尔派M.施蒂纳等人的传统,受A.叔本华、F.W.尼采和W.狄尔泰的非理性思想影响,并受新康德主义、M.韦伯的“文化批判”和社会学的启迪,借用K.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异化概念和G.卢卡奇的“物化”思想,提出和建构了一套独特的批判理论,旨在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进行“彻底批判”。在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们看来,批判理论超越一切哲学之上,并与每一种哲学对立;这种批判否定一切事物,同时又把关于一切事物的真理包含在自身之中。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

目录 一、法兰克福学派简介 二、法兰克福学派主要思想 (一)工具理性批判使理性恢复自我批判能力 (二)“精神分析的”马克思主义 (三)实证主义是异化了的科学的哲学表现 (四)工业社会批判矛头直指资本主义制度 三、法兰克福学派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发展(一)关于批判理论 (二)关于“异化”与“物化”的理论 (三)大众文化批判 1.产生背景 2.具体内容 四、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评价 (一)批判理论的现实意义 1.深刻的人文情怀更易让人接受 2.对当代社会的预判 (二)批判理论的局限性 1.坚持精英文化而导致了另一种形式的文化霸权主义。 2.片面否定了资本主义大众文化的存在价值。 3.过度强调受众的被动性,忽视了受众的主观能动性。

一、法兰克福学派简介 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历史最悠久、也最为著名的理论流派之一法兰克福学派,是批判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它的理论一般被简称为批判理论。这一派的理论主张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在过去50年间,它已经逐渐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泉,侧重点也向传播学靠近了许多。 法兰克福学派是由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知识分子构成的。该研究所成立于1923年,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它迁往纽约,附属于哥伦比亚大学,1949年又迁回德国。其主要成员包括麦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等。虽然这些人从未加入过任何政党,但他们的理论最初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提出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学术性的,这些学者都曾移民美国。其批判的矛头也基本指向于战争时期的法西斯主义,以及和平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制造的“霸权文化”。 在西方社会科学界,法兰克福学派被视为“新马克思主义”的典型,并从理论上和方法论上以反实证主义而著称。它继承了青年黑格尔派M.施蒂纳等人的传统,受A.叔本华、F.W.尼采和W.狄尔泰的非理性思想影响,并受新康德主义、M.韦伯的“文化批判”和社会学的启迪,借用K.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异化概念和G.卢卡奇的“物化”思想,提出和建构了一套独特的批判理论,旨在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进行“彻底批判”。在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们看来,批判理论超越一切哲学之上,并与每一种哲学对立;这种批判否定一切事物,同时又把关于一切事物的真理包含在自身之中。 二、法兰克福学派主要思想 (一)工具理性批判使理性恢复自我批判能力 该派别学者认为,叔本华、尼采等人提出的非理性探讨了人的精神价值,体现人文情怀,更有利于批判资主社会对人个性的压抑和扭曲。因此,他们均由非理性出发。 法兰克福学派在哲学思想上首先揭露造成这种一致性压迫力量的理性,从事工具理性批判。认为中世纪之后的启蒙思想家们把理性抬高到真理标准的高度,将理性的个体从封建教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然而,启蒙理性由于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到了它的反面。作为个人理性化结果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加深了资产阶级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控制,使理性最终堕落成了“工具理性”,从而导致了“理性的毁灭”。只有进行工具理性批判,使理性恢复自我批判能力,才能消除各种形式的异化,将人类从不合理的状态中解放出来。 (二)“精神分析的”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吸纳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尼采的非理性主义,关注和研究权威的本质发展。社会批判理论尤其重视进行弗洛伊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综合”。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弊病正是对人的“爱欲压抑”。他们强调社会心理而不是经济基础对于权威和权力的决定作用,认为革命的障碍主要在于意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马 克 思 文 论 作 业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文学院 专业班级:B11汉语言文学四班 姓名:X X 学号:XXXXXXXXXXXXX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摘要: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由对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的诊断而提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重建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目标。生活世界是构成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带有一定的乌托邦倾向,但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迪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生于杜塞尔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55年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同阿多诺一道工作。1961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64~197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并协助阿多诺指导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1983年,哈贝马斯重返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今世界上依旧十分活跃的著名思想家。他同法兰克福学派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名,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传人,在学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的探究和确立,他又一直同霍克海默、阿多诺等老一代法兰克福派的代表人物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甚至发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站在新世纪的开端来审视上一个世纪的这一学术事件,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哈贝马斯的确修正、深化和丰富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如果没有他不断进行理论探究,法兰克福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就应当彻底画上一个句号。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哈贝马斯的理论探究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一种特殊贡献,他也是一位对当代世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1]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原)必考知识点总结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原)必考知识点总结 考点1:运动和静止,时间和空间(选择题) 运动观: 1、物质的根本属性是运动。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物质是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实在基础和承担者; 2、任何事物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3、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是“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4、静止是运动的衡量尺度/标准。 5、静止是过去运动的结果和未来运动的开始。 时空观: 1、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 2、具体物质形态的时空是有限的,而整个物质世界的时空是无限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性是相对的。 考点2: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表现在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上。 从意识的起源来看,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也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在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动为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需要和可能,在人们的劳动和交往中形成的语言促进了意识的发展。

