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低保制度
一、责任单位
某镇民政所
二、责任人
所长主管全面工作,民政所工作人员分片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核准范围
凡持有我镇农村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8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均可申请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保障标准
A类对象:50元/月.人;
B类对象:45元/月.人;
C类对象:35元/月。人
六、申报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的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证复印件;
7、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村收入证明;
8、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七、办理程序
1、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拟定低保对象救助类别和补差标
准,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具意见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经县民政局对呈报的对象进行复核、审批后,村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审批的对象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起按月发放。
八、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申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
资金来源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县财政部门应将民政部门上报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的保障资金
用款计划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县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农税网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责任追究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费状况,提供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附:某镇申请低保流程图
某镇申请低保流程图