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意识是特殊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 意识的能动作用,即人特有的积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意识反映世界具有自觉性、目的性和计划性。第二,意识具有创造性。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第四,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考点3:联系的内涵和特点 联系具有一系列特点: ①联系具有客观性。②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其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其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其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③联系具有多样性。④联系具有条件性。条件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其一,条件对事物发展和人的活动具有支持或制约作用;其二,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人们经过努力可以创造出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其三,改变和创造条件不是任意的,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考点4:发展与过程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趋势、规律、进程、必然性都可以代替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趋势、规律、进程、方向都可以代替方向)、日趋灭亡的东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第一,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有新的结构和功能;第二,就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腐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第三,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事物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因而必然战胜旧事物。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 的认定——以 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文章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 志》2014年第3期点 击数: 1467 更新 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范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 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与佛教中的因果有什么异同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与佛教中的因果有什么异同?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原因和结果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必然既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又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历史的因果联系主要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同因异果、同果异因、互为因果、系列因果等六种类型。第一,一因多果:一因多果即是由一种原因引起多种结果。如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果:从中国角度看,使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列强加紧对华资本输出,由此引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客观上促使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为挽救民族危亡,民族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从日本角度看,促进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从远东国际关系看,俄法德三国干涉还辽、日俄矛盾尖锐。第二,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即一种结果由多种同时起作用的原因所引起。如明清时期我国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专制主义空前加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八股取土与文字狱;闭关政策阻碍了中外文化交流等。第三,同因异果:同因异果即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如北美与拉美同样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掀起了要求摆脱欧洲殖民统治的民族独立运动,最终北美独立后成为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拉美未形成统一的国家。第四,同果异因:同果异因即同样的结果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如阻碍英、美、日、德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原因分别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封建统治、外国的殖民统治、幕府封建统治、国家的分裂。原因虽不同,但最终都导致了革命或改革,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第五,互为因果;互为因果即同时存在于历史整体中多种因素的互相作用,更多地存在于历史的横向联系中。如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推动了工农运动的高涨;工农运动的高涨,又

促进了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第六,系列因果:系列因果即历史因果的系列化和连续化。它在历史纵向发展中大量存在,是一种内在关系和必然联系。如唐朝中期封建经济的发展引起土地高度集中,使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导致政府财政困难。 佛教中的因果循环律 “五蕴皆空”和“缘起性空”的道理,是说明一切法现象和本质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一切法是空的,空是一切法的所依。从现象上说,一切法的现象是桃红柳绿,生机盎然(水中月,镜中花),所以佛从“空”来看待一切事物,又不废一法;从“有”来看待一切事物,又不立一法。就一切法的缘起方面说,可以归纳成因果循环律。 因果一说,我国最早见于《易经》:“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其次《道德经》:“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善恶因果转化思想。我国的儒道二家都是一世因果论者,只讲今世因果。西方的一神教,亦谈因果。主张有一独立个灵,由今生到后世,或落地狱,或升天堂。这是二世因果论者,只讲今世和来世的因果。 佛教是三世因果论者,主张一切众生的生命,是无限延续的,宛如大河流水,滔滔不尽,激起层层浪花。众生的生与死,不过是生命之流中浪花的泛起与消散而已。它既不同于一世论者的“一死了之”,又不同于二世论者的“上帝造人”说。生命之流的水,是身口意三业的业水,有什么业即感什么果,如影之随形。在感果时又继续造业,导致未来新的果报,如此循环,无有穷尽。

批判理论

批判理论的视角下的资本逻辑 一、资本逻辑 概念 所谓资本逻辑是指:资本作为占支配地位的现代生产关系,其活动历程具有必然如此的内存联系、运动轨迹的发展规律。即“资本基本主义”原则,以资本为中心构造的一种社会基本组织和经济权力。 核心要义 (1)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只要有了资本就可以建立起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增长。(2)资本是社会经济权利的中心,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资本雇佣劳动,经济组织中治理结构以资本为中心,资本的拥有者具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形成资本特权 特征 (1) 资本的总体性与宰制性逻辑 (2) 资本的扩张性与侵略性逻辑 (3) 资本的矛盾性逻辑 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揭露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资本家占有财产,而工人一无所有,并以出卖自己的劳动为生。资本家把工人的劳动当作商品来购买,而支付给工人一定的报酬,即工资。在手稿的工资一节中,马克思开篇就指出,工资的高低“决定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敌对斗争。胜利 必定属于资本家。” ②这是因为,“工资的提高以资本的积累为前提并导致资本的积累” ③。也就是说,只有资本家的资本积累得越快,工人工资提高的可能性才会越大,工资的提高完全依赖于资本的积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家资本积累的速度永远都在个人工资增长速度的前面。由此便形成了资本的逻辑,即资本对人的统治。可见,工人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产品,而产品绝大多数却落在资本家手里,工人则永远都只能获得维持其基本生理需要的最低工资。所谓最低工资水平,马克思指出,“最低的和唯一必要的工资就是工人在劳动期 间的生活费用,在加上使工人能够养家糊口并使工人种族不致死绝的费用。” ④这就是在 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与其产品的对立和异化的悖论。也就是人与资本的对立以及资本对人的统治。马克思说,“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 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 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 学哲学手稿》曾多次表达过这一思想。这就像一个魔术般的怪圈一样:工人劳动越多反而得到的越少,就越受到异己力量(资本)的统治。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前提,很明显,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自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 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 ⑥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人道主义,但马克思并不是一个抽象的人道主义者。这是因为,他对资本逻辑的揭露,绝不是出于对工人的抽象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内在秘密”的揭发,即它是马克思对现实历史科学分析后所得出的一个真实结论。换句话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实历史中资本逻辑的批判性考察,是那个时代历史的真实写照。 二、批判理论 基本涵义与渊源 批判理论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它不是某个具有明确的所指界限的理论,而是一个理论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批判理论_郭湛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批判理论 郭 湛 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特征的确切概括。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对于这种本质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笔者认为,在我们对实践唯物主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已经有了许多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现在需要突破已有的对实践唯物主义的一般化的理解,也就是应特别注意研究并强调实践唯物主义的批判本性。就理论内容和精神实质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理论,同时又是一种实践批判理论。这是同一理论的两个侧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而又相互转化;缺少对于其中任何一个侧面的了解,都无法真正把握这一理论的总体。 一、哲学的批判与批判的哲学 批判是哲学的本性。哲学的批判首先是针对哲学自身的,批判是哲学发展和变革的方式。古希腊哲学家所说的“辩证法”,最初指的就是在对话中通过辩驳和论证推动思想前进的方法。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苏格拉底说,人凭借这种辩证法,通过理性的探讨可以找到通往事物本质的道路,直到把握善自身的本质。在这种思想进程中,真理是借助辩证法的力量来揭示的。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是批判的理性和理性的批判。在《巴门尼德篇》中,柏拉图借巴门尼德之口,批判了苏格拉底的理念论,其实也是柏拉图对自己以前的理念论的自我批判。(参见苗力田,第318-338页)哲学就是在不断的批判和自我批判中前进的。 关于哲学的批判本性,讲得最明确的是康德。富于科学的“缜密精神”的康德反对哲学中的独断论,指出这是认为无须纯粹理性的批判就可以在哲学中前进的成见,只能导致理性未经批判的无根据的摸索和轻率的漫游。对思辨理性即纯粹理性的批判,可以堵塞错误的来源,抑制思辨理性的自负。而拒斥纯粹理性批判的方法,“其用意无非是完全摆脱科学的羁绊,把工作变成儿戏,把确定性变成意见,把哲学变成偏见”(康德,2004年,第18-21页)。康德指出,纯粹理性的批判主要“不是用于扩展我们的理性,而是用于澄清我们的理性,使它避免失误”,这是“对纯粹理性能力自身的批判”。(同上,第40-41页)在康德看来,“理性在其一切行动中都必须经受批判”,在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免除这种“铁面无私、一丝不苟的审查”。(同上,第474页)理性决不能拒绝批判,它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理由惧怕批判。面对批判,理性有争辩的权利。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康德对纯粹理性进步的三个阶段的概括。康德认为,在纯粹理性的事情上,标志着它的童稚时代的第一步是独断的;第二步是怀疑的,即让理性的所作所为经受检验甚至责难,可以称为理性的审查;第三步属于成熟了的判断力,它以可靠的、在其普遍性上已得到证明的准则为基础,这是理性的批判,也是理性的界限。理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先是独断的,然后是怀疑的,最后才是· 3·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就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她人头部开枪,导致她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就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就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就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就是瞧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就是瞧介入因素就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就是瞧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瞧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就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上)

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 ——对批判理论三期发展的批判性反思(上) 王凤才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 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第一期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60年代末,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致力于批判理论构建与工业文明批判,可以视为“早期批判理论”;第二期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以前期哈贝马斯、A.施密特、弗里德堡等人为代表)致力于批判理论重建与现代性批判,可以视为“新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以后期哈贝马斯、维尔默、奥菲、霍耐特等人为代表)完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可以视为“后批判理论”。概言之,“批判理论三期发展”意味着:从古典理性主义到感性浪漫主义再到理性现实主义;从激进乐观主义到激进悲观主义再到保守乐观主义;从欣赏、信奉到怀疑、批判再到超越、重建马克思主义;从文化主体哲学到语言交往哲学再到政治道德哲学(“政治伦理学”);从“早期批判理论”到“新批判理论”再到“后批判理论”。“后批判理论”标志着批判理论的最新发展阶段,体现着批判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它不再属于传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范畴,而是已经进入到与当代实践哲学主流话语对话的语境之中。 [关键词] 批判理论三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新批判理论;后批判理论;政治伦理转向 众所周知,法兰克福学派以批判理论闻名于世。所谓“批判理论”,从广义来讲,是指思人们对文明历史、社会现实进行批判性反思而形成的理论学说,不仅包括康德传统的纯粹理性批判,更包括马克思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从狭义来讲,是指法兰克福学派“以辩证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基础的”社会哲学理论。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这就是从古典理性主义到感性浪漫主义再到理性现实主义;从激进乐观主义到激进悲观主义再到保守乐观主义;从欣赏、信奉到怀疑、批判再到超越、重建马克思主义;从文化主体哲学到语言交往哲学再到政治道德哲学(“政治伦理学”)。简言之,从“早期批判理论”到“新批判理论”再到“后批判理论”。 一、批判理论第一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 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60年代末,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的第一代批判理论家致力于批判理论构建与工业文明批判,这可以视为批判理论第一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社会哲学研究方向,确定批判理论基本纲领。格律恩堡(Carl Gr u?nberg)领导的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致力于社会主义史与工人运动史研究,对批判理论构建并没有实质性贡献,但他为社会研究所规定的超党派学术立场、跨学科研究方法,成为社会研究所的一 ————————————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KS045)、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710024)、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人文学科研究重大项目(2011RWXKZD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暨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国外思潮研究国家创新基地研究员;全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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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王某便去坐飞机。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聊天行为不会给黄某的生命创设危险,与其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4,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5,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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